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22/5/2026[2026] HKDC 937 DCCC1256/2025
DCCC 1256/2025 [2026] HKDC 9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25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小玲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日期 : 2026年5月22日上午11時40分 出席人士: 勞穎豪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慕潔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 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告亦承認相關的案情, 被裁定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 2. 古俊鋒先生(“古先生”)是「世紀工程有限公司」的員工, 工作地點位於新界葵涌石籬(一)邨石逸樓高座地下3號室(“3號室”)。 3. 2025年6月1日早上約8時30分, 古先生到3號室的辦公室上班。同日下午約2時40分, 古先生離開3號室時沒有關上大門。 4. 控方呈堂的相片和閉路電視錄像顯示, 3號室的入口大門是一度密封鐵門, 該度大門只可以從室內向外開出, 在案發時, 該度大門完全打開。 5. 同日下午約2時55分, 古先生返回他的辦公室, 發現他的個人財物不見了。古先生翻看3號室的閉路電視片段, 發現被告未經授權進入3號室, 然後走到辦公室, 並從桌上取走古先生的斜孭袋及一部價值港幣約10,000元的流動電話。 6. 古先生的斜孭袋內有其他物品, 包括屬於他的銀包、香港身份證、一張八達通卡(儲值港幣200元)、兩張銀行卡及一張工作證。被盜財物總值約港幣11,200元。 7. 3號室的閉路電視清晰拍攝到案發經過及被告的容貌。 8. 在警務人員翻看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及作出調查後, 女警35483於2025年6月6日下午約2時15分, 在被告住所附近拘捕她。 9. 被告在被捕時於警誡下承認, 她進入3號室偷走一個斜孭袋和一部流動電話, 及她已在案發當天賣走了該部流動電話, 亦已經將偷來的斜孭袋及銀包棄置。 10. 在同日下午約5時55分至6時40分, 被告接受錄影會面, 期間被告承認進入3號室偷走斜孭袋及流動電話。她亦從警方向她展示的閉路電視截圖認出自己。 11. 警方在搜查被告的住所時, 檢取了一件粉紅色短袖衫及一個紫色斜孭袋, 它們與被告在案發時穿著的衣物及攜帶的物品相符。 犯罪紀錄 12. 被告曾經3次出席法庭因應4宗案件的共6項控罪被判刑。 13. 在2018年5月28日, 她因為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和一項管有吸食毒品器具罪被判處羈留於戒毒所。在2020年12月4日, 因為一宗案件的一項盜竊罪和一項不依期歸押罪, 及另一宗案件的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合共被判處有效總刑期監禁5個月20天。最後一次判刑是在2022年9月1日, 她再因為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處羈留於戒毒所。 14. 被告沒有干犯入屋犯法罪的前科。 個人及家庭背景 15. 被告現時39歲, 於1986年10月16日在福建出生, 於1990年來港定居。被告的父母在1997年離婚, 現時分開在不同地方居住, 被告甚少與他們聯絡。 16. 被告接受教育至中一。她在2016年結婚, 但在2024年與丈夫分居, 跟著獨居於租住房間。被告與她的丈夫現時正在辦理離婚手續。 17. 至於被告的職業, 她曾經在茶餐廳工作。從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 她受聘於一間雜貨舖, 負責看舖及搬貨, 月薪約港幣10,000元, 但她在案發時沒有收入。 減刑陳詞 18. 代表被告的李慕潔大律師說,被告在案發時患上肩周炎和腕管綜合症, 失去搬動貨物的能力, 嚴重影響她的工作, 僱主要她停工, 導致她從2025年3月起便沒有收入, 更欠下兩個月租金, 擔心業主會向她逼遷。在案發時, 被告看見沒有上鎖的寫字樓, 出於一時貪心, 她走進該寫字樓內, 希望可以拿走一些值錢的東西。 19. 李大律師指出, 根據上訴法庭的量刑指引, 入屋犯法罪如在非住宅地點發生, 在被告是初犯及沒有加刑因素的情況下, 判刑起點是監禁兩年半。李大律師引用上訴法庭在HKSAR v Sim Ka Wing案[1]的判決來支持她的陳詞。 20. 另一方面, 李大律師亦基於Sim Ka Wing案的判決力陳, 常規量刑起點不適用於本案, 因為被告只應該被視為一名機會主義者, 她只是利用了3號室的門口沒有關好或上鎖, 趁機入內偷竊, 她沒有使用工具, 亦沒有同黨, 只是順手牽羊, 拿走辦公室內桌面的財物。李大律師要求法庭採用低於監禁兩年半的量刑起點。 21. 李大律師亦提醒本席, 被告只有盜竊而沒有入屋犯法罪的定罪紀錄。李大律師亦替被告呈上3封求情信。第一封來自被告。被告在信中講述她的犯罪經過及她的悔意。第二封來自被告在茶餐廳工作時的前僱主。前僱主指被告工作勤奮及表現良好, 因經濟環境不好找不到工作, 導致她犯下偷竊罪。第三封由基督教牧愛會有限公司(監獄福音事工)事工主任潘牧師撰寫。潘牧師指被告十分後悔和自責, 決心不斷學習建立健康界線。他們都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被告。 判刑理由 22. 入屋犯法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庭經已多番說明, 基於這種罪行的嚴重性, 對一名成年的犯案人而言, 即使他認罪和沒有犯罪紀錄, 及即使其個人因素令到他適合接受一些非拘禁式的判刑, 例如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等, 但是, 恰當的刑罰選擇仍然是監禁。倘若要偏離這種判刑選擇, 案件必須有著非常特殊的情節, 或具有罕見的強烈減刑因素: 見HKSAR v Wong Yiu Kuen[2]、HKSAR v Po Yan Chuen[3], 和HKSAR v Wan Ka Kit[4]等案例。 23. 在本案中, 李大律師在求情時沒有要求法庭判處被告監禁以外的刑罰。本席已經考慮了本案的情節、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減刑陳詞。毫無疑問, 本案沒有特殊的情節或罕見的強烈減刑理由。因此, 本席裁定, 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 24. 至於刑期的定量, 就著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 根據上訴法院訂下的判刑指引, 對於一名成年人而言, 在沒有加重或減輕處罰因素的情況下,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0個月: 見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chi[5]、The Queen v Wong Man[6]、和李大律師引用的Sim Ka Wing案等等。 25. 返回本案, 毫無疑問, 3號室是非住宅處所, 但李大律師力陳常規的量刑起點並不適用, 提出的理據是被告只是利用3號室的大門打開, 趁機入內偷竊, 屬於機會主義的犯罪行為。李大律師要求法庭採納低於監禁兩年半的量刑起點。 26. 李大律師引用的Sim Ka Wing案說明, 一般而言, 入屋犯法罪均涉及某程度的預謀和計劃, 因此, 法庭在訂立入屋犯法罪的常規量刑起點時已包含了針對這些罪責的判處。基於這個理由, 當法庭要處理的是「趁機犯罪的爆竊犯」(opportunistic burglar)即類似擅自走進開放式辦公室盜取任何他能夠找到的東西的小偷時, 法庭在判刑時採用的量刑起點可以低於常規量刑起點。 27. 本席觀看了案發時的閉路電視錄像片段和拍攝的照片。 28. 呈堂的錄像片段顯示, 在該片段涵蓋的時段, 3號室內完全沒有人, 在片段的錄影時間0020秒時, 被告在畫面中出現, 當時她站在3號室外面的行人路上, 她跟著走進3號室, 然後直接走進3號室最裡面的部分, 亦即是辦公室的位置, 然後拿走辦公室內其中一張檯上的財物, 跟著即時離開。當被告完全離開3號室時, 畫面顯示的錄像時間是0044秒。換言之, 被告從進入及完全離開3號室只是用了24秒鐘的時間。 29. 從錄像可見, 在被告出現之前, 3號室的確是大門打開, 室內空無一人。勞檢控官認為, 控方的證供不一定能推翻被告趁機犯罪的說法。在這種情況下, 本席接納李大律師的陳詞, 採納低於常規的量刑起點。 30. 至於量刑起點應該降低多少, 本席注意到, 即使被告是看見機會出現時才產生進入3號室偷竊的意圖, 但是, 她仍然是利用了內裡工作人員的疏忽大意來謀取她不應該得到的利益, 她對古先生做成的財物損失更超過港幣11,000元。她必須為她的行為受到懲罰。除此之外, 法庭亦必須發出清晰明確的訊息, 入屋犯法是嚴重罪行, 即使被闖進的處所是沒有關好門或上好鎖, 犯案人依然會被處予嚴峻的刑罰。因此, 即使常規的量刑起點不適用, 但可以降低的幅度不會太大。 31. 經小心考慮後, 本席採用監禁24個月為量刑起點。 32. 本席跟著考慮本案是否存有加刑因素。 33. 本席同意李大律師的陳詞, 不會因應被告的犯罪紀錄加重處罰。被告只有一次干犯不誠實罪行的前科, 但罪名不是入屋犯法罪而是盜竊罪, 並且被告在過往約6年再沒有因為不誠實罪行再被判刑。本席亦見不到其他加重處罰的情節。 34. 至於減刑因素, 被告基於經濟理由犯罪, 這不是減刑因素。本席亦已經小心考慮李大律師的陳詞和3封求情信的內容。毫無疑問, 本案唯一有效的減刑因素是被告適時坦白認罪, 被告可以得到減刑三分之一。但除此之外, 刑期沒有其他扣減的理由。 35. 基於以上的理由, 本席判處被告監禁16個月。 郭偉健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CACC450/2000 [2] CACC463/2000, [2002] 1 HKLRD 712 [3] CACC232/2001 [4] CACC298/2005, [2006] 3 HKLRD 9 [5] CAAR1/1993 [6] CACC372/1992, [1993] 1 HKC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