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嘉烽 DCCC1209/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罪,判囚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20/5/2026[2026] HKDC 9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嘉烽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人莊嘉烽為「365 Laundry」洗衣店的前僱員。儘管已離職三年,被告人仍知悉店內雜物房的密碼。2024年12月10日,被告人進入該洗衣店並利用密碼進入雜物房,偷走一個載有港幣3,100元現金的袋。店方經理於三日後發現失竊並報警。被告人於2025年1月3日被捕,在警誡下承認因一時貪念犯案,並已將款項花光。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後的量刑 (sentencing)。法庭需考慮被告人作為前僱員的身份、犯案情節(如是否涉及暴力或精密策劃)、以及被告人認罪後的刑期扣減。

判決理由

法官以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考慮到被告人已離職三年,法庭接納辯方觀點,不將其前僱員身份視為加刑因素。此外,案情不涉及暴力、破壞或精密策劃,損失金額亦屬輕微。法官最終給予被告人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判處監禁2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援引了 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R v Wong Man CACC 372/1992 及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 等案例作為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處監禁20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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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前僱員利用舊密碼進入店鋪偷竊,會被加刑嗎?
A.

不一定。在本案中,由於被告人已離職三年,法庭接納辯方觀點,認為其前僱員身份不構成加刑因素,最終判處監禁20個月。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量刑起點視乎案情而定。本案因不涉及暴力、破壞或精密策劃,且損失金額輕微,法庭將量刑起點定為30個月,認罪後減至20個月。

Q.認罪對入屋犯法罪的判刑有什麼影響?
A.

根據香港法律,認罪通常可獲得刑期扣減。本案被告人因承認入屋犯法罪,獲得了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使刑期由30個月減至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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