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國誠案 DCCC692/2022

提交偽造發票是否構成欺詐罪?

罪名不成立
兩項欺詐罪均因合理疑點而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21/2/2025[2025] HKDC 3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國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案情摘要

被告人關國誠是 ZAMIRA FASHION LIMITED(ZFL)的船務主任,負責處理貨運代理發票及提交予董事總經理 PW1 批准。控方指他在2011年至2013年間提交偽造或誇大的發票,使ZFL向 HERPORT HONG KONG LIMITED(HHKL)及由被告人擁有的 HERPORT EUROPE AGENCY(HEA)發出支票。第一項控罪涉及約59萬港元多付款項;第二項涉及約500萬港元支票,其中約110萬港元最終轉帳予HHKL。被告人否認第一項發票造假,並稱PW1知悉及批准以HEA處理公司開支。案件主要取決於PW1及被告人的可信性,以及控方發票配對表和資金流向證據的可靠程度。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欺詐罪 (Fraud) 控罪:被告人是否藉虛假陳述或偽造發票,意圖詐騙而誘使ZFL付款。控方依賴PW1等證人的證供、發票配對表及銀行分析;被告人否認第一項造假,並主張第二項的安排獲PW1知悉或批准。法院亦處理永久擱置審訊申請及未經警誡錄音的證據可採性。

判決理由

法院以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為出發點,並分開評估兩項控罪。法官認為PW1、PW3及PW4在關鍵事項上的證供存在矛盾,對PW1所稱HEA身分、發票配對及被告人招認均有疑問。控方的發票配對表製作粗疏,部分內容屬錯漏、推測或傳聞;事件後重新取得的發票亦未符合《證據條例》第22A條對電腦紀錄的要求,且其準確性缺乏充分證明。被告人的船務專業證供未被控方有效反駁。就第二項而言,PW1代表ZFL,而被告人是否向ZFL作出HEA為HHKL附屬公司的虛假陳述存在合理疑點,故須判被告人無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所訂欺詐罪,以及《證據條例》第22A條關於電腦紀錄文件證據的要求。法院亦重申刑事案件由控方負擔舉證責任,並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兩項欺詐罪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獲判無罪。辯方就第二項控罪提出的永久擱置審訊申請被拒;三人會議及十一段電話錄音和謄本因私隱及未經警誡等原因不得呈堂。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刑事欺詐案件若依賴複雜的發票配對表,控方必須證明資料來源、準確性及製作方法。證人之間的重大矛盾、推測或傳聞,以及未能符合電腦紀錄的證據規定,均可能造成合理疑點。法院亦強調被告人無須證明清白。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提交偽造發票是否一定構成欺詐罪?
A.

不一定。控方仍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虛假陳述、欺詐意圖及誘使付款等元素。本案法院認為發票證據及證人證供存在重大疑點,故兩項控罪均判被告人無罪。

Q.法院為何不接納控方的發票配對表?
A.

法官認為配對表製作粗疏,包含錯漏、推測及傳聞,部分配對須依賴沒有呈堂的公司文件;負責人員亦缺乏船務專業。法院因此認為其說服力不足,不能排除合理疑點。

Q.未經警誡的公司內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A.

是否接納須視乎具體情況。法院可因私隱侵犯、沒有警誡及其他公平審訊因素拒絕接納。本案法官裁定三人會議及十一段電話錄音和謄本不得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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