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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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MOHAMED SULAYMA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家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志榮
被告人曾為新界大埔一間外賣餐廳的廚師,於2023年11月離職。2024年5月16日凌晨,他拉起餐廳捲閘進入處所,使用手機電筒搜掠收銀枱,取走一個錢箱及約港幣700元現金,錢箱價值港幣30元。翌日被捕後,他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並即時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告人現年46歲,沒有刑事紀錄,是家庭經濟支柱,並須照顧妻兒及內地父母。
HKSAR v. DESTAJO MAY ANN MOREN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靳兆聰(又名鄺步良)
被告人在2024年5月14日凌晨先後在元朗一間便利店及的士內持刀行劫。他在便利店以生果刀指向店員,企圖伸手取走收銀機內的款項,因店員呼叫而逃走;其後在的士內以一把約30厘米長的刀抵近73歲司機頸部,掠去約450元。被告被捕後多次承認犯案,並帶領警方尋找涉案衣物、口罩及刀具。他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及一項搶劫罪,並提出健康、家庭及經濟困難等求情因素。
HKSAR v. NG HOI YING AND OTHERS
三名被告Ng Hoi Ying(D1)、Lam Chi Wah(D2)及Leung Yiu Cho Joseph(D3)共同面對串謀詐騙及替代性的欺詐控罪。案件源於2022年MIRROR演唱會在香港體育館舉行期間,一幅雙面LED屏幕墜落並造成兩名舞者受傷。控方指稱,被告在提交予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兩份載重表中,虛報LED屏幕、揚聲器及其他設備重量,令獨立工程顧問Fugro發出穩定性證書,並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繼續。被告分別為工程承辦商EIL的項目經理及Infinity的項目經理兼燈光設計師。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澤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威豪
被告葉威豪承認一項串謀偽造賬目罪,並承認案情。被告與一名化名 Sonmerfield Wanda 及其他不詳人士合謀,將資料及戶口持有人不明的支票存入不同銀行戶口,以製造虛假會計紀錄。2023年11月7日至10日期間,他把九張支票存入四所銀行的不同戶口,其中八張成功存入,總額達6,171,405元,並以每日1,000元的加密貨幣作為報酬。被捕時,他另持有九張總額900,000元的支票。
HKSAR v. CHUNG MAN CHUNG
被告於2023年期間,利用五名受害人的香港身分證、偽造文件及人工智能換臉圖像,向多間銀行及財務機構提出十四項開戶或貸款申請,全部因審查程序而未成功。他亦冒充受害人租用Tesla,導致租車公司承擔罰款及部分租金損失;另曾使用他人信用卡資料到珠寶店付款但不成功。被告對一項欺詐罪及十五項企圖欺詐罪認罪,另三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浚熙
被告文浚熙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控方接受該項交替控罪後,串謀詐騙罪不成立。案件源於電話騙案:71歲受害人先被騙取12萬元,其後再被要求交付4萬元。被告受僱收款,按指示向受害人作出虛假陳述並接收款項,報酬為1,200元。他表示察覺工作有問題,但因有利可圖仍然照做。被告案發時16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HKSAR v. FAN TING YAN, YUK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僖良
被告謝僖良在三個月內向珠寶商人發出三張空頭支票,成功取得三批鑽石,支票總值超過六十萬元,涉及兩名受害者。被告承認三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 (Evasion of liability by deception)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B(1)(b)條。被告49歲,沒有刑事紀錄,從事設計工作,患有雙相障礙症及高血壓;辯方以理財不善、經濟困難及家庭情況求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仲銘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兆㷨
本案共有兩名被告,第二被告已認罪,審訊僅涉及第一被告歐陽兆㷨。第一被告與香港科技大學均有僱傭關係,其後成為駿科(亞洲)製藥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東,但股份實際由楊霖龍以信託方式持有。楊是科大僱員並參與採購工作,卻沒有申報其在駿科的權益。控方指第一被告與楊串謀隱瞞利益衝突,透過駿科取得三項科大採購訂單,涉及付款合共港幣409,805元。
HKSAR v. TSEA WAI HUNG
被告TSEA Wai-hung(謝偉雄)承認兩項罪行: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6A條的欺詐罪,以及根據同條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G條的企圖欺詐罪。失主LAU King-man的錢包及身分證於2022年遺失。被告於2023年4月及5月分別使用LAU的身分證資料及偽造身分證,向ePay Links及Fusion Bank申請帳戶,並冒充LAU進行身分驗證。前者帳戶其後被凍結,沒有交易;後者申請因疑似偽造身分證而被拒。警方在被告住所搜出失主的身分證、信用卡及六部手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衡
第一被告人羅衡承認盜竊、串謀詐騙及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三項控罪。盜竊案中,他與一名男子以拾獲鈔票為藉口接近事主,並從其褲袋取走價值港幣3,000元的流動電話。串謀詐騙案中,他與第二被告人及一名女子以街頭騙局誘使事主提取現金、購買金飾及戒指,損失合共港幣64,998元。被告人於2006年缺席審訊後潛逃,至2024年11月返港自首。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學倫
被告黃學倫否認兩項盜竊罪及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方指他於2022年7月11日在將軍澳一個平台公園偷取曾女士的iPhone及信用卡,並於兩日後使用該信用卡在超級市場購買膠袋,以及在豐澤購買價值9,398港元的Samsung手提電話。控方主要依賴被告的會面紀錄、承認事實及兩段閉路電視片段。辯方否認被告是偷竊者或涉案交易人士,並指出片段時間與交易收據不符,影像亦不足以辨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