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722/2023
反覆損壞神像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SALEH AHMED FAROUK HASSANIN MEKKY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Jason Wan
案情摘要
被告被控四項刑事損壞、企圖爆竊、攜械行竊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審訊後,被告於四項刑事損壞及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成立,企圖爆竊及攜械行竊則獲判無罪。被告在三個月內駕駛私家車到四個寺廟或村公所,以物件損壞神像,修理費由800元至4,000元不等。其後警方拘捕他時,他拒絕離開車輛並激烈反抗,導致一名警員手指受傷。被告41歲、沒有案底,具有精神病歷史,但目前病情穩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刑事損壞罪在短期內重複犯案時的刑罰,以及抗拒執行職務警員並造成輕微傷勢的適當刑罰。辯方主張被告為初犯,受婚姻問題及精神狀況困擾,並願意賠償,要求寬大處理。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控罪及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刑事損壞罪 (criminal damage) 沒有統一的判刑指引,須按每宗案件的具體情況處理。雖然各項損壞個別而言不算嚴重,但被告在三個月內針對四個不同機構重複犯案,審訊期間亦沒有表現悔意,因此須判處即時監禁。法院以每項四個月為刑罰起點,因被告願意作出全額賠償,每項扣減一個月;由於經審訊定罪,沒有認罪扣減。抗拒警員罪則以三星期為起點,考慮警員傷勢輕微後維持該刑期。依據總體性原則,部分刑期連續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依據 Crimes Ordinance 第60(1)及63(2)條、Theft Ordinance 第11(1)(a)、2(c)及(4)條和第27(1)條,以及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36(b)條處理控罪;判刑時採用總體性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刑事損壞罪各判監禁三個月,抗拒警員罪判監禁三星期。部分刑期連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六個月兩星期。另須從保釋金支付合共9,800元賠償予四名受害人。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初犯及願意賠償並不必然避免即時監禁;短期內反覆損壞不同受害人的財產,會提高刑罰的嚴重性。精神病歷史如目前穩定且不需住院治療,主要只作為整體量刑因素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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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初犯反覆損壞神像會否判監?
法院認為個別損壞不算特別嚴重,但被告在三個月內針對四個不同機構犯案且沒有悔意,因此認為必須即時監禁,最終判處各項三個月監禁。
Q.抗拒警員並令其受輕傷會判多久?
被告在拘捕時激烈反抗,令警員手指受傷。法院以三星期監禁為適當刑期,並因傷勢輕微而沒有提高該刑期,最終判處三星期。
Q.願意賠償可否避免監禁?
被告願意全額賠償,法院在四項刑事損壞罪的每項起點刑期扣減一個月,但仍因重複犯案及缺乏悔意判處即時監禁,總刑期為六個月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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