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峰案 DCCC344/2023
製作虛假報價單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陳永峰(D1)是維他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市場營銷部兩個組別的經理,負責戶外廣告工程及供應商批核。審計部發現其部門支出異常後,要求提交報價單及廣告招牌巡查報告。控方指D1指示下屬製作30份虛假報價單及38份虛假巡查報告,以掩飾未遵守採購政策。D1另被指隱瞞其實際擁有Why Creative Graphic Design House(WCG)的權益,並透過WCG承接維他奶39項工程,取得約60萬元利潤分成。
核心法律爭議
控罪一及二的爭議包括:維他奶採購政策是否適用於OAT、D1是否指示製作虛假報價單及巡查報告,以及其是否明知並意圖誤導主事人。控罪三則涉及D1是否隱瞞WCG權益,藉欺詐誘使維他奶判授工程並付款。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採購政策適用於OAT,除非有合理理由並獲上級批准,不能偏離索取報價的要求。D2及PW10的證供相互印證,證明D1提供空白範本,指示她們按發票資料後期製作報價單及巡查報告,並呈交審計部。該等文件涉及維他奶利益,且載有重大虛假陳述。就欺詐罪而言,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相關判例,控方須證明欺詐行為、詐騙意圖、誘使行為及利益或不利後果;D1隱瞞WCG權益並取得利潤分成,符合全部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Li Defan & Another v HKSAR(2002)5 HKCFAR 320,說明被告保持緘默在某些情況下可強化控方推論;引用R v Kwong Wing On & Another,採取務實方式評估證人可信性。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詠安 [2019] HKCA 616及HKSAR v Chan Kam Ching [2022] HKCFA 7闡述欺詐罪元素及不誠實與欺騙的區別。
裁決與命令
D1被裁定控罪一、控罪二及控罪三全部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只處理定罪,未載列刑罰或訟費命令;D2的判刑押後至D1案件完結後處理。
判決啟示
公司內部採購政策可構成判斷代理人是否明知及有意誤導主事人的重要背景。即使部分文件源自真實資料,若整體製作目的在於營造已作價格比較或定期巡查的假象,仍可屬重大虛假文件。本案亦重申利益衝突須事先書面申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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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員製作虛假報價單會否構成串謀罪?
如僱員與他人協議製作虛假文件,並意圖誤導僱主,即使部分資料源自真實文件,也可能構成串謀。本案法庭裁定D1的串謀罪成立。
Q.隱瞞自己擁有供應商權益是否構成欺詐?
若僱員隱瞞供應商權益,藉此誘使僱主判授工程並付款,便可能符合欺詐罪元素。本案裁定D1隱瞞WCG權益並取得分成,欺詐罪成立。
Q.公司採購政策不遵守會否導致刑事責任?
單純違反內部政策未必等同犯罪,但政策可證明被告的職責、知情及意圖。本案法庭認定D1明知政策仍安排製作虛假文件,並據此裁定相關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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