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玉文案 DCCC1206/2024

闖入非住宅單位偷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入屋犯法罪認罪後判囚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2/5/2025[2025] HKDC 75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玉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范玉文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4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作為侵入者進入旺角榆樹街一個作士多房用途的單位,偷走八瓶植物油、佛像、佛珠、佛牌、袋、印章、護身符、裝飾及路由器,總值約68,480元。閉路電視記錄其進出過程。警方翌日截停被告,在其斜孭袋內發現螺絲批及部分失物。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缺錢而犯案,並承認使用螺絲批進入單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判刑基準,以及被告認罪、個人背景和過往定罪紀錄對刑期的影響。控方依案情及適用量刑基準處理;辯方求情指出被告因籌集同居女伴殮葬費而犯案,並已認罪。法院亦須考慮涉案物業屬非住宅用途。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非住宅物業入屋盜竊的量刑基準。對初犯者而言,相關基準為30個月監禁;即使被告有其他刑事定罪紀錄,只要沒有入屋犯法前科,該等紀錄不必然構成加刑因素。法院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按照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得出20個月監禁。被告所提出的經濟困難及喪葬費理由,未構成額外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及HKSAR v Sim Ka Wing(CACC 450/2000),確認初犯者在非住宅物業內進行入屋盜竊的30個月量刑基準。法院並依據認罪的通常扣減原則,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20個月。刑期由30個月量刑起點扣除認罪三分之一後確定,法院沒有認定其他減刑因素。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非住宅入屋盜竊的既定量刑基準,以及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被告過往定罪紀錄如不涉及同類罪行,未必構成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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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闖入非住宅單位偷竊通常判刑多久?
A.

本案法院指出,初犯者在非住宅物業入屋盜竊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被告因認罪獲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囚20個月。

Q.有其他刑事紀錄會令入屋犯法罪加刑嗎?
A.

不一定。被告雖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但沒有入屋犯法前科,只有一項店內盜竊紀錄;法院因此沒有把其紀錄視為本案加刑因素。

Q.入屋犯法罪認罪可減刑多少?
A.

法院按照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就本案而言,30個月量刑起點扣減後為20個月,法院沒有給予其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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