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業務誘使他人投資是否構成欺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O Kim-ting DCCC109/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O Kim-t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法官 (Her Honour Judge Ada Yim)
案情摘要
被告 LO Kim-ting 透過虛假陳述,訛稱經營合法業務並擁有知名品牌(如 COVAP 火腿)的獨家代理權,誘使三名受害人(Mark、Wallace 及 Sherry)投資其公司(智味、智逸及智豐)。被告聲稱資金將用於業務營運、存貨補充及展覽攤位,但實際上並無真實業務運作,資金被被告挪用作私人用途。此外,被告亦訛稱已聘請玄學家為受害人夫婦提供服務,從中騙取款項。被告辯稱業務失敗屬商業決定,並否認欺詐意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下的「欺詐罪 (fraud)」。法庭需判斷被告是否透過虛假陳述(deceit)誘使受害人作出投資或付款,並證明其具有欺詐意圖(intent to defraud),導致受害人蒙受經濟損失或面臨重大風險。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被告並非單純經營不善,而是透過一系列虛假陳述進行欺詐。被告明知其公司並無獨家代理權,亦無意將資金用於業務,卻向投資者作出虛假保證。法官引用「不可抗拒的推論 (irresistible inference)」原則,指出被告在取得資金後隨即挪用,且無法提供合理的帳目,證明其具有欺詐意圖。被告在審訊中提出的辯解(如資金為補償費或已退還)均被法官駁回,認為其證供不可信且違反常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六項欺詐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在處理商業欺詐案件時,會嚴格審視被告的實際行為與其對投資者作出的陳述是否一致。即使被告辯稱業務失敗,若證據顯示其從未打算進行真實業務,且挪用資金作私人用途,法庭將毫不猶豫地認定其具備欺詐意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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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司業務失敗導致投資者虧損,是否一定不構成欺詐?
不一定。法庭會審視被告是否有「欺詐意圖 (intent to defraud)」。若被告從一開始就透過虛假陳述(如虛構代理權)誘使他人投資,並將資金挪作私用,即使公司最終倒閉,亦會被視為欺詐。本案中,法官即因被告無法提供帳目且挪用資金,裁定其行為屬蓄意欺詐而非商業失敗。
Q.如果被告聲稱資金是受害人給予的「補償費」,法庭會接納嗎?
法庭會根據證據判斷。若被告的說法與當時的通訊紀錄、帳目及常理不符,法庭會拒絕接納。本案中,被告聲稱受害人支付的二百萬元是「補償費」,但法官發現該說法與 WhatsApp 紀錄及受害人追討投資款項的行為完全矛盾,因此駁回其辯解。
Q.法庭如何判斷被告是否有欺詐意圖?
法庭會運用「不可抗拒的推論 (irresistible inference)」原則。若被告在取得資金後未按承諾用於業務,且無法解釋資金去向,法庭會推斷其具備欺詐意圖。本案中,被告無法提供帳目,且在受害人質詢時提供前後矛盾的解釋,法官據此認定其具備欺詐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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