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俊龍 DCCC943/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年2個月
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罪,判監禁2年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21/5/2026[2026] HKDC 94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WONG CHUN L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鄺俊龍(譯音)於2025年2月7日,在天水圍天華邨華彩樓某單位進行爆竊。被告當日曾多次嘗試進入該單位,最終利用園藝剪撬開木門進入,並偷走15,000港元及12,000元人民幣。被告於兩日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因貪念及經濟困難犯案。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犯案時戴上手套及面罩,並攜帶工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的犯罪手法、過往刑事紀錄及認罪答辯對刑期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住宅爆竊案的量刑起點通常為監禁3年。法官認為被告犯案時表現出一定的預謀,且使用了多種工具,故將起點上調3個月。法官未將被告過往的刑事紀錄納入加刑因素,亦不認為缺乏與住戶正面衝突可作為減刑理由。最終,法官給予被告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Ng Wai Hing [2003] 2 HKLRD 338 及 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 等案例,確立了住宅爆竊的量刑原則及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2年2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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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爆竊案的判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根據法庭判決,住宅爆竊案的量刑起點通常為監禁3年。本案法官因被告犯案時表現出預謀及使用多種工具,將起點上調至3年3個月,最終判處監禁2年2個月。

Q.犯案時沒有與住戶發生衝突,可以減刑嗎?
A.

法庭在本案中明確指出,沒有與住戶發生衝突並不必然構成減刑因素。法官認為這往往是出於運氣,因此在本案中拒絕以此為由減刑。

Q.認罪可以獲得多少刑期扣減?
A.

在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下,被告若在適當時間認罪,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及時認罪,獲得了全額的三分之一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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