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屢犯者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偉根 DCCC892/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1個月
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罪,判監2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15/5/2026[2026] HKDC 87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偉根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林偉根於2025年2月10日潛入旺角一間補習學校,遮蓋閉路電視後偷走一部價值港幣500元的流動電話。被告曾有多次入屋犯法罪(Burglary)及不誠實罪行紀錄,剛於2024年8月刑滿出獄,約半年後即再犯本案。被告被捕後承認因經濟壓力及貪心犯案,並已變賣該電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屢犯者,應如何釐定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的家庭困境及賠償意願是否構成有效的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採納入屋犯法罪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有多次同類前科且出獄後短時間內再犯,法官將起點調高3個月至33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後為22個月。法官認為賠償受害人屬被告應盡責任,不構成減刑理由;惟考慮其家人健康狀況,酌情減刑1個月,最終判囚2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chi (CAAR1/1993)、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HKSAR v Sim Ka Wing (CACC450/2000) 作為量刑指引,並參考 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338 & 339/2007) 釐定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21個月。法官同時頒下補償令,下令從被告的保釋金中扣除港幣500元,賠償予受害人。

判決啟示

法官強調,對於屢犯不改的被告,加刑幅度應循序漸進。此外,法庭重申若被告在案發時已預見其犯罪行為將導致家庭分離,其家庭困境對減刑的影響力將極為有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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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的判刑起點是多少?
A.

根據上訴法庭指引,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成年人量刑起點通常為監禁30個月。本案法官因被告有多次同類前科,將起點調高至33個月。

Q.賠償受害人損失可以減刑嗎?
A.

法庭認為賠償是犯罪者的應盡責任。除非被告在法庭無法強制的情況下主動賠償,否則減刑力度有限或不予減刑。本案法官拒絕因此減刑。

Q.家人患病或家庭困難可以作為減刑理由嗎?
A.

若被告在犯案時已預見家庭責任,法庭可不予理會。但考慮到家人的實際苦難,法庭仍可酌情給予輕微減刑。本案法官最終給予被告一個月的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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