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劍雄案 DCCC607/2023

利用複製鎖匙入屋偷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兩項入屋犯法罪合共判囚30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8/3/2024[2024] HKDC 406
合併案件:DCCC607/2023DCCC558/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劍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林劍雄面對兩宗入屋犯法罪,分別涉及DCCC 558/2023及DCCC 607/2023,均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並承認控罪。被告曾是兩間食肆的僱員,任職期間持有並自行複製店舖鎖匙。第一宗中,他以複製鎖匙進入店舖,取走收銀櫃現金8,000元;第二宗中,他在保釋期間進入另一店舖,原欲偷取現金,因不能開啟夾萬而取走兩瓶共值7,000元的酒。被告有41項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及加刑因素。控方依據被告的多項前科、曾犯同類罪行、保釋期間犯案,以及利用前僱員身份取得並複製鎖匙而違反誠信,要求作相應加刑。辯方則提出欠薪刺激、罪行規模有限、非精心策劃、認罪及長期沒有犯罪等求情理由,並要求兩案部分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規定,成年初犯在非住宅處所犯案而沒有其他因素時,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法院認為,被告有逾40項前科,其中包括兩項入屋犯法罪及36項不誠實罪,屬慣犯,量刑起點應上調3個月;第二宗在保釋期間犯案,再上調3個月。被告利用僱員身份管有及複製鎖匙以便日後偷竊,構成違反誠信,兩案各上調3個月。認罪則予以三分一扣減。法院不接納欠薪導致犯案的求情,因被告取款超過聲稱欠薪,且第二宗原意是偷錢。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 338 & 339/2007,涉及入屋犯法罪的加重刑罰因素。法院指出,本案未具備該案所述的部分因素,但被告的慣犯背景、保釋期間犯案及違反誠信,仍足以支持提高量刑起點。法院亦依循上訴庭對非住宅入屋犯法罪初犯的30個月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入屋犯法罪均判處監禁。DCCC 558/2023判監24個月;DCCC 607/2023判監26個月,其中6個月與前案同期執行。兩案總刑期為監禁30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僱員因職務取得並複製鎖匙,再利用該便利進行偷竊,會被視為嚴重違反誠信的加刑因素。認罪扣減並不必然抵銷慣犯、保釋期間犯案及違反誠信所造成的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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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以前工作時複製的鎖匙偷竊,會如何判刑?
A.

法院認為利用僱員身份取得及複製鎖匙以便偷竊,屬違反誠信的加刑因素。本案兩項入屋犯法罪最終合共判處監禁30個月。

Q.有多項前科會否令入屋犯法罪加刑?
A.

會。法院認為被告有逾40項前科,包括兩項入屋犯法罪及多項不誠實罪,屬慣犯,因此兩案的量刑起點各上調3個月。

Q.保釋期間再犯入屋犯法罪會判多久?
A.

保釋期間犯案是加刑因素。本案第二宗罪因此再上調3個月,認罪扣減後判監26個月,並有6個月與另一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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