王游濱案 DCCC572/2023
盜用信用卡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游濱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游濱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一項盜竊罪、九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五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警方在其身上搜出九封寄往附近地址的他人信件,其中包括載有新信用卡的銀行信件。其後,他冒充速遞員取得受害人的身份資料並偷取補發信用卡,在同日進行十四項交易,九項成功,取得總值75,041元的貨品,交易總額為103,789元。被告人有八次刑事紀錄,且於較早案件獲釋後不久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項罪行的適當量刑起點、盜用真信用卡及連續交易的嚴重性、認罪扣減幅度,以及處理贓物、盜竊信用卡和信用卡詐騙之間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援引過往信用卡案件,主張採用三年起點並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利用盜取的真信用卡進行詐騙屬嚴重罪行,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處理九封他人信件的量刑起點為九個月;盜竊補發信用卡涉及警方保釋期間、預先取得身份資料及意圖盜用,起點為十二個月。十四次交易涉及預謀、另一涉案人士、103,789元交易額及75,041元成功取得的貨品,信用卡罪行起點定為三十九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扣減,整體刑責後判總刑期三十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律政司司長 訴 黃志平,確認同類信用卡詐騙通常須即時監禁;HKSAR v Li Chi Yat 說明小規模信用卡罪行不受僵化指引限制;HKSAR v Dai Xiangfei及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an則協助比較盜竊及盜用真信用卡的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各罪判處監禁:第一項六個月;第二項八個月,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第三至第十六項各二十六個月、彼此同期執行,並與前兩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十三個月。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預先取得身份資料、於保釋期間犯案、迅速重複使用信用卡及涉及高額交易,均會顯著提高信用卡詐騙的量刑起點。法庭仍會以整體刑責調整部分刑期的執行方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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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取信用卡後一日內多次使用,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預謀、交易次數、涉及金額、成功取得的貨品價值及被告前科。本案被告一日內使用信用卡十四次,最終被判總監禁三十三個月。
Q.在保釋期間偷取信用卡會否加重刑罰?
在保釋期間犯案是本案的重要不利因素,並與取得身份資料及預先計劃盜用信用卡一併考慮。法庭因此將盜竊信用卡的量刑起點定為十二個月。
Q.處理他人信件贓物會判囚多久?
本案涉及九封他人信件,其中一封附有新信用卡。法庭認為被告知道或相信信件是贓物,並以九個月為處理贓物罪的量刑起點,最後判處六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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