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子軒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兩宗電話騙案及三個銀行戶口。第一被告人龍子軒將其中國銀行戶口一的提款卡、保安編碼器及網上理財密碼交予第三被告人使用;第二被告人顏源深則先後開立並借出滙豐戶口二及星展戶口三。涉案款項包括由受騙人士轉出的港幣650,000元、127,000元及176,304元,部分款項其後經上述戶口及其他戶口轉移。兩名被告人均否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的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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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兩宗電話騙案及三個銀行戶口。第一被告人龍子軒將其中國銀行戶口一的提款卡、保安編碼器及網上理財密碼交予第三被告人使用;第二被告人顏源深則先後開立並借出滙豐戶口二及星展戶口三。涉案款項包括由受騙人士轉出的港幣650,000元、127,000元及176,304元,部分款項其後經上述戶口及其他戶口轉移。兩名被告人均否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的控罪。
被告李顯恒是服飾公司香港辦事處的助理財務經理,負責處理公司付款及主要管理公司銀行帳戶。2023年4月18日至7月31日期間,他利用自己的軟件登入資料,修改已停用的虛擬供應商資料,繞過公司授權程序,作出11筆未經授權的歐羅轉賬,合共727,587.50歐羅,折合港幣6,271,804.25,全部存入其個人帳戶。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並稱部分款項用於償還債務。
被告Deng Tao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並同意修訂後的案情摘要。案發地點為一間日本餐廳,餐廳於2023年11月29日晚上約11時上鎖。翌日凌晨約2時50分,被告以卡片撬弄後門入口,約3時3分又推撞正門,但未能進入;正門因而受損,餐廳沒有財物損失。被告於凌晨5時被捕,承認曾觸碰及干擾兩扇門。他在案發前約五小時入境香港,雖稱來港觀光,法庭不接納該說法。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為合法訪客,任職內地物流業,月入約人民幣10,000元。
第一被告人吳家駒及第二被告人高江安均為內地居民,經犯罪集團招攬在香港使用及處理盜竊信用卡。第二被告人在飛往香港的航班上偷取兩張信用卡,交給第一被告人購買酒類轉售圖利。2024年3月7日,第一被告人先後使用兩張信用卡在酒舖購買價值港幣10,681元的酒;第一次交易失敗,第二次成功。二人承認企圖及實際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兩項控罪。
被告人承認20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1)條。她在2019年6月12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間,使用5名卡主被盜的7張信用卡,在5個日期進行20次購物,總額為港幣197,242元。她承認受其他犯罪分子指示,到指定店舖購買名牌及電子產品,完成後交回物品及信用卡,每次獲取約物品價值兩成的報酬。她現年70歲,過往有未解除破產而獲取信貸的定罪紀錄。
被告 Ng Wai Man 承認七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6A條。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間,被告向 PW1 Leung 提出七項虛假的物流、清潔及貨物運送投資計劃,訛稱投資款只是可退還的按金並承諾高額利潤。PW1因而支付或放棄追討合共1,021,000港元;被告曾支付199,500港元的所謂利潤,實際損失約820,000港元,最終未有償還。
被告人彭肇鏗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2023年12月31日,他在事主位於油麻地的住宅外蹲下,試圖以工具撬開木門門鎖。事主返家時發現被告人並與其對質,被告人隨即逃走。警方其後在被告人身上搜出手套、螺絲批及刀,並發現住宅門窗有撬痕及單位曾遭搜掠。被告人在查問及錄影會面中承認企圖入屋偷竊。
被告人溫雄波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2024年1月14日中午,他在灣仔一住宅單位外先敲門,無人應門後以黑色物件撬門;屋主開門時發現他並逃離。警方其後拘捕被告人,他承認原意是進入單位尋找可出售的財物。被告人52歲,因疫情失業及經濟困難犯案,並有涉及走私貨物的刑事紀錄。
被告人關國誠是 ZAMIRA FASHION LIMITED(ZFL)的船務主任,負責處理貨運代理發票及提交予董事總經理 PW1 批准。控方指他在2011年至2013年間提交偽造或誇大的發票,使ZFL向 HERPORT HONG KONG LIMITED(HHKL)及由被告人擁有的 HERPORT EUROPE AGENCY(HEA)發出支票。第一項控罪涉及約59萬港元多付款項;第二項涉及約500萬港元支票,其中約110萬港元最終轉帳予HHKL。被告人否認第一項發票造假,並稱PW1知悉及批准以HEA處理公司開支。案件主要取決於PW1及被告人的可信性,以及控方發票配對表和資金流向證據的可靠程度。
被告王俊彥承認四項控罪:企圖處理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串謀詐騙、管有危險藥物及處理贓物。2023年3月,他按照他人指示,冒充受害人兒子的朋友,向一名八十八歲男子收取六萬元,並收取一千元報酬。警方在場拘捕他後,在其住宿的賓館房間內發現含有0.28克「冰」毒的毒品及一張屬於他人的香港身分證。另一宗涉及九十七歲婦人的電話騙案則未有成功收款。
第一被告張俊堅及第二被告李綺華分別或共同面對12項控罪,全部被定罪。案件源自警方在灣仔睿景酒店1401室及銅鑼灣富豪香港酒店1810室發現多張被盜支票、載有個人資料的信函文件、他人身份證、非法取得的回鄉證、冒簽支票存款收據及甲基苯丙胺。第一被告承認部分使用他人身份證及管有危險藥物罪;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處理贓物罪成立,第二被告另被裁定使用虛假文書、管有他人身份證及非法取得旅行證件罪成立。
第一被告張俊堅及第二被告李綺華分別或共同面對12項控罪,全部被定罪。案件源自警方在灣仔睿景酒店1401室及銅鑼灣富豪香港酒店1810室發現多張被盜支票、載有個人資料的信函文件、他人身份證、非法取得的回鄉證、冒簽支票存款收據及甲基苯丙胺。第一被告承認部分使用他人身份證及管有危險藥物罪;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處理贓物罪成立,第二被告另被裁定使用虛假文書、管有他人身份證及非法取得旅行證件罪成立。
本案原有三名被告。第一被告劉嘉駿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涉及三個商業處所及相應失竊財物;第三被告楊皓棠承認一項盜竊罪,涉及管有一本文件物主不明的空白支票簿。第二被告因棄保潛逃而未受本判刑理由書處理。第一被告於2023年9月期間攀爬棚架,從窗戶或未上鎖的門進入工作室、髮型屋及辦公室,盜取電子產品、現金及支票簿。第三被告其後被搜出另一本文失支票簿,承認拾得但不認識物主。
本案原有三名被告。第一被告劉嘉駿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涉及三個商業處所及相應失竊財物;第三被告楊皓棠承認一項盜竊罪,涉及管有一本文件物主不明的空白支票簿。第二被告因棄保潛逃而未受本判刑理由書處理。第一被告於2023年9月期間攀爬棚架,從窗戶或未上鎖的門進入工作室、髮型屋及辦公室,盜取電子產品、現金及支票簿。第三被告其後被搜出另一本文失支票簿,承認拾得但不認識物主。
本案原有三名被告。第一被告劉嘉駿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涉及三個商業處所及相應失竊財物;第三被告楊皓棠承認一項盜竊罪,涉及管有一本文件物主不明的空白支票簿。第二被告因棄保潛逃而未受本判刑理由書處理。第一被告於2023年9月期間攀爬棚架,從窗戶或未上鎖的門進入工作室、髮型屋及辦公室,盜取電子產品、現金及支票簿。第三被告其後被搜出另一本文失支票簿,承認拾得但不認識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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