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WONG KIN MAN AND ANOTHER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首被告(D1)拾獲他人銀包後,多次使用受害人的扣賬卡(Debit Card)購物,並與他人串謀偽造身份證明文件及銀行結單,以申請虛擬銀行戶口及信用卡。次被告(D2)則在其住所內被搜出大量他人身份證、偽造文書及製造假證的設備(如打印機、切割工具)。D2被捕時正使用電腦軟件修改他人證件。兩名被告均承認控罪,D2有多次同類案底,且剛出獄不久即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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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兩名被告。首被告(D1)拾獲他人銀包後,多次使用受害人的扣賬卡(Debit Card)購物,並與他人串謀偽造身份證明文件及銀行結單,以申請虛擬銀行戶口及信用卡。次被告(D2)則在其住所內被搜出大量他人身份證、偽造文書及製造假證的設備(如打印機、切割工具)。D2被捕時正使用電腦軟件修改他人證件。兩名被告均承認控罪,D2有多次同類案底,且剛出獄不久即再犯。
被告劉權廣於2024年12月14日及22日,在沙田區內先後闖入兩間學校(蘇浙公學及培英中學)、沙田運動場、兩個小食亭及一間麵店,共干犯6項入屋犯法罪(Burglary)。被告在犯案過程中偷取了手提電腦、現金、鎖匙及開鎖工具等。被告被捕後承認所有控罪,並在警誡下交代其犯案經過,包括利用髮夾及萬字夾開鎖,以及偷取物品以備日後再犯。被告案發時約22歲,無刑事定罪紀錄,犯案動機為幫補家計及照顧患病父親。
被告 Fang Siyuan 被控管有虛假旅行證件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8月在灣仔的住所及辦公室被搜出偽造的加拿大護照及墨西哥護照,該等護照載有虛假的姓名(Fong Tim)、出生日期及出生地。被告亦曾利用該偽造的墨西哥護照,向上海商業銀行及交通銀行(香港)開設多個銀行戶口,並在開戶過程中虛報其身份資料。被告辯稱其助手代為處理護照申請,且不知悉護照內容有誤。
被告 Fang Siyuan 被控管有虛假旅行證件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8月在灣仔的住所及辦公室被搜出偽造的加拿大護照及墨西哥護照,該等護照載有虛假的姓名(Fong Tim)、出生日期及出生地。被告亦曾利用該偽造的墨西哥護照,向上海商業銀行及交通銀行(香港)開設多個銀行戶口,並在開戶過程中虛報其身份資料。被告辯稱其助手代為處理護照申請,且不知悉護照內容有誤。
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及9月1日兩度潛入位於大角咀的商業大廈,破壞門鎖後盜取建築材料(銅線)。保安員發現警報系統 (Burglar Alarm System, BAS) 啟動並報警。警方於9月3日巡邏時截獲被告,並在其犯案現場的鐵門發現被告的掌紋。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並有多次同類案底。
被告梁永豪承認一項欺詐罪 (Fraud)。案情指被告與同夥於2024年4月12日,假裝在尖沙咀一間空置店舖進行加密貨幣交易。他們虛假地表示在證人轉賬泰達幣 (Tether) 後會支付100萬元港幣,誘使證人轉賬價值約97萬元的泰達幣。被告負責佈置該店舖,包括放置陰司紙假裝真鈔及假扮職員。被告被捕後承認受指使犯案,並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
被告彭焯成於2025年6月2日在深水埗北河街街市,趁一名62歲女士選購物品時,從其未拉上拉鍊的斜孭袋中偷走港幣1,050元現金。被告犯案時戴上口罩,並以購物袋遮掩動作。被告於同年8月被捕,警誡下承認因經濟拮据而犯案。被告現年75歲,有多次盜竊及扒竊案底,屬慣犯。
被告人楊光華於2024年10月15日,在跑馬地鳳輝臺22號崇明閣企圖進入一住宅單位偷竊,被住戶發現後逃走。隨後在鳳輝臺24號後巷被警員截停時,被告人激烈反抗並推開警員。警方在其隨身物品中搜出勞工手套、口罩及他人銀行卡等。被告人案發時持有入境處發出的「表格8」(Form 8),因遣返安排滯留香港。被告人承認企圖入屋犯法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兩項控罪。
被告與三名同夥於2021年9月,以受害人與其中一名同夥的妻子有婚外情為由,在停車場非法禁錮受害人超過兩小時,並威脅受害人支付229萬元作為賠償。被告自稱為同夥的「大佬」,在過程中施加心理壓力,強迫受害人簽署道歉信並錄影。受害人最終支付了1.8萬元,並在隨後數日持續受到威脅。被告於2024年被捕,並承認非法禁錮及勒索罪。
被告吳祖軒於2024年10月至11月期間,在五日內干犯了11項罪行。被告先後盜取他人車牌、行車證及電單車頭盔,並損壞掛鎖。隨後,被告在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駕駛其自行組裝的電單車,並在車上使用偽造的車牌及行車證。警方於2024年11月4日截查被告,在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及依托咪酯(太空油)。被告承認所有控罪,並表示犯案源於對駕駛電單車的慾念及愚昧思想。
被告人劉偉蘭受聘於TNG (Asia) Limited擔任助理財務經理。被告人承認於2024年7月至8月期間,從公司偷取四張支票並存入個人帳戶,涉及金額約港幣433,020元。2024年8月18日晚上,該公司辦公室發生縱火事件。警方隨後拘捕被告人,控告其盜竊及縱火罪。被告人承認盜竊罪,但否認縱火罪,並提出不在場證據,稱案發時與家人在家中。
被告人李忠青於2024年9月2日,假扮嫖客進入一名在酒店提供性服務的女子X的房間。被告人與X進行性行為後,隨即取出摺刀指嚇X,搶走其夾萬內共19,000元現金,並搶走其手機以阻止報警。被告人隨後逃離現場,並於翌日被警方拘捕,警誡下承認因無力繳付房租而犯案。警方在其住所起回部分贓款及涉案摺刀。
被告人韋紹榮於2025年1月21日清晨,多次進入位於安樂工廠大廈4樓的單位,偷走事主存放的裝修工具,總值約5萬元。被告人當時在同大廈8樓留宿,並利用行李箱及環保袋將失物運回其住處。警方隨後在被告人住處起回所有失物。被告人承認因一時貪念犯案,並打算利用該批工具裝修其住處。
被告人白志鵬於2024年11月4日,在香港上水天平商場一間無人看管的小食店,撬開木欄門鎖掣進入店內,偷取收銀枱抽屜內共80,300元現金。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犯案過程,其後警方在附近將其拘捕。被告人承認控罪,並承認案發時正就另一宗案件接受警方保釋。
被告人劉悅明於2022年9月被發現處理一輛失車,並在車內販運可卡因。被告人隨後獲准保釋,但於2023年1月缺席聆訊並潛逃。直至2024年9月,被告人再次被捕,當時他正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且車內藏有一把牛肉刀。被告人承認處理贓物、販運危險藥物、棄保潛逃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五項控罪。
被告人劉悅明於2022年9月被發現處理一輛失車,並在車內販運可卡因。被告人隨後獲准保釋,但於2023年1月缺席聆訊並潛逃。直至2024年9月,被告人再次被捕,當時他正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且車內藏有一把牛肉刀。被告人承認處理贓物、販運危險藥物、棄保潛逃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五項控罪。
被告馬添財於2024年12月11日凌晨,爬越新界上水華山村一苗圃的圍板,進入該處一間鐵皮屋。該鐵皮屋由一工程公司擁有,供職員居住。被告進入屋內客廳搜掠時被屋主發現並報警。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飢餓而潛入尋找食物,並無偷取任何財物。被告有多次同類刑事定罪紀錄,且剛於案發前不久獲釋。
被告於2025年1月29日潛入上水石湖新村一間無人居住的村屋,逗留約五小時。他透過窗戶進入屋內,盜取了現金、金吊墜、珠寶盒及平板電腦,總值約25,800港元。事主當時身處內地,透過家居監控系統發現有人闖入並報警。警方隨後在鄰近單位發現被告的個人物品,並在案發窗戶的蚊網框上檢獲被告的指紋,被告最終被捕。
被告於2024年12月7日,在油麻地一棟大廈的升降機大堂,從後強行扯下受害人(一名67歲女性)佩戴的耳環,導致其耳朵受傷流血。被告隨後將耳環典當獲利。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經濟拮据而犯案。被告過往有兩項搶劫罪 (robbery) 案底,且犯案手法均涉及搶奪女性耳環。
被告人易靖博於2025年2月6日進入深水埗南昌邨一處正在裝修的住宅單位,向在場工人謊稱自己是業主,並偷走一部電視機及一部頭戴式耳機。被告人隨後將電視機放回單位,但耳機未有歸還。警方接報到場調查時,被告人再次返回單位並被捕。被告人承認因貪心而犯案,未獲授權進入單位,並有盜竊刑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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