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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2023年4月18日深夜擊碎一私家車車窗,盜取一張花旗銀行信用卡。隨後,被告使用該卡在7-11便利店購買iTunes卡(控罪三),並在加洲酒店企圖透過欺騙酒店職員刷卡進行11筆總額達210,000港元的交易(控罪四),惟後者被及時取消。被告於2023年4月25日被捕並承認三項控罪。
被告人於2024年11月在Carousell開設帳戶,以200港元出售一張失效的海洋公園門票,誘使一名買家轉帳至其名下銀行帳戶。此外,該帳戶在2024年5月至11月期間出現41項存款,總額21,655港元,呈現典型的「提存鏡像」模式(存款後迅速提款),被告人承認其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被告與一名銀行家 X 在泰國相識並建立浪漫關係。X 支付費用邀請被告訪港並提供住宿。被告抵港後與 X 發生親密行為但未有滲透性 intercourse。隨後被告突然指控 X 強姦她,並以此威脅 X 支付從 5,000 英鎊逐步增加至 100,000 英鎊的款項。在 X 未能支付全額後,被告向警方報案指控 X 強姦及雞姦,導致 X 被捕。
被告 Wong Ka Wa 曾任工銀(亞洲)葵芳分行高級分行服務經理,負責核實客戶身份及簽名。他利用職權,從分行保險庫中盜取四張原本應退還給已關戶客戶(VTC1至VTC4)的本票(cashier orders),總額約180萬港元。他偽造補償表格簽名,將款項轉至其子名下的聯名戶口,隨後轉入自己名下的匯豐銀行戶口,用以償還因賭博而欠下的約150萬港元債務。
2024年7月30日,一批價值約197萬港元的電腦記憶體在青衣一停車場被盜。被告受不明人士指示,利用其電話租用兩輛 GoGoVan 安排贓物轉運,並在元朗接收贓物後將其存放在貨車內。直至8月5日,被告接獲指示將贓物丟棄於荃灣一回收場。被告後向警方招認其行為並指明棄置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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