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期間偷車及無牌駕駛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Chun-ho DCCC1295/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被告累犯且保釋期犯案,判囚廿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W.K. Kwok18/5/2026[2026] HKDC 9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Chun-h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偉健 (Deputy District Judge W.K. Kwok)

案情摘要

被告 WONG Chun-ho 於2025年5月2日,在天水圍天恆邨外發現一輛未拔車匙的電單車,隨即坐上並試圖駛走。車主發現後上前阻止,被告起初謊稱該車屬於朋友,隨後加速逃走,最終被車主截停並報警。被告被捕時正處於保釋期間,且其駕駛執照已被取消。被告承認盜竊、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三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在保釋期間重犯,且有多次同類案底,法庭應如何根據「整體性原則」(totality principle) 判處合適刑期,以及如何處理多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問題。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盜竊車輛屬嚴重罪行,法庭須判處即時監禁以收阻嚇之效。法官引用 HKSAR v Yu Chi Chiu (余志釗) 等案例,強調車輛價值高且涉及個人私隱,盜竊車輛對車主造成極大不便。鑑於被告是累犯,且在保釋期間犯案,法庭決定提高量刑起點,並考慮到整體刑期,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其藐視法庭及濫用保釋自由的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引用了 HKSAR v Yu Chi Chiu [2017] 1 HKLRD 392、HKSAR v Cheung Ka On [2025] 4 HKLRD 258 及 HKSAR v Chung Ho Yin (鍾浩賢) CACC75/2020 等案例,確立盜竊車輛的量刑起點及累犯的加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共判監禁24個月。此外,被告被取消駕駛資格,相關禁令有效期至2028年5月18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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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保釋期間犯下新罪行,會否影響判刑?
A.

會。法庭認為在保釋期間犯案顯示被告藐視法庭,屬於加刑因素。本案法官在考慮整體刑期時,特別將此因素納入考量,以反映被告濫用保釋自由的罪責。

Q.偷竊電單車的判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根據案例,盜竊車輛(包括電單車)屬嚴重罪行,通常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法庭會根據案情及被告的犯罪紀錄作調整。本案法官最終以30個月作為盜竊罪的量刑起點。

Q.如果同時犯下多項控罪,刑期會如何計算?
A.

法庭會根據「整體性原則」(totality principle) 決定刑期是同期執行還是分期執行,確保總刑期既能反映整體罪行,又不會過長。本案法官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判處2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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