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拱康
被告人於2022年4月25日故意躲藏在北角新都城大廈商場的廁所內直至營業時間結束。隨後,他從「馬拉松」店舖偷取一部防盜解碼器,並進入「G2000」店舖試身室偷取14件女裝衣物。被告人觸動警鐘後被警方在試身室內人贓並獲拘捕。涉案財物總值超過10,000港元。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是否構成入屋犯法 (Burglary)。控方指控被告人具有不誠實意圖 (dishonest intention) 故意逗留在商場內以進行盜竊。辯方則求情指被告人僅是出於好奇及貪玩,且其母親患有精神病需其照顧,請求判處社會服務令。
法官裁定被告人是「不折不扣的侵入者」,其躲藏在廁所及偷取解碼器以拆除防盜扣的行為證明其具有永久剝奪財產的意圖。根據 Cap. 210《盜竊罪條例》,其行為符合入屋犯法之定義。在量刑方面,法官採用非住宅物業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 (sentencing benchmark),即初犯者在無加重或減輕因素下通常被判處兩年半監禁。
引用 R v Wong Man (CACC372/1992) 及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兩年半量刑基準;辯方引用的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450/2000) 亦支持此基準。
被告人被裁定入屋犯法罪名成立。法官認為被告人毫無悔意,不適合社會服務令,故判處監禁。在基本量刑 30 個月基礎上,考慮其初犯及家庭背景酌情扣減一個月,最終判處監禁 29 個月。
本案強調即使財物最終未被實際帶走(因警鐘觸發而被捕),只要在進入建築物時已具有盜竊意圖,即構成入屋犯法。此外,法官明確指出,因警方及保安及時介入而未造成財物損失,並不等同於被告人回心轉意,因此不能作為顯著的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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