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冬冬案 DCCC148/2024

破壞上鎖鐵箱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三個月
入屋犯法罪判囚兩年三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9/5/2025[2025] HKDC 7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冬冬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被告蔡冬冬在其工作的地盤內,與另外兩人盜取232條電線。存放電纜的鐵箱原已上鎖,鎖頭其後被破壞,電纜亦被取走。被告自稱涉案物料價值3,000至4,000港元,控方證人則指未切割電纜價值58,000港元。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他於2012年移居香港,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任職電工,是家庭主要經濟支柱,並有捐血及在寺廟義務工作的正面品格證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的量刑起點及加減刑因素。辯方主張案件屬機會主義犯案、財物已被起回、被告並非職業爆竊犯,且沒有造成他人恐懼,應予輕判。控方立場及判刑爭議則集中於破壞上鎖鐵箱及夥同兩人犯案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涉及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判刑指引,認定第一次犯案且沒有特別因素時,量刑起點為兩年六個月。雖然被告沒有令他人感到恐懼,法庭認為破壞上鎖鐵箱並非單純隨機行為,故以兩年三個月作適當起點;夥同另外兩人犯案屬加刑因素,加刑三個月。另一方面,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且有捐血及寺廟義務工作的正面品格,減刑三個月,最終判囚兩年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eng Wai Kai(鄭偉佳)CACC 338/2007,說明職業爆竊犯及有刑事定罪紀錄等加刑因素。法庭亦依據涉及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判刑指引,採用兩年六個月的一般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兩年三個月。刑期已反映夥同犯案的加刑因素,以及其正面品格和無刑事紀錄的減刑因素。

判決啟示

破壞上鎖設施取走財物可顯示犯案並非純屬機會主義。正面品格及無案底可帶來減刑,但夥同他人犯案仍會提高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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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破壞上鎖鐵箱盜取電線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破壞上鎖鐵箱並取走電纜並非單純機會主義犯案。本案被告另與兩人共同犯案,雖有正面品格及無案底,最終仍被判監禁兩年三個月。

Q.入屋犯法罪第一次犯案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指出,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在第一次犯案且沒有加減刑因素時,一般量刑起點為監禁兩年六個月。本案因加減刑因素調整後,判囚兩年三個月。

Q.沒有案底和有正面品格可以減刑嗎?
A.

可以成為減刑因素,但不會消除共同犯案等加刑因素。本案法庭接納被告捐血及在寺廟義務工作的正面品格,減刑三個月,最後判囚兩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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