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Ng Wai Man DCCC318/2024

虛假投資騙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七項欺詐罪合共判囚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Amy Chan27/2/2025[2025] HKDC 33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Wai M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my Chan 副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Ng Wai Man 承認七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6A條。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間,被告向 PW1 Leung 提出七項虛假的物流、清潔及貨物運送投資計劃,訛稱投資款只是可退還的按金並承諾高額利潤。PW1因而支付或放棄追討合共1,021,000港元;被告曾支付199,500港元的所謂利潤,實際損失約820,000港元,最終未有償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的量刑應以指控涉及的款項總額,還是受害人的實際淨損失為基準;七項罪行應否分期執行;以及認罪、悔意、財政困境及照顧患有癡呆症母親等因素可否進一步減刑。辯方依據 HKSAR v Cheung Mei Kiu,主張以淨損失821,500港元計算,起點為監禁33個月。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欺詐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依據 HKSAR v Chong Hung Shek,量刑幅度應由控罪所詳列的欺詐金額決定,實際損失只屬減刑因素。因此,基準金額為1,021,000港元,而非淨損失821,500港元。法庭認為本案屬有預謀及持續的欺騙,七項虛假計劃在七個月內逐步誘使受害人付款;Cheung Mei Kiu 關於違反信託的指引不適用。各罪原則上連續執行,但依整體性原則裁定總刑期為26個月。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ong Hung Shek [2019] 2 HKLRD 937 確立量刑幅度以控罪詳列的欺詐金額為準,實際損失屬減刑因素。HKSAR v Cheung Mei Kiu CACC 99/2006 的違反信託罪量刑指引被辯方引用,但法庭認為本案是欺騙而非典型違反信託,故不予適用。《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6A條是定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七項欺詐罪均判處監禁。部分刑期連續、其餘同期執行;依整體性原則,總刑期為26個月。法庭沒有因家庭困境再作額外減刑。

判決啟示

欺詐案件的量刑通常以控罪所涉總額,而非扣除已返還款項後的淨損失作主要基準。涉及欺騙的案件不會自動套用違反信託罪的量刑指引;犯罪手法、持續性、預謀程度及多次誘導投資均具重要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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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虛假投資計劃騙款會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以七項虛假投資計劃誘使受害人支付或放棄追討合共1,021,000港元,並承認七項欺詐罪;法庭考慮認罪扣減後,判處合共監禁26個月。

Q.欺詐量刑看騙款總額還是實際損失?
A.

法庭依據 HKSAR v Chong Hung Shek,認為量刑幅度主要取決於控罪列明的欺詐金額,實際損失只是減刑因素。因此本案以1,021,000港元而非約820,000港元作主要基準。

Q.照顧患病母親能否令欺詐刑期大幅減少?
A.

被告是患有癡呆症母親的主要照顧者,並以財政困難及失業作求情理由,但法庭認為他應在犯案前考慮家庭處境,沒有因此作進一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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