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明案 DCCC383/2024
使用被盜信用卡購物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玉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20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1)條。她在2019年6月12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間,使用5名卡主被盜的7張信用卡,在5個日期進行20次購物,總額為港幣197,242元。她承認受其他犯罪分子指示,到指定店舖購買名牌及電子產品,完成後交回物品及信用卡,每次獲取約物品價值兩成的報酬。她現年70歲,過往有未解除破產而獲取信貸的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信用卡詐騙的量刑起點,以及多次使用被盜真實信用卡、與他人分工合作及收取報酬,應否視為簡單個人犯案。辯方強調被告悔意、認罪、年老、健康及家庭情況,要求三分一刑期扣減;控方則依案情要求具阻嚇性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7(1)條及信用卡詐騙的量刑原則,認為雖然每次購物的操作方式不複雜,但被告並非單獨偶發犯案。她在近一年內分5次進行20宗交易,使用7張被盜信用卡,與其他犯罪分子分工,並將物品交回轉售,所造成的潛在損失亦相當重大。因此,案件整體罪責高於簡單信用卡詐騙,審訊後量刑起點定為4年。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健康及家庭狀況不足以進一步減刑;各項刑期均以32個月為起點並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han Sui To [1996] 2 HKCLR 128列出信用卡詐騙的量刑因素,包括犯罪規模、計劃複雜程度、被告角色及認罪情況。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2013] 5 HKLRD 242及HKSAR v Tu I Lang(CACC 464/2006)確認,簡單信用卡詐騙可採用3年量刑起點,且原則適用於使用被盜真實信用卡的詐騙。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20項控罪均判處監禁32個月;各項刑期同期執行,故總刑期為32個月。認罪已獲三分一扣減,沒有另行記載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信用卡詐騙即使操作簡單,若涉及多次交易、被盜信用卡、分工合作及交付物品轉售,仍可超出簡單案件的量刑範圍。被告的年齡、疾病及照顧家庭責任,在本案不足以構成額外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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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被盜信用卡購物會被判多久?
法院會考慮交易次數、信用卡數量、是否與他人分工及潛在損失。本案被告涉及20項控罪,各項判囚32個月並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
Q.簡單使用信用卡購物是否一定只會判三年?
不一定。若案件涉及多次犯案、分工合作及物品轉售,罪責可高於簡單個案。本案法院以審訊後4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後判囚32個月。
Q.年老患病及需要照顧母親能否獲額外減刑?
法院會按個案評估,但本案認為被告的健康及家庭狀況不足以構成額外減刑理由,只有認罪獲三分一扣減,最終總刑期為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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