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游濱
被告人於2022年8月23日被截查,身上持有包括稅務局信件及信用卡在內的贓物。隨後在警方保釋期間,被告人與共犯預謀,偽裝成「順豐速運」送遞員誘騙受害人朱先生出示身份證以獲取資料,並趁機偷走朱先生的補發信用卡。被告人隨後在一天內進行14項交易,總金額達$103,789,成功取得價值$75,041的貨品。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處理贓物、盜竊信用卡及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定出適當的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辯方主張應參考小規模信用卡欺詐案的較低量刑,或採納 3 年作為盜用真信用卡的量刑起點並要求同期執行;控方則強調罪行的嚴重性及預謀性質。
法官認為本案並非簡單的「拾遺不報」,而是涉及預謀及共犯的計劃性犯罪。針對盜用信用卡,法官引用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an [2013] 5 HKLRD 242,認為盜用真信用卡可適用 3 年的量刑起點,但因本案涉及誘騙獲取身份證資料且在保釋期間犯案,情節較嚴重,故將量刑起點提高至 39 個月。對於處理贓物及盜竊,則分別設定 9 個月及 12 個月的量刑起點。
被告人承認所有控罪,獲 1/3 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總刑期 33 個月監禁:第一項控罪(處理贓物)6 個月;第二項控罪(盜竊)8 個月(1 個月分期執行);第三至十六項控罪(欺騙取得財產及企圖欺騙)各 26 個月,同期執行且與前兩項分期執行。
本案強調在警方保釋期間再次犯案以及涉及預謀(如誘騙獲取身份證資料)會顯著增加 sentencing 的嚴重程度,使其脫離一般「簡單」信用卡盜用案的量刑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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