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344/2023
C [2025] HKDC 742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344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陳永峰 (第一被告人)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L L
日期: 2025 年 4 月 30 日
M 出席人士:是香媛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曾敏怡女士和陳禩彬先生,由陳銘傑律師行延聘,代表第 N
一被告人
O O
控罪: [1] – [2] 串謀使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P ( Conspiracy for agents to use documents with intent to P
Q deceive his principal) Q
[3] 欺詐罪(Fraud)
R R
S --------------------- S
裁決理由書
T T
---------------------
U U
V V
-2-
A A
B B
A. 控罪與答辯
C C
1. 本案原有兩名被告人,分別為陳永峰(下稱“D1”)及姜
D D
梓萍(下稱“D2”),他們二人共同面對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意圖欺騙
E E
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分別為控罪一及控罪二)1。
F F
2. D1 同時獨自面對一項「欺詐」罪(控罪三)2。
G G
H 3. 經修訂的控罪一詳情指 D1 作為代理人,即維他奶國際集 H
I
團有限公司(下稱「維他奶」)的僱員,於 2019 年 5 月 7 日至 2019 I
年 6 月 30 日期間(包括首尾 2 日)在香港,與陳碧琪及姜梓萍一同
J J
串謀,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即使用 30 份看來是由文鏵廣
K 告膠片裝飾(下稱「文鏵」)、力火廣告(下稱「力火」)、星藝廣 K
L 告工程(下稱「星藝」)及/或富成工程(下稱「富成」)發出的報價 L
文件,而該等文件是對維他奶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
M M
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該 30 份報價文件及內載條款真的是由各別公司
N N
發出),以及是他們明知意圖用以誤導維他奶的。
O O
4. 經修訂的控罪二詳情指 D1 作為代理人,即維他奶的僱員,
P P
於 2019 年 5 月 7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間(包括首尾 2 日)在香
Q Q
港,與陳碧琪及姜梓萍一同串謀,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即
R 使用 38 份看來是由文鏵擬備的戶外廣告檢查報告,而該等文件是對 R
S S
T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1 章《防止賄賂條例》第 9(3)及 12(1)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T
159A 及 159C 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6A 條。
U U
V V
-3-
A A
B B
維他奶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文
C 鏵如該等報告所述已進行檢查,而該等報告是由文鏵所擬備和提交)
, C
以及是他們明知意圖用以誤導維他奶的。
D D
E E
5. 控罪三的控罪詳情指 D1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F 月 3 日期間(包括首尾 2 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沒有向維他奶申 F
報或披露,或向維他奶隱瞞其在 Why Creative Graphic Design House
G G
(下稱“WCG”)的權益,而他當時是維他奶的僱員)並意圖詐騙,而
H H
誘使維他奶把 39 份購買廣告的訂單判給 WCG,導致 WCG 獲得利
I 益,或導致維他奶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I
J J
6. D2 較早前已向法庭表示承認控罪一及二,並且轉做控方
K K
證人在審訊時出庭指證 D1。D2 在審訊第一天在本席前承認所有控罪
L 及同意案情之後,本席把她的判刑押後至 D1 的案件完結為止。D1 否 L
認全部三項控罪,在本席席前受審。
M M
N N
B. 控罪背景
O O
7. 維他奶為一家飲品製造商。
P P
Q 8. 在所有關鍵時間,D1,英文名 Thomas Chan,是維他奶市 Q
R
場營銷部(Marketing Department)的「商品推銷組別」
(Merchandising R
Team)及「戶外廣告組別」(Outdoor Advertising Team,下稱“OAT”)
S S
的經理。本案的背景是關於由 D1 管轄的其中一個組別 OAT。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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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9. OAT 的主要工作是要替合適的商戶,例如士多辦館、餐
C 廳等製作、設計及安裝有維他奶標誌的產品,包括戶外廣告招牌/燈 C
箱、帳篷、太陽傘及冰桶。如商戶現有的廣告招牌有損毀,OAT 需要
D D
進行維修。除此之外,OAT 還負責替維他奶車隊製作車身廣告,派送
E E
贈品(例如水或太陽傘)給已安裝維他奶廣告招牌的特定商戶,參與
F 維他奶贊助的大型活動,例如單車節、龍舟節等。 F
G G
10. 作為 OAT 的經理,D1 的其中職責是要就委聘進行製作
H H
及設計廣告招牌工程的供應商進行批核。D2,英文名 Aiko Keung,
I 隸屬 OAT,擔任戶外展銷主任,其直屬上司為 D1,其職責包括協助 I
D1 就上述工程向不同的供應商索取報價單。D2 有兩名下屬,分別為
J J
活動策劃及戶外廣告助理陳碧琪,英文名 Kay Chan,和戶外廣告助
K K
理兼司機宋啟榮,二人均隸屬 OAT。
L L
11. 2019 年 4 月下旬,維他奶內部審計部(下稱「審計部」)
M M
發現 OAT 於 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間的總支出為 850 萬元,
N N
其中大約 75%是支付給文鏵、力火及 WCG 這 3 間公司,涉及的工程
O 項目包括製作及設計廣告招牌/燈箱工程,和戶外廣告巡查等的恆常 O
開支。
P P
Q Q
12. 2019 年 5 月,審計部對 OAT 展開內部審查,要求 D1 按
R 審計部的發票清單提供相關供應商的報價單,與及由文鏵擬備的戶外 R
廣告巡查報告,以供審計部查閱,最終揭發本案罪行。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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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C. 審訊過程
C C
13. 控方在本案傳召了共 11 名證人,他們分別是:
D D
E PW1:劉璟樺女士,維他奶審計部副總監 E
F F
PW2:李寶恩女士,維他奶香港區人力資源部主管
G G
H PW3:蕭志鵬先生,維他奶香港區採購部主管 H
I I
PW4:鍾月霞女士,維他奶財務及資金部經理
J J
K
PW5:李震宇先生,前維他奶市場營銷部總監 K
L L
PW6:吳華陽先生,星藝東主
M M
PW7:曾國光先生,富成東主
N N
O O
PW8:宋啟榮先生,OAT 高級助理及司機
P P
PW9(D2):姜梓萍女士,OAT 戶外展銷主任(污點證
Q Q
人)
R R
S
PW10:陳碧琪女士,OAT 戶外活動策劃及廣告部助理(特 S
赦證人)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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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PW11:趙詠珊女士,WCG 東主(特赦證人)
C C
14. 控辯雙方先後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
D D
例》第 65C 條呈上三份獲承認事實 ,涵蓋的內容主要有:-
3
E E
F
(1) D1 曾向 PW11 提供一筆港幣 60,000 元的現金作為 F
開設 WCG 的資金。雖然商業登記顯示 WCG 的東
G G
主是 PW11,但 D1 及 PW11 均擁有 WCG 的權益。
H H
他們二人協議就 WCG 所獲得維他奶戶外廣告部的
I 工程,WCG 需向 D1 作利潤分成,即由 PW11 分發 I
給 D1 相關工程盈利的 40%4;
J J
K (2) 廉署人員從維他奶財務部檢取了 WCG 發給維他奶 K
L 總共 43 張發票及維他奶就該些發票的付款紀錄。 L
所有 WCG 的發票(日期由 2016 年 7 月 20 日至
M M
2019 年 7 月 31 日),維他奶全是以支票形式付款。
N N
WCG 銀行户口紀錄顯示,維他奶發給 WCG 的所有
O 支票皆存進了 WCG 的户口及兌現5; O
P P
(3) 根據 D1 和 PW11 的利潤分成協議,從 2016 年 1 月
Q Q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 日期間,維他奶就上述 WCG
R 的 43 張發票共向 WCG 支付 36 次款項,而維他奶 R
S S
T 3
分別為證物 P519、P521 和 P523 T
4
證物 P519 第 15 段
5
證物 P519 第 16 段
U U
V V
-7-
A A
B B
向 WCG 總共支付港幣 1,503,350 元,當中 PW11 向
C D1 分發了港幣約 600,000 元作為該些工程的利潤分 C
成6;及
D D
E E
(4) WCG 有 6 張發給維他奶的發票(日期由 2019 年 8
F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維他奶經已依照 F
發票上的款項付款給 WCG,金額合共港幣 390,600
G G
元,D1 沒有從以上 6 張發票所收到的款項獲得任
H H
何分成7。
I I
15. 控辯雙方透過獲承認事實呈堂的文件包括:
J J
K (1) 2010 年 3 月 22 日,維他奶聘用 D1 出任市場營銷部 K
L 活動策劃經理一職,月薪為港幣 17,000 元8; L
M M
(2) 2015 年 7 月 1 日,D1 晉升為市場營銷部商品推銷
N 組和 OAT 的經理,月薪調升至港幣 35,000 元9; N
O O
(3) 2 張分別由 D1 簽署的維他奶員工手册認受書/簽收
P P
書,日期分別為 2010 年 3 月 22 日10及 2016 年 4 月
Q 8 日11; Q
R R
S 6
證物 P519 第 17 段 S
7
見第三份獲承認事實證物 P523
8
僱用信及合約為證物 P1,而 D1 的工作大綱為證物 P2
T 9
晉升通知書為證物 P3,而其工作大綱為證物 P4 T
10
證物 P8
11
證物 P7
U U
V V
-8-
A A
B B
C (4) 2 份維他奶員工手册的版本為 2003 年 9 月版及 2016 C
年 4 月版12;
D D
E (5) 1 份日期為 2016 年 4 月 25 日有關市場營銷部各管 E
F
理級人員的維他奶批核權限一覽表13; F
G G
(6) 1 份日期為 2016 年 5 月 10 日有關 D1 批核權限的
H 維他奶備忘錄/通知書14; H
I I
(7) 維他奶的採購指引備忘錄(下稱「採購指引」) ; 15
J J
K (8) 維他奶的採購政策 (Purchasing Policy)16; K
L L
(9) 文鏵、力火和 WCG 的商業登記紀錄17;
M M
N
(10) WCG 發給維他奶的 20 張報價單18; N
O O
P P
Q Q
R R
12
分別為證物 P22 和 P23
S 13
證物 P10 S
14
證物 P11
15
證物 P24
T 16
證物 P25 T
17
證物 P26 至 P28
18
詳情見證物 P519 第 18 段
U U
V V
-9-
A A
B B
(11) 有關廣告招牌/車身廣告的製作及設計工程的發票
C 及相應的報價單,涉及的工程公司分別有文鏵、力 C
火、星藝、富成及 WCG19:
D D
E E
(12) 2016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的户外廣告燈箱及招牌
F 巡視紀錄20; F
G G
(13) 2019 年 4 月至 2019 年 5 月的户外廣告燈箱及招牌
H H
巡視紀錄21;及
I I
(14) 廉政公署的電腦法證專家頡取了 D1 和 PW11 之間
J J
的 WhatsApp 紀錄,並將與案有關的 WhatsApp 紀
K 錄列印出來22。 K
L L
16. 控方舉證完畢之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三項控
M M
罪表面證供成立。D1 知悉自己的權利之後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一名
N 辯方證人韋炳巨先生(下稱“DW”)。 N
O O
P P
Q Q
R R
S S
19
證物 P443 至 P503
T 20
證物 P504 T
21
證物 P505
22
證物 P514A 和 P5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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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D. 控辯雙方的立場
C C
D1. 控罪一「串謀使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即 30
D D
份報價單 ) 23
E E
F
D1.1 控方的主張 F
G G
17. 根據維他奶的採購指引/政策24,員工在採購時須要進行價
H 格比較,不同採購金額有不同的報價單數目的要求。自 2000 年 6 月 H
I
起,如採購金額為港幣 50,000 元或以上,必須取得最少 3 份報價單; I
如採購金額介乎港幣 10,000 元至港幣 50,000 元之間,則必須取得最
J J
少 2 份報價單; 如採購金額低於港幣 10,000 元,則無須進行價格比
K 較25。2017 年 6 月, 維他奶對採購政策的門檻金額作出了輕微修訂, K
L 必須取得最少 2 份報價單的最低採購金額由港幣 10,000 元調升至港 L
幣 15,000 元26。
M M
N 18. 然而,OAT 沒有遵從採購指引/政策行事。在所有關鍵時 N
O 間,D2 按 D1 的指示,將所有製作/翻新/維修/設計廣告招牌的工程判 O
給由 DW 獨資經營的文鏵和力火兩間公司負責。文鏵和力火不但從
P P
來沒有向 OAT 提交報價單,即使採購金額要取得最少 2 份或 3 份報
Q Q
價單,OAT 從來沒有遵從採購指引/政策行事,即是就同一工程項目
R R
S S
23
詳情見 MFI-1
T 24
分別為證物 P24 和 P25 T
25
見證物 P24
26
見證物 P25 第 17 頁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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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向其他供應商索取報價單,以進行價格比較。DW 只會直接向 D1
C 報告工程項目的價錢,從來沒有向 D2 口頭報價。 C
D D
19. 2019 年 5 月,當審計部要求 OAT 提供某些項目工程的報
E E
價單時,D2 和 PW10 按 D1 的指示下,利用他所提供的文鏵、力火、
F 星藝和富成四間公司空白的報價單範本,製作一些看來是由該四間公 F
司向維他奶發出的總共 30 份報價單,以供審計部查閱。
G G
H H
D1.2 辯方的主張
I I
20. 本席將辯方的說法簡單地歸納如下:
J J
K (1) 採購指引/政策不適用於 OAT,也不適用於涉案 30 K
項工程。代表 D1 的曾大律師指,文鏵和力火早已
L L
通過價格比較,成為相關指引/政策下的「已選定供
M M
應商」。因此,OAT 可在一年之內重複地使用文鏵
N 和力火,無需要找別的供應商進行價格比較。即使 N
O 採購指引/政策適用於 OAT,D1 作為 OAT 的主管 O
可以在特定情況之下豁免或省卻相關指引/政策上
P P
的某些要求 ; 27
Q Q
R
(2) 另一立場是辯方不爭議 D1 向 D2 和 PW10 提供空 R
白的報價單範本。由於 D2 將舊有的報價單丟棄或
S S
T T
27
見辯方結案陳詞第 183 至 19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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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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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遺失,又或是基於 DW 只作口頭報價,沒有書面報
C 價單,所以 D2 和 PW10 使用由 D1 提供空白的報價 C
單範本,按發票上的真實資料,製作涉案 30 份書面
D D
報價單出來。曾大律師認為此等做法不構成虛假、
E E
錯誤或欠妥的文件28;
F F
(3) 曾大律師認為另一可能性是 D2 從其他部門員工口
G G
中得知維他奶有採購政策,從而發現自己原來一直
H H
沒有遵從相關政策行事。她害怕 D1 發現之後責備
I 她,於是在 D1 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製作涉案 30 份 I
虛假報價單出來交給 D1,再由 D1 轉交給審計部查
J J
閱;及
K K
L (4) D1 從來沒有指示及教導 D2 和 PW10 二人製作虛假 L
報價單。
M M
N N
D2. 控罪二「串謀使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即 38
O 份巡查報告29) O
P P
D2.1 控方的主張
Q Q
R
21. D1 在沒有獲得上級的批准下,自行將一項「外判幫工檢 R
查招牌服務」工程判給文鏵,致使維他奶就文鏵於 2016 年 4 月開出
S S
T T
28
見辯方結案陳詞第 195 段
29
詳情見 MF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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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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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的發票支付了一筆港幣 36,000 元(證物 P513),作為文鏵定期替維他
C 奶所有戶外廣告招牌/燈箱進行巡查的費用。自 2016 年 4 月之後,維 C
他奶每月持續就該項服務向文鏵支付巡查費用直至 2019 年 10 月。
D D
E E
22. 控方的立場是該項每月收取的巡查費用只是 D1 與 DW 二
F 人私下訂立的,二人既沒有簽訂合約,亦沒有獲維他奶批准之下進行。 F
更重要的是,文鏵根本從來沒有向維他奶提供定期巡查戶外廣告招牌
G G
的服務,也從來沒有提交任何巡查報告或紀錄,以支持其履行服務的
H H
證明。
I I
23. 當審計部要求 OAT 提交由文鏵擬備的巡查報告時,D2 和
J J
PW10 按 D1 的指示下製作涉案 38 份虛假的巡查報告,讓審計部看來
K K
文鏵確實有提供相關的巡查服務。
L L
D2.2 辯方的主張
M M
N 24. 本席將辯方的說法簡單地歸納如下: N
O O
(1) 辯方的立場是文鏵確實有提供相關的巡查服務,並
P P
由 DW 本人和另一名由文鏵介紹給維他奶的外判
Q 幫工曹家祥 Frankie(下稱“Frankie”)所負責。因此, Q
R
文鏵所提供的巡查服務並非無中生有; R
S S
(2) 曾大律師指,從證物 P513 可見,該項服務是由一
T 名維他奶市場營銷部的高層人員簽署核准。控方沒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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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有證據證明 D1 擅自批核任何金額的巡查費用,也
C 沒有證據證明文鏵沒有提供相關服務30; C
D D
(3) 涉案 38 份巡查報告是基於真實的資料來製作,資
E E
料包括來自 OAT 組員的 WhatsApp 群組、送貨記錄
F 及維修記錄推斷出來。D1 所要求的是要 D2 和 F
PW10 把上述的真實資料整理妥當,然後製成記錄
G G
出來交給審計部查閱。這做法不構成欺騙意圖 ; 31
H H
及
I I
(4) D1 信賴 D2 準確地將巡查記錄製作出來,即使當中
J J
有任何失實的陳述,D1 是毫不知情的。
K K
L D3. 控罪三「欺詐」罪 L
M M
D3.1 控方的主張
N N
25. D1 與 PW11 於 2016 年開設 WCG,在開業初期承接維他
O O
奶的廣告招牌設計工程,其後再承接維他奶的廣告招牌製作及維修工
P P
程。維他奶就上述工程共分 39 次付款給 WCG。從 WCG 承接維他奶
Q 的工程,D1 由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 日期間得到的利潤 Q
R
分成合共大約 600,000 元。 R
S S
T T
30
見辯方結案陳詞第 215 段
31
見辯方結案陳詞第 22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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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26. 維他奶員工手冊清楚訂明利益衝突的指引。如員工在從
C 事或考慮從事一些與公司有利益衝突或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事務,應 C
事先以書面方式向維他奶如實申報及獲批准。
D D
E E
27. 然而,D1 從沒有就自己在 WCG 的權益向維他奶作出利
F 益申報。假若維他奶知道 D1 在 WCG 的權益,維他奶必然不會將涉 F
案 39 份廣告工程的訂單判給 WCG,更不會付款予 WCG。
G G
H H
D3.2 辯方的主張
I I
28. 本席將辯方的說法簡單地歸納如下:
J J
K (1) 辯方批評維他奶的利益申報機制不清晰,員工手冊 K
既沒有清楚訂明申報的程序,亦沒有列明需要向什
L L
麼人或什麼部門申報;
M M
N (2) 曾大律師不爭議 D1 和 PW11 二人均擁有 WCG 的 N
權益,亦不爭議二人協議就 WCG 所獲得的維他奶
O O
廣告工程,WCG 需向 D1 作利潤分成,即由 PW11
P P
分發給 D1 相關工程盈利的 40%32。然而,控方沒有
Q 證據證明 D1 沒有向維他奶作出利益申報;及 Q
R R
S S
T T
32
見獲承認事實 P519 第 15 段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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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3) 控方沒有邀請每一個有可能接受 D1 申報及批准的
C 人仕作供,法庭不能排除 D1 已經向其他人申報且 C
獲得批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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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爭議事項
F F
29. 綜合以上所述,本席認為三項控罪的爭議點可歸納如下:
G G
H 控罪一: H
I I
(1) 採購政策是否適用於 OAT?若然是,OAT 能否偏
J J
離相關政策行事?
K K
(2) D1 曾否指示及教導 D2 和 PW10 製作涉案 30 份報
L L
價單?
M M
N (3) 若然是,涉案的報價單是否對維他奶有利害關係, N
與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
O O
P (4) 若然是,D1 是否知悉涉案的報價單上載有虛假、錯 P
Q 誤或欠妥的陳述? Q
R R
(5) 若然是,D1 是否明知及意圖與 D2 和 PW10 一同串
S 謀使用涉案的報價單誤導維他奶?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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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控罪二:
C C
(1) 在所有關鍵時間,文鏵曾否向維他奶提供定期戶外
D D
廣告招牌/燈箱的巡查服務?
E E
F
(2) D1 曾否指示及教導 D2 和 PW10 製作涉案 38 份巡 F
查報告?
G G
H (3) 若然是,涉案的巡查報告是否對維他奶有利害關係, H
I
與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 I
J J
(4) 若然是,D1 是否知悉涉案的巡查報告上載有該些
K 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 K
L L
(5) 若然是,D1 是否明知及意圖與 D2 和 PW10 一同串
M M
謀使用涉案的巡查報告誤導維他奶?
N N
控罪三:
O O
P (1) 維他奶的利益申報機制為何?D1 是否知悉相關機 P
Q 制的存在? Q
R R
(2) 若然是,D1 有否向維他奶申報或披露其在 WCG 的
S 權益?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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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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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然沒有,D1 是否蓄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欺詐的
C 作為,意圖詐騙,誘使維他奶向 WCG 判授 39 份廣 C
告工程,而導致 WCG 獲得利益或維他奶蒙受不利
D D
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E E
F F. 控方案情 F
G G
30. 為免累贅,本席不打算在此詳細敘述各控方證人的證供。
H H
如有需要時,本席會直接在分析證供及討論審訊議題時再作闡述。無
I 論如何,本席在作出裁決之前,已考慮各控方證人的證供,包括曾大 I
律師在所有陳詞中提出的論據,與及對有關證人證供的批評和攻擊。
J J
K F1.審計部要求 OAT 提交文件的緣由 K
L L
31. PW1 於 2017 年 2 月加入維他奶審計部,現時為審計部副
M M
總監。入職時,她知道 OAT 由 D1 負責管理,D2 則是 D1 的下屬。
N PW1 不認識 D1,也沒有見過他,他們二人是以電郵方式溝通。 N
O O
32. PW1 指,維他奶有一個電子採購系統叫 SAP (下稱“SAP”)
。
P P
就 OAT 而言,部門需要在 SAP 輸入工程的銀碼、供應商的名稱及發
Q 票號碼,但不用輸入報價單的資料。工程完成之後,供應商發出發票 Q
R
予 OAT,由 OAT 同事確認完工,並由 D1 簽名批核後之後,該發票 R
再交予財務部,由財務部負責直接付款給供應商。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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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019 年 4 月下旬,PW1 從 SAP 發現在 2017 年 7 月至 2019
C 年 3 月期間,OAT 的總支出大約為港幣 850 萬元,其中約有 75%是 C
支付給文鏵、力火及 WCG 這 3 間公司,涉及的均是製作及設計戶外
D D
廣告招牌的工程,與及巡查廣告招牌狀況等恆常支出,餘下 25%的支
E E
出較為分散,如年宵攤檔、在舉辦活動時聘請臨時工等非恆常支出。
F F
34. 2019 年 5 月,PW1 吩咐下屬 Florence Chung(下稱
G G
“Florence”)幫忙開始對 OAT 進行內部審查,並由 Florence 負責聯絡
H H
D1,向他了解 OAT 的運作,尤其是針對整個製作戶外廣告招牌的工
I 作流程,與及如何尋找客戶及供應商等等資料。 I
J J
35. PW1 知道 Florence 於 2019 年 5 月 16 日以電郵方式向 D1
K K
索取相關資料和文件33,並將電郵抄送給 PW1。該電郵內附有發票清
L 單列表,要求 D1 按列表上所示的指定工程項目提交相關的報價單給 L
審計部查閱。被要求提交報價單的發票主要是來自 3 間公司,分別為
M M
文鏵、力火及 WCG。
N N
O 36. 2019 年 6 月 4 日,D1 向 Florence 發了一封附有連結的電 O
郵(同時副本抄送給 PW1)34,內有審計部要求 OAT 提交的相關報
P P
價單。Florence 將 D1 提交的報價單列印出來交給 PW1 查閱。經審視
Q Q
及調查後,PW1 認為事態嚴重,須向管理層報告事件。最後,管理層
R 決定向廉政公署舉報。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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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證物 P440
34
證物 P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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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PW1 作供指,審計部除要求 OAT 提交報價單之外,亦透
C 過 Florence 發送電郵給 D1(同時副本抄送給 PW1),要求 D1 提交 C
一項「巡牌表 or inspection reports(from Man Wan for the signage
D D
inspection service)」,即由文鏵就廣告招牌巡查服務所擬備的巡查表
E E
或報告35。要求提交的原因是 PW1 從 SAP 得知 OAT 將巡查廣告招牌
F 的工作外判,並發現文鏵向維他奶發出了一張日期為 2016 年 4 月 25 F
日的發票(即證物 P513),顯示文鏵收取維他奶港幣 36,000 元($1500
G G
x 24 天)作為「外判幫工檢查招牌服務」的費用。
H H
I 38. 審計部其後收到由 OAT 以紙本形式提交由 2016 年 4 月 I
至 2019 年 3 月的巡查報告36。經審視之後,PW1 發現 OAT 所提交的
J J
每一張巡查報告(證物 P504,即 2441 頁至 2731 頁)的右下角印有
K K
“aiko.keung”(D2 的英文名字)的電腦“Destination”。而且,部份巡查
L 報告是用回收紙列印出來,從而令 PW1 懷疑該些報告是後期製作出 L
M
來,而非文鏵即時擬備的。PW1 列舉了多個例子,其中有證物 P504 M
的 2447 頁 (即 2446 頁的背頁) 顯示的是 2016 年 4 月的巡查報告,
N N
但該報告的背頁所用的回收紙上印有一款 2019 年設計的維他奶
O Totebag。基於以上種種可疑的情況,PW1 懷疑 D1 提交的巡查報告只 O
P 是應審計部的要求之下由 D2 後期製作出來。 P
Q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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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證物 P440
36
證物 P504(2441 頁至 27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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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PW1 不確定文鏵何時開始進行相關的巡查工作,不知道
C 該項目的詳細內容,也不清楚文鏵在證物 P513 發票所示的 2016 年 4 C
月份是否確實有派人進行 24 天的巡查工作。
D D
E E
F2. 維他奶的採購指引/政策
F F
40. PW1 作供指,在一般情況下,維他奶的採購指引/政策是
G G
通用於維他奶各部門,包括 D1 所管理的 OAT。部門應自行內部保存
H H
所有文件作記錄,當中包括不能成功取得工程項目的報價單。就 OAT
I 而言,如工程項目為 20 萬元以下,只要符合公司指引取得相應報價 I
單之後,D1 可自行批核揀選供應商。自 2016 年 4 月 25 日起,D1 已
J J
有此批核權限。如報價銀碼超越 D1 的權限(多於 20 萬),他須要獲
K K
得其上司市場營銷部總監的批核。
L L
41. PW3 現為維他奶香港區採購部(Procurement Department)
M M
的主管。他自 2006 年加入維他奶採購部,直至 2022 年晉升至目前職
N N
位。PW3 指,維他奶的採購指引/政策是適用於所有部門的員工,並
O 放在維他奶的內聯網,以供各員工隨時自行上網查閱。登入內聯網是 O
沒有任何限制,以確保採購政策保持透明度。所有負責採購的員工必
P P
須要遵從維他奶的採購流程,相關員工的上司也不例外。不同銀碼的
Q Q
採購需要索取報價單的數目有所不同。如銀碼為 1 萬元以下,即使索
R 取 1 份報價單也好,員工必須要有報價單。 R
S S
42. PW3 指,D1 管轄的市場營銷部(Marketing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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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採購工作是獨立於 PW3 的採購部門,但仍然須要遵守採購指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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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只要供應商價錢合理,服務好,且在「格價」比較的大前提下索
C 取相應數量的報價單是可以長期使用的,而報價單必須要保留 3 年。 C
D D
43. PW3 指,市場營銷部可直接自行採購是基於其部份採購
E E
具有獨特性及時間性。獨特性是指要經常購買不同的產品,例如不同
F 大小的廣告招牌、宣傳、戶外用的物品,且安裝招牌亦有不同的尺碼; F
時間性是指市場營銷部有時因要響應潮流為公司產品作出迫切性的
G G
宣傳策略。因此,如果市場營銷部要經採購部進行採購的話,必須給
H H
予採購部在合理時間索取所需數目的報價單。如需要緊急進行一項採
I 購,但同時間又不能給予採購部在合理時間內索取所需數目的報價單, I
在此情況之下,市場營銷部主管可自行決定是否跟隨採購政策進行採
J J
購。如採購銀碼是在市場營銷部主管人員的批核權限內,便可自行批
K K
核,不用再向其上司請示。
L L
44. PW3 指,他在 2006 年加入維他奶,對採購的運作瞭如指
M M
掌。在員工入職時,公司沒有提供進行採購的課程或訓練,通常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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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員工的實際採購需要向其派發相關時段的採購指引,例如證物
O P25 的採購政策(Purchasing Policy)。負責採購的員工可通過其部門 O
總監將採購流程/政策下放給其下屬,指導他們如何遵從相關的政策。
P P
Q Q
45. PW5 為前市場營銷部總監,於 2016 年 4 月 18 日加入維
R 他奶,當時他是 D1 的直屬上司。PW5 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離職。 R
作為 D1 的直屬上司,D1 是要向他報告。PW5 說他記不起採購政策
S S
的具體內容,只記得維他奶有一套採購政策,如某些採購超過某個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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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時,員工皆要「貨比三家」,向不同供應商索取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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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6. PW5 指,維他奶有提供採購流程的指導,加上市場營銷 C
部的同事年資比他更深,PW5 相信他們知悉採購政策的存在。PW5
D D
沒有印象是否曾經收過證物 P25 的採購政策,但知道維他奶有採購政
E E
策,他亦收過與證物 P25 相似的抄錄本。
F F
47. 盤問下,PW5 指 OAT 的工種較易,所需的員工較少,他
G G
會將 OAT 的工作交由 D1 負責。PW5 本人不會處理索取報價單或批
H H
核發票的工作(較大的金額除外)。況且,PW5 相信 D1 對 OAT 的
I 採購流程比他本人更為熟識,所以會將相關工作交由 D1 處理。就採 I
購政策而言,PW5 認為沒有需要特別提醒 D1,因為所有部門的員工
J J
也須要遵從採購政策行事。
K K
L 48. 盤問下,PW5 指採購政策是有例外情況不用取得規定數 L
目的報價單,例如是 Pre-Approved Vendor,即例如廣告公司做了大型
M M
的招標,即使如此,PW5 強調部門仍要遵守 pre-approved 的流程。
N N
PW5 本人不清楚在什麼情況下有 Pre-Approved Vendor,也不清楚
O OAT 是否有 Pre-Approved Vendor。 O
P P
F3. OAT 的人事架構及工作性質
Q Q
R
49. D2 作供指,她早於 2001 年加入維他奶任職銷售部文員, R
其後曾短暫離開轉往其他公司工作,期間修讀關於市場管理的課程。
S S
2013 年 8 月 26 日,D2 再次加入維他奶,在市場營銷部 OAT 擔任市
T 場助理,直屬上司為 D1。當時,她的工作主要是協助 D1 處理文職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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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例如填寫送贈品的表格、聯絡獲送贈品的商戶、協助大型活動工
C 作、預訂太陽傘和冰桶等物資。 C
D D
50. 2016 年 1 月 1 日,D2 晉升為戶外展銷主任。OAT 最高級
E E
的管理人員為 D1,之下是她本人。D2 的下屬有 PW10。PW10 的工
F 作由 D1 及 D2 安排,其職責大致是與 D2 相同,但當工作量大增時, F
PW10 會幫忙她處理部份工作。
G G
H H
51. D2 的下屬還有 PW8,屬於 OAT 同事,他為一名司機,
I 主要職責是運送維他奶贈品給商戶,以答謝商戶安裝維他奶的廣告招 I
牌。另外,PW8 需要按照 D1 所編製的工作表派送贈品,該工作表上
J J
列出的資料包括有商戶名稱和地址,贈品數量及送贈的月份等。PW8
K K
有時每月送一次,有時則每 2 個月送一次。D2 沒有規定 PW8 需按次
L 序將贈品送出去,總之在該月份全部送出去即可。 L
M M
52. D2 指,PW8 在運送贈品時需要順道物色合適商戶安裝廣
N N
告招牌的可行性。如有的話,PW8 拍下相片傳送給 D1 或 D2 查看。
O 當 D1 確認安裝位置合適時,PW8 便前去詢問商戶是否同意安裝。獲 O
得商戶同意之後,D1 便指示 D2 找 D1 屬意的供應商往商戶處視察和
P P
度尺,以製作廣告招牌。PW8 在工作上有一名非維他奶員工的助手
Q Q
Frankie。PW8 於 2017 年入職之後,Frankie 跟隨 PW8 外出工作。
R R
53. 放置維他奶宣傳物品(包括廣告招牌、太陽傘和冰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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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戶遍佈港九新界及離島。如商戶的舊有廣告招牌有損壞,商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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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致電通知 OAT 進行維修,也有另一情況是 PW8 開車經過看到有
C 廣告招牌損壞,他會拍下照片再向 D1 和 D2 報告以作紀錄和跟進。 C
D D
54. D2 指,PW8 在 2017 年入職之前,司機職位懸空大約 1 至
E E
2 年,當時運送贈品的工作交由維他奶的特別雜務組(下稱「特雜組」)
F 替 OAT 進行。由於維他奶聘請不到司機,D1 曾請 DW 派幫工 Frankie F
到 OAT 做助手。Frankie 在 PW8 入職之前已在維他奶工作,那時
G G
Frankie 負責在維他奶內部做雜工,例如維他奶有部門需要贈品,他
H H
會按照表格上的資料到貨倉取貨,然後再送到該部門。Frankie 不會
I 擔任司機的工作,亦無需要外出。D2 於 2016 年升職之前,Frankie 不 I
用每天上班,當 D2 升職之後,Frankie 開始每天上班。D2 曾在維他
J J
奶一些大型活動中見過他。如 D2 在寫字樓內看到 Frankie, 她會記
K K
錄他上班的日子,然後將記錄交給 D1,但 D2 不清楚記錄的目的。
L L
55. 盤問下,在 2013 年入職時,D2 聽過 Wing Szeto 及 L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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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u 是 D1 的上司。入職之後,D1 有將自己部份工作交給 D2,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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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提供廣告器材的供應商,例如招牌、燈箱、帳篷、太陽傘、冰桶、
O 橫額。D1 沒有向她細說其工作職責,她只是聽從 D1 指示工作,「叫 O
乜做乜」,由 D1「帶著」她工作,如 D1 指示她向供應商索取報價
P P
單,她便照做。D1 從沒有告訴她不同銀碼的採購要索取報價單的數
Q Q
目有不同。她只知道最少要取一份報價單,這是基於 D1 的指示而行。
R R
56. 盤問下,D2 指在 PW8 入職之前,OAT 曾有一名司機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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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南和一名跟車助手阿泰,他們二人是一起工作,負責檢查廣告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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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狀況,例如招牌的整潔度或有否出現鬆脫現象等情況。如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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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二人會進行清潔與及將招牌綁好,然後將跟進情況向 D1 匯報。
C 他們也會定期送貨往各商戶,但各商戶送貨的時間表有不同,有時一 C
個月送一次,有時兩個月送一次,有些更是半年或一年才送貨一次,
D D
也不一定走遍所有商戶,較為偏遠的離島區是一個例子。當阿南和阿
E E
泰離開 OAT 之後,D2 同意一直很久未能聘請到人填補空缺。盤問下,
F D2 確認曾經有新同事出任司機一職,但不久之後又離職。因此,在 F
OAT 沒有司機的日子時,如前所述,OAT 將送贈品的工作交由特雜
G G
組或將送貨工作外判,但他們的工作只限於送貨,不會做檢查廣告招
H H
牌的工作。OAT 要等有客戶主動通知維修招牌時才跟進。
I I
57. PW10 是獲得律政司「免予起訴書」下作供。她作供指,
J J
她自 2018 年 11 月加入 OAT,工作包括協助直屬上司 D2 跟進廣告招
K K
牌維修的事宜、物色安裝新廣告招牌的商戶、處理現有商戶的諮詢。
L 她沒有參與製作廣告招牌的程序,她所接觸到的文件只有發票,無需 L
M
要聯絡供應商。直到工程完工之後,她收到供應商提供的發票之後, M
便負責在 SAP 開訂單,把施工完畢的相片儲存在相關工程的檔案內
N N
以作紀錄,並在 SAP 按「Goods Received」,之後將發票的正本交給
O D1 批核。經 D1 簽名批核之後,PW10 便將發票交給財務部處理。 O
P PW10 指 OAT 電腦的 Share Drive 內有每項廣告招牌工程完工之後的 P
相片。除此之外,PW10 記得工程檔案內沒有其他文件。
Q Q
R 58. PW10 指,當她入職時,PW8 及 Frankie 已在職。基本上, R
S PW8 每個月要打電話給商戶,詢問他們要什麼贈品,之後便寫下貨單 S
給 D1 簽名批核。D1 簽名之後將貨單交給她或 D2 再轉交給 P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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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收取貨單後才去貨倉取貨品。送貨路線由 PW8 自行安排。送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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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PW8 先將送貨單交給 D1 簽名批核,送貨完畢後,PW8 需要將
C 送貨單的底單交回辦公室存檔。Frankie 是 PW8 的助手,PW10 曾見 C
過 Frankie 幫忙送貨到維他奶的另一部門。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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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PW8 作供指,他 2017 年加入 OAT,並在 2021 年 10 月離
F 職。他主要負責駕駛公司車輛往各商戶派送維他奶的贈品,例如飲品 F
或太陽傘等,商戶遍佈港九新界及離島,數目非常多。他是由 D2 指
G G
派工作,但並非每天都要派送贈品,派送路線是由 PW8 自己決定。
H H
PW8 有一名跟車助手叫 Frankie,大家一起外出工作。Frankie 並非維
I 他奶的員工,主要是負責搬貨。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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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PW8 的職責還包括查看商戶廣告招牌的狀況,與及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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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動項目。另外,如經過發現有合適安裝招牌的商戶,他亦要詢
L 問商戶負責人是否有興趣安裝維他奶的廣告招牌,如有的話,他拍照 L
後連同商戶地址透過 WhatsApp 傳送給 D2,再由上級決定是否會與
M M
該商戶簽約。在日常工作中,PW8 並非每天都能見到 D2 和 PW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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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透過 WhatsApp 群組溝通。WhatsApp 群組包括 PW8、D2 和
O PW10,主要是用來提交招牌狀況的照片。PW8 接觸過一間製作及安 O
裝招牌的公司叫文鏵,聯絡人是 DW。他不清楚製作廣告招牌的過程,
P P
只知道製作完成後,很多時候他要負責將廣告招牌運送到商戶處。
Q Q
R F4. 有關 OAT 的製作及設計廣告招牌工程 R
S S
61. D2 作供指,在 2013 年入職時,D1 已經吩咐她將所有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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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及設計廣告招牌的工程交由 DW 負責,當時 D2 沒有直接聯絡 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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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在 2015 年升職之後,開始吩咐 D2 就製作招牌的事直接聯絡 DW,
C 並告知 D2 假如 DW 提交報價單的話,就交給他批核,如 DW 沒有提 C
交報價單,D2 則不用向 DW 追討。除 DW 之外,D1 沒有指示 D2 找
D D
其他供應商報價。
E E
F 62. D2 按 D1 的指示將所有廣告招牌製作及設計工程交由 F
DW 負責,沒有再找別的供應商。她通常先聯絡 DW 設計廣告招牌,
G G
獲得 D1 批核之後,D2 便聯絡 DW 開始製作及安裝招牌。DW 從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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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製作廣告工程向她提交報價單。D2 不清楚採購政策,因為員工手
I 冊沒有提及。D1 沒有告訴她有關製作廣告招牌的工作流程。D2 說她 I
只有一次從維他奶另一部門同事口中得知財務部要求的是 2 至 3 份
J J
報價單。D2 曾就此事向 D1 查問,當時 D1 解釋他已經和 DW 傾妥,
K K
所以不用報價單。之後 D2 不敢再問 D1,怕 D1 說她煩。D2 知道 DW
L 的公司叫文鏵,但後來發現他交上來的發票還有另一間公司力火。D2 L
M
只會在 D1 吩咐下聯絡 DW,例如聯絡 DW 到商戶處度尺,或通知 M
DW 安排他在星期六或日的日子替維他奶車隊安裝車身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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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63. D2 指,所有由 DW 負責製作招牌的工程是沒有報價單的, O
她所接觸所有來自 DW 的發票都是由 D1 批核,DW 完成工程後會拍
P P
下照片交給 D2 再轉交給 D1 批核。DW 交來的發票來自兩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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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文鏵和力火。D2 不清楚 DW 分開兩間公司開發票的原因,她沒有
R 就此事詢問 DW,因害怕 D1 責罵她提出太多問題。 R
S S
64. 大約 2016 年中或年底,D1 說 DW 非常忙碌,設計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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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指示 D2 找另一間供應商 WCG。D1 指示 D2 找 WCG 的「阿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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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1)做設計,並將 PW11 的電郵地址交給她。D2 不知道 D1 如
C 何找到 WCG。自此之後,D2 聽從 D1 的指示找 PW11 做 OAT 的廣 C
告招牌設計工作。後來,由於 PW11 回覆電郵的速度慢,D1 再將 PW11
D D
的 WeChat 告知 D2(不需使用電話號碼亦可聯絡)。由始至終,D2
E E
沒有 PW11 的聯絡電話,亦沒有見過對方。其後大約 2018 年,D1 在
F 開會時說 DW 太忙,進一步指示 D2 將 1) 偏遠(如長洲及大嶼山)商 F
戶的廣告招牌維修工程;2) DW 應付不來的維修工程,與及 3) 新做
G G
的廣告設計交給 WCG 負責,而新做的廣告招牌工程則繼續由 DW 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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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後來,大約半年至 1 年之後,D1 再說 DW 太忙,所以再將部份
I 新做的廣告招牌工程交給 WCG 做。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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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D2 指,大約 2017 年,維他奶大廈要進行翻新廣告招牌的
K K
工程,那時 D1 指示 D2 找一間供應商「綠葉廣告有限公司」(下稱
L 「綠葉」)承接該項工程,原因是工程涉及製作一幅大約 20 至 30 層 L
M
樓高的廣告招牌,供應商需要有「入則」牌照才能承接該項工程,但 M
DW 並沒有該牌照,因此不能由 DW 負責。當時,D1 將「綠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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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郵地址和聯絡電話交給 D2,再由 D2 向「綠葉」索取報價單。就該
O 項工程,D2 是以電郵方式向「綠葉」索取報價。經 D1 批核之後,D2 O
P 便通知「綠葉」開始進行翻新工程。工程完成之後,D2 將施工完畢 P
的相片及「綠葉」發票交給 D1 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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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66. 就 WCG 的廣告招牌製作及設計工程,D1 指示 D2 先索 R
S 取報價單並須經他批核之後才開始工程。同樣地,D1 只是指示 D2 直 S
接聯絡 WCG,沒有要求她找別的供應商。WCG 曾經有 1 至 2 單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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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做得不太好,D1 便叫 DW 指導 PW11 如何製作招牌才能達至維他
C 奶的標準。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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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盤問下,D2 指「綠葉」並不是 D2 在網上尋找到的供應
E E
商,而是由 D1 指示她聯絡的。除「綠葉」之外,其他供應商也是 D1
F 指示 D2 聯絡的。D1 教導 D2 新的供應商是要先索取報價單,批核後 F
方可進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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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盤問下,D2 指當 PW8 物色到安裝新招牌的位置後,他會
I 拍下照片透過 WhatsApp 發送給 D1 或由 D2 代為轉發給 D1。D1 之後 I
吩咐 D2 聯絡 DW 往商戶現場進行視察和度尺工作,DW 再向 D2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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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相關位置是否適合安裝招牌,但 DW 從不會與 D2 提及價錢。D2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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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事情是向 D1 轉述 DW 視察之後安裝招牌的可行性。如可行的話,
L D1 便下達指示開始進行製作及安裝招牌的工程。待 DW 完成相關工 L
程之後,D2 便將資料輸入 SAP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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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盤問下,D2 重申 DW 從來不會提供報價單或通知她有關
O 工程的價錢,她只會在收到 DW 的發票後才知道。D1 有指示她向其 O
他供應商,例如「綠葉」索取報價單,但從來沒有指示她向 DW 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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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單。D2 只會在 D1 的指示下才會向 DW 索取報價單。D2 作供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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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單沒有特定形式,例如向「綠葉」和 PW11 是以電郵方式索取報
R 價,但 D2 從沒有和供應商口頭報價。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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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盤問下,D2 指證物 P439 的 3 頁紙是審計部要求 OAT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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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其中一份文件,該文件是關於 OAT 的工作流程,當中提及「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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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新招牌程序」及「維修招牌程序」。D2 指該份文件是由 PW10 製
C 作,然後由 D2 傳送給 D1。D2 同意證物 P439 的資料是由 D1 提供, C
寫有「現場度位」、「報價」、「批核報價」、「雙方確認稿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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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她和 PW10 是按 D1 的指示以 PowerPoint 形式製作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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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沒有對 D1 就工作流程的內容作出提問。
F F
71. 盤問下,D2 否認的事項包括如下:
G G
H H
(1) DW 有提供口頭報價給她;
I I
(2) DW 曾將文鏵和力火的空白報價單範本交給她;
J J
K (3) DW 說當他工作太忙碌時,D2 可自行用該些範本記 K
下他的口頭報價;
L L
M M
(4) DW 有向她口頭報價,只是她自己沒有將報價記錄
N 下來;及 N
O O
(5) DW 的報價單一直儲存在公司的 Share Drive 內。
P P
Q 72. 盤問下,D2 指她記得公司曾經有段時間要員工清理文件 Q
夾內的文件,盡量利用 Share Drive 將報價單儲存起來。D2 同意有些
R R
舊的報價單可能被人丟棄,亦有可能已儲存在 Share Drive 內,然後
S S
將原有的報價單丟掉。D2 忘記自己曾否試過丟掉報價單。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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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73. 盤問下,辯方向 D2 展示 6 張報價單,即證物 D4(1)至(6)。
C D2 同意該 6 張報價單是在 D1 的指示下經由她本人處理的。她忘記 C
有否將該些報價單全部儲存在 Share Drive 內。覆問下,D2 確認證物
D D
D4(1)是「永翔(食品級安全管理)印務有限公司」發出的報價單,項
E E
目是 A3 海報及啞粉;證物 D4(2)是力火開出的報價單,項目是雙面
F 維他奶「A」字餐牌;證物 D4(3)及 D4(4)是 STM 開出的報價單,項 F
目是摺合式帳篷;及證物 D4(5)是文鏵開出的報價單,項目是冰桶,
G G
以上全部項目均與製作戶外廣告招牌工程無關。
H H
I 74. PW10 作供指,在處理發票期間,她留意到供應商都是文 I
鏵、力火及 WCG。文鏵和力火主要是承接製作廣告招牌和車身廣告
J J
的工程,而 WCG 承接的主要是廣告招牌設計的工程,有時亦有關於
K K
製作廣告招牌的工程。PW10 知道文鏵的老闆是 DW,但不知道力火
L 及 WCG 的東主是誰。 L
M M
75. PW10 指,她記得 D1 曾在 2019 年 5 月某一天對她和 D2
N N
說審計部對 OAT 進行審查一事。當時 D1 要求製作一份有關找尋及
O 維修廣告招牌的工作流程 PowerPoint 出來,並向她們解釋工作流程 O
的內容。由於她不熟悉相關流程,流程表上的內容是來自的 D1 的講
P P
述,再由 PW10 製作出來,完成之後儲存在 Share Drive 內。
Q Q
R F5. 有關由 OAT 負責進行廣告招牌的巡查工作 R
S S
76. D2 作供時指,當 D1 在 2015 年升職之前,當時 OAT 是
T T
有定期巡查廣告招牌的,當時大約每 3 至 4 個月一次,但後來因為聘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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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到司機,沒有員工外出送貨,於是停止巡查工作。PW8 在 2017
C 年入職之後,原本打算由他負責定期巡查, 但後來因他工作太忙又 C
停做了。
D D
E 77. D2 指,證物 P505 的 A3 巡查表格(下稱「A3 巡查表格」) E
是由 D1 交給 D237,然後由 D2 交給 PW8 填寫以記錄。使用 A3 尺寸
F F
的表格是 D1 指示的,原因是較大的紙張能方便司機填寫。A3 巡查表
G G
格的內容由 D2 負責更新,因為商戶有時會有增加或減少的情況。該
H 表格有 4 張紙,列出分區商戶的名稱及地址,包括有「九龍東區」、 H
「九龍西區」、「新界區」、「港島區」及「離島區」。表格上「C」
I I
代表「Canopy」、 「L」代表「燈箱 Light box」,及「S」代表「招
J J
牌 Signage」。該表格上的「招牌情況」一欄下有「正常」、「退色」、
K 「污垢」、「損壞」、「支架破舊」及「清潔」。證物 P505 的 2752 K
L
頁的右上角印有「update on 4/4/2019」是指列印的日子,而 2755 頁右 L
上角手寫字「22/4(一)交」是 D2 指示 PW8 應在 4 月 22 日交回,
M M
但實際上 PW8 是不是在那天交回表格,D2 已經忘記了。第 2752 頁
N 上所有「剔」是來自 PW8,「褪色」一欄最底部的手寫「2」字及「清 N
O 潔」一欄最底部的「3」字是由 D2 寫上去,這是一個統計的數字以作 O
參考。
P P
Q 78. D2 曾在 D1 的指示下將 A3 巡查表格交給 PW8 填寫大約 Q
R 1 至 2 次。D1 吩附 D2 要檢視 PW8 所做的巡查表格,如發現有甩漏 R
之處,D2 需要指示 PW8 補回相關資料。盤問下,D2 同意 PW8 往往
S S
T T
證物 P505 的 2752 至 2755 頁(控辯雙方確認是原本的 A3 巡查表格,但為了方便呈堂,控方
37
用了 A4 紙列印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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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花很長的時間填寫 A3 巡查表格,之後 D1 說 PW8 忙碌,指示以後不
C 用他填寫 A3 巡查表格,反正 PW8 送貨時會順道檢查招牌。 C
D D
79. 盤問下,D2 作供指證物 P513 發票上的「checked by」的
E E
簽名是屬於 D1,但不能辨認「Approved by」的簽名屬於誰人。就證
F 物 P513,D2 不清楚相關外判巡查工作是否包括 Frankie 所做的工作, F
也不清楚維他奶與文鏵就該項目的協議內容。當審計部向 OAT 進行
G G
審查時,Frankie 仍是維他奶的外判工。
H H
I 80. PW8 指,就巡查各商戶的廣告招牌/燈箱,公司並沒有安 I
排他於特定日期或商戶進行檢查招牌的工作,大多數都是他在送贈品
J J
時順便看看招牌的狀況,或他路經看到需要維修招牌的商戶,或是商
K K
戶主動聯絡公司要求維修。如有維修時拍下相片給上司跟進。如他找
L 不到停車點,他便指示 Frankie 下車替他拍照。 L
M M
81. PW8 指他要填寫 A3 巡查表格,讓他依據廣告招牌/燈箱
N N
的情況在該些格仔加「剔」號,又或以文字方式描述出來。自他入職
O 以來,D2 分別在 2018 年和 2019 年將 A3 巡查表格交由他填寫。D2 O
沒有規限他何時交回該表格,他每次大約數個月時間將該表格交給
P P
D2。PW8 指,巡查工作只是佔其總工作時間約 1/3 至 1/4,通常是送
Q Q
貨時順路完成,而非專門安排特定時間巡查。如沒有問題就「剔」,
R 如有損壞狀況就上報。在填寫 A3 巡查表格時,PW8 習慣不會寫上巡 R
查日期。Frankie 也有機會填寫表格,例如 PW8 行駛途中不方便的話,
S S
就要由 Frankie 代勞,但主要填寫表格的是 PW8 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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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PW8 指,D2 可根據他的送貨流程知道他曾到過那些商戶。
C 同一區份可能有 5 至 6 間商戶,但他往某一商戶送貨時,不一定同時 C
巡查同一區的商戶,要視乎時間而決定。他不會安排一日之內走遍九
D D
龍灣、觀塘及西貢三區的送貨路線,特別是要到西貢海下村,前往該
E E
處需要先取得禁區紙,打電話預約,且要進行安檢的程序。
F 83. 盤問下,PW8 指 Frankie 除了負責幫忙送貨之外,還會協 F
助他一起巡查和清潔招牌,例如協助用索帶扣好鬆脫的橫額,但
G G
Frankie 不會處理維修招牌或燈箱。當他們完成清潔工作之後,又或
H H
遇到有損毀的廣告招牌,PW8 會拍照然後將相片傳送到 OAT 的
I WhatsApp 群組,該群組成員有他本人、D2 及 PW10 三人,沒有 Frankie。 I
J
PW8 同意該群組內的資料是可推算得到他曾在某一天到過的商戶。 J
如果找不到照片的話,亦可根據他送貨的紀錄,推算某一天他曾到過
K K
的商戶。
L L
M
84. PW10 指,PW8 是自己安排送貨的行程,於送貨時順道觀 M
察招牌的情況。大多數情況是商戶自行通知招牌有問題,有時會將受
N N
損招牌的相片傳送給她們查看,又或 PW10 吩咐 PW8 前往受影響商
O 戶處拍照,再將相片發送到有她本人、PW8 及 D2 三人的 WhatsApp O
P 群組,由 D2 決定是否需要修理。當決定修理之後,便由 PW10 負責 P
聯絡受影響商戶,及由 D2 負責聯絡供應商進行維修。盤問下,PW10
Q Q
指 WhatsApp 群組的相片可被視為一個紀錄,讓她們跟進有問題的廣
R R
告招牌。她從沒有收到由 Frankie 或其他人傳來的相片。
S S
85. PW10 指,PW8 需要每年進行一次巡視廣告招牌的工作。
T T
巡查表格儲存在 Share Drive 內,並列印在一張 A3 紙上,交由 P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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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時填寫。除 A3 巡查表格之外,OAT 並沒有其他巡查報告或記錄。
C PW8 填寫的 A3 巡查表格只有「剔」號和「備註」有紀錄,沒有寫上 C
巡查日期。因此,巡查日期是由 PW10 後來補上的,例如證物 P505
D D
的 2752 及 2753 頁(A3 紙)所示的「22/5」「23/5」「24/5」。該些
E E
日期是她翻看紀錄,例如 PW8 拍下有問題的招牌相片的日期,與及
F 他曾到過的區域而作出。就 2754 及 2755 頁上沒有填寫巡視日期, F
PW10 相信是 PW8 將巡查報告交給她時,她可能當時忙於其他工作
G G
忘記替 PW8 補回巡查日期。
H H
I 86. PW5 作供指,在其任職期間,作為 D1 的直屬上司,他沒 I
有聽過 OAT 將巡查廣告招牌的工作外判給供應商負責,亦沒有印象
J J
曾有人向他提出要將該項工作外判。他確認不到證物 P513 發票上的
K K
簽名是誰,但他本人沒有在該發票上簽名。在他入職之後,他本人從
L 沒有批出這類的發票。 以他所知,OAT 會週期性巡查廣告招牌,又 L
M
或是在上級路經看到招牌已舊亦告知 OAT 跟進。據他的記憶,OAT M
的巡查是定期的,但多久一次他已忘記了。他沒有看過或收過任何巡
N N
查記錄,但有收到由 D1 交給他維修後的招牌相片。
O O
F6. D1 指示 D2 和 PW10 製作虛假報價單的過程
P P
Q Q
87. D2 作供指,約於 2019 年 5 月,她從審計部 Florence 發出
R 的電郵得知審計部要求 OAT 提交一些文件作審查38。D1 曾就此事與 R
她和 PW10 開會,告知她們關於審計部要求 D1 提供的文件有 O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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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證物 P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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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流程、有關招牌及車身廣告製作工程的報價單,與及巡查招牌
C 的記錄表。當時 D1 指示她們二人要尋找該些文件出來。除此之外, C
D1 還指示她們到他辦公桌,D2 看見 D1 從電腦的 Share Drive 取出一
D D
個檔案,內有一些供應商的空白報價單範本,該些範本上已有公司名
E E
稱和印章,但沒有內容和日期。D2 記憶中有 4 間供應商,包括星藝、
F 文鏵及力火,但忘記了第 4 間供應商的名稱。由於 DW 從來沒有提供 F
報價單,D1 於是在電腦指導她們,與及向她們示範如何將報價單製
G G
作出來,以供審計部查閱。
H H
I 88. D2 指,Florence 的電郵附有一份 4 頁紙的發票清單39,每 I
一張均列出一些資料例如發票號碼、日期、Vendor 名稱、商戶名稱、
J J
商戶地址與及發票銀碼。D1 指示她們需按照 Florence 提供的發票清
K K
單列表,將所有工程項目的報價單製作出來40。D1 示範她們製作報價
L 單的方法是,首先根據審計部提供的發票清單,將相應的供應商發票 L
M
和完工後的相片找出來,繼而將發票工程的內容抄寫在 D1 提供的相 M
應空白報價單的範本上,報價單的日期要比發票的日期提前 1 至 2 個
N N
月,例如發票上的日子是 2019 年 5 月,D1 教導她們在報價單上寫上
O 2019 年 2 月或 3 月,但報價單的銀碼要與發票上的相同。 O
P P
89. 以證物 P443 由力火發出日期為 2017 年 4 月 26 日的發票
Q Q
為例41,商戶為「生利士多(大埔大尾督)」,工程為「翻新維他奶
R R
S S
T 39
證物 P440,證物文件夾第 2319 頁 T
40
證物文件夾第 2319 至 2323 頁
41
證物文件夾第 23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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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招牌」42。由於 DW 從來沒有就該發票提供報價單,經 D1 指導
C 之後,PW10 製作了證物 P444 有關力火的報價單43,內容要根據證物 C
P443 力火發票上的資料抄寫出來的,有關廣告招牌的尺寸內容需要
D D
和發票上的一樣,並將報價單日期比發票的日期提早 1 至 3 個月。因
E E
此,在證物 P444 後期製作的力火報價單上的日期編造為 2019 年 2 月
F 24 日。D2 指報價單日期一定要較發票的為早,但銀碼要相同。 F
G G
90. 除此之外,在某些情況下,D1 還要求她們就同一項工程
H H
製作額外 2 至 3 張報價單,如工程金額是 50,000 元以上,她們要製
I 作 3 張不同供應商的報價單,內容大致上和發票上的相同,但銀碼可 I
高於或低於發票上的銀碼,但差別不要太大。部報價單的製作方法需
J J
要跟從 D1 所示範的一樣。D1 沒有規定她們選用那間供應商的報價
K K
單範本,她們可隨意決定在 4 張報價單之中挑選其中一間來製作。D1
L 要求 D2 和 PW10 在一星期之內完成製作。 L
M M
91. D2 已經忘記怎樣與 PW10 分工處理製作報價單的事宜。
N N
然而,報價單右上角的手寫字是可用來識別該份報價單是由她,或是
O 由 PW10 製作出來。舉例說:證物 P445 是力火開出的發票(良好士 O
多(西貢井欄樹村),翻新維他奶廣告招牌,銀碼為 53,000 元),就
P P
該項工程按 D1 指示所製作出來的就是證物 P446 的 3 張看來是分別
Q Q
由力火、富成和文鏵開出的報價單,該 3 張報價單是由 PW10 製作出
R 來,原因是右上角的手寫字寫上「4-SR1」,這亦不是 D2 的手寫字。 R
S S
T 42 T
D2 確認該張發票是從 DW 收回來的,因為該發票上中間的印章“Approved by”一欄上有 D1 的
簽名,而“Checked by”是 D2 的名字。
43
證物文件夾第 23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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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2. D2 續指,由她本人製作的報價單有證物 P448,2 張看來 C
是分別由力火和富成開出的報價單,相應的發票為證物 P447 力火開
D D
出的發票(安記士多(西貢鹹田灣),新做維他奶廣告招牌,銀碼為
E E
20,900 元),原因是該 2 張報價單右上角的手寫字寫上「4.S1」,當
F 中「4」代表關於 Florence 在電郵的第 4 點要求、「S」代表 Signate F
(廣告招牌),及「1」即是代表 Florence 電郵中所要求的第 1 張發
G G
票。相關的編寫方法是按 D1 的指示而做,D2 估計是較容易分辨次序
H H
出來。
I I
93. D2 描述她在製作證物 P448 的 2 張報價單之前,她首先
J J
要從公司的 Share Drive 中將證物 P447 的發票找出來 ,再從 Share 44
K K
Drive 中找出 D1 提供給她們的 4 個供應商的報價單範本,D2 先取出
L 力火一張空白的報價單範本,D2 先打上日期,大約比發票所顯示的 L
早 1 至 2 個月,之後項目內容與及銀碼全部是按照發票上的內容打上
M M
去,這就完成了證物 P448 的第一張看來是由力火發出的報價單。D2
N N
然後再從 Share Drive 中找出另一張供應商的報價單範本就安記士多
O 製作第二張報價單,即證物 P448 的第二張看來是富成發出的報價單, O
右上角寫上「4.S1」亦是由 D2 所製作,製作的方法大致上和之前的
P P
一樣,例如報價單日期是較發票早 1 至 2 個月,「項目內容」是按照
Q Q
發票所寫的抄下去,金額「$18,000」、「$9,000」和合計「$27,000」
R 則是 D2 隨意打上去,只要按 D1 的指示,相關金額不能太大或太小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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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Drive 只供 OAT 同事 D1、D2 和 PW10 使用和開啟,是他們 3 人共同使用的文件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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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D2 說她沒有特別是選擇用富成的範本,只是從 Share Drive
C 隨意找出來的。 C
D D
94. D2 指,另一張由她製作的是證物 P450,2 張看來是分別
E E
由力火和星藝發出的報價單45,相應的發票為證物 P449 由力火開出
F 的發票(英龍圍(元朗南邊圍),新做 38”x368”燈箱,銀碼為 44,000 F
元),該 2 張報價單右上角寫上「4.S2」。D2 指所有星藝的範本同樣
G G
是空白沒有內容的,但右下角的公司印章和電話號碼是範本本身有的。
H H
D2 確認,所有關於廣告招牌的報價單的製作方法是按 D1 的指示做
I 出來,每張報價單的製作方法均是一樣的。在庭上參閱相關的報價單 I
之後,D2 確認由她本人製作的報價單還有證物 P452、P454、P456、
J J
P462、P464、P468、P470、P472、P478、P489、P491 及 P493,其餘
K K
的相信是由 PW10 製作的。
L L
95. 當她們合力完成之後,由 D2 將已製作好的報價單交給 D1
M M
審視。但 D1 看過之後,發現有一些銀碼較大的工程,例如 50,000 元
N N
以上的,她們只製作了 2 張報價單。D1 要求她們要再額外做多一張
O 出來。另外,D1 亦對某些報價單上的「項目內容」作出修改。於是, O
D2 按 D1 相應的指示完成之後再交給 D1 查閱。D2 相信 D1 最後將已
P P
製作好的報價單呈交給審計部審查。
Q Q
R 96. D2 作供指,她記憶中曾經在審計部發出電郵之後和 R
Florence 開了一次會議,會議上有 Florence、D1 和 D2 總共 3 人。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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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證物文件夾第 2344 和 23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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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時,Florence 除要求 OAT 提交報價單之外,她提及過採購金額如
C 50,000 元以上要 3 張報價單,亦有要求 OAT 提交製作/設計/安裝招牌 C
及車身廣告的工作流程。會議完畢之後,D1 向 D2 和 PW10 二人講述
D D
有關 OAT 的工作流程,由 D2 將相關資料記錄下來。D2 記得最後是
E E
由 PW10 以 PowerPoint 形式將工作流程製作出來。製作期間,PW10
F 詢問過 D2 的意見,但她怕答錯,要先問 D1 的意見才作答。製成後, F
D2 將工作流程交給 D1 審視。
G G
H H
97. 證物 P453 是一張由綠葉廣告有限公司就一項關於「溢佳
I 汽車音響招牌廣告制作及安裝」開出的發票46,D2 指證物 P454 右上 I
角寫上“4.S4”是證物 P453 發票的相應報價單。綠葉是以電郵方式報
J J
價,由 D2 親自和綠葉處理,因此證物 P454 是一張真實的報價單,而
K K
非虛假的。由於涉及同一工程的其中一張報價單,D2 需要一併提交
L 給審計部查閱47。證物 P453 和 P454 是可以在 Share Drive 內找到的, L
M
因為她曾就該工程開了一個新的檔案,把所有關於該工程的發票、報 M
價單與及施工之後的相片放進去,儲存在 Share Drive 內。
N N
O 98. 盤問下,D2 記得 Florence 要求 OAT 提供一些文件,及提 O
到工程項目達到某銀碼時要索取多一份報價單,但 D2 已經忘記具體
P P
的細節。D2 同意那次是她第一次聽到有關採購政策的事宜。
Q Q
R 99. 盤問下,D2 指當 D1 在電腦開啟審計部的發票清單時, R
D2 已知道文鏵和力火根本是沒有報價單。D1 只是指示她和 PW10 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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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文件夾第 2349 頁
47
就同一工程,D2 後期製作了另一張看來由富成提供的報價單(證物 454 的 235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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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清單上的發票出來,然後將發票上的資料複製到他所提供的空
C 白報價單範本上。D2 重申,D1 並非要她們二人找出文鏵和力火的報 C
價單,而是直接指示她們製作出來,並即場向她們示範如何製作。
D D
E E
100. 盤問下,D2 否認的事項包括如下:
F F
(1) 開會時她曾向 D1 說報價單不齊全;
G G
H (2) 開會時她曾向 D1 說有些工程只是口頭報價,沒有 H
I
書面報價單;及 I
J J
(3) D1 曾表示如果找不到相關的報價單資料,她們就
K 不用製作報價單出來。 K
L L
101. PW10 指,就審計部要求 OAT 提交文件一事,D1 曾和她
M M
及 D2 開會,指示她們二人一起製作報價單與及巡查報告,但她不肯
N 定 D1 是否在同一場合作出相關指示。當時,D1 在自己的辦公桌上開 N
啟電腦內的 Share Drive,內裏有一個 Excel 表列出審計部所要求某些
O O
工程項目的報價單。D1 指示她們先找出相應的發票,然後再依據發
P P
票上的資料製作報價單出來。PW10 確認她在 D1 電腦內看到審計部
Q Excel 內容與證物 P440 的 2319 至 2323 頁相同。 Q
R R
102. PW10 作供指,D1 教導她及 D2 製作報價單的過程如下: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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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1 在 Share Drive 內的一個文件夾「Thomas Chan」
C 內儲存了 4 間供應商的報價單範本,分別為文鏵、 C
力火、 富成及星藝;
D D
E E
(2) 首先在 Share Drive 內找出審計部所要求的相應發
F 票,例如審計部列表上有「安記士多」,先找出該 F
張屬於力火的發票,先製作一張力火的報價單,將
G G
力火發票上內容抄寫在力火的報價單範本上;
H H
I (3) 就同一工程的第二張報價單,從 D1 提供的其餘 3 I
張報價單範本內隨機挑選一張來製作;
J J
K (4) 報價單的項目內容是依照力火的發票所寫的,但銀 K
L 碼則不同,只是以力火的發票為基礎,再調高或調 L
低銀碼,但不要相差太大;及
M M
N (5) 製作的報價單日期要較發票上的日期提早 1 至 2 個 N
O 月。 O
P P
103. D1 另外要求 PW10 及 D2,就工程銀碼為 50,000 元以下
Q 的發票,要製作 2 張報價單,如銀碼在 50,000 元以上,要製作 3 張報 Q
R
價單。於是,PW10 與 D2 按照 D1 的指示和方法製作報價單,但 PW10 R
已經忘記她們二人如何分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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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PW10 看過證物 P444 的 2334 及 2335 頁 2 張報價單,她
C 不肯定報價單右上角的手寫字「4-SR3」是否自己的字跡,也不能辨 C
認出那張報價單是由自己製作的。她所製作的報價單主要是關於新做
D D
或維修招牌,但不肯定有沒有關於帳篷或燈箱。她所製作報價單的方
E E
法全是按照 D1 的指導下而做。 製作完成後,她便列印出來交給 D2
F 處理。她知道製作該些報價單的目的是應付審計部的要求,因審查之 F
前從沒有人要求她製作報價單。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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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盤問下,PW10 同意 D2 曾經請她幫忙找一些文件出來給
I 審計部作審查之用。PW10 指,D1 的指示是要求她們先找出相關的發 I
票,然後根據發票上所示的銀碼直接抄在報價單範本上,從而製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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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虛假的報價單出來。
K K
L 106. 當 D1 在辦公室向她及 D2 展示空白的報價單範本時, L
PW10 否認 D1 曾向她們說過以下事情:
M M
N N
(1) D2 只有口頭報價,所以沒有報價單;及
O O
(2) 「你盡量去揾返啲報價單出嚟」之類的說話。
P P
Q 107. PW10 重申 D1 只是指示及教她們如何根據發票上的資料 Q
R
「製作」報價單,而非根據發票內容「找出資料」,然後再「填上」 R
報價單範本上。D1 確有指示她們製作虛假的報價單。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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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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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108. 盤問下,PW10 指 D1 有要求她們根據發票上的銀碼大小
C 製作相應數目的報價單,但不肯定這是 D1 直接跟她說,還是由 D2 C
轉述,但她肯定是在 D1 向她展示空白的報價單範本之後方有此指示。
D D
PW10 否認 D1 只是指示她製作與發票相同的一家公司報價單,而沒
E E
有要求她就同一發票「製作」其他公司的報價單出來。
F F
109. 盤問下,PW10 指審查結束之後,她不清楚就索取報價單
G G
的做法有否改變。她一直在維他奶工作至 2023 年 4 月,自 D1 和 D2
H H
離職之後,她有按新上司的指示向供應商索取報價單。
I I
F7. D1 指示 D2 和 PW10 製作虛假巡查報告的過程
J J
K 110. D2 指,審計部要求 OAT 提交的其中一項文件是有關廣 K
L 告招牌的巡查記錄表。然而,她知道 OAT 當時只有 A3 巡查表格,並 L
沒有審計部要求的巡查記錄表。D1 曾與 D2 開會時談及此事,他教
M M
D2 按照 PW8 每天出更的記錄與及送貨地點的資料,查看 PW8 檢查
N N
招牌的日子,如 PW8 在某一天曾作出檢查的話,D2 就在巡查表格的
O 「巡查日期」一欄寫下日期,然後在「招牌情況」的「正常」一欄加 O
剔號。如找不到相關資料的話,D1 指示她就胡亂「剔」,並編作一
P P
個巡查日期。D1 吩咐 D2 將他的指示告知 PW10,然後一起製作一套
Q Q
看似每月均有巡查廣告招牌的報告,以供審計部查閱。
R R
111. D2 起初是用正常 A4 單面紙張製作及將巡查報告列印出
S S
來,後來 PW10 向她表示公司正在實行環保計劃,完成之後 D1 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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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修改內容,建議不要浪費紙張。於是,D2 接納 PW10 的建議,
C 改用回收紙將巡查報告列印出來。 C
D D
112. D2 按 D1 的指示開始製作巡查報告。首先,她從電腦將
E E
港九新界不同區域的空白巡查表格列印出來,該表格上已經印有全部
F 商戶名稱、地址、招牌狀況等的資料,繼而在表格上加剔號。D2 指 F
她會盡量找出有關 PW8 之前送貨的資料作參考,她已記不起亂剔的
G G
部份,因為實在太多,有些巡查日期是她和 PW10 編作出來。D2 確
H H
認,證物 P504 的巡查記錄並非是原先儲存在 OAT 的電腦內,而是按
I D1 的指示後期製作出來,以供審計部審查。完成製作之後,她將整 I
套巡查報告交給 D1 查閱48,但 D1 發現 D2 沒有在該些報告填上巡查
J J
的月份,於是吩咐 D2 補回相關資料。於是,D2 按指示在每份巡查報
K K
告的右上角寫上巡查月份和年份之後再交回給 D1 處理(即由 2016 年
L 4 月至 2019 年 5 月)。D2 相信 D1 最後將整套巡查報告交給審計部。 L
M M
113. D2 在庭上確認,證物 P504 是按 D1 指示由她和 PW10 製
N N
作出來的其中一份巡查記錄49。證物 P504 的 2441 頁是關於「離島區」
,
O 右上角「4/16」是 D2 手寫上去,代表 2016 年 4 月的巡查記錄。該頁 O
紙上「巡查日期」一欄下方的「5/4」是 PW10 的字跡。就 2016 年 4
P P
月關於其他區域例如「新界區」、「港島區」、「九龍東」及「九龍
Q Q
西」的巡查記錄上的字跡並不屬於 D2。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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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詳情見 MFI-2(證物 P504 的 2441 至 2731 頁及證物 P505 的 2732 至 2751 頁)
49
證物文件夾第 2441 至 2731 頁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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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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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D2 指,她分別在證物 P504 的 2448 頁、2455 頁、2462 頁
C 和 2468 頁的右上角手寫上「5/16」、「6/16」、「7/16」和「8/16」, C
這是用來代表 2016 年 5 月至 8 月的巡查記錄。
D D
E E
115. D2 特別指出,證物 P504 的 2455 頁「6/16」是 2016 年 6
F 月的巡查記錄。然而,PW8 實際上在 2016 年 6 月時還未入職,當時 F
OAT 是沒有司機。因此 D2 沒有司機每天出更的記錄,沒有資料可尋,
G G
因此 2016 年 6 月巡查報告的內容全部是虛構出來。
H H
I 116. D2 指,證物 P504 的 2551 至 2558 頁的右上角寫上「9/17」 I
是代表 2017 年 9 月份的巡查記錄,當中的 2552 頁「港島區」的巡查
J J
記錄是由 D2 製作的。假如 D2 翻查資料之後顯示 PW8 曾在某一天到
K K
訪某士多辦館,D2 就在「正常」一欄加剔號,並寫上 PW8 到訪的日
L 期。如找不到資料顯示 PW8 曾有到訪,她就在巡查記錄表格上隨意 L
找一間士多辦館在「正常」一欄加剔號,然後寫上巡查日期。D2 舉
M M
例說,在證物 P504 的 2552 頁「港島區」的巡查記錄中,如 PW8 根
N N
本沒有到訪「林家園」,但 D2 仍然在「正常」一欄加剔號和寫上巡
O 查日期。D2 確認相關記錄並非 OAT 存在的記錄,而是她後期製作出 O
來。D2 確認證物 P504 的 2557 頁「新界區」的巡查記錄也是由 D2 後
P P
期製作的。
Q Q
R 117. 由於 OAT 在 2016 年是沒有司機的,OAT 根本不會有人 R
每月外出執行視察廣告招牌的工作。即使 PW8 於 2017 年入職之後有
S S
定期巡查招牌也好,按照 D2 的記憶,PW8 定期巡查了 1 至 2 次之後,
T T
D1 說 PW8 工作繁忙,後來再沒有要求 PW8 作定期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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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8. D2 不同意辯方所指,D1 只是說既然巡查報告已被丟掉, C
D2 就按手頭上有的資料製作一份巡查報告出來。盤問下,D2 重申 D1
D D
並非要求她找出審計部所要求的巡查報告,而是指示她製造出來。當
E E
時 D2 只是想盡快完成製作,沒想起 OAT 有一份 A3 巡查表格。D2
F 重申,D1 確有作出「亂填」的指示,這並非是她虛構出來的情節。 F
過往交給 PW8 所填寫的巡查記錄,全部是記錄在 A3 巡查表格上,
G G
並非在 A4 紙上。所有用 A4 列印的巡查報告是按 D1 指示後期製作
H H
出來,以供審計部查閱。
I I
119. 盤問下,D2 同意證物 P504 的 2568 頁「141H」那欄有塗
J J
改之處,因為「21/11」原本填錯了在「負責人」那格。辯方質疑 D2
K K
的說法,指如果真的是「亂填」的話,D2 無需在虛假巡查報告上作
L 出塗改。就此,D2 說即使是「亂填」也好,也不可能在「負責人」那 L
格填上日期,而且 D1 發現錯處時一定要求 D2 作出修正,因此 D2 是
M M
有塗改的需要。D2 同意辯方所說,假如只是招牌情況的話,便不用
N N
作出修改,假如只是填錯日子,不是填錯格,也可以不用修改。
O O
120. 覆問下,D2 指在製作過程中,她先根據原先司機的工作
P P
表找出相關資料出來,例如店舖名稱和送貨日期,但該些資料不足以
Q Q
顯示司機有否查看招牌的狀況。因此,當她看到司機曾送貨到某商戶,
R 她便假設司機有查看招牌,然後在 A4 的巡查報告上剔「正常」。如 R
果她找不到任何紀錄,就按 D1 指示在巡查報告上胡亂「剔」。就「亂
S S
剔」的部份,D2 解釋司機實際上並沒有如報告所指曾到訪和巡查。
T T
因此,該些「亂剔」部份是不能夠正確反映事實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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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21. D2 指製作時,她盡量找尋真確的資料寫上去,例如翻查 C
司機的出更表或 WhatsApp 紀錄,但如果真的沒有相關資料,她就「亂
D D
剔」。她估計按真實資料製作出來的部份大約佔整套巡查報告的 20%
E E
至 30%,其餘部份是「亂剔」。她續指,就虛假的部份,她並非依照
F 司機的更表而「剔」,即使 WhatsApp 內容也並非絕對正確,因為司 F
機有可能沒有即時將有關招牌損壞狀況的相片傳送到 WhatsApp 群組、
G G
亦有可能司機忘記或遺漏將照片傳送到 WhatsApp 群組。就大嶼山的
H H
商戶,送貨工作實際是由特雜組執行,而非由 OAT 負責。因此,就
I 該地區的廣告招牌巡查記錄,她便要「亂剔」。 I
J J
122. PW10 指,D1 曾在會議上告知她和 D2 有關審計部要求
K K
OAT 提供巡查廣告招牌的報告。D1 要求 D2 製作一些 OAT 沒有的巡
L 查報告,理由是由於 PW8 每年只會全面巡查廣告招牌一次,D1 要求 L
D2 製作的是一份看似定期每 2 至 3 個月進行一次的巡查報告。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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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PW10 指,製作初期是由 D2 負責,但因 D1 要求在一星
O 期之內完成至少 2 年的巡查報告,D2 趕不及完工,於是她請求 PW10 O
協助製作。製作之前,PW10 先將巡查表格列印在環保的 A4 紙張上,
P P
然後再填上內容。首先,她會查看一下有沒有招牌曾經進行維修,例
Q Q
如 2019 年 4 月曾替某商戶的廣告招牌進行維修的話,PW10 就推算
R 巡查該商戶的日子應該大約在 2019 年 4 月之前的 1 至 2 個月。假如 R
沒有任何紀錄顯示某商戶的廣告招牌曾經進行維修,PW10 便當作是
S S
「正常」。PW10 會以維修招牌的相片及發票作為參考是否曾作出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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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的指標。發票可在 Share Drive 內找到,如果找不到資料顯示曾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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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戶進行維修,PW10 就當作曾經查看且在檢查後確認廣告招牌的
C 情況為「正常」。 C
D D
124. PW10 指,她協助製作的巡查報告數目有很多,說不出實
E E
際製作的數目。她所製作的巡查報告上的內容,即「巡查日期」和「 招
F 牌情況」並非全是基於實際的紀錄填上去,原因是 PW8 每年只會作 F
出全面巡查一次,又或在送貨時順道查看廣告招牌的狀況,因此實際
G G
情況不可能是如她所製作的巡查報告中所顯示每一個月份均有巡查。
H H
她填上的巡查日期純粹只是一個估算,在胡亂之下填上,而非根據
I PW8 送貨的日期。若有維修的相片或發票,她便填上損壞,否則便估 I
計是正常。
J J
K K
125. PW10 已經忘記有否在她製作的巡查報告上塗改資料,但
L 「巡查日期」是她寫上去的,因為要看作是每 2 至 3 個月巡查過所有 L
商戶一次, 為了達到這目的,她在製作時會在「2014 年 4 月」「離
M M
島區」的「德記士多」及「新興士多」先畫上「剔」號,其餘商戶留
N N
空,留待 5 月和 6 月才分別畫上「剔」號,這樣看來便是在 3 個月內
O 已經巡查過所有商戶。PW10 指這做法當然並不能夠真正反映事實當 O
日確有作出巡查。
P P
Q Q
126. 舉另一例子,證物 P504 的 2441 至 2447 頁、2448 至 2454
R 頁及 2455 至 2461 頁分別代表為 2016 年的 4 月、5 月及 6 月份,上述 R
3 個月的巡查報告皆是由她製作的。如將上述 3 個月商戶的「剔」號
S S
一起看的話, 便看到所有商戶也有「剔」號,沒有重複的,這做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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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達至看作是每 2 至 3 個月巡查過所有商戶一次的效果。PW10 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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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她填寫的日期並非真實,「剔」號並非一定是真確的,目的只是在巡
C 查報告內顯示曾到所有商戶作出巡查,好讓看到巡查報告的人相信有 C
定期到商戶巡視廣告招牌,但事實並非如此。
D D
E E
127. 證物 P505 的 2732 頁、2744 頁、2746 頁、2748 頁及 2750
F 頁也是由她製作出來的。PW10 指 2742 頁右上角的手寫字「5/2019」 F
並非是她的字跡。PW10 在「巡視日期」一欄寫上「9/5」,是代表 5
G G
月 9 日,與及「招牌情況」一欄的藍色「剔」也是她填上去,但她不
H H
能確定事實上當天是否有人巡視過相關商號,因此不能反映當天是否
I 確實有巡查,也不能反映當天的招牌情況是否確實「正常」。 I
J J
128. 完成後,PW10 將所有用 A4 紙製作的巡查報告交給 D2。
K K
她不清楚 D2 之後如何處理該些報告。PW10 知道製作該些報告的目
L 的是為了應付審計部的要求而做,審查之前從沒有人要求她製作巡查 L
報告。
M M
N N
129. 盤問下,PW10 記不起當 D1 要求巡查報告時,D2 是否說
O 過沒有巡查報告,或巡查報告不齊全之類的說話。PW10 只知道後期 O
製作的巡查報告是用 A4 紙列印出來。她曾看到 D2 根據一些資料去
P P
製作 A4 巡查報告,但她不清楚是否有人要求 D2 重新製作巡查報告
Q Q
出來。
R R
130. 盤問下,PW10 指填上有損壞的記錄是建基於WhatsApp
S S
的相片日期,或將發票上的日期推前,因此招牌有損壞/污垢的日期
T T
並非無中生有,而沒有損壞/污垢的紀錄,PW10 便當作正常。至於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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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地區(商户)的日期未必是有根據的,因為她只有損壞/污垢的資料
C 作基礎,並沒有其他資料可供參考,她製作巡查報告時盡量依賴手上 C
上有資料填寫。PW10 指她初時以為審計部要的是 A3 巡查表格,不
D D
清楚要製作另一份 A4 巡查報告的原因。
E E
F 131. 盤問下,PW10 指審查結束之後,她不清楚就索取巡查廣 F
告招牌的工作模式有否改變。她印象中她的新上司有指示 PW8 需要
G G
填寫巡查報告。
H H
I 132. 盤問下,PW10 同意自己是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需要協 I
助控方出庭作供指証 D1 及 D2,但否認會因此而將一些不肯定的事
J J
情講述為 D1 的所為,以達到指證 D1 的目的。
K K
L 133. PW8 確認,證物 P504 並不是 D2 交給他填寫的巡查表格, L
他從來沒有見過該些巡查報告,亦不是由他所填寫和處理的。他從來
M M
沒有處理過任何用 A4 紙印製的巡查報告。
N N
O F8. 星藝沒有向維他奶發出涉案的報價單 O
P P
134. PW6 指,他從小認識 DW,曾與對方一起工作。自 2004
Q 年開始,PW6 獨資經營星藝,並由他獨自管理。自星藝成立之後,他 Q
R
已很少和 DW 一起工作。 R
S S
135. 大約在 2011 至 2012 期間,PW6 知道 DW 有承接維他奶
T 的工程。DW 曾建議他向維他奶報價。然而,PW6 曾經向維他奶報價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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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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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 2 至 3 次,但星藝始終沒有成功取得任何維他奶的工程來做。自
C 此之後,PW6 沒有再向維他奶報價。 C
D D
136. PW6 確認 P450(2345 頁)、P452(2348 頁)、P458(2358
E E
頁)、P462(2364 頁)、P466(2370 頁)、P468(2373 頁)、P474
F (2383 頁)、P480(2392 頁)、P487(2403 頁)、及 P489(2406 頁) F
全部並不是由星藝或他本人開出的報價單,原因是:
G G
H H
(a) 報價單上沒有印上地址及傳真號碼,星藝的報價單
I 上在電話號碼旁是印有地址及傳真號碼; I
J J
(b) 客戶姓名「維他奶」的字體與星藝的不一樣,且「維
K 他奶」的字體看來特別大,與星藝的不一樣;及 K
L L
(c) 證物上星藝的印章是㰐圓形的,這款印章星藝自
M M
2004 年開業時使用, 但一直沿用至 2014 年停用,
N 而轉為同一款較細的印章,而證物報價單是 2017 年 N
O 後所發出的,因此皆不是星藝發出的報價單。 O
P P
137. PW6 指,他從沒有承接上述報價單上任何一項維他奶的
Q 工程,或向維他奶報價。他不清楚是誰人製作該些報價單,也不知道 Q
R
是否 DW 曾經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該些報價單。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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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 富成沒有向維他奶發出涉案的報價單
C C
138. PW7 大約於 2009 年加入富成,負責富成的日常運作及監
D D
察工程。富成董事戚小姐是富成的投資者,負責公司賬目及行政工作,
E E
而 PW7 則負責工程部份,包括尋找生意、發出報價單等。富成承接
F 項目之後是由 PW7 負責監察工程程度,因此他對所有富成的工程項 F
目是非常清楚的。
G G
H H
139. PW7 指,富成與維他奶是有生意來往,自 2014 年開始,
I 富成每年的農曆年之前在年宵市場替維他奶搭建廣告棚架,與及在年 I
初一進行拆除棚架的工程。除年宵市場的工程之外,富成與維他奶之
J J
間並沒有其他工程項目。
K K
L 140. PW7 確認 P446(2338 頁)、P448(2342 頁)、P454(2351 L
頁)、P458(2357 頁)、P460(2361 頁)、P464(2367 頁)、P470
M M
(2376 頁)、P472(2379 頁)、P476(2386 頁)、P485(2400 頁)、
N N
P491(2409 頁)、P493(2412 頁)、P496(2416 頁)、P498(2420
O 頁)、P500(2423 頁)、P501(2429 頁)及 P502(2435 頁)均不是 O
由富成發出的。PW7 指,所有富成發出的報價單必定是經由他過目,
P P
他清楚每份報價單的項目內容。富成從沒有就上述報價單上的項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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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報價,他亦從沒有批准、容許或授權任何人製作上述報價單。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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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 員工守則及申報利益衝突的條文
C C
141. PW2 作供指,她在 2021 年 11 月加入維他奶任職人力資
D D
源部主管, 直至 2023 年 6 月離職。在職期間,她負責向每一名入職
E E
維他奶的員工派發一本員工手冊,並要求對方將員工手冊簽收書交回
F 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之後會將收回的簽收書放在每名員工的個人 F
檔案(P File)內保存。
G G
H H
142. PW2 指,每一名維他奶的員工均有個人檔案,內有該員
I 工的工作紀錄和升職紀錄等等資料。她確認證物 P7 和 P8 是 2 張由一 I
名員工陳永峰 Thomas Chan(D1)所簽署的「員工手冊認受書/簽收
J J
書」。PW2 指,她曾就本案審視過陳永峰 Thomas Chan 的個人檔案,
K K
並沒有發現內有任何關於利益申報的書面申請。
L 143. PW2 指,如果員工遇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他必須要事先 L
以書面方式向人力資源部申請。收到相關申請之後,人力資源部會視
M M
乎情況而決定是否再請示 CEO。不論相關申請最終是否批准也好,
N N
人力資源部會將該員工提交的書面申報放入其個人檔案內存檔。不論
O 是「利益申報」或是「接受餽贈」,員工須要以書面形式申報或申請, O
並保存在人力資源部。
P P
Q Q
144. 盤問下,PW2 確認她是在本案發生之後才加入維他奶,
R 入職時她不知道本案的發生,直至廉政公署聯絡她才知有此事。關於 R
員工手册的認收書,PW2 容許員工閱讀員工手册內容之後才簽回認
S S
收書,員工亦可以選擇即時簽署之後將認收書交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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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PW1 作供指,她確認 2017 年入職時收到一本 2016 年 4
C 月版本的「員工手册」50 ,內載有與利益衝突有關的指示。該手冊第 C
44 頁第 2.4 段的條文為「利益衝突指引」。所有維他奶員工及董事須
D D
要以公司利益為依歸,如遇有利益衝突的事件,員工應向上級作書面
E E
申報及取得批准。PW1 確認,她收到員工手册之後要簽回一張與證物
F P7 格式一樣的認收書,然後交回人力資源部存檔。她記不起入職當 F
年獲發員工手册時,有沒有人要求她要熟讀內容,但確認每一名維他
G G
奶員工手上均有一本員工手册,好讓自己隨時翻閱。她本人也常常翻
H H
閱員工手冊。
I I
146. PW3 作供指,2017 年採購政策更新版51的第 130 頁“Ethical
J J
Responsibility”第 1 段為“Conflict of Interest”,當中條文清楚列明
K K
「Purchasing employees should not engage in personal business activities
L closely related to their purchasing functions」。因此,如有負責採購的 L
M
員工擁有某供應商的權益是必須要申報,亦不能直接/間接收取供應 M
商或和業務有關人士的禮物或饋贈。證物 P25 的採購政策更新版是通
N N
過發放給部門總監,然後再由部門總監下放給各部門員工。
O O
147. PW4 為財務部經理。她作供指,一般而言她看到發票上
P P
有「Approval」及有市場營銷部的員工簽名,她就會批核付款。假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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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知道某員工擁有某供應商的權益,或某員工和某供應商有不法行為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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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證物 P23
51
證物 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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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收受利益,財務部的同事包括她本人,在付款之前會先向財務部上
C 司匯報事件,直至財務部上司有指示才會付款給供應商。 C
D D
148. 盤問下,PW4 印象中市場營銷部有一名叫 Lana Chiu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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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她是市場營銷部的總監。PW4 知道 Lana Chiu 有一間公關公司,
F 但不清楚該公司是 Lana Chiu 或是她家人開設的。PW4 確認維他奶曾 F
向該公關公司支付了一筆顧問費,該筆款項是獲得人力資源部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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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PW5 作供指,OAT 的採購工作交由 D1 負責,他從來沒
I 有過問,相信 D1 能夠處理,況且 D1 入職的年資較他長,他不會質 I
疑對方有不誠實的行為。PW5 指,如員工遇到在供應商有權益的情
J J
況,應向部門主管及人力資源部申報利益。PW5 確認在他任職維他奶
K K
期間,從沒有人向他申報利益衝突。
L L
150. D2 作供時確認入職時收到員工手册之後需要將認收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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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人力資源部。D2 指她分別於 2013 年及 2016 年收過員工手冊。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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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人力資源部沒有要求她要由頭到尾看一次員工手冊的內容,她自
O 己亦沒有細閱,只記得簽收後便立刻返回崗位工作。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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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 WCG 的成立及 D1 從 WCG 承接維他奶工程所得的利潤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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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151. PW11 獲得律政司「免予起訴書」下作供,英文名為 Yvonne,
T 現職文員。當她 2011 年攻讀市場學文憑課程時結識 D1,後來發展成 T
情侶關係。她認識 D1 時已經知道對方在維他奶任職,但不清楚其職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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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位,只知道是與廣告招牌燈箱有關的工作。直至 2013 年,D1 向她提
C 出分手,為了不想失去對方,PW11 仍然和 D1 維持性關係。 C
D D
152. PW11 在 2011 年之前曾攻讀設計文憑課程,具備平面設
E E
計的基本知識,在 2013 至 2015 年期間,她曾在 D1 的要求下義務替
F 維他奶的倉庫或辦公地點為招牌標誌做設計。PW11 按照 D1 的指示 F
完成設計之後,以電郵方式將製成品傳送給他。
G G
H H
153. 約 2015 年之後,D1 建議 PW11 開設一家公司承接維他
I 奶的設計工程,以減輕 PW11 的經濟壓力,並承諾賺到的錢與她平分。 I
PW11 曾詢問 D1 此做法是否違法,D1 回答說不屬犯法行為,假若
J J
PW11 不願意的話,他可找其他人合作。PW11 起初對 D1 的建議有保
K K
留。首先,她從沒有想過開公司,而且既然是她開的公司,為何又要
L 與 D1 分享利潤。然而,PW11 仍然深愛著對方,不想失去他,當 D1 L
再問及時,她最終難以拒絕他的建議。
M M
N N
154. 其後,D1 提議將公司定名為「Why Creative Graphic Design
O House」(即“WCG”),開始教導 PW11 開設公司的程序,透過公司 O
秘書服務租用登記地址作為公司通訊地址。另外,D1 提供 60,000 元
P P
給 PW11 作為開業資金,用於支付商業登記、開立 WCG 銀行戶口、
Q Q
購買電腦和軟件等費用。然而,D1 要求她不要向人透露他是 WCG 的
R 幕後投資者,並教導對外宣稱該筆 60,000 元是 D1 借給她的應急錢。 R
S S
155. 當 WCG 成立之後,D1 指示及教導 PW11 以下的事項: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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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 維他奶有一位同事叫 AIKO(本案的 D2)會直接聯
C 絡她,並告知她要承接的設計工程項目; C
D D
(2) 她按 D2 的說話做事便可;
E E
F
(3) 她只需要以電郵及微信和 D2 聯絡; F
G G
(4) 她無需要向 D2 就設計工程報價;
H H
(5) 完成後,她只需要將設計製成品以電郵傳送給 D2
I I
便可;
J J
K (6) 當 D2 要求她開發票時,PW11 通知 D1; K
L L
(7) D1 會在雲端內的 WCG 發票範本上開發票;
M M
N
(8) 設計項目的價錢由 D1 決定; N
O O
(9) 她要做的事情是從 D2 給她的電郵中抄下設計的描
P 述在發票上,及填上 D1 訂下的價錢; P
Q Q
(10) 之後她將發票寄給 D2 安排付款;
R R
S (11) 收到維他奶的支票後,她要將支票存進 WCG 的銀 S
行戶口內;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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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A A
B B
(12) 收妥款項之後,她要通知 D1;
C C
(13) D1 開始計算他們二人的利潤分成;
D D
E (14) 收入按固定比例計算,D1 和她各得 40%,剩下 20% E
F
留在 WCG 銀行戶口作為營運資金;及 F
G G
(15) D1 所得的分成全是要收取現金的。
H H
WCG 的財務記錄透過 D1 設置的 OneDrive 儲存,以 Excel 表方式記
I I
錄包括收入、支出、分成和發票模板。D1 擁有完全管理權自由地修
J J
改與及檢視儲存在內的 Excel 表。PW11 可利用 D1 給她的「Login
K Name」及「Password」操作該些 Excel 表。WCG 的利潤/收入的分成 K
全是由 D1 決定。PW11 可從 Excel 表內看到實際分成的數目。給予維
L L
他奶的發票全由 D1 在雲端的發票範本上製作,完成後由 PW11 列印
M M
出來,蓋上公司印及簽名後寄給 D2。她知道 D1 是 D2 的上司,但她
N 不認識 D2。 N
O O
156. WCG 的銀行戶口是可由 D1 和 PW11 在網上操作,但就
P P
如何運用銀行戶口內的金錢,只有 D1 一人決定。如需要提取現金作
Q 營運之用,PW11 必須要先得到 D1 的允許。 Q
R R
157. 自開業以來,WCG 承接維他奶的工程,最初只是限於設
S S
計工程直至大約 2016 年,D1 說想到令 WCG 賺取更多金錢的方法,
T 就是除設計工程之外,還可以承接維他奶廣告招牌/燈箱的製作、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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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裝及保養的工程來做。由於 PW11 只懂設計,不熟悉這類製作工程的
C 範疇,所有關於製作廣告招牌的事宜全部是按 D1 的指示而行,相關 C
流程如下:
D D
E E
(1) PW11 先找 2 至 3 間小型供應商(下稱
「艇仔公司」)
F 問價; F
G G
(2) D1 教導她,如找來的艇仔公司報價是 100 元,她就
H H
以雙倍價錢報價給維他奶,即 200 元;
I I
(3) 至於安裝/製造工程項目的流程,先由 D2 通知 PW11
J J
承接的項目與及安裝招牌的商戶位置,PW11 聯絡
K 三間艇仔公司,讓他們到現場測量尺寸並提供報價; K
L L
(4) D1 收到三份報價之後會根據價格和需求選擇其中
M M
一間供應商進行工程;
N N
(5) D1 通常挑選最低價的艇仔公司承接工程;
O O
P P
(6) 作出決定之後,D1 或她本人便會將資料填在 WCG
Q 的報價單範本上,但由她製作的報價單需預先給 D1 Q
批核;
R R
S S
(7) 經確認正確後才交由 PW11 蓋上 WCG 公司印章及
T 簽名,再以電郵方式傳送至 D2;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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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8) 獲得 D2 的上司(即 D1)批核後,PW11 才通知艇
C 仔公司開始製作工程; C
D D
(9) 工程完成之後,PW11 會拍攝完成的招牌照片,並
E E
將照片交給 D2 驗收;及
F F
(10) D2 驗收後會向她的上司(即 D1)確認工程無誤,
G G
PW11 便會開出發票給維他奶安排付款給 WCG。
H H
I
158. PW11 指,WCG 承接的維他奶製作/安裝廣告招牌工程的 I
分成,與設計工程的計算方法不同,前者是從維他奶收到的款項中先
J J
扣除給艇仔公司的款項,扣除後的餘款的 20%留作 WCG 的營運資
K 金,餘下的 80%則由 D1 和她各得 40%。D1 曾承諾 PW11 可從營運 K
L 資金的 20%中再得到 5%的額外分成。然而,PW11 並非必然收到該 L
筆 5%額外分成,這是由 D1 決定是否支付給她。PW11 過往確曾試過
M M
沒有收到 D1 所承諾的額外 5%分成,但她不敢多問。
N N
O 159. PW11 指,除承接維他奶的工程之外,WCG 只承接過 2 O
至 3 單由朋友或前僱主介紹的工程。
P P
Q 160. PW11 指 , 無 論 私 事 或 關 於 WCG 的 事 , 她 是 透 過 Q
R
WhatsApp 和 D1 聯絡。她曾經以 WhatsApp 傳送一張顯示一疊 100 元 R
鈔票的相片給 D152,她傳送目的是通知對方已經從銀行提取現金支
S S
T T
52
證物 P514A(278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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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他的利潤分成。然而,D1 看到該張相片之後指責她,並吩咐她以
C 後不要傳送關於分成或業務的訊息給他。PW11 隨後自發地將相關訊 C
息從手機中刪除,並以後不敢再傳送相關訊息給他。
D D
E E
161. 盤問下,PW11 同意自己專長是設計,但對做生意的事卻
F 一竅不通。因此,就如何就工程向維他奶報價是沒有認知的,所以價 F
錢交由 D1 決定,她會聽從他的決定。PW11 同意自己獲得的利潤分
G G
成比例是合理的。PW11 同意辯方所指,D1 是有 2 個身份,一個身份
H H
是維她奶內部的人,另一個是 WCG 的人。她從沒要求 D1 將維她奶
I 所有工作給與 WCG,或要對 WCG 特別關照。D1 從沒有要求她向 D2 I
透露 D1 於 WCG 身份,PW11 相信是因為 D1 不希望 D2 知道此事,
J J
但她不清楚當中原因。
K K
L 162. 盤問中,PW11 說在 WCG 初期處理招牌工程時,對如何 L
與供應商合作並不熟悉,因此經常向 D1 諮詢處理流程。招牌設計完
M M
成後,會由承辦商負責安裝,而 PW11 在這過程中與一位姓韋的供應
N N
商(即 DW)聯絡密切。DW 主要負責維他奶的招牌工程,PW11 會
O 透過 WhatsApp 與他溝通,並交換了聯絡方式。如有問題時,PW11 O
也會向 D1、DW 或 D2 諮詢。
P P
Q Q
163. 盤問下,PW11 同意 WCG 在 2018 年左右開始承接維他
R 奶的廣告招牌(包括製作及翻新)工程。開始時,D1 建議 PW11 尋 R
找價格較低的艇仔公司,以確保 WCG 的報價具有競爭力,既能控制
S S
成本增加利潤,又不會讓「維他奶」覺得價格過高。D1 多次強調,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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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如果 WCG 的報價過貴,維他奶會選擇其他供應商。PW11 因此會進
C 行格價比較,尋找最合適的供應商來完成 WCG 承接維他奶的工程。 C
D D
164. 盤問下,PW11 同意 6 萬元的開業資金對她來說是有經濟
E E
壓力的,但否認是 D1 借給她的應急錢。PW11 重申是 D1 教她向別人
F 說該 6 萬元是 D1 借給她應急之用。PW11 同意辯方所指,她有 WCG F
銀行戶口的操控權,例如提款、簽發支票及有網上理財密碼等,這可
G G
能是 D1 想給她一份安全感,不用擔心工作後收不到錢。
H H
I 165. PW11 作供指,大約於 2019 年,她從 D1 口中得知維他奶 I
要進行審查。D1 指示她需要提交一切關於 WCG 的資料給維他奶。
J J
隨後,PW11 收到一封來自維他奶某部門的電郵,要求提供 WCG 的
K K
公司資料,包括 WCG 的營運規模及工作證明等。除了提交上述的資
L 料外,D1 還要求 PW11 製作一些與設計工程有關的報價單。PW11 作 L
供指,WCG 之前承接維他奶的設計工程從來沒有提供報價單的。
M M
PW11 確認證物 P506 至 P511 是她在 D1 的要求下製作的報價單。製
N N
作完畢之後,PW11 交給 D1 審視,得到他的確認後,PW11 便將後期
O 製作的報價單列印出來,蓋上 WCG 印章及簽名,然後傳送給 D2。 O
P P
166. PW11 指她是直至 2019 年 10 月 3 日被廉政公署拘捕之後
Q Q
才得知 D1 已婚,她與 D1 的原來是婚外情。自交往以來,她從沒見
R 過 D1 的家長,現在回想起發覺原來 D1 在隱瞞自己,不想被人發現 R
二人有婚外情。PW11 知道 D1 在同一天被捕,自此之後她沒有再聯
S S
絡 D1。當廉政公署指控她向 D1 提供利益,她感到害怕,擔心自己被
T T
落案控告,因此主動聯絡廉政公署提議成為控方證人。PW11 同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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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希望廉政公署可能不會起訴她。PW11 承認 D1 隱瞞自己已婚
C 一事令她很不高興,討厭對方如此對待自己,但並沒有因此而令她產 C
生報復的心態,出庭作證誣陷 D1。
D D
E E
G. 辯方案情
F F
DW (韋炳巨)
G G
H 167. DW 現年 55 歲,現職修理樹木師傅,在 1990 年代曾在星 H
I
藝工作大約 2 至 3 年,當時知道星藝有承接維他奶的工程。後來,DW I
離開星藝,與朋友合伙開設另一間公司「文鏵膠片裝飾」,即文鏵。
J J
當時,文鏵有承接維他奶的工程,但數量不多。後來,DW 和朋友拆
K 伙。自此之後,文鏵由 DW 獨自經營。商業登記顯示文鏵於 2009 年 K
L 2 月 20 日開設,由 DW 獨資經營53。直至 2015 年 1 月 5 日,DW 開 L
設另一公司力火,亦是由他獨資經營。文鏵和力火的公司規模不大,
M M
只有他一人運作,彼此的業務性質相同。他之所以開設力火,目的是
N N
希望分攤維他奶的工程,與及分薄報稅的款項。
O O
168. 大約 2009 年,文鏵承接維他奶工程的初期,維他奶的聯
P P
絡人叫「榮哥」。那時 DW 還未認識 D1,大約 3 年之後,維他奶有
Q Q
一名叫 Thomas Chan 的人(即 D1)聯絡他,由那時起開始認識 D1。
R 文鏵所承接的維他奶工程包括安裝廣告招牌、清潔招牌、翻新招牌, R
及遇颱風之後急需清拆招牌等工程。在他和榮哥合作的期間,榮哥會
S S
T T
53
證物 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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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他安裝新招牌的地址,要求他到現場「度尺」睇位,隨後 DW 會
C 即時報價。如有些較為複雜要繪圖的工程,則要稍後才報價。每當文 C
鏵承接維他奶的工程,他只會口頭報價,不會提供書面報價單,除非
D D
是一些較為複雜要繪圖的工程才有正式書面報價單。即使由他本人製
E E
作的報價單,他是不會簽名及蓋上公司印章。他自行用簿仔或紙張紀
F 錄自己度尺後的招牌尺寸及報價,以便日後向維他奶開出發票之用。 F
DW 有提供文鏵的空白報價單範本給榮哥,因為自己外出工作時沒有
G G
電腦,因此口頭報價之後讓榮哥自行製作文鏵的報價單,這樣又可以
H H
方便自己。他是容許別人代他填寫和製作報價單,製作之後對方亦無
I 需要提供副本給他作紀錄。以上是在 D1 入職之前,他和榮哥的合作 I
J
的方式。 J
K K
169. 直至 D1 接替榮哥之後,DW 指雙方的合作方式大致相同。
L DW 仍然只會以口頭或 WhatsApp 方式報價,由維他奶自行使用文鏵 L
M
的報價單範本製作報價單。他發票所示的工程費不會偏離報價單的價 M
錢,除非報價後有附加工程。他在 2015 年開設力火時,DW 亦提供
N N
力火的報價單範本給維他奶,但忘記給予何人。口頭報價之後,DW
O 不會理會維他奶會否使用他的報價單範本。然而,他不會就同一工程 O
P 分別以文鏵和力火兩間公司向維他奶報價。 P
Q Q
170. DW 記得 D2,但忘記何時認識她,或何時開始與她聯絡。
R 在 D1 升職之後,DW 開始與 D2 聯絡。自此以後,DW 與 D1 甚少聯 R
S 絡。DW 習慣將招牌的尺寸寫在自己的一本簿仔上。如果沒有簿仔在 S
身,他便將資料寫在紙上,或者反問 D2 有關資料,她通常以電郵或
T T
傳真方式回覆他。DW 有時會忘記自己是以文鏵或力火的公司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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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亦會反問 D2 自己是用那間公司報價。一般而言,D2 通常用電話或
C WhatsApp 聯絡他,通知他到何處量度招牌的尺寸。完成度尺之後, C
他便向 D2 口頭報價。假若項目工程的難度較高,價錢方面相對來說
D D
會較貴,例如 10 萬或 8 萬。無論如何,就每一項工程,他一定向 D2
E E
口頭報價。
F F
171. DW 指,就文鏵和力火在業務上的分配,以金額來計算,
G G
文鏵佔 60%,力火則佔 40%。他記得大約在 2015 年開設力火之後,
H H
DW 分身不暇承接維他奶的工程,於是介紹星藝承接該些工程。做法
I 是由 DW 負責度尺,然後通知星藝報價,取得星藝報價之後再由 DW I
負責將星藝的報價單電郵給維他奶。DW 亦有提供星藝的空白報價單
J J
範本給維他奶,PW6 是知道此事的。DW 過往曾替星藝以手遞、口述
K K
及電郵方式提供報價單給維他奶,但不會以星藝名義報價。DW 指,
L 文鏵和星藝的辦公地址不同,也不是同一辦公室,但他曾利用星藝地 L
M
址作收信用途。 M
N N
172. 主問時,DW 指就維他奶的廣告招牌工程,DW 一般所收
O 取的是製作及安裝費或維修費,但在一些情況之下,例如最初期到現 O
場「視察」和「度尺」,又或是颱風後到現場視察招牌的狀況,維他
P P
奶不會就他前期做的功夫給他額外的費用。因此,他過往試過完成「視
Q Q
察」和「度尺」之後,維他奶最終卻沒有將工程判給他。DW 認為這
R 種情況並不理想,曾就此事向 D1 投訴。最後,D1 想出一個解決方法 R
S 能令 DW 得到金錢上的回報。當時,D1 提議 DW 向維他奶開出一張 S
日期為 2016 年 4 月的發票(證物 P513),項目的描述為「外判幫工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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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招牌服務」,銀碼為 36,000 元。就證物 P513 發票上所收取的服
C 務,DW 有以下說法: C
D D
(1) 證物 P513 發票所顯示的「$1,500x24 天(4 月份)」
,
E E
「24 天」是代表該月份文鏵替維他奶工作的總日數;
F F
(2) 「$1,500」是代表每天 Frankie 的人工加 DW 為維
G G
他奶所做的工作;
H H
I
(3) DW 沒有就該項服務和維他奶簽約;及 I
J J
(4) 發票上沒有寫上該月份他所提供的服務細節,也沒
K 有提及他曾檢查過的商戶名稱。 K
L L
173. DW 指,證物 P513 所指的「外判幫工檢查招牌服務」包
M M
括如下:
N N
(1) 為招牌工程前往商戶現場進行視察和度尺;
O O
P (2) 颱風後到商戶現場視察招牌的狀況;及 P
Q Q
(3) 由文鏵安排一名員工 Frankie 協助維他奶工作,跟
R R
隨維他奶的司機外出幫忙送貨、協助清潔招牌、視
S 察燈箱/招牌等工作等。如 Frankie 看到有殘舊或具 S
T 危險性的廣告招牌需要維修時,他會通知或拍照給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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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DW 到場視察之後認為有需要維修的話,他就
C 再就維修費向維他奶報價。 C
D D
174. 自 2016 年 4 月開始,文鏵每月繼續向維他奶收取該筆「外
E E
判幫工檢查招牌服務」費用,維他奶一直按發票上所示的銀碼支付該
F 項費用給他,直至 2019 年 10 月 3 日 DW 被廉政公署拘捕。DW 指, F
該項目的收費是以每日工作來計算,但已經忘記每月的實質工作日數
G G
及收費。
H H
I 175. DW 指,在承接維他奶工程期間,他曾以電話、電郵及 I
WhatsApp 與一名叫「阿珊」的人(即 PW11)聯絡,但他們二人從未
J J
見過面。D1 曾透過 D2 說 DW 的設計不太好,要將廣告招牌的設計
K K
交給 PW11 做。雖然對方「搶」走了自己的生意,但他不介意,因為
L 設計始終不是他的強項。他不知道 PW11 與 D1 的關係,也沒聽過 L
WCG 這間公司。除了工作之外,他與 D1 和 D2 沒有其他關係,也從
M M
沒有提供利益給維他奶任何一個人。
N N
O 176. DW 指,證物 P443 的 2333 頁是一張由力火開出的發票, O
日期為 2017 年 4 月 26 日,上面有公司印章及他本人的簽名。該項工
P P
程是為「生利士多(大埔大尾督)」進行翻新維他奶廣告招牌工程,
Q Q
DW 形容該項工程不算太複雜,但應該需要繪圖,但報價方式則忘記
R 了。假若他就該項工程是以口頭方式報價,他是容許維他奶將發票內 R
容寫在力火的報價單的範本上。單看證物 P444 的 2334 頁就「生利士
S S
多(大埔大尾督)」工程的報價單,他不能分辨得到是他還是維他奶
T T
為他所做的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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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77. 盤問下,DW 同意從事戶外廣告招牌製作時,他是需要到 C
客戶現場視察和度尺,方能估算製作及安裝的工程費用。如果是較偏
D D
僻的新客戶,DW 會向對方收取「巡查費」或「車馬費」,作為他出
E E
外視察的費用。然而,DW 從沒有向維他奶收取該筆費用,原因是維
F 他奶是一間大公司,他當然希望從維他奶承接更多工程,所以不會計 F
較該筆費用。他和榮哥合作時,承接工程的數目相對較少。後來 D1
G G
接替之後,DW 出外視察的次數越來越多,但往往又沒有取得工程來
H H
做。因此,DW 開始向 D1 投訴過往沒有向維他奶收取「視察」和「度
I 尺」費。所以,D1 最後提議 DW 每月收取證物 P513 的項目費用,以 I
彌補 DW 出外視察但最終卻承接不到工程的損失。
J J
K K
178. 自 D1 上任之後,DW 承接的工程項目越來越多。DW 指,
L 從維他奶承接的工程項目佔他本人兩間公司,文鏵和力火的總生意額 L
達 9 成以上。最初,D1 找他合作時,DW 只有文鏵一間公司,但後來
M M
維他奶的工程越做越多,他要開設力火來分攤從維他奶承接工程所得
N N
的工程費用。自 2019 年 10 月 3 日,DW 被廉政公署拘捕之後,已經
O 再沒有得到維他奶的任何工程。他公司每月只有 1 至 2 單生意,最後 O
他不得不轉行做散工。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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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盤問下,DW 指當他開出發票時,他是依據自己的簿仔或
R 紙張上的資料填寫。即使是較複雜的工程,他不一定提供書面報價單。 R
由於他是口頭報價,擔心 D2 記不下,所以會提醒對方寫下來。他知
S S
道自己能否成功承接維他奶的工程是由 D1 負責批核。DW 同意即使
T T
聯絡人是 D2 也好,D2 還要向 D1 請示,決定工程是否判給文鏵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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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 否認他的工程費用是先交由 D1 決定之後才出發票,也否認從沒
C 有向 D2 口頭報價。 C
D D
180. 覆問下,證物 P513 中所指的「24 天」是 Frankie 在維他
E E
奶工作的日數。DW 同意他本人並非替維他奶進行了 24 天的巡查,
F 但只要維他奶有人叫他做,他就會去做。而且,他和 D1 之間的協議 F
是即使 DW 巡查不足 24 天,DW 仍然可以收取 36,000 元的費用。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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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一般法律指引
I I
181. 在達致裁決之前,本席提醒自己,控方要在毫無合理疑點
J J
之下證明每項控罪的每一個犯罪元素,任何合理疑點的利益須歸於
K D1。身為被告人,他不需要證明任何事情。 K
L L
182. 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本席有權從已經獲得證明的事實,去
M M
推論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本席謹記,推論必須是唯一合理和不可抗
N 拒的推論。但另一方面,當作出推論時,本席是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 N
O 況所加起來的累積效應。 O
P P
183. 本席獲告知 D1 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因此會作出
Q 適當的指引,即他犯罪的傾向性較低。D1 現面對 3 項控罪的審訊, Q
R
本席必須就每一項控罪分別考慮對他不利和有利的證供,然後作出個 R
別和獨立的裁斷。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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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D1 行使了他的權利,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本席
C 不會因此而對他有任何不利的考慮。然而,終審法院在 Li Defan & C
Another v HKSAR (2002) 5 HKCFAR 320 提到,某些證供明顯地需
D D
要一些解釋時,法官完全有權視被告人未有在宣誓下提供解釋作為增
E E
強可從控方案情中作出的推論。在不少上訴庭的案例曾引述 Li
F Defan 一案,例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卓庭 CACC 33/2017,上訴 F
庭在第 71 段引述 Li Defan 案時指:
G G
H H
「…當然,上訴人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但當上訴人的行為極不尋常,
該些不尋常行為極須解釋,而上訴人不作任何解釋時,法庭會較容
I 易對他作出不利的推論。」 I
J J
185. 另一例子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官心陽 [2022] 2 HKLRD
K 1083,上訴庭在第 37 段曾引用 Li Defan 一案指出:- K
L L
「…在申請人選擇不作供來解釋該些不合理的事項時,法庭
M 可以利用申請人的“緘默”來強化針對他的不利推論。…」 M
N N
I. 法律原則
O O
P 控罪一及控罪二「串謀使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P
Q Q
186. 在普通法,串謀是初步犯罪行為。構成串謀罪行的元素是
R 同意犯罪的協議,而非真正作出犯罪行為。所以只要兩名或以上人仕 R
S
協議進行違法行為或以非法手段進行合法行為,便足以構成串謀犯法 S
罪。構成串謀犯法的行為是串謀者的動作、說話及表現證明他們已達
T T
成犯法的協議,而協議一達成,串謀罪行亦已達成,即使協議最終沒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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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實行。當一名串謀者和他人達成協議犯法後,罪行已屬完成,而串
C 謀者再不能以退出作為答辯理由。當串謀協議達成後,其他人可以事 C
後加入協議,該些事後加入的串謀犯和原本的串謀犯同樣有罪。有些
D D
舊串謀犯會退出,有些新串謀犯會加入,但串謀協議仍是同一串謀協
E E
議54。
F F
187. 串謀的協議可以一般由直接證據,例如會面紀錄上的招
G G
認去證明,亦可以由法庭根據環境證供與及事實基礎去推定。最後要
H H
證明串謀的存在,一般都會從共謀者為了達至他們之間明顯而共同的
I 目的而所作出的種種行為去推斷。 I
J J
188. 在本案中,控方所倚賴的是 D2 及 PW10 兩名共謀者的證
K K
供,以指證另一名共謀者 D1 為提出串謀協議的主腦及其罪行。因此,
L 本案的核心議題取決於 D2 及 PW10 二人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在 L
評核 D2 的證供時,本席謹記,她是以「污點證人」的身份出庭作供。
M M
縱使她在本席前已經承認本案的控罪一及控罪二且承認相關案情,本
N N
席只會考慮本審訊呈堂的證據,絕不會因為她經已認罪而推論其證供
O 是可信可靠。本席必須加倍小心和謹慎,特別提高警覺,小心考慮她 O
會否為了減刑,及/或為了推卸或減低自己的罪責而誣衊 D1。PW10
P P
則是以「獲免予起訴」 的身份作供。本席同樣地提醒自己,考慮她會
Q Q
否有為著自身利益及/或對 D1 不利的動機。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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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文及另 4 人 CACC293/2009 第 82 至 85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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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就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控方必須證明 D1 是「代
C 理人」,他「使用」「任何收據、帳目或其他文件」,而有關文件是 C
「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
D D
述」;他是「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該文件,及他是「明知」該
E E
有關文件「是意圖用以誤導其主事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3)條
F 項下的罪行並非欺騙,而是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55。 F
G G
190. 本案不爭議的是,D1 是其僱主維他奶的代理人,維他奶
H H
則是其主事人,控罪一及二所涉及的文件分別是 30 份報價單及 38 份
I 戶外廣告招牌巡查報告。控方不單要證明 D1 使用有關文件的意圖是 I
欺騙維他奶,更要證明他明知有關文件是意圖用以誤導維他奶。
J J
K K
控罪三「欺詐」
L L
19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詠安 [2019] HKCA 616 一案,上
M M
訴庭在第 28 段說明欺詐罪的罪行元素如下:
N N
O (1) 蓄意或罔顧地作出欺詐的作為(包括言語和行為)
; O
P P
(2) 意圖詐騙;
Q Q
(3) 作為誘使了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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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健 FACC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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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導致(i)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ii) 該
C 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相當可能 C
會蒙受不利。
D D
E E
192. 終審法院於 HKSAR v Chan Kam Ching ( 陳鑑清)[2022]
F HKCFA 7, FACC 10/2021 釐清了欺詐罪的罪行元素,並裁定「不誠實」 F
並非欺詐罪的罪行元素,強調控方必須證明被控人有詐騙的意圖。終
G G
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指出:「不誠實」和「欺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
H H
法律概念,故不應該視「欺騙」包含了「不誠實」這元素。「不誠實」
I 針對的是一個人的心思意念,而「欺騙」則重因果關係56。 I
J J
193. 就控罪三,控方所倚賴的是另一名以「獲免予起訴」身份
K K
作供的 PW11。曾大律師在最後陳詞中指,辯方基本上對她的證供沒
L 有太大爭議。無論如何,本席於考慮 PW11 證供之可信性時,已顧及 L
她是以「獲免予起訴」身份作供,同樣地小心評估她的證供。
M M
N N
J. 證供評估及分析
O O
194. 在達至裁決之前,本席已經小心考慮過控方的證供以及
P P
雙方的陳詞,即使在本裁決理由書之中,本席無詳細提及某些證供或
Q Q
事項,又或者沒提及到控辯雙方所提出的某個論點,這並不代表本席
R 沒有考慮過,或忽略了那些的事項。本席緊記曾大律師在最後陳詞提 R
出的批抨和論據。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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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判詞第 136 至 15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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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95. 本席現逐一分析各項控罪的證供。 C
D D
J1. 控罪一
E E
J1.1 採購政策是否適用於 OAT?若然是,OAT 能否偏離相關政策行
F F
事?
G G
H 196. 控方的證供主要來自 PW1、PW3 及 PW5,他們所述的採 H
購政策與證物 P24 和 P25 所列明的相符。本席接納他們為誠實可靠
I I
和可信的證人,他們的證供互相支持和吻合。本席接納自 2017 年 6
J J
月開始,不同採購金額有不同的報價單數目的要求,即 a) 少於 15,000
K 元的只需 1 份報價單;b) 15,000 元至 50,000 元的需要最少 2 份報價 K
單;及 c) 50,000 元以上的需要最少 3 份報價單。
L L
M M
197. 然而,曾大律師認為以上的採購指引/政策不適用於 OAT。
N 辯方對證物 P24 採購指引的條文有以下詮釋:「Vendor」(賣家)是 N
未被選擇的賣家,而「Supplier」(供應商)則是已被採用的供應商。
O O
在選擇「Supplier」之前,先要檢查相關的「Vendor」過往是否和維他
P P
奶有生意來往。曾大律師指,選擇供應商的流程只需要最少每年做一
Q 次,而非每次進行採購時也要「貨比三家」,否則會費時失事。從該 Q
R
指引段落 7 可見,「重覆購買(re-order items)是可豁免額外報價, R
因此指引並非適用於每一次採購,而是定期進行篩選供應商的程序」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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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大律師指,文鏵、力火及 WCG 三間供應商早已成功通過「貨
C 比三家」的要求,成為該指引下的「已選定供應商」。因此,OAT 可 C
在一年之內重複地使用上述 3 間供應商,無需要再尋找別的供應商進
D D
行價格比較。那即是說,OAT 無需要就每項工程或同一項工程向其
E E
他賣家(「Vendor」)索取報價。即使採購指引/政策適用於 OAT,
F D1 作為部門主管,他亦有權選擇供應商和批核例外的情況。 F
G G
198. 本席不認同曾大律師的陳詞。首先,根據 PW1 的證供,
H H
採購政策是適用於 D1 所管轄的 OAT,強調負責採購的同事必須跟從
I 公司政策,索取相應數量的報價單,並沒有例外的情況。除非該同事 I
提供合理解釋索取不到額外報價單的原因,否則必須按照公司的政策
J J
行事。PW1 以上的說法是得到 PW3 及 PW5 的證供所支持。
K K
L 199. 如 PW3 所說,採購政策的目的是要通過價格的比較,以 L
保障公司利益為依歸。員工須要以公司的利益為大前提,不同供應商
M M
自然有不同的報價,這做法方能達到價格的競爭性。當被問及是否價
N N
低者得時,PW3 指要視乎供應商是否能夠滿足,與及提供維他奶所要
O 求的服務和需要。在這前設之下,平衡所有利弊之後,這就會是價低 O
者得。即使 1 萬元以下的採購,員工必須要有報價單。本席認為,由
P P
此可見,報價單是必須的,並非如辯方所說可用口頭報價代替。
Q Q
R 200. 當被問及關於索取多少份報價單是否存在彈性時,例如 R
採購銀碼為 50,000 元以上,員工能否不遵從採購政策而只是索取 1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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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辯方書面陳詞第 182 至 19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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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報價單,PW3 回應指這是會發生的情況,但要視乎採購項目和需
C 求,且要考慮市場上是否只有唯一一個供應商,而同時間亦沒有其他 C
供應商能夠提供相同服務或物品。如員工不跟從採購政策行事,他亦
D D
必須要有明確清晰的證明,且須要再向上級申請。
E E
F 201. 本席留意到 PW3 提及的價格比較有 PW5 的證供所支持。 F
在關鍵時間,PW5 曾為市場營銷部總監,D1 的直屬上司。本席知道
G G
PW5 在維他奶任職的時間相對較短,不太記得採購政策的具體內容,
H H
但他知道如某些採購超過某個銀碼時,員工皆要「貨比三家」。通過
I 價格比較之後,如有供應商提供相同的服務,當然會用價低者得的方 I
法,以最低價錢得到最好的服務,避免讓自己朋友或熟悉的人得益。
J J
K K
202. 辯方力陳,證物 P24 內的「Re-order items」(重新訂購產
L 品) 或「重複購買」正是指涉案的製作及設計廣告招牌的工程,因此 L
可免除 OAT 搜尋額外報價。本席認為曾大律師無疑是對「重新訂購
M M
產品」的定義有所誤解。理由很簡單,從審計部的發票清單可見,所
N N
有涉及的工程項目遍佈港九新界離島多個不同區域的士多辦館,例如
O 有西貢的安記士多、大浪灣的棠記士多、荃灣的源興超級市場、大嶼 O
山的海景酒家等等,所製造/翻新或設計的是不同尺寸的廣告招牌。
P P
試問在這種情況之下,又怎可能說成「重複訂購產品」或「重複購買」
Q Q
的工程?辯方的論據必然是不能成立的。
R R
203. 本席沒有忽略到 PW3 曾經提及,市場營銷部的採購工作
S S
有其獨特性和時間性,因此可自行直接採購,而無需要經由 PW3 的
T T
採購部門負責。即使如此,PW3 指市場營銷部仍然須要遵從採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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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只有在緊急採購的情況下,市場營銷部主管才可自行決定是否
C 偏離採購政策而行。小心考慮相關證供之後,本席認為審計部發票清 C
單上的項目是一般涉及士多辦館的製作及設計廣告招牌的工程,而尋
D D
找合適商戶安裝廣告招牌乃是 OAT 長期進行的職責,並非是偶一為
E E
之。因此,本席認為相關工程不可能被界定為急切性。再者,文鏵、
F 力火及 WCG 絕非是 PW3 口中所指在市場上唯一一個能夠提供製作 F
及設計廣告招牌服務的供應商,最起碼同時間已經出現了文鏵、力火
G G
及 WCG 三間不同供應商。因此,即使市場營銷部具有獨特性和時間
H H
性,本席認為這方面不會改變 OAT 要遵從採購政策的事實。基於以
I 上所述,本席肯定 D1 不可能有權偏離採購政策行事。 I
J J
204. PW1、PW3 及 PW5 三人均不若而同地強調採購時要「貨
K K
比三家」的重要性。辯方力陳,文鏵、力火及 WCG 均是早已通過「貨
L 比三家」的「已選定供應商」,因此 OAT 有權在一年之內重複使用 L
M
該三間供應商而無需找別的公司格價。首先,本席認為此等做法既不 M
能體現維護公司利益的重要性,亦有機會或容易產生利益輸送等問題。
N N
不要忽略的是文鏵和力火兩間公司均是由 DW 一人獨自經營,而 D1
O 更在 WCG 這間供應商有權益,可從維他奶承接工程的款項獲得利潤 O
P 分成。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肯定文鏵、力火及 WCG 並非辯 P
方所指的「已選定供應商」。
Q Q
R 205. 本席接納 PW3 所指,採購指引/政策是適用於所有部門的 R
S 員工,並放在維他奶的內聯網,以供各員工隨時自行上網查閱,以確 S
保採購政策保持透明度。D1 身為市場營銷部下兩個組別的主管,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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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0 年加入維他奶直至審查入職已有 9 年時間,以他在維他奶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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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的工作經驗,他必然清楚知悉相關指引/政策適用於 OAT,除非有
C 合理理由而不遵從,與及得到上司的批准。多名證人強調格價或「貨 C
比三家」的重要性是要保障公司的利益,主要目的是要通過價格比較,
D D
令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如有不同的報價單,根據或切合公司的需要,
E E
在市場上聯絡不同的供應商,從而引入競爭,好等給維他奶一個競爭
F 性的價格。本席認為此乃顯而易見之事,D1 不可能會忽略的。 F
G G
206. 小心考慮上述的證供之後,本席裁定採購政策無疑是適
H H
用於 OAT,如 OAT 選擇偏離相關政策行事,必須要提供合理理由與
I 及須向上級申請。 I
J J
J1.2 D1 曾否指示及教導 D2 和 PW10 製作涉案報價單
K K
L 207. 就上述議題的爭議,如前所述,D2 和 PW10 證供的可信 L
性及可靠性至為重要。在考慮她們二人的證供時,本席沒有忘記她們
M M
分別是一名污點證人及以「獲免予起訴」的身份作供。她們二人絕對
N N
是有動機和可能誇大甚至揑造一些證供去誣告 D1 以博取進一步的减
O 刑。然而,這並非表示污點證人的供詞不可信或毫無價值。 O
P P
208. 在考慮本案的所有證供時,本席須以務實的態度去處理
Q Q
辯 方 對 控 方 證 人 可 信 性 的 批 評 。 正 如 R v Kwong Wing On &
R Another HCMA 574/1996 一案高等法院司徒敬法官(當時官階)中所 R
說,以顯微鏡的方式去審視證人的證供,必然會出現矛盾、遺漏及出
S S
入等,法庭應該以務實的態度去處理對證人的可信性的批評,及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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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是否有關鍵及重大的不一致說法、難以置信之處或遺漏,會導致或
C 應會導致審裁者質疑證人在主要事實上的可信程度。 C
D D
209. 小心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與及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裁定
E E
D2 和 PW10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就 D1 如何教導她們製作虛假報價
F 單的事項上,她們的證供在整體上是一致及互相吻合的。本席接納 D2 F
及 PW10 二人的的證供為事實所在。整體而言,本席認為 D2 和 PW10
G G
二人在重要環節上並沒有出現互相矛盾的地方。她們對 D1 的指控內
H H
容是不謀而合的。本席認為 D2 並非一名完美的證人,但曾大律師對
I 她作出的種種批評不足以影響其證供的可信性。本席接納她已經盡力 I
憑記憶就自己所見所聞如實向法庭交代。另外,本席留意到 PW10 以
J J
直接踏實的態度作供,並無任何弄虛作假,沒有絲毫誇大其詞而對 D1
K K
有任何不利的表現。對於一些她無法記憶的細節,她是不會胡亂猜度。
L 本席接納 PW10 所指,她不會將一些不肯定的事情或說話而講述為 L
M
D1 的所為,從而達到指證 D1 的目的。 M
N N
210. 本席沒有忽略曾大律師對 D2 的各種批評,例如 PW10 說
O D2 曾叫她幫忙找文件交給審計部查閱,包括證物 P440 審計部發票清 O
單上的報價單,辯方批評既然 D2 說她一向沒有向 DW 索取報價單,
P P
為何她還要 PW10 幫忙尋找文件出來?就此,本席留意到審計部的發
Q Q
票清單上的供應商除有文鏵和力火之外,還有其他供應商的報價單,
R 例如 WCG 和綠葉58。根據控方的案情,WCG 和綠葉的報價單是真實, R
S 並非虛假的。因此,D2 要求 PW10 幫忙找文件出來實屬不足為奇, S
T T
58
證物 P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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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清單上確實有可能存在真實的報價單,綠葉是一個例子。本席
C 不會因此而對 D2 證供的可信性產生任何懷疑。 C
D D
211. 另外,曾大律師質疑 D2 在庭上的證供與她在 2019 年 10
E E
月進行的錄影會面內容有出入,例如在錄影會面中被問及到 D1 要求
F 她製作報價單的過程,當時在記項 480,D2 是這樣說「好似話 check F
三年就做,有就做,冇就唔做囉」59。曾大律師指,該記項充份顯示
G G
D1 只是要求 D2 將報價單找出來,而非指示她製作虛假報價單。當
H H
D2 在庭上被問及到該句說話的意思時,她表示已不太明白自己當時
I 表達的是什麼,相信是指 D1 要求她尋找 3 年的報價單出來,有就將 I
報價單列印出來,如果沒有報價單的話,她要製造虛假的報價單出來。
J J
D2 重申,D1 確曾指示她和 PW10 二人虛構報價單上的資料。而且,
K K
當她們完成製作之後,D1 還表示報價單的數量不夠,要求 D2 再做。
L L
212. 就此,本席留意到 D2 在 2019 年 10 月 3 日當天分別在上
M M
午和下午進行了兩次錄影會面,記項 480 是出現在上午的錄影會面,
N N
歷時差不多 2 小時。本席認為由該次錄影會面直至她在庭上作供那天
O 相隔了足足 5 年時間,本席認為 D2 對該記項沒有太大記憶是可以理 O
解的。事實上,如前所述,審計部的發票清單上除有文鏵和力火兩間
P P
公司之外,還有綠葉及 WCG,D2 要找尋所有可能是真實的報價單出
Q Q
來也不足為奇。單看記項 480,本席認為沒有帶出任何特別意思。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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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證物 D5 第 8 頁記項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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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辯方亦批評 D2 指她不知道「維他奶」的採購政策,亦從
C 來沒有向 DW 索取報價的說法是不合乎邏輯及常識60。另外,本席沒 C
有忽略到辯方提及,PW1 作供時曾說如 D2 索取不到足夠的報價單數
D D
目,她需向 D1 解釋原因,由 D1 決定是否可以偏離指引而行事。因
E E
此,曾大律師認為 D1 是有權不跟從採購政策。首先,曾大律師要弄
F 清一點的是 D2 並非出於其個人理由而不去索取足夠的報價單數目, F
而事實是 D1 指示她無需這樣做。要知道的是,自 2013 年 8 月 D2 再
G G
次加入維他奶,成為 D1 的下屬之後,她一直按照 D1 的指示工作,
H H
對 D1 是絕對服從的。D2 作供時提到她害怕給 D1 責罵,因為當自己
I 做錯事時,D1 非常大聲地責罵她,令到全部人也聽到,她曾因此而 I
J
痛哭,D1 不會為她遞上一張紙巾。 PW10 作供時亦同意 D1 較「惡」 J
和做事急躁,對 D2 非常嚴厲。PW10 同意 D2 是害怕 D1 的。又正如
K K
富成的 PW7 作供時提到,他與 D1 聯絡最多,即使 D1 升職之後,情
L L
況亦是一樣。PW7 解釋 D2 只是做文書工作,傾談生意則由 D1 負責。
M 在處理文件的事宜上,PW7 只會與 D1 聯絡,D2 只是幫忙做些「頭 M
頭尾尾」的工作。 由始可見,D2 在工作上往往都是聽從 D1 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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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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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214. 本席接納 D2 所指,除非有 D1 的指示,她從沒有就廣告 P
招牌的工程向 DW 索取報價單。本席接納其中的原因是 D2 本身並不
Q Q
熟悉採購政策。即使她的職責是向供應商索取報價單也好,本席認為
R R
兩者並沒有衝突的。更重要的是,本席接納自她入職之後,D1 已經
S 明確指示她將所有關於廣告招牌的工程交給 DW 處理。因此,這是不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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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辯方書面陳詞第 19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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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存在曾大律師所說,D2 須向 D1 申請批准偏離採購政策行事的情
C 況。本席認為辯方的說法是本末倒置。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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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有關辯方傳召的證人韋先生 DW,本席對他的證供有以下
E E
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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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W 一方面大方地說將他趕不及做的維他奶工程介
G G
紹給星藝,叫對方向維他奶報價。然而,星藝的報
H H
價單卻是透過他本人將星藝的報價單交給維他奶。
I 本席實在難以明白他的做法為何要那麼迂迴曲折。 I
如果他真的分身不暇,無時間承接工程,他大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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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 PW6 直接將報價單交給維他奶,而非經由他遞
K K
交。DW 解釋是他害怕星藝搶他的生意,所以星藝
L 報價單需要經由他提交給維他奶,這樣才能知道發 L
生什麼事。本席認為,既然他是如此擔心的話,當
M M
初他又何解要將工程介紹給 PW6?須知道的是當
N N
維他奶收到星藝報價單之後,維他奶自然有機會將
O 日後的廣告招牌工程交給星藝做,而不會再找 DW。 O
星藝很有可能成為 DW 的競爭對手。DW 在盤問之
P P
下又改口說 PW6 是他多年的朋友,不怕對方搶他
Q Q
的生意。再者,DW 一方面說自己貪方便連自己公
R 司的報價單也要維他奶員工代勞,為何還有時間為 R
S 了星藝,使用不同方式替星藝以手遞、口述及電郵 S
形式提供報價單給維他奶?本席認為 DW 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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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圓其說,前後矛盾,不值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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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 DW 說他曾要求 PW6 將星藝的空白報價單範本交 C
給他,然後由他代為轉交給維他奶,更說 PW6 是同
D D
意這樣做的。然而,根據 PW6 的證供,他指所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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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的報價單只有他自己一人製作,報價單上的資料
F 是由他填寫,不會是空白的。PW6 確認星藝給維他 F
奶的報價單是經由 DW 轉交,他相信交給 DW 的是
G G
紙張的報價單,而非電腦檔案版本。他沒有印象是
H H
否曾經交過電腦檔案版本的報價單給 DW,但重申,
I 他從沒有委託及批准任何人代他或以星藝名義報 I
價,也不容許他人使用星藝的報價單,包括 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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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接納 PW6 的證供為事實所在。DW 作供時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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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星藝報價單的範本是交給 D1,而非榮哥。星藝的
L 報價單範本最終是儲存在 D1 的電腦中,其儲存別 L
M
的供應商的報價單的目的何在?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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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當被問及為何將星藝報價單的範本交給維他奶時,
O DW 回應指他又是貪方便而已。就此說法,本席實 O
在不明白星藝報價一事與 DW 本人有何關係,為何
P P
要方便他做事?盤問下,DW 指他沒法解釋為何要
Q Q
將星藝的報價單範本交給維他奶,但他記得確實是
R 維他奶要求這樣做。本席認為 DW 的說法實在欠缺 R
S 邏輯,不合情理。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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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W 作供時說,他知道星藝最終有成功承接維他奶
C 的生意來做。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根據 PW6 的證 C
供,他曾按 DW 的建議向維他奶報了 2 至 3 次價,
D D
但星藝從沒有成功取得任何維他奶的工程來做。自
E E
此之後,PW6 放棄沒有再向維他奶報價。本席接納
F PW6 的證供。毫無疑問,DW 的說法是信口開河, F
完全不可信。
G G
H H
(5) 主問時,DW 一時說較為複雜要繪圖的工程才會提
I 供正式書面報價單,盤問時又說即使較為複雜的工 I
程也不一定提供書面報價單;
J J
K K
(6) DW 說,就一般製作廣告招牌的工程,他只向 D2 口
L 頭報價,不會提供書面報價單,甚至連自己兩間公 L
司的報價單範本也交給維他奶自行處理,原因是他
M M
貪方便。本席認為 DW 的說法不合情理,也不可信。
N N
理由如下:
O O
(i) DW 從維他奶承接的工程數目佔文鏵和力火
P P
兩間公司總業務的 90%,他怎可能為了貪方
Q Q
便而將兩間公司的報價單範本交給「米飯班
R 主」的員工代為填寫? R
S S
(ii) 本席認為報價單上的資料無疑是要清楚及準
T T
確地反映每項廣告招牌工程的細節,例如招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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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A A
B B
牌尺寸和款式、商戶名稱和地址與及工程費
C 用等等重要資料。然而,DW 將此重任交給一 C
個外行人負責(即 DW 口中的 D2),這樣的
D D
安排令人質疑,怎麼會大集團公司的員工替
E E
一間小型工程公司代為填寫報價單上的資料?
F 本席認為 DW 的說法不合情理; F
G G
(iii) DW 說他是向 D2 口頭報價,他本人是用簿仔
H H
自行紀錄招牌尺寸價錢等資料,如忘記帶簿
I 仔的話,則用紙仔代替。如他連紙仔也遺失了 I
的話,他更會反過來向 D2 查問相關資料。本
J J
席認為 DW 向 D2 口頭報價的說法是不可信;
K K
L (iv) 正如他在主問時,對證物 P2334 的報價單, L
DW 連自己也分辨不到是自己製作還是由維
M M
他奶代他製作。即使是 DW 親自發出報價單,
N N
他又不會在報價單上簽名或蓋上公司印,連
O 他本人也難以分辨某一張報價單是否由他本 O
人製作,或是由維他奶代勞。本席認為若然真
P P
的如此,萬一報價單上的資料有錯或稍有誤
Q Q
差,導致不必要的爭拗,責任由誰人負責。更
R 何況 DW 同時獨資經營兩間公司,承接的同 R
S 樣是維他奶的廣告招牌工程。當被問及如何 S
決定是用文鏵或是力火的名義承接工程時,
T T
DW 說他是「一邊做一邊決定」,原因是有報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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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A A
B B
稅的考慮。本席認為 DW 的證供滿口謊言,
C 有違常理。 C
D D
216. 考慮了 DW 的證供,本席認為唯一合理解釋就是 DW 與
E E
D1 的關係匪淺。正如 DW 作供時同意,他能否成功取得工程是取決
F 於 D1。本席認為無疑是 D1 容許 DW 不用向維他奶提供報價單,並 F
且容許 DW 繞過 D2 直接向他報告工程項目的價錢。待相關工程完成
G G
之後,DW 將發票交給 D2,由 D2 交給 D1 簽名批核,再由財務部付
H H
款。就 DW 與 D1 的關係匪淺這一點,本席並非毫無根據,理由包括
I 如下: I
J J
(i) 主問時,DW 指自 D1 在 2015 年升職之後,他開始
K K
與 D2 聯絡,與 D1 甚少接觸。然而,廉政公署發現
L 他在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間一直透過 WhatsApp 與 L
D1 聯絡。他透過 WhatsApp 多次將有關文鏵和力火
M M
承接維他奶工程的發票傳送給 D1。除工程發票之
N N
外,DW 還透過 WhatsApp 每月將維他奶的付款月
O 結單傳送給 D1 查看。該月結單列明的內客包括相 O
關工程的銀碼,與及相關工程是由文鏵抑或力火負
P P
責。DW 解釋原因是要向 D1 證明他已完成工程,
Q Q
要與 D1「對數」。本席認為,如果 DW 認為完工
R 後維他奶沒有付款,他大可以直接與維他奶財務部 R
S 反映,又或是通知 D2,由她代為跟進。他何解要將 S
所有發票和付款月結單交給 D1 查閱?他的維他奶
T T
接洽人難道不是 D2 嗎?盤問下,DW 否認工程費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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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A A
B B
要由他和 D1 相討決定之後才開出發票。本席認為
C DW 的做法相當可疑,作供時含糊其詞,不盡不實, C
前後矛盾;
D D
E E
(ii) 除以上文件之外,DW 還將其兩間公司文鏵和力火
F 每月所賺取的利潤、人工、車資和材料等資料告知 F
D1。DW 解釋這是應 D1 的要求才這樣做,因對方
G G
表示想做生意,要知道 DW 兩間公司的賺蝕情況。
H H
毫無疑問,DW 和 D1 二人的關係確實是非比尋常;
I I
(iii) DW 強調 D1 自 2015 年升職之後,他與 D1 甚少接
J J
觸。然而,根據 DW 的證供,他在大約 2016 年就
K K
維他奶沒有給他「視察」和「度尺」的出差費而向
L D1 投訴。最終,D1 為他想出解決辦法能令他有金 L
錢上的回報,建議 DW 發出證物 P513 有關「外判
M M
幫工檢查招牌服務」的發票。由此可見,本席認為
N N
他一直以來仍然和 D1 保持緊密的聯絡,無疑 DW
O 是企圖淡化他與 D1 之間的關係。 O
P P
217. 小心考慮 DW 的證供之後,本席認為他的說法全是無稽
Q Q
之談,荒謬至極的謊話。本席認為 DW 沒有如實地交代證供,拒絕接
R 納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R
S S
218. 就控罪一,辯方基本上沒有爭議以下事項:
T T
U U
V V
- 90 -
A A
B B
(1) 在審計部於 2019 年 5 月要求 OAT 提供文件之後,
C D1 曾與 D2 及 PW10 開會; C
D D
(2) 開會期間,D1 從他的電腦打開了一個文件檔案,並
E E
向 D2 及 PW10 二人展示一張某工程公司的報價單
F 範本;及 F
G G
(3) D1 當時指示她們二人利用報價單範本製作報價單
H H
出來。
I I
219. 曾大律師指,當時 D1 從電腦取出報價單範本的目的,只
J J
是要求 D2 及 PW10 二人根據真實資料「補回」相關報價單出來,因
K 為 D2 絕對曾向 D1 說報價單不齊全一事,所以 D1 才會指示她們「補 K
L 回」相關的報價單以作記錄,而非指示她們製作虛假紀錄。 L
M M
220. 首先,本席不明白為何 D1 在他的電腦內儲存了多間供應
N 商的空白報價單範本。如果 D1 真的如辯方所指,他根本不知道 D2 N
O 曾經向哪一間公司索取報價,又或者 D2 告訴他報價單不齊全的事, O
那麼 D1 又怎知道儲存在他電腦的 4 間供應商的報價單範本,即文鏵、
P P
力火、星藝及富成是適用於 D2?按辯方的立場所說,D1 不可能知道
Q Q
D2 所需要的供應商是誰。為何 D1 要向她們二人展示一些他不知道
R 是否適用的報價單範本呢?本席認為,如 D2 真的向 D1 表示報價單 R
不齊全的話,D1 大可以將此事如實告知審計部,而並非提供一些報
S S
價單範本給她們「補回」資料。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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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A A
B B
221. 再者,如真的如辯方所說,D2 可能是已丟棄或遺失報價
C 單等理由,繼而在 D1 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製作虛假報價單,本席認 C
為她實在無必要再編造 D1 在審視涉案報價單之後因發現數目不足要
D D
求 D2 再做的情節。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不接納辯方所指,
E E
D1 要求 D2 及 PW10 製作的目的是報價單不齊全或已被 D2 丟棄的說
F 法。 F
G G
222. 曾大律師又指,D2 更有理由是本案的始作俑者,原因是
H H
索取報價是 D2 的責任,她不單止找不到所有涉案報價單,更從審計
I 部得知相關的採購政策,誤以為自己破壞了採購政策,擔心受到兇惡 I
的 D1 責備,因而使用及指使 PW10 使用其它公司的報價單(不一定
J J
是範本)製作假文件。小心考慮曾大律師的陳詞之後,在缺乏實質證
K K
供之下,本席認為辯方以上的指控毫無根據。
L L
223. 辯方又指,向供應商索取報價單並非 D1 的工作,他根本
M M
不會知道 D2 曾經向哪一間公司索取報價,就算看到相關的虛假報價,
N N
亦不一定能夠察覺或知道那些是虛假報價單61。本席留意到曾大律師
O 曾盤問相關證人有關 D1 入職時收到的工作大綱62,嘗試將 D1 與索取 O
報價單的責任分離。辯方的立場似乎是說,D2 所做任何關於索取報
P P
價單的事宜與 D1 無關。正如 PW2 作供時指出,她從事人力資源部
Q Q
門,不計算維他奶在內已工作 20 多年,員工的工作大綱不可能涵括
R R
S S
T T
61
見辯方書面陳詞第 205 及 206 段
62
證物 P12 及 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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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A A
B B
所有工作細節。本席認為,辯方所指的工作大綱畢竟只是概括交代 D1
C 的職責,不可能具體列出 D1 每一項的工作細節和相關責任。 C
D D
224. 即使如此,證物 P14 工作大綱的其中一段提及到 D1 要負
E E
起管理和領導的角色。本席認為 D1 作為 OAT 的主管,即使索取報
F 價單的責任落在 D2 身上,他作為 D2 的直屬上司,必然有責任向下 F
屬講述正確的採購程序和指引,不可能因工作大綱沒有提及而袖手旁
G G
觀,將自己置身事外。更重要的是,本案的關鍵並非是 D2 曾否遺失
H H
或丟棄之前的報價單,而是在於 D1 有否指示和教導 D2 及 PW10 二
I 人製作虛假報價單出來,以供審計部查閱。 I
J J
225. 曾大律師一方面說 D2 絕對有將報價單不齊全的事告知
K K
D1,因此 D1 才將報價單範本交給她「補回」資料,但一方面卻說 D2
L 可能發現自己一直沒有遵從相關政策行事,害怕 D1 發現之後責備她 L
而自行製作虛假報價單。本席認為辯方的立場自相矛盾,自圓其說。
M M
如果 D2 真的怕 D1 責備的話,為何她又可勇敢地向 D1 承認報價單
N N
不齊全一事?即使 D2 承認怕被 D1 責罵,但並不代表她因為怕責備
O 而自行作出製作虛假報價單的決定。要知道的是,審計部要求 OAT O
提交文件的對象是負責管理 OAT 的 D1,而非其下屬 D2。本席認為,
P P
D2 犯不著冒風險自行製作虛假報價單,為的只是怕 D1 責備?本席
Q Q
認為,如果 D2 害怕 D1 責備,她就更加不會如此大膽隱瞞 D1,自行
R 製作虛假報價單出來。D2 無必要這樣做,且亦沒有誘因要這樣做。 R
S 本席肯定她是收到上司 D1 的指示才會這樣做。本席拒絕接納辯方對 S
D2 在這方面的指控。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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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A A
B B
226. 本席在庭上耳聞目睹 D2 作供時的舉止神態,認為她並非
C 「話頭醒尾」的人,但整體而言,本席信納她已經將所有事情如實地 C
向法庭交代,不相信她是為了自保或減刑而堆砌無中生有的事情誣蔑
D D
D1。她的證供在重要環節上有 PW10 的證供支持。本席不認為她們的
E E
證供有什麽不合理或內在不可能的地方。小心考慮 D2 及 PW10 證供
F 之後,本席不認為辯方提出對她們的批評是關鍵,或難以置信的情況 F
致令法庭要質疑她們在事實上的可信程度。
G G
H H
227. 本席肯定 D1 清楚知道 DW 從來沒有就文鏵和力火負責
I 的廣告招牌工程向 D2 提供報價單,又或向 D2 口頭報價。直到 D2 從 I
DW 收到發票之後,她方知道相關工程的銀碼,然後將發票交給 D1
J J
簽名,批核後再由 D2 交給財務部安排付款。本席接納 D2 所說,她
K K
按 D1 的指示沒有向 DW 索取報價單。她從不知道有文鏵、 力火及其
L 他公司報價單範本的存在。本席肯定,D1 是為了應付審計部的要求 L
M
才把 4 間供應商的報價單範本交給 D2 和 PW10,然後按照他的方法, M
將虛假報價單製作出來,以供審計部查閱,試圖掩飾一直沒有依從採
N N
購政策行事的是他本人,而非 D2。
O O
228. 本席作出以下事實裁定:
P P
Q Q
(1) 大約 2019 年 5 月,當審計部對 OAT 展開審查時,
R D1 曾就此事接見 D2 和 PW10;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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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 開會期間,D1 打開了他電腦 Share Drive 內的一個
C 文件夾,內儲存了 4 間供應商的空白報價單範本, C
分別有文鏵、 力火、 富成及星藝63;
D D
E E
(3) D1 教導她們二人先找出審計部所要求的相應發票,
F 然後將發票上的內容抄寫在報價單範本上; F
G G
(4) 下一步是就同一工程製作第二張報價單,從 D1 提
H H
供的其餘 3 張報價單範本內挑選其中一張來製作;
I I
(5) 額外製作的報價單內容需要依照原先發票的內容
J J
作基礎;
K K
(6) 就填寫銀碼方面,則要原先發票的銀碼不同,但要
L L
以該銀碼作基礎,然後再將銀碼調高或調低,不可
M M
以與原先的相差太大;
N N
(7) 額外製作的日期要較發票上的日期提早 1 至 2 個月;
O O
P P
(8) D1 要求她們二人在一星期內完成;
Q Q
(9) D2 和 PW10 按 D1 的方法合力分工製作額外報價單
R R
出來;
S S
T T
63
D2 在作供時只能記得文鏵、力火和星藝這三間公司,說不到第四間公司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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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0) 完成製作之後,D2 將做好的報價單交給 D1;
C C
(11) 其後,D1 發現有些工程的報價單數目不足,要求 D2
D D
再做;及
E E
F
(12) D2 最終按 D1 的指示下完成,並將所有涉案 30 份 F
報價單交給 D1 處理。
G G
H 229. 基於以上的裁定,本席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 D1 必然清楚 H
I
知道採購政策同樣是適用於 OAT,OAT 不可以偏離相關政策行事。 I
本席肯定他清楚文鏵、力火及 WCG 並非是如辯方所指的「已選定供
J J
應商」而可在一年之內豁免向其他供應商就同一工程索取額外報價單。
K K
230. 本席留意到 D2 及 PW10 在交代 D1 要求超過某一個銀碼
L L
時要額外製作多於一份報價單時,D2 只能說出在某些情況下要製作
M M
2 至 3 張不同供應商的報價單,而 PW10 則說出就銀碼為 50,000 元以
N 下要製作 2 張不同供應商的報價單。本席認為這一點並非關鍵性,況 N
O 且二人在交代銀碼為 50,000 元以上要製作 3 張的說法是一致的。因 O
此,本席認為不會影響二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P P
Q 231. 本席沒有忽略辯方所指,在審計部調查之後,OAT 索取 Q
R
報價的程序打回原形,更顯示 D1 根本從來沒有提出採購政策的報價 R
要求64。曾大律師亦多次強調,審計部要求 OAT 提交的其中一份文件
S S
T T
64
辯方書面陳詞第 20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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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為 OAT 的工作流程。該流程多次提及索取報價的程序65,曾大律師指
C 若果 D1 確曾指示 D2 不用索取報價單的話,他又怎會指示 D2 及 PW10 C
製作工作流程時多次提及報價的程序?本席認為此論點站不住腳,即
D D
使工作流程內的資料是由 D1 提供也好,這不能代表 D1 必然按工作
E E
流程做事。而且,該份流程明顯是 D1 應審計部的要求而後期指示 D2
F 及 PW10 製作出來的。這一點與本席的裁斷不存在任何衝突,也不影 F
響 D2 及 PW10 證供的可信性。
G G
H H
232. 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裁定 D1 確實指示及教導 D2
I 和 PW10 製作涉案 30 份報價單,以供審計部查閱。 I
J J
J1.3 涉案報價單是否對維他奶有利害關係,與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
K K
錯誤或欠妥的陳述
L L
233. 控罪一涉案的 30 份報價單表列在文件 MFI-1,辯方沒有
M M
爭議控方在書面陳詞第 263 段所指,控罪中所指的 30 份報價單,其
N N
中雖有部份屬真實,即由 WCG 及綠葉發出的報價單,但這些真實的
O 報價單應連同其他虛假的文華及力火的報價單一起看,因為他們屬於 O
某一項工程或發票的相關報價單,提供相關報價單的目的是顯示就某
P P
項工程曾索取過多於一間公司的報價單,令維他奶看來 OAT 曾就工
Q Q
程價錢作出比較,以保障維他奶利益。因此,該 30 份報價單,雖然
R 其中有部份為真實的,但整體來說,30 份報價單均為虛假文件。 R
S S
T T
65
P439 (2315 至 23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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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234. 本席接納 PW5 所說,他不容許有員工製造虛假報價單,
C 若他發現有此情況出現,相關的工程項目不會得到他的批核。 C
D D
235. 基於以上的裁定,毫無疑問,D1 沒有遵從採購政策行事,
E E
透過格價保障維他奶的利益。身為代理人,D1 無疑損害其主事人維
F 他奶的利益。從 D1 指示 D2 及 PW10 二人製作報價單的方法可見, F
例如將後期製作的報價單日子較原先發票的推前 1 至 2 個月,價錢可
G G
調高或調低,但與發票所示的銀碼不能相差太遠等,與及 DW 本人同
H H
意他不會就同一工程項目分別以文鏵及力火兩間公司報價,本席裁定
I 以上種種情況充份顯示涉案 30 份報價單對維他奶有利害關係,與及 I
在要項上載有虛假、 錯誤或欠妥的陳述。
J J
K K
J1.4 D1 是否知悉涉案報價單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
L L
236. 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裁定 D1 必然清楚知悉 30 份涉案報
M M
價單的內容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目的顯然是為了
N N
應付審計部的審核,才指示 D2 及 PW10 二人後期製作出來,而非由
O 相關供應商提供給維他奶的真實報價文件。 O
P P
J1.5 D1 是否明知及意圖與 D2 和 PW10 一同串謀使用涉案報價單誤
Q Q
導維他奶
R R
237. 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D1
S S
指示及教導 D2 和 PW10 如何製作 30 份看來是由文鏵、力火、星藝及
T 富成發出的報價文件。本席肯定 D1、D2 及 PW10 彼此之間存有一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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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由 D1 提出製作虛假報價單的協議,三人達成一個協議及把協議付諸
C 實行,意圖使用該些虛假報價單欺騙主事人維他奶。 C
D D
238. 本席肯定 D1 必然清楚知悉該些報價文件是對維他奶有
E E
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 錯誤或欠妥的陳述,但仍然使用相
F 關報價單,並呈交給審計部,藉此誤導審計部相信該些文件是真確的 F
報價文件。
G G
H H
239. 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控罪一的
I 所有元素,D1 罪名成立。 I
J J
J2. 控罪二
K K
J2.1 文鏵曾否向維他奶提供定期戶外廣告招牌的巡查服務
L L
M M
240. 本議題之背景源自一張由文鏵於 2016 年 4 月開給維他奶
N 的發票證物 P513,上面收費項目寫上「外判幫工檢查招牌服務」,並 N
向維他奶索取一筆 36,000 元(每天$1,500 x 24 天)的款項。該發票蓋上
O O
印有來自市場營銷部兩名人員分別在“Checked by”和“Approved by”
P P
一欄簽名的印章。PW4 為財務部經理。她確認維他奶於 2016 年 5 月
Q 26 日已經向文鏵支付該發票上的款項,並將該發票資料輸入 SAP, Q
R
包括發票號碼。 R
S S
241. 事緣是審計部對 OAT 展開審查期間從 SAP 發現證物
T P513 的存在,並且維他奶一直向文鏵支付該項服務費用直至 2019 年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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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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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66。因此,審計部透過 Florence 在 2019 年 5 月 16 日向 D1 及 D2
C 發出了一封電郵,要求 OAT 提交一項「巡查表 or inspection reports C
(from Man Wan for the signage inspection service)」,以供審查。
D D
E E
242. 雖然 Florence 沒有在本審訊作供,本席細看證物 P440 的
F 上文下理,該電郵看似是 Florence 與 D1 和 D2 傾談之後所發出的。 F
按字面理解「巡查表 or inspection reports (from Man Wan for the signage
G G
inspection service)」,審計部要求 D1 提交的是由文鏵擬備的廣告招
H H
牌巡查表或巡查報告。按審計部發出該電郵的背景,作為電郵的收件
I 者及 OAT 的主管,本席認為 D1 清楚知道審計部所要求上述文件的 I
性質。
J J
K K
243. PW1 作供指,她從 SAP 發現 OAT 每月給予一筆「外判
L 幫工檢查招牌服務」費給文鏵,但她不確定文鏵何時開始進行相關的 L
巡查工作,不知道工作項目的詳細內容。以證物 P513 發票作例子,
M M
PW1 不清楚文鏵是否在 2016 年 4 月期間真的派人進行了 24 天的巡
N N
查工作。盤問下,PW1 同意她是從 Florence 口中得知文鏵有擬備巡查
O 報告,但由於審計部發現從 OAT 收到的巡查報告明顯是後期製作出 O
來,PW1 質疑文鏵實際上是否提供相關服務。覆問下,PW1 說她是
P P
依賴 OAT 提交的巡查報告的內容,以知悉文鏵是否確實進行相關服
Q Q
務。以她的了解,OAT 是將巡查戶外廣告招牌的工作外判給文鏵,並
R 且將每月的巡查情況寫在報告內。她預期巡查報告的內容是全部真確 R
S S
T T
66
即 DW 被廉政公署拘捕的時間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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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A A
B B
的。從 OAT 收到的巡查報告中,PW1 沒有發現文鏵派人巡查的工作
C 資料。 C
D D
244. 如前所述,控方的立場是文鏵從來沒有向維他奶提供相
E E
關服務,也沒有向維他奶提交任何巡查報告或紀錄。因此,在考慮文
F 鏵是否向維他奶提供相關服務之前,本席認為有必要探討當初 DW 向 F
維他奶發出證物 P513 的來龍去脈,以了解文鏵所收取該項目的實際
G G
性質和目的。
H H
I 245. 主問時,DW 說就維他奶的廣告招牌工程,他往往收取的 I
只有安裝費或維修費用,當中不包括外出「視察」和「度尺」的出差
J J
費。然而,有些情況是他事前已做了「視察」和「度尺」,又或是颱
K K
風過後到商戶現場視察招牌的損毀狀況之後,最終維他奶卻沒有將相
L 關工程判給他。DW 指,之前他和榮哥合作時每年承接的工程只有 2 L
至 3 宗,維他奶始終是一間大公司,他沒有計較,只是較為偏遠的地
M M
方才向維他奶收取「車馬費」。然而,自 D1 接替榮哥之後,這種情
N N
況開始經常發生。DW 認為情況不理想,於是向 D1 投訴沒有收取「視
O 察」和「度尺」出差費的情況。D1 於是替 DW 想出一個解決方法, O
就是叫他向維他奶收取一筆「外判幫工檢查招牌服務」費,即證物
P P
P513 發票所示的費用。
Q Q
R 246. 就證物 P513 所示的「外判幫工檢查招牌服務」費,DW R
有以下說法:
S S
T T
(1) 該筆服務費是他和 D1 協議之後得出來的;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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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2) 二人沒有就該項服務費簽訂任何合約; C
D D
(3) 該筆服務費還包括文鏵提供一名幫工 Frankie,以協
E 助維他奶工作,其工作包括送貨、清潔招牌,檢查 E
F
廣告燈箱的燈是否亮著的情況。如要維修的話, F
Frankie 通知及拍照給他。DW 到場視察後如要維修
G G
的話,DW 通知維他奶。如決定維修的話,DW 再
H H
向維他奶報價;
I I
(4) 除此之外,服務費用還包括 DW 本人出差「視察」
J J
和「度尺」費,及颱風後到場視察招牌狀況的費用;
K K
(5) 該筆費用是 D1 想出來的,好讓 DW 出差「視察」
L L
和「度尺」之後有金錢上的回報;
M M
N (6) 證物 P513 發票上所指的 1,500 元是包括 Frankie 和 N
他本人的人工;
O O
P P
(7) 每天收取的 1,500 元當中有 750 元是給 Frankie,有
Q 時 DW 會給他加班費; Q
R R
(8) 自 2016 年 4 月之後,DW 一直持續每月向維他奶收
S S
取相關費用直至 2019 年 10 月;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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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9) 第一張就該筆費用的報價單是由他製作的,之後他
C 再沒有提供報價單; C
D D
(10) 他每月所收取的金額有所不同,要視乎工作日數而
E E
定;
F F
(11) 當被問及每月收取的日數是如何計算出來,DW 指
G G
是按照 Frankie 在維他奶開工的日數而決定,每日
H H
收取的 1,500 元已經包括 DW 自己的人工;
I I
(12) 自 2016 年 5 月開始,DW 自行紀錄 Frankie 的開工
J J
日數,然後以口頭方式將工作日數告知 D1;
K K
(13) 他沒有在證物 P513 交代自己做過什麼工作;
L L
M M
(14) 他已經記不起每月向維他奶收取的費用金額;及
N N
(15) 他已經記不起每月的工作日數。
O O
P 247. 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認為 DW 和 D1 二人協議的 P
Q 巡查服務費的原意無疑是與「巡查」及 Frankie 的人工無關。根據 DW Q
的證供,他和 D1 之間最初協議訂立該筆服務費的原意,無疑是 D1
R R
為了解決 DW 出差之後沒有金錢上的回報而想出的收費項目,根本
S S
與「巡查」無關。DW 更指該筆費用還包括 Frankie 的人工,計算該
T 筆費用的方式是以 Frankie 在維他奶工作的日數為基礎。本席認為該 T
筆出差費何解會變作為以 Frankie 工作日數為指標的費用。毫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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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最初訂立該筆費用的原意是 DW 怕蝕底免費替維他奶出差之後得不
C 到金錢上的回報,於是在 D1 的建議下想出來的收費項目,實際上根 C
本與定期「巡查」廣告招牌的工作無關,更遑論說由文鏵擬備的巡查
D D
表或巡查報告。即使按 DW 的說法,本席認為該筆服務費用充其量是
E E
維他奶認為有需要維修招牌時,DW 才會按指示到場視察,而絕非替
F 維他奶定期巡視全香港維他奶廣告招牌的狀況。 F
G G
248. 本席認為 DW 作供時含糊其詞,不盡不實,例如盤問下,
H H
控方質疑證物 P513 所示的 24 天根本並非他本人巡查廣告招牌的日
I 數,DW 同意控方的說法,並且吞吞吐吐說「唔多唔少果個數,我唔 I
係日日都去,或日日都唔去」。DW 承認證物 P513 所示的 24 天實際
J J
是 Frankie 在維他奶開工的日數。
K K
L 249. 不要忽略的是,根據 DW 的證供,他說承接維他奶的工 L
程越來越多,更要在 2015 年 1 月開設力火分攤工程,甚至將星藝介
M M
紹給維他奶。本席認為,既然 DW 忙到不可開交,那麼他為何還要投
N N
訴沒有出差視察和度尺費用?按 DW 的說法,既然他是如此忙碌的
O 話,他根本亦無暇為維他奶提供所謂的巡查招牌服務。DW 不單止對 O
所謂的「巡查」沒有作出詳細的紀錄,例如巡查日期、時間和地點,
P P
亦沒有紀錄「巡查」之後的檢查結果。DW 甚至承認他和 D1 之間已
Q Q
經達成協議,即使他本人沒有進行 24 天的「巡查」,DW 仍然可以
R 收取 36,000 元的款項。本席認為 DW 的說法前後矛盾,有違常理, R
S 作供時完全是避重就輕,沒有誠實地將事實向法庭說出來。本席拒絕 S
接納他的證供。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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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曾大律師力陳,證物 P513 所指的「巡查」費是包括文鏵
C 幫工 Frankie 所負責做的巡查,原因是 Frankie 有跟隨司機 PW8 一同 C
外出進行巡查服務,因此證物 P513 所指由文鏵提供的巡查服務並非
D D
無中生有。小心考慮辯方的陳詞,本席不接納辯方的論據。要知道的
E E
是,審計部要求的是「巡查表 or inspection reports (from Man Wan for
F the signage inspection service)」,即是要求由文鏵所進行及擬備的廣 F
告招牌巡查報告,而非由維他奶員工 PW8 負責的巡查。兩者是有明
G G
顯的分別,本席認為不能夠將兩者混為一談。
H H
I 251. 本席不同意辯方所指,文鏵在證物 P513 提供的巡查服務 I
是由文鏵 Frankie 所負責,理由如下:
J J
K K
(1) 根據 DW 的證供,文鏵自 2016 年 4 月開始向維他
L 奶收取該筆巡查服務費,然而 PW8 加入維他奶的 L
年份為 2017 年;
M M
N N
(2) 在 PW8 入職之前,Frankie 是不用開車,也不用外
O 出工作。當時 OAT 將送貨或贈品的工作交給特雜 O
組或外判,他們只會負責送貨,不會做其他工作;
P P
Q Q
(3) 在 PW8 還未入職之前,OAT 沒有司機,因此就維
R 修招牌的事宜,只會待商戶主動通知時才會跟進。 R
由此可見,Frankie 又怎可能在 2016 年 4 月至 2017
S S
年 PW8 加入維他奶這段時間,可跟隨司機外出,並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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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以文鏵的名義代為進行檢查服務?辯方的論點明
C 顯是站不住腳; C
D D
(4) 即使 PW8 加入維他奶之後,他本人進行的招牌巡
E E
查工作只是佔他的工作比例大約 1/3 至 1/4,通常是
F 送貨時順道檢查,又或是有商戶主動聯絡維修,又 F
或有高層經過看到招牌狀況之後通知 OAT。因此,
G G
PW8 不會安排特定時間進行巡查工作。本席接納
H H
PW8 的證供為事實所在,且有 D2 及 PW10 的證供
I 所支持。由此可見,即使是 PW8 本人,他亦不會每 I
天或定期巡視廣告招牌的狀況,大多數是他送貨/贈
J J
品給商戶時順道檢查;
K K
L (5) PW8 通常透過 WhatsApp 與 D2 及 PW10 聯絡,報 L
告廣告招牌的狀況與及將維修招牌的相片上傳至
M M
WhatsApp 群組。PW8 指 Frankie 並非是 WhatsApp
N N
群組的成員,而 PW10 亦指她從來沒有收到由
O Frankie 或其他人發送的廣告招牌相片;及 O
P P
(6) 證供顯示 Frankie 只是 PW8 的助手,他主要職責只
Q Q
是跟車,清潔廣告招牌與及拍照。根據 D2 的證供,
R PW8 的司機職位在他 2017 年入職之前一直懸空了 R
一段時間。如控方所指,OAT 根本沒有司機送貨,
S S
連基本的「順道視察」也沒有,更遑論定期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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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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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接納 D2 所說,即使 PW8 入職之後,D1 亦說
C 過 PW8 工作忙, 所以不用他巡查或填寫報告。 C
D D
252. 本席不會否定 Frankie 的存在,接納他是文鏵的員工,並
E E
以外判幫工的身份在維他奶工作。然而,在 PW8 入職之前,Frankie
F 是不用外出工作,其工作範疇局限於送貨到維他奶的其他部門等雜務。 F
直至 PW8 加入維他奶,Frankie 所負責的範疇僅限於跟車搬貨,或是
G G
與 OAT 成員參與大型活動。本席認為 Frankie 充其量只是清潔燈箱,
H H
或當 PW8 駕駛時不方便,Frankie 才會替對方暫時填寫 A3 巡查表格。
I 因此,本席認為,按以上的種種情況,Frankie 在維他奶的工作範疇絕 I
不可能被演譯成由文鏵替維他奶所進行的定期巡查服務。
J J
K K
253. 本席肯定該筆所謂的「外判幫工檢查招牌服務」費是一項
L 巧立名目的收費,實際上是 D1 為了應付 DW 的投訴而想出「補貼」 L
DW 的方法,同時間又可以由維他奶代文鏵支付 Frankie 的人工。毫
M M
無疑問,按 DW 所指,該筆服務費所包含的範圍根本與定期檢查招牌
N N
服務扯不上任何關係。
O O
254. 本席沒有忽略辯方曾在庭上向 D2 播放了一段錄音67,用
P P
以證明 D1 曾經在 2017 年 3 月和人事部同事開會,討論 OAT 人手不
Q Q
足的問題,當時 D2 也在場。D2 作供指,她對該次會議完全沒有獨立
R 記憶。本席不明白辯方呈上該段錄音的用意,相信是用以證明 OAT R
需要聘請外判員工分擔職務。本席看不到該段錄音對本案有何幫助。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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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辯方證物 D3, 謄本為 D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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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按辯方的立場,如果自 2016 年 4 月開始,OAT 已經將巡查廣
C 告招牌的工作外判給文鏵負責,D1 又何需要在 2017 年 3 月和人事部 C
開會反映人手不足的問題呢?
D D
E E
255. 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裁定文鏵在所有關鍵時間
F 沒有為維他奶提供定期巡查廣告招牌/燈箱的服務。 F
G G
J2.2 D1 曾否指示及教導 D2 和 PW10 製作涉案的巡查報告
H H
I
256. 從上文的分析和本席裁定的事實,本席肯定於 DW 和 D1 I
訂立證物 P513 收費協議的原意根本並非是與「巡查」有關。因此,
J J
當 D1 收到審計部的要求時,他清楚知道文鏵實際上沒有替維他奶提
K 供定期巡查招牌服務,更遑論是由文鏵擬備的巡查報告。本席認為唯 K
L 一合理推論就是,D1 指示及教導 D2 和 PW10 二人製作一份看來是 L
由文鏵擬備的戶外廣告檢查報告,並且要求她們在一星期之內完成。
M M
本席留意到 MFI-2 所表列的 38 份虛假巡查報告是由 2016 年 4 月開
N N
始,該月份正正是文鏵向維他奶開出的第一張「外判幫工檢查招牌服
O 務」發票的日子。本席認為這一點足以證明 D1 清楚知道審計部所針 O
對的是證物 P513 的發票,繼而要求 OAT 提交由文鏵擬備的巡查報
P P
告。本席肯定 D1 清楚知道審計部要求的並非由 PW8 送貨時順道檢
Q Q
查,或是由 PW8 所填寫的 A3 巡查表格。本席接納 D2 所指,她按 D1
R 的指示在 PW10 的協助之下完成巡查報告的製作。當時 D2 沒想起 A3 R
巡查報告的存在實屬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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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曾大律師曾批評 D2 的證供,指當被問及 D1 有沒有指示
C 她製作虛假巡查報告時「亂填」,她在盤問時分別說「有」及「沒有」。 C
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認為當 D2 回答「沒有」時,她無疑是
D D
沒有掌握問題的意思而作答。綜覽 D2 在庭上所作證供的上文下理,
E E
她由始至終是交代 D1 如何教導她製作虛假巡查報告。本席接納 D2
F 解釋指她自己不太明白曾大律師的問題,因此作出了不同的答案。她 F
重申 D1 確有指示她「亂填」。
G G
H H
258. 辯方另質疑 D2 在第二次錄影會面(記項 735-753)中對廉
I 政公署說 2019 年 5 月時有約 5-6 份巡查報告,但已給自己丟掉了。 I
因此,曾大律師認為 PW10 製作涉案的巡查報告時,其實不是受到 D1
J J
所指示,而是受到 D2 的指示之下製造出來。盤問下,PW10 指她記
K K
不清當時情況是 D1 指示她及 D2 一起製作,還是 D2 請她幫忙製作。
L 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認為兩者並沒有衝突。本案的關鍵並非 L
M
是 D2 曾否丟掉過往的巡查報告,而是關鍵在於 D1 有否指示和教導 M
D2 和 PW10 去製作虛假巡查報告出來,以供審計部查閱。
N N
O 259. 如前所述,本席肯定的是 D1 清楚知道他不可能提交由文 O
鏵擬備的定期巡查報告,於是指示 D2 和 PW10 製作出來。PW10 在
P P
作供時已經清楚交代製作初期是由 D2 負責,但 D1 指示要一星期之
Q Q
內完成至少 2 年的巡查報告,於是她出手相助替 D2 完成製作。本席
R 肯定幕後指示製作涉案的巡查報告必然是來自 D1,而非 D2。 R
S S
260. 本席接納 D2 所指,製作完成之後,D1 發現相關巡查報
T T
告沒有填上日期,D1 再要求 D2 在每一份的巡查報告填上年份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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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D2 按 D1 的指示之下最終在每一份報告的右上角填上巡查的年
C 份和月份。審計部要求 OAT 提交文件的對象是 D1,而非 D2。本席 C
認為 D2 犯不著冒風險自行製作涉案的巡查報告。D2 無必要這樣做,
D D
且亦沒有誘因要這樣做。本席肯定 D2 和 PW10 是按 D1 的指示才會
E E
製作涉案的巡查報告。
F F
261. 本席接納 PW10 所說,PW8 每年只會就廣告招牌巡視一
G G
次,當時 D1 所要求的是她和 D2 二人製作一份每 2 至 3 個月定期進
H H
行的巡查報告。由於時間緊迫,PW10 最後協助 D2,幫忙完成 D1 所
I 要求的巡查報告。 I
J J
262. 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裁定 D1 確實指示及教導 D2
K K
和 PW10 二人製作涉案 38 份巡查報告以供審計部查閱。
L L
J2.3 涉案的巡查報告是否對維他奶有利害關係,與及在要項上載有虛
M M
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
N N
O 263. 曾大律師陳詞指,PW8 與 Frankie 一起外出巡查時,記錄 O
可從 WhatsApp 群組、送貨記錄及維修記錄推斷出來。D1 只是要求
P P
D2 及 PW10 把上述記錄整理,然後製作「巡查表 or Inspection Reports」
Q Q
出來給予審計部參考,並不構成欺騙意圖68。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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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見辯方書面陳詞第 22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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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正如本席之前的裁定,本席拒絕接納 DW 所指,在所有
C 關鍵的時間文鏵曾向維他奶提供定期巡查廣告招牌的服務。Frankie C
在維他奶擔當的工作範疇不可能被演譯成由文鏵替維他奶所進行的
D D
定期巡查服務。因此,辯方以上的論據不能成立。
E E
F 265. 本席接納控方在書面陳詞的第 267 段所指,D2 與 PW10 F
製作的巡查報告極其量只是基於 PW8 從 WhatsApp 中拍下的損壞(需
G G
要維修)的招牌,及維修招牌的發票,從而得到維修招牌商戶的地址/
H H
名稱,就是某商戶的招牌曾作維修,即 PW8 已查看過這招牌情況,
I 沒有維修過的便當作經已巡查過,且是正常的,便剔「正常」;至於 I
「巡查日期」,有照片的,便以發送照片日期當作巡查日期,但 D2
J J
及 PW10 亦明白, PW8 並非必定在同一天拍照便立刻 WhatsApp 照
K K
片給她們,所以有些「巡查日期」並不一定準確。如果找不到照片或
L 維修發票的紀錄,她們剔「正常」便是猜度下胡亂填上。PW10 說她 L
M
是基於「三個月內必須巡查了所有商戶」的基礎下, 以三個月為一套 M
的巡查報告,胡亂填上日期,以顯示三個月內每一個商戶看來曾經巡
N N
查過,好讓看到巡查報告的人相信有定期到商戶巡視廣告招牌,但事
O 實上並非如此。本席接納 D2 及 PW10 在交代如何製作巡查報告的證 O
P 供為事實所在。 P
Q Q
266. 辯方質疑相關巡查報告曾經有塗改的痕跡,曾大律師認
R 為若然是亂填一通,存心欺騙審計部,D2 根本無需作出修改,更不 R
S 需要兩個人,使用一星期不斷地翻查推算填寫69。本席接納 D2 所指,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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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見辯方書面陳詞第 219 及 221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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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製作過程中,會盡量找出 PW8 之前送貨的資料作參考,假若某
C 日有送貨便當作有巡查,如她找不到資料時便胡亂「剔」。PW10 作 C
供時亦指她會先查看有沒有招牌曾經進行維修,從而推算巡查的日子。
D D
由此可見,D2 和 PW10 在製作虛假的巡查報告時,確實有倚賴一些
E E
過往的真實資料作參考。本席接納 D2 所指,巡查報告真實的資料佔
F 20% 至 30%。如 D2 的證供所說,她有時會在巡查報告上填錯欄,在 F
日期上作出「剔」號,所以要作出修改。如果她不作修改的話,她恐
G G
防 D1 看到錯處時又會遭受責備。本席認為 D2 不可能發現有明顯錯
H H
處也不作修正。因此,D2 曾在巡查報告上對某些項目曾經作出修改
I 不足為奇。即使如此,正如控方在書面陳詞的第 268 段所指所指,D2 I
J
及 PW10 製作的巡查報告當中極大部份的內容也是她們胡亂填上的, J
因此內容是虛假的。姑勿論 D2 及 PW10 各自採用了什麼方法去製作
K K
涉案 38 份巡查報告也好,本席肯定該些巡查報告絕非是由文鏵擬備
L L
的巡查報告。
M M
267. 再者,本席裁定文鏵在所有關鍵時間根本沒有為維他奶
N N
提供定期巡查廣告招牌/燈箱的服務,但 DW 仍然一直持續向維他奶
O 收取該筆服務費直至 2019 年 10 月。本席接納 PW5 的證供所說,他 O
P 在市場營銷部任職營銷總監期間,作為 D1 的直屬上司,他從沒有聽 P
過巡查廣告招牌的工作由供應商負責,也沒有人向他提出要將該巡查
Q Q
工作外判。他本人亦沒有將該巡查工作外判。他不容許有員工製造虛
R R
假巡查報告,若他發現有此情況出現,相關的項目不會得到他的批核。
S S
268. PW5 指,證物 P513 發票的內容顯示該項「外判幫工檢查
T T
招牌服務」是指由文鏵派人去巡查維他奶的廣告招牌,而非由 O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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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同事進行。如文鏵事實上沒有派人巡查但又向維他奶收取該筆
C 36,000 元的巡查費用,這做法當然是不對的,原因是文鏵並不符合 C
“Good Received”的定義。如文鏵沒有提供巡查服務,文鏵是不應向維
D D
他奶收取任何費用。
E E
F 269. 綜合以上種種情況,本席裁定以上種種情況充份顯示涉 F
案 38 份巡查報告對維他奶有利害關係,與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 錯
G G
誤或欠妥的陳述。
H H
I J2.4 D1 是否知悉涉案的巡查報告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 I
J J
270. 從上文的分析和本席裁定的事實,本席肯定幕後指示製
K 作虛假的巡查報告必然是來自 D1,並且教導 D2 及 PW10 二人後期 K
L 製作的方法。本席不認為兩名證人有合作以假證供誣捏 D1 的表現。 L
本席裁定 D1 必然清楚知悉 38 份涉案巡查報告的內容在要項上載有
M M
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目的顯然是為了應付審計部的審核而將虛
N N
假的巡查報告製作出來。
O O
J2.5 D1 是否明知及意圖與 D2 和 PW10 一同串謀使用涉案的巡查報
P P
告誤導維他奶
Q Q
R
271. 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D1 R
指示及教導 D2 和 PW10 如何製作 38 份看來是由文鏵擬備的巡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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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本席肯定 D1、D2 及 PW10 彼此之間存有一個由 D1 提出製作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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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巡查報告的協議,三人達成一個協議及把協議付諸實行,意圖使用
C 該些虛假巡查報告欺騙主事人維他奶。 C
D D
272. 本席肯定 D1 必然清楚知悉該些巡查報告是對維他奶有
E E
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 錯誤或欠妥的陳述,但仍然使用該
F 些巡查報告,並呈交給審計部,藉此誤導審計部相信該些文件是由文 F
鏵親自進行及擬備的真確巡查報告。
G G
H H
273. 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控罪一的
I 所有元素,D1 罪名成立。 I
J J
J3. 控罪三
K K
J3.1 維他奶的利益申報機制及 D1 是否知悉相關申報機制的存在
L L
M M
274. 不爭事實的是,D1 自 2010 年 3 月開始加入維他奶直至
N 2019 年期間先後呈交兩張文件給人力資源部,分別為: N
O O
(i) 日期為 2010 年 3 月 22 日的「員工手冊」(2003 年 9
P P
月版次)認受書(證物 P8);與及
Q Q
(ii) 日期為 2016 年 4 月 8 日的「員工手冊」(2016 年 4
R R
月版次)簽收書(證物 P7)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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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上述兩張文件所表達的內容大致相同,即 D1 確認收到維
C 他奶「員工手冊」一本且會妥善保存直至離職時交回公司。兩張「簽 C
收書」亦特別清楚列明,舉例說,D1 在證物 P7 作出了以下陳述:
D D
E 「經詳細閱讀後,同意接受及遵守刊載於手冊內之各項條款 E
及守則。
F 本人清楚知道員工手冊共分為下列兩部份,內容涵蓋集團簡 F
介、僱用原則及政策、薪酬福利、員工關係、安全措施、員
G 工紀律及廉潔操守等範疇。 G
第一部份: 集團簡介及公司人力資源政策
第二部份: 集團紀律操守規範」(粗體字並非後加)
H H
I 276. 從以上的陳述可見,當 D1 選擇先後將兩張員工手冊的 I
「簽收書」交回人力資源部時,他必然清楚知悉員工手冊的內容,包
J J
括上述 2.4 段落的「利益衝突指引」,同意接受及遵守才在該兩張「簽
K K
收書」上簽名作實。不受爭議的證物 P22 及 P23,分別為 2003 年 9 月
L 版次及 2016 年 4 月版次的員工手冊(Staff Handbook),提及到維他奶 L
對員工利益衝突的指引。相關指引的內容大致相同,本席現就 2016
M M
年 4 月版次節錄如下:
N N
就 2016 年 4 月版次第二部份「集團紀律操守規範」第二章
O 「董事和員工的個人品德」 O
P 2.4 利益衝突指引 P
利益衝突是指董事或員工的個人利益與公司的利益互相違
背或存有衝突。 這種情況出現時,輕者會削減董事和員工
Q Q
對公司的忠誠,而重者則會衍生或導致賄賂或其他違法及/
或不正當行為。
R R
以下是董事或員工較常遇到的幾類利益衝突情況:
S S
-擁有與公司有商業來往的任何供應商、承包商或團體的財
務或其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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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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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董事或員工均有責任以公司的利益為依歸,避免牽涉在
C 利益衝突的情況或可能引致利益衝突的情況中。員工在與顧 C
客、供應商、承包商及同事在公事往還時應時常保持警覺,
D
確保不會負上「人情債」,引致日後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 D
如董事或員工或其直系親屬正從事或考慮從事一些與公司
有利益衝突或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事務、投資或活動,應事
E E
先以書面方式向公司如實申報及申請批准。」(粗體及底線
後加,以資強調)
F F
277. 曾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第 228 段指,PW2 在本案發生之
G G
後才加入維他奶出任人力資源部的主管。因此,她所提及的簽發員工
H H
手冊的程序只是按自己入職時的經驗,與及採用前人的做法。辯方認
I 為,PW2 在 D1 的個人檔案內找到證物 P7 和 P8(分別是 2003 及 2016 I
J
年 4 月 8 日的員工手冊認收書),但她並非向 D1 發出該些認收書的 J
人。因此,她不會知道當時 D1 收到員工手冊時是否即時填妥認收書,
K K
還是稍後才交還。
L L
278. 就此,本席接納 PW2 所指,作為人力資源部的主管,她
M M
會要求員工同意、明白及遵守員工手册內的條文,然後將認收書交回
N N
人力資源部。她不清楚前任者的做法是否和她所做的相同,但她入職
O 時的程序是與她所做的相同。因此,PW2 相信這是慣常的程序。 O
P P
279. 曾大律師認為,不是每一個僱員會閱讀員工手冊的所有
Q Q
部分,D2 便是一個實例。證物 P7 和 P8 本身不可能證明至毫無合理
R 疑點 D1 是熟讀員工手冊,尤其是上述 2.4 段落。 本席認為辯方的論 R
S
點完全不能成立。D1 是否即時填妥或稍後交還認收書根本並非重點, S
須知道的是員工是否有閱讀員工手冊,這是他的選擇,即使沒有閱讀
T T
或沒有熟讀相關內容,這並不代表該員工不用遵守員工手冊內的指引。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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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A A
B B
如前所述,D1 將已簽妥的證物 P7 和 P8 交回人力資源部足以證明他
C 如聲明所說,已經詳細閱讀,且同意接受及遵守刊載於手冊內之各項 C
條款及守則,包括「集團紀律操守規範」。
D D
E E
280. 辯方的陳詞是,根據員工手冊 2.4 段落,D1 應以書面方
F 式向維他奶申報其在“WCG”的利益及申請批准,但沒有訂明申報的 F
程序,亦沒有說明他需要向何人或何等部門申報。
G G
H H
281. 就指引沒有詳細交代書面申報的程序,本席接納 PW2 所
I 指,該員工須以書面方式向人力資源部作出申報,此乃慣常的做法, I
也是她入職之後的理解,絕非是她自行訂立的新做法。事實上,PW2
J J
本人過往收到很多來自維他奶員工有關利益申報的申請。
K K
L 282. 本席接納 PW2 所指,員工如遇有利益衝突的可能時,必 L
須要事先以書面方式向人力資源部申請。收到相關申請之後,人力資
M M
源部視乎情況而決定是否再請示 CEO。不論相關申請最終是否獲批
N N
也好,該員工提交的書面申報將被放回其個人檔案(P file)內,以作記
O 錄。 O
P P
283. 根據 PW5 的證供,他入職時為 D1 的直屬上司,確認有
Q Q
關利益衝突的事宜必須是以書面形式申報。他在職維他奶期間,市場
R 營銷部有一位較他高級的管理人員 Lana Chiu。當時 Lana Chiu 是市 R
場營銷部的顧問,她是不會參與部門日常的運作,只會偶爾在拍攝大
S S
型廣告片時出現。PW5 指自己接觸 D1 較少,因為 D1 管轄的範疇較
T T
為次重要優先項目(lower priority),他不清楚 D1 是否很多時向 L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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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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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u 滙報。PW5 同意,如 D1 需要就利益衝突作出申報,他可向 Lana
C Chiu、上司、人力資源部、甚至 CEO 作出的。 C
D D
284. 毫無疑問,本席認為上述 2.4 段落的指引清晰不過,如果
E E
員工正從事或考慮從事一些與公司有利益衝突或可能導致利益衝突
F 的事務,他應事先以書面方式向公司如實申報及申請批准。PW2 及 F
PW5 二人均清楚指出,如有利益衝突的申報,員工可以書面方式向人
G G
力資源部申報。就這方面的證供,他們二人是不謀而合的。
H H
I 285. 不爭事實是自 2010 年 3 月 22 日,D1 加入維他奶直至 I
2016 年 4 月 22 日 WCG 成立的日子,已在維他奶任職差不多 6 年時
J J
間,期間他由市場營銷部活動策劃經理到 2015 年 7 月晉升為市場營
K K
銷部兩個組別的經理。除了 D1 先後簽回兩張認收書給人力資源部,
L 確認他已經詳細閱讀及同意接受及遵守內有利益申報指引的員工手 L
冊之外,本席留意到證物 P25 採購政策的第 130 頁亦清楚列明「利益
M M
衝突」的條文,指採購人員不得從事與其採購職能密切相關的個人業
N N
務活動。由此可見,本席認為,D1 自 2010 年加入維他奶以來,一直
O 擔任管理階級人員的職位,以他的資歷和在維他奶累積的工作經歷, O
本席認為 D1 必然清楚知悉維他奶的利益申報程序,與及知悉若然發
P P
生任何利益衝突的事宜,他須以書面形式向上司或人力資源部申報。
Q Q
R J3.2 D1 有否向維他奶申報或披露其在 WCG 的權益 R
S S
286. 控方就本控罪所倚賴的其中一名證人是 PW11。曾大律師
T T
表示辯方對 PW11 的證供沒有任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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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87. PW11 是另一名特赦證人,獲得豁免起訴下作供。小心考 C
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信納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將自己所見、所知
D D
和記得的事情如實道出,並無弄虛作假。本庭接納 PW11 的證供為事
E E
實所在。就 PW11 的證供,有關 WCG 的運作,本席作出以下事實裁
F 定: F
G G
(1) PW11 自 2011 年認識 D1 後二人發展為情侶,D1 於
H H
2013 年向 PW11 提出分手,但二人仍然維持親密關
I 係; I
J J
(2) 由於 PW11 曾經修讀設計課程,在 2013 年至 2015
K 年期間,在 D1 的要求下,PW11 義務替維他奶做設 K
L 計工程。完成設計之後,她再以電郵方式將製成品 L
傳送給 D1;
M M
N (3) 大約 2015 年,D1 向 PW11 建議由 PW11 替他開設 N
O 一家公司承接維他奶工程項目; O
P P
(4) PW11 在 D1 的教導之下,在 2016 年 4 月 22 日開設
Q 了 WCG,並按 D1 指示下辦理申請商業登記、開立 Q
R
WCG 的銀行開户、租用秘書公司作為通訊及登記 R
地址;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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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5) D1 向 PW11 提供一筆 6 萬元現金作為開業資金,
C 並指示她不要向其他人透露他是 WCG 的幕後投資 C
者,還教導她向別人說該筆 6 萬元是 D1 借給 PW11
D D
的應急錢;
E E
F (6) D1 向 PW11 表示,維他奶有一名同事叫 Aiko(即 D2) F
聯絡她,將與她接洽承接維他奶工程項目;
G G
H H
(7) 開業初期,WCG 從維他奶獲得的全是設計工程;
I I
(8) 當 D2 要求她開發票時,PW11 需要通知 D1;
J J
K (9) D1 會在雲端內的發票範本上開發票,項目的價錢 K
由 D1 決定;
L L
M M
(10) PW11 只需要抄下 D2 提供的設計描述及填上 D1 訂
N 下的銀碼在發票上,然後將發票寄給維他奶; N
O O
(11) 收到維他奶的支票之後將款項存入 WCG 銀行戶口;
P P
Q (12) 收妥款項之後,PW11 要通知 D1; Q
R R
(13) D1 開始計算他們二人的利潤分成;及
S S
(14) D1 和她每人分 40%,剩下 20%則留在 WCG 銀行
T T
戶口作為營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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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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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5) 就如何運作 WCG 銀行戶口內的金錢,只有 D1 一 C
人決定,PW11 要聽從他的指示而行;
D D
E (16) 如有任 何需 要從 銀行 戶口 中取 錢作 營 運之用, E
F
PW11 需要先得到 D1 的允許; F
G G
(17) D1 所得的分成全是收取現金的,這是 D1 的決定;
H H
(18) 直至大約 2016 年,D1 跟 PW11 說想出令 WCG 賺
I I
更多錢的方法,除設計工程外,D1 提出 WCG 承接
J J
維他奶的廣告招牌/燈箱製作、安裝及保養的工程,
K D1 亦可從中得到分成; K
L L
(19) 由於 PW11 只懂設計,不懂廣告招牌的製作,D1 指
M M
使她找一些價格低廉的艇仔公司承接工程,再將別
N 人的報價提高,以雙倍價錢用 WCG 名義報價給維 N
他奶;
O O
P P
(20) PW11 聽從 D1 指示,曾找了艇仔公司「洋達膠片廣
Q 告招牌公司」(「洋達」)承接工程,再以 WCG 名義 Q
報價給維他奶70。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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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證物 P418 至 P428 是洋達發給 WCG 有關廣告招牌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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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1) D1 在計算分成的 Excel 表內列出實際銀碼,PW11
C 依照該 Excel 表內的銀碼提錢; C
D D
(22) PW11 從 WCG 銀行戶口以現金方式提取 D1 應得的
E E
部份,然後再交給 D1;
F F
(23) WCG 從維他奶承接了的多項工程而發出發票,就
G G
全部發票的工程維他奶共分 39 次付款給 WCG ; 71
H H
I
(24) D1 在 WCG 承接維他奶的工程中,由 2016 年 1 月 I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 日期間得到的分成共約
J J
600,000 元72;及
K K
(25) 除維他奶的工程之外,WCG 只是承接過 2 至 3 單
L L
由朋友或前僱主介紹的工程。
M M
N 288. 辯方在最後陳詞時指,控方沒有邀請每一個有可能會接 N
受申報及批准的人仕作供,法庭因此不能排除 D1 已經向其他人申報
O O
及獲得批准的可能性。曾大律師力陳,D1 要求 PW11 不要向他人透
P P
露他是 WCG 的幕後投資者,只是因為不希望他們的婚外情曝光。
Q Q
R R
S S
T 71
證物 P519 承認事實(一) 的 16 段和證物 P523 承認事實(三)列出維他奶共支付的 39 筆款 T
項。
72
證物 P519 承認事實(一) 的 1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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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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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小心考慮辯方的陳詞與及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認為案中
C 種種證據充份支持 D1 從沒有就其在 WCG 的權益向任何一名上司或 C
人力資源部作出利益申報,理由如下:
D D
E E
(1) WCG 與維他奶之間只是正常不過的商業夥伴關係。
F D1 為何要鬼祟地吩咐 PW11 向他人說該筆 6 萬元 F
開業資金只是應急錢,不想他人知道自己有份投資
G G
WCG?D1 在 2013 年已向 PW11 提出分手,WCG
H H
是他們分手之後兩年成立,那又怎會有人覺得他們
I 的婚外情曝光。本席認為這無疑是 D1 的藉口,掩 I
飾自己在 WCG 的權益;
J J
K K
(2) WCG 在承接維他奶工程時,D2 和 PW11 彼此之間
L 只能以電郵或微信保持聯絡,原因是 D1 從沒有將 L
她們二人的電話號碼交給雙方。同樣地,如果 WCG
M M
與維他奶之間只是正常商業往來,為何 D1 不告訴
N N
D2 和 PW11 二人知道對方的電話號碼?
O O
(3) 當 PW11 透過 WhatsApp 傳送一張顯示一疊 100 元
P P
鈔票的相片給 D1 ,目的是通知提取了現金支付他
73
Q Q
的分成。為何 D1 看到該張現金相片之後會如此憤
R 怒怪責 PW11,更吩咐對方以後不要再將有關分成 R
或業務的訊息發送給他。自此之後,PW11 怕 D1 再
S S
T T
73
證物 P514A(278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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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責備而盡量刪除相關的 WhatsApp 訊息,包括涉
C 及工程、發票和帳戶的附件。本席認為,如果 D1 真 C
的已經如實地向維他奶申報利益衝突的話(姑勿論
D D
是向其上司或人力資源部),他究竟有何懼怕呢;
E E
F (4) 當收到維他奶的工程款項之後,D1 要求以現金方 F
式支付他的分成;
G G
H H
(5) PW2 就本案審視過 D1 的個人檔案,沒有發現內有
I 任何關於利益申報的書面申請;及 I
J J
(6) D1 直屬上司 PW5 在任期間,從來沒有收到 D1 就
K 有關利益衝突的申報。 K
L L
290. 從以上的種種證供與及整體情況可見,本席認為唯一合
M M
理的推論是:
N N
(1) D1 知道作為維他奶的僱員,如擁有與公司有商業
O O
來往的任何供應商的權益時,他須要向公司作出利
P P
益申報;
Q Q
(2) 身為維他奶的僱員,D1 明顯是以 WCG 名義承接維
R R
他奶的廣告工程,更享有利潤分成;及
S S
T (3) 他從來沒有向任何一名上司或人力資料部提出利 T
益申報,故意隱瞞自己在 WCG 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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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J3.3 D1 是否有意圖作出欺詐的作為 C
D D
291. 證物 P435 及 P436 是一個由 D1 設計的 Excel 表,用以顯
E 示他和 PW11 就承接維他奶工程所取得的利潤分配,有關分成的計算 E
F
方法是由 D1 決定,PW11 必須要跟從。證物 P436 代表 Signage 的利 F
潤/收入,而證物 P437 代表 WCG 支出的 Excel 表,這是由 PW11 負
G G
責製作,儲存在雲端供 D1 查閱。從上述情況可見,D1 是悉心有計劃
H H
地指令 PW11 以 WCG 的名義,暗中承接維他奶的廣告製作及設計工
I 程之後,將自己所得的利潤分成清晰地用 Excel 表顯示出來。 I
J J
292. WCG 是維他奶的供應商,D1 在 WCG 的權益是無可置疑
K 的。 本席認為 D1 指示 PW11 開設 WCG 承接維他奶工程從中取利, K
L 這正是員工手冊 2.4 段落所指的利益衝突,即員工的個人利益與公司 L
的利益互相違背或存有衝突。這種情況出現時,輕者會削減員工對公
M M
司的忠誠,而重者則會衍生或導致賄賂或其他違法及/或不正當行為。
N N
WCG 由 D1 操控利潤分成。為了賺取更多利潤,D1 甚至以 WCG 名
O 義承接廣告招牌製作工程,更指示 PW11 找尋一些價格低廉的艇仔小 O
型工程公司承接該些工程,再將別人的報價提高,以雙倍價錢用 WCG
P P
名義報價給維他奶。本席接納控方所指,維他奶原本可以以較低的價
Q Q
錢找到供應商承接工程,維他奶本亦可以一半的價錢找到如洋達般的
R 供應商承接工程,但因 D1 私下開設了 WCG 而令維他奶多付了金錢 R
74
。本席認為 D1 的做法無疑直接損害維他奶的利益。
S S
T T
74
控方最後陳詞第 275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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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293. 本席裁定,從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 日期間, C
維他奶就 WCG 從維他奶承接的多項工程共分 39 次付款給 WCG。D1
D D
在 WCG 承接維他奶的工程中,由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
E E
日期間得到的分成共約 600,000 元。本席裁定 D1 的行為無疑是影響
F 維他奶的利益,明顯屬於欺騙的行為。 F
G G
294. 本席接納財務部 PW4 所指,如財務知道某員工擁有與公
H H
司有商對往來的供應商的權益,她會先停止付款給供應商,再向部門
I 主管匯報事件,直至財務部上司有指示批准付款,她才會付款給供應 I
商。本席接納 PW5 所指,假如 OAT 內某員工和採購的供應商之間有
J J
權益的情況,除非事前經已就利益衝突作出申報,否則 PW5 不會批
K K
准就該供應商的發票付款。
L L
295. 本席認為,D1 身為 OAT 負責採購的管理人員,清楚知道
M M
員工守則內的利益衝突指引,卻一直刻意隱瞞自己與 WCG 的關係和
N N
其在 WCG 的權益,令維他奶把 39 份廣告訂單判授 WCG 圖利。WCG
O 的成立無疑是為了從維他奶承辦採購,從中取利。PW11 只是 WCG O
的掛名東主,真正操控人是 D1,WCG 由 D1 操控利潤分成。D1 是故
P P
意向維他奶不作申報,故意隱瞞自己在 WCG 的權益。
Q Q
R 296. 經小心審視證據,本席認為,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 R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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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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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1 作為維他奶的僱員,沒有向維他奶申報或披露,
C 或向維他奶隱瞞其在 WCG 的權益是欺騙了維他奶; C
D D
(2) 他這樣做的時候是有詐騙的意圖(其意圖以他向維
E E
他奶所作的欺騙行為誘使維他奶判授 39 份廣告工
F 程的訂單作出批核並付款,導致 WCG 獲益);和 F
G G
(3) 他的詐騙行為導致維他奶批准付款,導致維他奶蒙
H H
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I I
297. 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控罪三的
J J
所有元素,D1 罪名成立。
K K
L L
M M
( 徐綺薇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N N
O O
P P
Q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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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DCCC 344/2023
C [2025] HKDC 742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344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陳永峰 (第一被告人)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L L
日期: 2025 年 4 月 30 日
M 出席人士:是香媛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曾敏怡女士和陳禩彬先生,由陳銘傑律師行延聘,代表第 N
一被告人
O O
控罪: [1] – [2] 串謀使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P ( Conspiracy for agents to use documents with intent to P
Q deceive his principal) Q
[3] 欺詐罪(Fraud)
R R
S --------------------- S
裁決理由書
T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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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A. 控罪與答辯
C C
1. 本案原有兩名被告人,分別為陳永峰(下稱“D1”)及姜
D D
梓萍(下稱“D2”),他們二人共同面對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意圖欺騙
E E
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分別為控罪一及控罪二)1。
F F
2. D1 同時獨自面對一項「欺詐」罪(控罪三)2。
G G
H 3. 經修訂的控罪一詳情指 D1 作為代理人,即維他奶國際集 H
I
團有限公司(下稱「維他奶」)的僱員,於 2019 年 5 月 7 日至 2019 I
年 6 月 30 日期間(包括首尾 2 日)在香港,與陳碧琪及姜梓萍一同
J J
串謀,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即使用 30 份看來是由文鏵廣
K 告膠片裝飾(下稱「文鏵」)、力火廣告(下稱「力火」)、星藝廣 K
L 告工程(下稱「星藝」)及/或富成工程(下稱「富成」)發出的報價 L
文件,而該等文件是對維他奶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
M M
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該 30 份報價文件及內載條款真的是由各別公司
N N
發出),以及是他們明知意圖用以誤導維他奶的。
O O
4. 經修訂的控罪二詳情指 D1 作為代理人,即維他奶的僱員,
P P
於 2019 年 5 月 7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間(包括首尾 2 日)在香
Q Q
港,與陳碧琪及姜梓萍一同串謀,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即
R 使用 38 份看來是由文鏵擬備的戶外廣告檢查報告,而該等文件是對 R
S S
T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1 章《防止賄賂條例》第 9(3)及 12(1)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T
159A 及 159C 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6A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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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維他奶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文
C 鏵如該等報告所述已進行檢查,而該等報告是由文鏵所擬備和提交)
, C
以及是他們明知意圖用以誤導維他奶的。
D D
E E
5. 控罪三的控罪詳情指 D1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F 月 3 日期間(包括首尾 2 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沒有向維他奶申 F
報或披露,或向維他奶隱瞞其在 Why Creative Graphic Design House
G G
(下稱“WCG”)的權益,而他當時是維他奶的僱員)並意圖詐騙,而
H H
誘使維他奶把 39 份購買廣告的訂單判給 WCG,導致 WCG 獲得利
I 益,或導致維他奶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I
J J
6. D2 較早前已向法庭表示承認控罪一及二,並且轉做控方
K K
證人在審訊時出庭指證 D1。D2 在審訊第一天在本席前承認所有控罪
L 及同意案情之後,本席把她的判刑押後至 D1 的案件完結為止。D1 否 L
認全部三項控罪,在本席席前受審。
M M
N N
B. 控罪背景
O O
7. 維他奶為一家飲品製造商。
P P
Q 8. 在所有關鍵時間,D1,英文名 Thomas Chan,是維他奶市 Q
R
場營銷部(Marketing Department)的「商品推銷組別」
(Merchandising R
Team)及「戶外廣告組別」(Outdoor Advertising Team,下稱“OAT”)
S S
的經理。本案的背景是關於由 D1 管轄的其中一個組別 OAT。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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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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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OAT 的主要工作是要替合適的商戶,例如士多辦館、餐
C 廳等製作、設計及安裝有維他奶標誌的產品,包括戶外廣告招牌/燈 C
箱、帳篷、太陽傘及冰桶。如商戶現有的廣告招牌有損毀,OAT 需要
D D
進行維修。除此之外,OAT 還負責替維他奶車隊製作車身廣告,派送
E E
贈品(例如水或太陽傘)給已安裝維他奶廣告招牌的特定商戶,參與
F 維他奶贊助的大型活動,例如單車節、龍舟節等。 F
G G
10. 作為 OAT 的經理,D1 的其中職責是要就委聘進行製作
H H
及設計廣告招牌工程的供應商進行批核。D2,英文名 Aiko Keung,
I 隸屬 OAT,擔任戶外展銷主任,其直屬上司為 D1,其職責包括協助 I
D1 就上述工程向不同的供應商索取報價單。D2 有兩名下屬,分別為
J J
活動策劃及戶外廣告助理陳碧琪,英文名 Kay Chan,和戶外廣告助
K K
理兼司機宋啟榮,二人均隸屬 OAT。
L L
11. 2019 年 4 月下旬,維他奶內部審計部(下稱「審計部」)
M M
發現 OAT 於 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間的總支出為 850 萬元,
N N
其中大約 75%是支付給文鏵、力火及 WCG 這 3 間公司,涉及的工程
O 項目包括製作及設計廣告招牌/燈箱工程,和戶外廣告巡查等的恆常 O
開支。
P P
Q Q
12. 2019 年 5 月,審計部對 OAT 展開內部審查,要求 D1 按
R 審計部的發票清單提供相關供應商的報價單,與及由文鏵擬備的戶外 R
廣告巡查報告,以供審計部查閱,最終揭發本案罪行。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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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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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審訊過程
C C
13. 控方在本案傳召了共 11 名證人,他們分別是:
D D
E PW1:劉璟樺女士,維他奶審計部副總監 E
F F
PW2:李寶恩女士,維他奶香港區人力資源部主管
G G
H PW3:蕭志鵬先生,維他奶香港區採購部主管 H
I I
PW4:鍾月霞女士,維他奶財務及資金部經理
J J
K
PW5:李震宇先生,前維他奶市場營銷部總監 K
L L
PW6:吳華陽先生,星藝東主
M M
PW7:曾國光先生,富成東主
N N
O O
PW8:宋啟榮先生,OAT 高級助理及司機
P P
PW9(D2):姜梓萍女士,OAT 戶外展銷主任(污點證
Q Q
人)
R R
S
PW10:陳碧琪女士,OAT 戶外活動策劃及廣告部助理(特 S
赦證人)
T T
U U
V V
-6-
A A
B B
PW11:趙詠珊女士,WCG 東主(特赦證人)
C C
14. 控辯雙方先後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
D D
例》第 65C 條呈上三份獲承認事實 ,涵蓋的內容主要有:-
3
E E
F
(1) D1 曾向 PW11 提供一筆港幣 60,000 元的現金作為 F
開設 WCG 的資金。雖然商業登記顯示 WCG 的東
G G
主是 PW11,但 D1 及 PW11 均擁有 WCG 的權益。
H H
他們二人協議就 WCG 所獲得維他奶戶外廣告部的
I 工程,WCG 需向 D1 作利潤分成,即由 PW11 分發 I
給 D1 相關工程盈利的 40%4;
J J
K (2) 廉署人員從維他奶財務部檢取了 WCG 發給維他奶 K
L 總共 43 張發票及維他奶就該些發票的付款紀錄。 L
所有 WCG 的發票(日期由 2016 年 7 月 20 日至
M M
2019 年 7 月 31 日),維他奶全是以支票形式付款。
N N
WCG 銀行户口紀錄顯示,維他奶發給 WCG 的所有
O 支票皆存進了 WCG 的户口及兌現5; O
P P
(3) 根據 D1 和 PW11 的利潤分成協議,從 2016 年 1 月
Q Q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 日期間,維他奶就上述 WCG
R 的 43 張發票共向 WCG 支付 36 次款項,而維他奶 R
S S
T 3
分別為證物 P519、P521 和 P523 T
4
證物 P519 第 15 段
5
證物 P519 第 16 段
U U
V V
-7-
A A
B B
向 WCG 總共支付港幣 1,503,350 元,當中 PW11 向
C D1 分發了港幣約 600,000 元作為該些工程的利潤分 C
成6;及
D D
E E
(4) WCG 有 6 張發給維他奶的發票(日期由 2019 年 8
F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維他奶經已依照 F
發票上的款項付款給 WCG,金額合共港幣 390,600
G G
元,D1 沒有從以上 6 張發票所收到的款項獲得任
H H
何分成7。
I I
15. 控辯雙方透過獲承認事實呈堂的文件包括:
J J
K (1) 2010 年 3 月 22 日,維他奶聘用 D1 出任市場營銷部 K
L 活動策劃經理一職,月薪為港幣 17,000 元8; L
M M
(2) 2015 年 7 月 1 日,D1 晉升為市場營銷部商品推銷
N 組和 OAT 的經理,月薪調升至港幣 35,000 元9; N
O O
(3) 2 張分別由 D1 簽署的維他奶員工手册認受書/簽收
P P
書,日期分別為 2010 年 3 月 22 日10及 2016 年 4 月
Q 8 日11; Q
R R
S 6
證物 P519 第 17 段 S
7
見第三份獲承認事實證物 P523
8
僱用信及合約為證物 P1,而 D1 的工作大綱為證物 P2
T 9
晉升通知書為證物 P3,而其工作大綱為證物 P4 T
10
證物 P8
11
證物 P7
U U
V V
-8-
A A
B B
C (4) 2 份維他奶員工手册的版本為 2003 年 9 月版及 2016 C
年 4 月版12;
D D
E (5) 1 份日期為 2016 年 4 月 25 日有關市場營銷部各管 E
F
理級人員的維他奶批核權限一覽表13; F
G G
(6) 1 份日期為 2016 年 5 月 10 日有關 D1 批核權限的
H 維他奶備忘錄/通知書14; H
I I
(7) 維他奶的採購指引備忘錄(下稱「採購指引」) ; 15
J J
K (8) 維他奶的採購政策 (Purchasing Policy)16; K
L L
(9) 文鏵、力火和 WCG 的商業登記紀錄17;
M M
N
(10) WCG 發給維他奶的 20 張報價單18; N
O O
P P
Q Q
R R
12
分別為證物 P22 和 P23
S 13
證物 P10 S
14
證物 P11
15
證物 P24
T 16
證物 P25 T
17
證物 P26 至 P28
18
詳情見證物 P519 第 18 段
U U
V V
-9-
A A
B B
(11) 有關廣告招牌/車身廣告的製作及設計工程的發票
C 及相應的報價單,涉及的工程公司分別有文鏵、力 C
火、星藝、富成及 WCG19:
D D
E E
(12) 2016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的户外廣告燈箱及招牌
F 巡視紀錄20; F
G G
(13) 2019 年 4 月至 2019 年 5 月的户外廣告燈箱及招牌
H H
巡視紀錄21;及
I I
(14) 廉政公署的電腦法證專家頡取了 D1 和 PW11 之間
J J
的 WhatsApp 紀錄,並將與案有關的 WhatsApp 紀
K 錄列印出來22。 K
L L
16. 控方舉證完畢之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三項控
M M
罪表面證供成立。D1 知悉自己的權利之後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一名
N 辯方證人韋炳巨先生(下稱“DW”)。 N
O O
P P
Q Q
R R
S S
19
證物 P443 至 P503
T 20
證物 P504 T
21
證物 P505
22
證物 P514A 和 P515A
U U
V V
- 10 -
A A
B B
D. 控辯雙方的立場
C C
D1. 控罪一「串謀使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即 30
D D
份報價單 ) 23
E E
F
D1.1 控方的主張 F
G G
17. 根據維他奶的採購指引/政策24,員工在採購時須要進行價
H 格比較,不同採購金額有不同的報價單數目的要求。自 2000 年 6 月 H
I
起,如採購金額為港幣 50,000 元或以上,必須取得最少 3 份報價單; I
如採購金額介乎港幣 10,000 元至港幣 50,000 元之間,則必須取得最
J J
少 2 份報價單; 如採購金額低於港幣 10,000 元,則無須進行價格比
K 較25。2017 年 6 月, 維他奶對採購政策的門檻金額作出了輕微修訂, K
L 必須取得最少 2 份報價單的最低採購金額由港幣 10,000 元調升至港 L
幣 15,000 元26。
M M
N 18. 然而,OAT 沒有遵從採購指引/政策行事。在所有關鍵時 N
O 間,D2 按 D1 的指示,將所有製作/翻新/維修/設計廣告招牌的工程判 O
給由 DW 獨資經營的文鏵和力火兩間公司負責。文鏵和力火不但從
P P
來沒有向 OAT 提交報價單,即使採購金額要取得最少 2 份或 3 份報
Q Q
價單,OAT 從來沒有遵從採購指引/政策行事,即是就同一工程項目
R R
S S
23
詳情見 MFI-1
T 24
分別為證物 P24 和 P25 T
25
見證物 P24
26
見證物 P25 第 17 頁
U U
V V
- 11 -
A A
B B
須向其他供應商索取報價單,以進行價格比較。DW 只會直接向 D1
C 報告工程項目的價錢,從來沒有向 D2 口頭報價。 C
D D
19. 2019 年 5 月,當審計部要求 OAT 提供某些項目工程的報
E E
價單時,D2 和 PW10 按 D1 的指示下,利用他所提供的文鏵、力火、
F 星藝和富成四間公司空白的報價單範本,製作一些看來是由該四間公 F
司向維他奶發出的總共 30 份報價單,以供審計部查閱。
G G
H H
D1.2 辯方的主張
I I
20. 本席將辯方的說法簡單地歸納如下:
J J
K (1) 採購指引/政策不適用於 OAT,也不適用於涉案 30 K
項工程。代表 D1 的曾大律師指,文鏵和力火早已
L L
通過價格比較,成為相關指引/政策下的「已選定供
M M
應商」。因此,OAT 可在一年之內重複地使用文鏵
N 和力火,無需要找別的供應商進行價格比較。即使 N
O 採購指引/政策適用於 OAT,D1 作為 OAT 的主管 O
可以在特定情況之下豁免或省卻相關指引/政策上
P P
的某些要求 ; 27
Q Q
R
(2) 另一立場是辯方不爭議 D1 向 D2 和 PW10 提供空 R
白的報價單範本。由於 D2 將舊有的報價單丟棄或
S S
T T
27
見辯方結案陳詞第 183 至 190 段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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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遺失,又或是基於 DW 只作口頭報價,沒有書面報
C 價單,所以 D2 和 PW10 使用由 D1 提供空白的報價 C
單範本,按發票上的真實資料,製作涉案 30 份書面
D D
報價單出來。曾大律師認為此等做法不構成虛假、
E E
錯誤或欠妥的文件28;
F F
(3) 曾大律師認為另一可能性是 D2 從其他部門員工口
G G
中得知維他奶有採購政策,從而發現自己原來一直
H H
沒有遵從相關政策行事。她害怕 D1 發現之後責備
I 她,於是在 D1 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製作涉案 30 份 I
虛假報價單出來交給 D1,再由 D1 轉交給審計部查
J J
閱;及
K K
L (4) D1 從來沒有指示及教導 D2 和 PW10 二人製作虛假 L
報價單。
M M
N N
D2. 控罪二「串謀使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即 38
O 份巡查報告29) O
P P
D2.1 控方的主張
Q Q
R
21. D1 在沒有獲得上級的批准下,自行將一項「外判幫工檢 R
查招牌服務」工程判給文鏵,致使維他奶就文鏵於 2016 年 4 月開出
S S
T T
28
見辯方結案陳詞第 195 段
29
詳情見 MF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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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的發票支付了一筆港幣 36,000 元(證物 P513),作為文鏵定期替維他
C 奶所有戶外廣告招牌/燈箱進行巡查的費用。自 2016 年 4 月之後,維 C
他奶每月持續就該項服務向文鏵支付巡查費用直至 2019 年 10 月。
D D
E E
22. 控方的立場是該項每月收取的巡查費用只是 D1 與 DW 二
F 人私下訂立的,二人既沒有簽訂合約,亦沒有獲維他奶批准之下進行。 F
更重要的是,文鏵根本從來沒有向維他奶提供定期巡查戶外廣告招牌
G G
的服務,也從來沒有提交任何巡查報告或紀錄,以支持其履行服務的
H H
證明。
I I
23. 當審計部要求 OAT 提交由文鏵擬備的巡查報告時,D2 和
J J
PW10 按 D1 的指示下製作涉案 38 份虛假的巡查報告,讓審計部看來
K K
文鏵確實有提供相關的巡查服務。
L L
D2.2 辯方的主張
M M
N 24. 本席將辯方的說法簡單地歸納如下: N
O O
(1) 辯方的立場是文鏵確實有提供相關的巡查服務,並
P P
由 DW 本人和另一名由文鏵介紹給維他奶的外判
Q 幫工曹家祥 Frankie(下稱“Frankie”)所負責。因此, Q
R
文鏵所提供的巡查服務並非無中生有; R
S S
(2) 曾大律師指,從證物 P513 可見,該項服務是由一
T 名維他奶市場營銷部的高層人員簽署核准。控方沒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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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有證據證明 D1 擅自批核任何金額的巡查費用,也
C 沒有證據證明文鏵沒有提供相關服務30; C
D D
(3) 涉案 38 份巡查報告是基於真實的資料來製作,資
E E
料包括來自 OAT 組員的 WhatsApp 群組、送貨記錄
F 及維修記錄推斷出來。D1 所要求的是要 D2 和 F
PW10 把上述的真實資料整理妥當,然後製成記錄
G G
出來交給審計部查閱。這做法不構成欺騙意圖 ; 31
H H
及
I I
(4) D1 信賴 D2 準確地將巡查記錄製作出來,即使當中
J J
有任何失實的陳述,D1 是毫不知情的。
K K
L D3. 控罪三「欺詐」罪 L
M M
D3.1 控方的主張
N N
25. D1 與 PW11 於 2016 年開設 WCG,在開業初期承接維他
O O
奶的廣告招牌設計工程,其後再承接維他奶的廣告招牌製作及維修工
P P
程。維他奶就上述工程共分 39 次付款給 WCG。從 WCG 承接維他奶
Q 的工程,D1 由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 日期間得到的利潤 Q
R
分成合共大約 600,000 元。 R
S S
T T
30
見辯方結案陳詞第 215 段
31
見辯方結案陳詞第 220 段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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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26. 維他奶員工手冊清楚訂明利益衝突的指引。如員工在從
C 事或考慮從事一些與公司有利益衝突或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事務,應 C
事先以書面方式向維他奶如實申報及獲批准。
D D
E E
27. 然而,D1 從沒有就自己在 WCG 的權益向維他奶作出利
F 益申報。假若維他奶知道 D1 在 WCG 的權益,維他奶必然不會將涉 F
案 39 份廣告工程的訂單判給 WCG,更不會付款予 WCG。
G G
H H
D3.2 辯方的主張
I I
28. 本席將辯方的說法簡單地歸納如下:
J J
K (1) 辯方批評維他奶的利益申報機制不清晰,員工手冊 K
既沒有清楚訂明申報的程序,亦沒有列明需要向什
L L
麼人或什麼部門申報;
M M
N (2) 曾大律師不爭議 D1 和 PW11 二人均擁有 WCG 的 N
權益,亦不爭議二人協議就 WCG 所獲得的維他奶
O O
廣告工程,WCG 需向 D1 作利潤分成,即由 PW11
P P
分發給 D1 相關工程盈利的 40%32。然而,控方沒有
Q 證據證明 D1 沒有向維他奶作出利益申報;及 Q
R R
S S
T T
32
見獲承認事實 P519 第 15 段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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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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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3) 控方沒有邀請每一個有可能接受 D1 申報及批准的
C 人仕作供,法庭不能排除 D1 已經向其他人申報且 C
獲得批准的可能性。
D D
E E
E. 爭議事項
F F
29. 綜合以上所述,本席認為三項控罪的爭議點可歸納如下:
G G
H 控罪一: H
I I
(1) 採購政策是否適用於 OAT?若然是,OAT 能否偏
J J
離相關政策行事?
K K
(2) D1 曾否指示及教導 D2 和 PW10 製作涉案 30 份報
L L
價單?
M M
N (3) 若然是,涉案的報價單是否對維他奶有利害關係, N
與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
O O
P (4) 若然是,D1 是否知悉涉案的報價單上載有虛假、錯 P
Q 誤或欠妥的陳述? Q
R R
(5) 若然是,D1 是否明知及意圖與 D2 和 PW10 一同串
S 謀使用涉案的報價單誤導維他奶?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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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B B
控罪二:
C C
(1) 在所有關鍵時間,文鏵曾否向維他奶提供定期戶外
D D
廣告招牌/燈箱的巡查服務?
E E
F
(2) D1 曾否指示及教導 D2 和 PW10 製作涉案 38 份巡 F
查報告?
G G
H (3) 若然是,涉案的巡查報告是否對維他奶有利害關係, H
I
與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 I
J J
(4) 若然是,D1 是否知悉涉案的巡查報告上載有該些
K 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 K
L L
(5) 若然是,D1 是否明知及意圖與 D2 和 PW10 一同串
M M
謀使用涉案的巡查報告誤導維他奶?
N N
控罪三:
O O
P (1) 維他奶的利益申報機制為何?D1 是否知悉相關機 P
Q 制的存在? Q
R R
(2) 若然是,D1 有否向維他奶申報或披露其在 WCG 的
S 權益?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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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3) 若然沒有,D1 是否蓄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欺詐的
C 作為,意圖詐騙,誘使維他奶向 WCG 判授 39 份廣 C
告工程,而導致 WCG 獲得利益或維他奶蒙受不利
D D
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E E
F F. 控方案情 F
G G
30. 為免累贅,本席不打算在此詳細敘述各控方證人的證供。
H H
如有需要時,本席會直接在分析證供及討論審訊議題時再作闡述。無
I 論如何,本席在作出裁決之前,已考慮各控方證人的證供,包括曾大 I
律師在所有陳詞中提出的論據,與及對有關證人證供的批評和攻擊。
J J
K F1.審計部要求 OAT 提交文件的緣由 K
L L
31. PW1 於 2017 年 2 月加入維他奶審計部,現時為審計部副
M M
總監。入職時,她知道 OAT 由 D1 負責管理,D2 則是 D1 的下屬。
N PW1 不認識 D1,也沒有見過他,他們二人是以電郵方式溝通。 N
O O
32. PW1 指,維他奶有一個電子採購系統叫 SAP (下稱“SAP”)
。
P P
就 OAT 而言,部門需要在 SAP 輸入工程的銀碼、供應商的名稱及發
Q 票號碼,但不用輸入報價單的資料。工程完成之後,供應商發出發票 Q
R
予 OAT,由 OAT 同事確認完工,並由 D1 簽名批核後之後,該發票 R
再交予財務部,由財務部負責直接付款給供應商。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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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A A
B B
33. 2019 年 4 月下旬,PW1 從 SAP 發現在 2017 年 7 月至 2019
C 年 3 月期間,OAT 的總支出大約為港幣 850 萬元,其中約有 75%是 C
支付給文鏵、力火及 WCG 這 3 間公司,涉及的均是製作及設計戶外
D D
廣告招牌的工程,與及巡查廣告招牌狀況等恆常支出,餘下 25%的支
E E
出較為分散,如年宵攤檔、在舉辦活動時聘請臨時工等非恆常支出。
F F
34. 2019 年 5 月,PW1 吩咐下屬 Florence Chung(下稱
G G
“Florence”)幫忙開始對 OAT 進行內部審查,並由 Florence 負責聯絡
H H
D1,向他了解 OAT 的運作,尤其是針對整個製作戶外廣告招牌的工
I 作流程,與及如何尋找客戶及供應商等等資料。 I
J J
35. PW1 知道 Florence 於 2019 年 5 月 16 日以電郵方式向 D1
K K
索取相關資料和文件33,並將電郵抄送給 PW1。該電郵內附有發票清
L 單列表,要求 D1 按列表上所示的指定工程項目提交相關的報價單給 L
審計部查閱。被要求提交報價單的發票主要是來自 3 間公司,分別為
M M
文鏵、力火及 WCG。
N N
O 36. 2019 年 6 月 4 日,D1 向 Florence 發了一封附有連結的電 O
郵(同時副本抄送給 PW1)34,內有審計部要求 OAT 提交的相關報
P P
價單。Florence 將 D1 提交的報價單列印出來交給 PW1 查閱。經審視
Q Q
及調查後,PW1 認為事態嚴重,須向管理層報告事件。最後,管理層
R 決定向廉政公署舉報。 R
S S
T T
33
證物 P440
34
證物 P441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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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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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PW1 作供指,審計部除要求 OAT 提交報價單之外,亦透
C 過 Florence 發送電郵給 D1(同時副本抄送給 PW1),要求 D1 提交 C
一項「巡牌表 or inspection reports(from Man Wan for the signage
D D
inspection service)」,即由文鏵就廣告招牌巡查服務所擬備的巡查表
E E
或報告35。要求提交的原因是 PW1 從 SAP 得知 OAT 將巡查廣告招牌
F 的工作外判,並發現文鏵向維他奶發出了一張日期為 2016 年 4 月 25 F
日的發票(即證物 P513),顯示文鏵收取維他奶港幣 36,000 元($1500
G G
x 24 天)作為「外判幫工檢查招牌服務」的費用。
H H
I 38. 審計部其後收到由 OAT 以紙本形式提交由 2016 年 4 月 I
至 2019 年 3 月的巡查報告36。經審視之後,PW1 發現 OAT 所提交的
J J
每一張巡查報告(證物 P504,即 2441 頁至 2731 頁)的右下角印有
K K
“aiko.keung”(D2 的英文名字)的電腦“Destination”。而且,部份巡查
L 報告是用回收紙列印出來,從而令 PW1 懷疑該些報告是後期製作出 L
M
來,而非文鏵即時擬備的。PW1 列舉了多個例子,其中有證物 P504 M
的 2447 頁 (即 2446 頁的背頁) 顯示的是 2016 年 4 月的巡查報告,
N N
但該報告的背頁所用的回收紙上印有一款 2019 年設計的維他奶
O Totebag。基於以上種種可疑的情況,PW1 懷疑 D1 提交的巡查報告只 O
P 是應審計部的要求之下由 D2 後期製作出來。 P
Q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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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證物 P440
36
證物 P504(2441 頁至 27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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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PW1 不確定文鏵何時開始進行相關的巡查工作,不知道
C 該項目的詳細內容,也不清楚文鏵在證物 P513 發票所示的 2016 年 4 C
月份是否確實有派人進行 24 天的巡查工作。
D D
E E
F2. 維他奶的採購指引/政策
F F
40. PW1 作供指,在一般情況下,維他奶的採購指引/政策是
G G
通用於維他奶各部門,包括 D1 所管理的 OAT。部門應自行內部保存
H H
所有文件作記錄,當中包括不能成功取得工程項目的報價單。就 OAT
I 而言,如工程項目為 20 萬元以下,只要符合公司指引取得相應報價 I
單之後,D1 可自行批核揀選供應商。自 2016 年 4 月 25 日起,D1 已
J J
有此批核權限。如報價銀碼超越 D1 的權限(多於 20 萬),他須要獲
K K
得其上司市場營銷部總監的批核。
L L
41. PW3 現為維他奶香港區採購部(Procurement Department)
M M
的主管。他自 2006 年加入維他奶採購部,直至 2022 年晉升至目前職
N N
位。PW3 指,維他奶的採購指引/政策是適用於所有部門的員工,並
O 放在維他奶的內聯網,以供各員工隨時自行上網查閱。登入內聯網是 O
沒有任何限制,以確保採購政策保持透明度。所有負責採購的員工必
P P
須要遵從維他奶的採購流程,相關員工的上司也不例外。不同銀碼的
Q Q
採購需要索取報價單的數目有所不同。如銀碼為 1 萬元以下,即使索
R 取 1 份報價單也好,員工必須要有報價單。 R
S S
42. PW3 指,D1 管轄的市場營銷部(Marketing Department)
T T
的採購工作是獨立於 PW3 的採購部門,但仍然須要遵守採購指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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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只要供應商價錢合理,服務好,且在「格價」比較的大前提下索
C 取相應數量的報價單是可以長期使用的,而報價單必須要保留 3 年。 C
D D
43. PW3 指,市場營銷部可直接自行採購是基於其部份採購
E E
具有獨特性及時間性。獨特性是指要經常購買不同的產品,例如不同
F 大小的廣告招牌、宣傳、戶外用的物品,且安裝招牌亦有不同的尺碼; F
時間性是指市場營銷部有時因要響應潮流為公司產品作出迫切性的
G G
宣傳策略。因此,如果市場營銷部要經採購部進行採購的話,必須給
H H
予採購部在合理時間索取所需數目的報價單。如需要緊急進行一項採
I 購,但同時間又不能給予採購部在合理時間內索取所需數目的報價單, I
在此情況之下,市場營銷部主管可自行決定是否跟隨採購政策進行採
J J
購。如採購銀碼是在市場營銷部主管人員的批核權限內,便可自行批
K K
核,不用再向其上司請示。
L L
44. PW3 指,他在 2006 年加入維他奶,對採購的運作瞭如指
M M
掌。在員工入職時,公司沒有提供進行採購的課程或訓練,通常是按
N N
不同員工的實際採購需要向其派發相關時段的採購指引,例如證物
O P25 的採購政策(Purchasing Policy)。負責採購的員工可通過其部門 O
總監將採購流程/政策下放給其下屬,指導他們如何遵從相關的政策。
P P
Q Q
45. PW5 為前市場營銷部總監,於 2016 年 4 月 18 日加入維
R 他奶,當時他是 D1 的直屬上司。PW5 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離職。 R
作為 D1 的直屬上司,D1 是要向他報告。PW5 說他記不起採購政策
S S
的具體內容,只記得維他奶有一套採購政策,如某些採購超過某個銀
T T
碼時,員工皆要「貨比三家」,向不同供應商索取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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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6. PW5 指,維他奶有提供採購流程的指導,加上市場營銷 C
部的同事年資比他更深,PW5 相信他們知悉採購政策的存在。PW5
D D
沒有印象是否曾經收過證物 P25 的採購政策,但知道維他奶有採購政
E E
策,他亦收過與證物 P25 相似的抄錄本。
F F
47. 盤問下,PW5 指 OAT 的工種較易,所需的員工較少,他
G G
會將 OAT 的工作交由 D1 負責。PW5 本人不會處理索取報價單或批
H H
核發票的工作(較大的金額除外)。況且,PW5 相信 D1 對 OAT 的
I 採購流程比他本人更為熟識,所以會將相關工作交由 D1 處理。就採 I
購政策而言,PW5 認為沒有需要特別提醒 D1,因為所有部門的員工
J J
也須要遵從採購政策行事。
K K
L 48. 盤問下,PW5 指採購政策是有例外情況不用取得規定數 L
目的報價單,例如是 Pre-Approved Vendor,即例如廣告公司做了大型
M M
的招標,即使如此,PW5 強調部門仍要遵守 pre-approved 的流程。
N N
PW5 本人不清楚在什麼情況下有 Pre-Approved Vendor,也不清楚
O OAT 是否有 Pre-Approved Vendor。 O
P P
F3. OAT 的人事架構及工作性質
Q Q
R
49. D2 作供指,她早於 2001 年加入維他奶任職銷售部文員, R
其後曾短暫離開轉往其他公司工作,期間修讀關於市場管理的課程。
S S
2013 年 8 月 26 日,D2 再次加入維他奶,在市場營銷部 OAT 擔任市
T 場助理,直屬上司為 D1。當時,她的工作主要是協助 D1 處理文職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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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例如填寫送贈品的表格、聯絡獲送贈品的商戶、協助大型活動工
C 作、預訂太陽傘和冰桶等物資。 C
D D
50. 2016 年 1 月 1 日,D2 晉升為戶外展銷主任。OAT 最高級
E E
的管理人員為 D1,之下是她本人。D2 的下屬有 PW10。PW10 的工
F 作由 D1 及 D2 安排,其職責大致是與 D2 相同,但當工作量大增時, F
PW10 會幫忙她處理部份工作。
G G
H H
51. D2 的下屬還有 PW8,屬於 OAT 同事,他為一名司機,
I 主要職責是運送維他奶贈品給商戶,以答謝商戶安裝維他奶的廣告招 I
牌。另外,PW8 需要按照 D1 所編製的工作表派送贈品,該工作表上
J J
列出的資料包括有商戶名稱和地址,贈品數量及送贈的月份等。PW8
K K
有時每月送一次,有時則每 2 個月送一次。D2 沒有規定 PW8 需按次
L 序將贈品送出去,總之在該月份全部送出去即可。 L
M M
52. D2 指,PW8 在運送贈品時需要順道物色合適商戶安裝廣
N N
告招牌的可行性。如有的話,PW8 拍下相片傳送給 D1 或 D2 查看。
O 當 D1 確認安裝位置合適時,PW8 便前去詢問商戶是否同意安裝。獲 O
得商戶同意之後,D1 便指示 D2 找 D1 屬意的供應商往商戶處視察和
P P
度尺,以製作廣告招牌。PW8 在工作上有一名非維他奶員工的助手
Q Q
Frankie。PW8 於 2017 年入職之後,Frankie 跟隨 PW8 外出工作。
R R
53. 放置維他奶宣傳物品(包括廣告招牌、太陽傘和冰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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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戶遍佈港九新界及離島。如商戶的舊有廣告招牌有損壞,商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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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致電通知 OAT 進行維修,也有另一情況是 PW8 開車經過看到有
C 廣告招牌損壞,他會拍下照片再向 D1 和 D2 報告以作紀錄和跟進。 C
D D
54. D2 指,PW8 在 2017 年入職之前,司機職位懸空大約 1 至
E E
2 年,當時運送贈品的工作交由維他奶的特別雜務組(下稱「特雜組」)
F 替 OAT 進行。由於維他奶聘請不到司機,D1 曾請 DW 派幫工 Frankie F
到 OAT 做助手。Frankie 在 PW8 入職之前已在維他奶工作,那時
G G
Frankie 負責在維他奶內部做雜工,例如維他奶有部門需要贈品,他
H H
會按照表格上的資料到貨倉取貨,然後再送到該部門。Frankie 不會
I 擔任司機的工作,亦無需要外出。D2 於 2016 年升職之前,Frankie 不 I
用每天上班,當 D2 升職之後,Frankie 開始每天上班。D2 曾在維他
J J
奶一些大型活動中見過他。如 D2 在寫字樓內看到 Frankie, 她會記
K K
錄他上班的日子,然後將記錄交給 D1,但 D2 不清楚記錄的目的。
L L
55. 盤問下,在 2013 年入職時,D2 聽過 Wing Szeto 及 Lana
M M
Chiu 是 D1 的上司。入職之後,D1 有將自己部份工作交給 D2,包括
N N
聯絡提供廣告器材的供應商,例如招牌、燈箱、帳篷、太陽傘、冰桶、
O 橫額。D1 沒有向她細說其工作職責,她只是聽從 D1 指示工作,「叫 O
乜做乜」,由 D1「帶著」她工作,如 D1 指示她向供應商索取報價
P P
單,她便照做。D1 從沒有告訴她不同銀碼的採購要索取報價單的數
Q Q
目有不同。她只知道最少要取一份報價單,這是基於 D1 的指示而行。
R R
56. 盤問下,D2 指在 PW8 入職之前,OAT 曾有一名司機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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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南和一名跟車助手阿泰,他們二人是一起工作,負責檢查廣告招牌
T T
的狀況,例如招牌的整潔度或有否出現鬆脫現象等情況。如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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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二人會進行清潔與及將招牌綁好,然後將跟進情況向 D1 匯報。
C 他們也會定期送貨往各商戶,但各商戶送貨的時間表有不同,有時一 C
個月送一次,有時兩個月送一次,有些更是半年或一年才送貨一次,
D D
也不一定走遍所有商戶,較為偏遠的離島區是一個例子。當阿南和阿
E E
泰離開 OAT 之後,D2 同意一直很久未能聘請到人填補空缺。盤問下,
F D2 確認曾經有新同事出任司機一職,但不久之後又離職。因此,在 F
OAT 沒有司機的日子時,如前所述,OAT 將送贈品的工作交由特雜
G G
組或將送貨工作外判,但他們的工作只限於送貨,不會做檢查廣告招
H H
牌的工作。OAT 要等有客戶主動通知維修招牌時才跟進。
I I
57. PW10 是獲得律政司「免予起訴書」下作供。她作供指,
J J
她自 2018 年 11 月加入 OAT,工作包括協助直屬上司 D2 跟進廣告招
K K
牌維修的事宜、物色安裝新廣告招牌的商戶、處理現有商戶的諮詢。
L 她沒有參與製作廣告招牌的程序,她所接觸到的文件只有發票,無需 L
M
要聯絡供應商。直到工程完工之後,她收到供應商提供的發票之後, M
便負責在 SAP 開訂單,把施工完畢的相片儲存在相關工程的檔案內
N N
以作紀錄,並在 SAP 按「Goods Received」,之後將發票的正本交給
O D1 批核。經 D1 簽名批核之後,PW10 便將發票交給財務部處理。 O
P PW10 指 OAT 電腦的 Share Drive 內有每項廣告招牌工程完工之後的 P
相片。除此之外,PW10 記得工程檔案內沒有其他文件。
Q Q
R 58. PW10 指,當她入職時,PW8 及 Frankie 已在職。基本上, R
S PW8 每個月要打電話給商戶,詢問他們要什麼贈品,之後便寫下貨單 S
給 D1 簽名批核。D1 簽名之後將貨單交給她或 D2 再轉交給 P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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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收取貨單後才去貨倉取貨品。送貨路線由 PW8 自行安排。送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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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PW8 先將送貨單交給 D1 簽名批核,送貨完畢後,PW8 需要將
C 送貨單的底單交回辦公室存檔。Frankie 是 PW8 的助手,PW10 曾見 C
過 Frankie 幫忙送貨到維他奶的另一部門。
D D
E E
59. PW8 作供指,他 2017 年加入 OAT,並在 2021 年 10 月離
F 職。他主要負責駕駛公司車輛往各商戶派送維他奶的贈品,例如飲品 F
或太陽傘等,商戶遍佈港九新界及離島,數目非常多。他是由 D2 指
G G
派工作,但並非每天都要派送贈品,派送路線是由 PW8 自己決定。
H H
PW8 有一名跟車助手叫 Frankie,大家一起外出工作。Frankie 並非維
I 他奶的員工,主要是負責搬貨。 I
J J
60. PW8 的職責還包括查看商戶廣告招牌的狀況,與及參與
K K
大型活動項目。另外,如經過發現有合適安裝招牌的商戶,他亦要詢
L 問商戶負責人是否有興趣安裝維他奶的廣告招牌,如有的話,他拍照 L
後連同商戶地址透過 WhatsApp 傳送給 D2,再由上級決定是否會與
M M
該商戶簽約。在日常工作中,PW8 並非每天都能見到 D2 和 PW10,
N N
很多時透過 WhatsApp 群組溝通。WhatsApp 群組包括 PW8、D2 和
O PW10,主要是用來提交招牌狀況的照片。PW8 接觸過一間製作及安 O
裝招牌的公司叫文鏵,聯絡人是 DW。他不清楚製作廣告招牌的過程,
P P
只知道製作完成後,很多時候他要負責將廣告招牌運送到商戶處。
Q Q
R F4. 有關 OAT 的製作及設計廣告招牌工程 R
S S
61. D2 作供指,在 2013 年入職時,D1 已經吩咐她將所有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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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及設計廣告招牌的工程交由 DW 負責,當時 D2 沒有直接聯絡 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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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在 2015 年升職之後,開始吩咐 D2 就製作招牌的事直接聯絡 DW,
C 並告知 D2 假如 DW 提交報價單的話,就交給他批核,如 DW 沒有提 C
交報價單,D2 則不用向 DW 追討。除 DW 之外,D1 沒有指示 D2 找
D D
其他供應商報價。
E E
F 62. D2 按 D1 的指示將所有廣告招牌製作及設計工程交由 F
DW 負責,沒有再找別的供應商。她通常先聯絡 DW 設計廣告招牌,
G G
獲得 D1 批核之後,D2 便聯絡 DW 開始製作及安裝招牌。DW 從沒有
H H
就製作廣告工程向她提交報價單。D2 不清楚採購政策,因為員工手
I 冊沒有提及。D1 沒有告訴她有關製作廣告招牌的工作流程。D2 說她 I
只有一次從維他奶另一部門同事口中得知財務部要求的是 2 至 3 份
J J
報價單。D2 曾就此事向 D1 查問,當時 D1 解釋他已經和 DW 傾妥,
K K
所以不用報價單。之後 D2 不敢再問 D1,怕 D1 說她煩。D2 知道 DW
L 的公司叫文鏵,但後來發現他交上來的發票還有另一間公司力火。D2 L
M
只會在 D1 吩咐下聯絡 DW,例如聯絡 DW 到商戶處度尺,或通知 M
DW 安排他在星期六或日的日子替維他奶車隊安裝車身廣告。
N N
O 63. D2 指,所有由 DW 負責製作招牌的工程是沒有報價單的, O
她所接觸所有來自 DW 的發票都是由 D1 批核,DW 完成工程後會拍
P P
下照片交給 D2 再轉交給 D1 批核。DW 交來的發票來自兩間公司,
Q Q
即文鏵和力火。D2 不清楚 DW 分開兩間公司開發票的原因,她沒有
R 就此事詢問 DW,因害怕 D1 責罵她提出太多問題。 R
S S
64. 大約 2016 年中或年底,D1 說 DW 非常忙碌,設計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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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指示 D2 找另一間供應商 WCG。D1 指示 D2 找 WCG 的「阿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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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1)做設計,並將 PW11 的電郵地址交給她。D2 不知道 D1 如
C 何找到 WCG。自此之後,D2 聽從 D1 的指示找 PW11 做 OAT 的廣 C
告招牌設計工作。後來,由於 PW11 回覆電郵的速度慢,D1 再將 PW11
D D
的 WeChat 告知 D2(不需使用電話號碼亦可聯絡)。由始至終,D2
E E
沒有 PW11 的聯絡電話,亦沒有見過對方。其後大約 2018 年,D1 在
F 開會時說 DW 太忙,進一步指示 D2 將 1) 偏遠(如長洲及大嶼山)商 F
戶的廣告招牌維修工程;2) DW 應付不來的維修工程,與及 3) 新做
G G
的廣告設計交給 WCG 負責,而新做的廣告招牌工程則繼續由 DW 負
H H
責。後來,大約半年至 1 年之後,D1 再說 DW 太忙,所以再將部份
I 新做的廣告招牌工程交給 WCG 做。 I
J J
65. D2 指,大約 2017 年,維他奶大廈要進行翻新廣告招牌的
K K
工程,那時 D1 指示 D2 找一間供應商「綠葉廣告有限公司」(下稱
L 「綠葉」)承接該項工程,原因是工程涉及製作一幅大約 20 至 30 層 L
M
樓高的廣告招牌,供應商需要有「入則」牌照才能承接該項工程,但 M
DW 並沒有該牌照,因此不能由 DW 負責。當時,D1 將「綠葉」的
N N
電郵地址和聯絡電話交給 D2,再由 D2 向「綠葉」索取報價單。就該
O 項工程,D2 是以電郵方式向「綠葉」索取報價。經 D1 批核之後,D2 O
P 便通知「綠葉」開始進行翻新工程。工程完成之後,D2 將施工完畢 P
的相片及「綠葉」發票交給 D1 批核。
Q Q
R 66. 就 WCG 的廣告招牌製作及設計工程,D1 指示 D2 先索 R
S 取報價單並須經他批核之後才開始工程。同樣地,D1 只是指示 D2 直 S
接聯絡 WCG,沒有要求她找別的供應商。WCG 曾經有 1 至 2 單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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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做得不太好,D1 便叫 DW 指導 PW11 如何製作招牌才能達至維他
C 奶的標準。 C
D D
67. 盤問下,D2 指「綠葉」並不是 D2 在網上尋找到的供應
E E
商,而是由 D1 指示她聯絡的。除「綠葉」之外,其他供應商也是 D1
F 指示 D2 聯絡的。D1 教導 D2 新的供應商是要先索取報價單,批核後 F
方可進行工程。
G G
H H
68. 盤問下,D2 指當 PW8 物色到安裝新招牌的位置後,他會
I 拍下照片透過 WhatsApp 發送給 D1 或由 D2 代為轉發給 D1。D1 之後 I
吩咐 D2 聯絡 DW 往商戶現場進行視察和度尺工作,DW 再向 D2 反
J J
映相關位置是否適合安裝招牌,但 DW 從不會與 D2 提及價錢。D2 所
K K
做的事情是向 D1 轉述 DW 視察之後安裝招牌的可行性。如可行的話,
L D1 便下達指示開始進行製作及安裝招牌的工程。待 DW 完成相關工 L
程之後,D2 便將資料輸入 SAP 內。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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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盤問下,D2 重申 DW 從來不會提供報價單或通知她有關
O 工程的價錢,她只會在收到 DW 的發票後才知道。D1 有指示她向其 O
他供應商,例如「綠葉」索取報價單,但從來沒有指示她向 DW 索取
P P
報價單。D2 只會在 D1 的指示下才會向 DW 索取報價單。D2 作供指,
Q Q
報價單沒有特定形式,例如向「綠葉」和 PW11 是以電郵方式索取報
R 價,但 D2 從沒有和供應商口頭報價。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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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盤問下,D2 指證物 P439 的 3 頁紙是審計部要求 OAT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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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其中一份文件,該文件是關於 OAT 的工作流程,當中提及「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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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新招牌程序」及「維修招牌程序」。D2 指該份文件是由 PW10 製
C 作,然後由 D2 傳送給 D1。D2 同意證物 P439 的資料是由 D1 提供, C
寫有「現場度位」、「報價」、「批核報價」、「雙方確認稿圖」的
D D
資訊。她和 PW10 是按 D1 的指示以 PowerPoint 形式製作工作流程,
E E
期間沒有對 D1 就工作流程的內容作出提問。
F F
71. 盤問下,D2 否認的事項包括如下:
G G
H H
(1) DW 有提供口頭報價給她;
I I
(2) DW 曾將文鏵和力火的空白報價單範本交給她;
J J
K (3) DW 說當他工作太忙碌時,D2 可自行用該些範本記 K
下他的口頭報價;
L L
M M
(4) DW 有向她口頭報價,只是她自己沒有將報價記錄
N 下來;及 N
O O
(5) DW 的報價單一直儲存在公司的 Share Drive 內。
P P
Q 72. 盤問下,D2 指她記得公司曾經有段時間要員工清理文件 Q
夾內的文件,盡量利用 Share Drive 將報價單儲存起來。D2 同意有些
R R
舊的報價單可能被人丟棄,亦有可能已儲存在 Share Drive 內,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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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原有的報價單丟掉。D2 忘記自己曾否試過丟掉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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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盤問下,辯方向 D2 展示 6 張報價單,即證物 D4(1)至(6)。
C D2 同意該 6 張報價單是在 D1 的指示下經由她本人處理的。她忘記 C
有否將該些報價單全部儲存在 Share Drive 內。覆問下,D2 確認證物
D D
D4(1)是「永翔(食品級安全管理)印務有限公司」發出的報價單,項
E E
目是 A3 海報及啞粉;證物 D4(2)是力火開出的報價單,項目是雙面
F 維他奶「A」字餐牌;證物 D4(3)及 D4(4)是 STM 開出的報價單,項 F
目是摺合式帳篷;及證物 D4(5)是文鏵開出的報價單,項目是冰桶,
G G
以上全部項目均與製作戶外廣告招牌工程無關。
H H
I 74. PW10 作供指,在處理發票期間,她留意到供應商都是文 I
鏵、力火及 WCG。文鏵和力火主要是承接製作廣告招牌和車身廣告
J J
的工程,而 WCG 承接的主要是廣告招牌設計的工程,有時亦有關於
K K
製作廣告招牌的工程。PW10 知道文鏵的老闆是 DW,但不知道力火
L 及 WCG 的東主是誰。 L
M M
75. PW10 指,她記得 D1 曾在 2019 年 5 月某一天對她和 D2
N N
說審計部對 OAT 進行審查一事。當時 D1 要求製作一份有關找尋及
O 維修廣告招牌的工作流程 PowerPoint 出來,並向她們解釋工作流程 O
的內容。由於她不熟悉相關流程,流程表上的內容是來自的 D1 的講
P P
述,再由 PW10 製作出來,完成之後儲存在 Share Drive 內。
Q Q
R F5. 有關由 OAT 負責進行廣告招牌的巡查工作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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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D2 作供時指,當 D1 在 2015 年升職之前,當時 OAT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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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定期巡查廣告招牌的,當時大約每 3 至 4 個月一次,但後來因為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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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到司機,沒有員工外出送貨,於是停止巡查工作。PW8 在 2017
C 年入職之後,原本打算由他負責定期巡查, 但後來因他工作太忙又 C
停做了。
D D
E 77. D2 指,證物 P505 的 A3 巡查表格(下稱「A3 巡查表格」) E
是由 D1 交給 D237,然後由 D2 交給 PW8 填寫以記錄。使用 A3 尺寸
F F
的表格是 D1 指示的,原因是較大的紙張能方便司機填寫。A3 巡查表
G G
格的內容由 D2 負責更新,因為商戶有時會有增加或減少的情況。該
H 表格有 4 張紙,列出分區商戶的名稱及地址,包括有「九龍東區」、 H
「九龍西區」、「新界區」、「港島區」及「離島區」。表格上「C」
I I
代表「Canopy」、 「L」代表「燈箱 Light box」,及「S」代表「招
J J
牌 Signage」。該表格上的「招牌情況」一欄下有「正常」、「退色」、
K 「污垢」、「損壞」、「支架破舊」及「清潔」。證物 P505 的 2752 K
L
頁的右上角印有「update on 4/4/2019」是指列印的日子,而 2755 頁右 L
上角手寫字「22/4(一)交」是 D2 指示 PW8 應在 4 月 22 日交回,
M M
但實際上 PW8 是不是在那天交回表格,D2 已經忘記了。第 2752 頁
N 上所有「剔」是來自 PW8,「褪色」一欄最底部的手寫「2」字及「清 N
O 潔」一欄最底部的「3」字是由 D2 寫上去,這是一個統計的數字以作 O
參考。
P P
Q 78. D2 曾在 D1 的指示下將 A3 巡查表格交給 PW8 填寫大約 Q
R 1 至 2 次。D1 吩附 D2 要檢視 PW8 所做的巡查表格,如發現有甩漏 R
之處,D2 需要指示 PW8 補回相關資料。盤問下,D2 同意 PW8 往往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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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505 的 2752 至 2755 頁(控辯雙方確認是原本的 A3 巡查表格,但為了方便呈堂,控方
37
用了 A4 紙列印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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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花很長的時間填寫 A3 巡查表格,之後 D1 說 PW8 忙碌,指示以後不
C 用他填寫 A3 巡查表格,反正 PW8 送貨時會順道檢查招牌。 C
D D
79. 盤問下,D2 作供指證物 P513 發票上的「checked by」的
E E
簽名是屬於 D1,但不能辨認「Approved by」的簽名屬於誰人。就證
F 物 P513,D2 不清楚相關外判巡查工作是否包括 Frankie 所做的工作, F
也不清楚維他奶與文鏵就該項目的協議內容。當審計部向 OAT 進行
G G
審查時,Frankie 仍是維他奶的外判工。
H H
I 80. PW8 指,就巡查各商戶的廣告招牌/燈箱,公司並沒有安 I
排他於特定日期或商戶進行檢查招牌的工作,大多數都是他在送贈品
J J
時順便看看招牌的狀況,或他路經看到需要維修招牌的商戶,或是商
K K
戶主動聯絡公司要求維修。如有維修時拍下相片給上司跟進。如他找
L 不到停車點,他便指示 Frankie 下車替他拍照。 L
M M
81. PW8 指他要填寫 A3 巡查表格,讓他依據廣告招牌/燈箱
N N
的情況在該些格仔加「剔」號,又或以文字方式描述出來。自他入職
O 以來,D2 分別在 2018 年和 2019 年將 A3 巡查表格交由他填寫。D2 O
沒有規限他何時交回該表格,他每次大約數個月時間將該表格交給
P P
D2。PW8 指,巡查工作只是佔其總工作時間約 1/3 至 1/4,通常是送
Q Q
貨時順路完成,而非專門安排特定時間巡查。如沒有問題就「剔」,
R 如有損壞狀況就上報。在填寫 A3 巡查表格時,PW8 習慣不會寫上巡 R
查日期。Frankie 也有機會填寫表格,例如 PW8 行駛途中不方便的話,
S S
就要由 Frankie 代勞,但主要填寫表格的是 PW8 本人。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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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PW8 指,D2 可根據他的送貨流程知道他曾到過那些商戶。
C 同一區份可能有 5 至 6 間商戶,但他往某一商戶送貨時,不一定同時 C
巡查同一區的商戶,要視乎時間而決定。他不會安排一日之內走遍九
D D
龍灣、觀塘及西貢三區的送貨路線,特別是要到西貢海下村,前往該
E E
處需要先取得禁區紙,打電話預約,且要進行安檢的程序。
F 83. 盤問下,PW8 指 Frankie 除了負責幫忙送貨之外,還會協 F
助他一起巡查和清潔招牌,例如協助用索帶扣好鬆脫的橫額,但
G G
Frankie 不會處理維修招牌或燈箱。當他們完成清潔工作之後,又或
H H
遇到有損毀的廣告招牌,PW8 會拍照然後將相片傳送到 OAT 的
I WhatsApp 群組,該群組成員有他本人、D2 及 PW10 三人,沒有 Frankie。 I
J
PW8 同意該群組內的資料是可推算得到他曾在某一天到過的商戶。 J
如果找不到照片的話,亦可根據他送貨的紀錄,推算某一天他曾到過
K K
的商戶。
L L
M
84. PW10 指,PW8 是自己安排送貨的行程,於送貨時順道觀 M
察招牌的情況。大多數情況是商戶自行通知招牌有問題,有時會將受
N N
損招牌的相片傳送給她們查看,又或 PW10 吩咐 PW8 前往受影響商
O 戶處拍照,再將相片發送到有她本人、PW8 及 D2 三人的 WhatsApp O
P 群組,由 D2 決定是否需要修理。當決定修理之後,便由 PW10 負責 P
聯絡受影響商戶,及由 D2 負責聯絡供應商進行維修。盤問下,PW10
Q Q
指 WhatsApp 群組的相片可被視為一個紀錄,讓她們跟進有問題的廣
R R
告招牌。她從沒有收到由 Frankie 或其他人傳來的相片。
S S
85. PW10 指,PW8 需要每年進行一次巡視廣告招牌的工作。
T T
巡查表格儲存在 Share Drive 內,並列印在一張 A3 紙上,交由 P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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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時填寫。除 A3 巡查表格之外,OAT 並沒有其他巡查報告或記錄。
C PW8 填寫的 A3 巡查表格只有「剔」號和「備註」有紀錄,沒有寫上 C
巡查日期。因此,巡查日期是由 PW10 後來補上的,例如證物 P505
D D
的 2752 及 2753 頁(A3 紙)所示的「22/5」「23/5」「24/5」。該些
E E
日期是她翻看紀錄,例如 PW8 拍下有問題的招牌相片的日期,與及
F 他曾到過的區域而作出。就 2754 及 2755 頁上沒有填寫巡視日期, F
PW10 相信是 PW8 將巡查報告交給她時,她可能當時忙於其他工作
G G
忘記替 PW8 補回巡查日期。
H H
I 86. PW5 作供指,在其任職期間,作為 D1 的直屬上司,他沒 I
有聽過 OAT 將巡查廣告招牌的工作外判給供應商負責,亦沒有印象
J J
曾有人向他提出要將該項工作外判。他確認不到證物 P513 發票上的
K K
簽名是誰,但他本人沒有在該發票上簽名。在他入職之後,他本人從
L 沒有批出這類的發票。 以他所知,OAT 會週期性巡查廣告招牌,又 L
M
或是在上級路經看到招牌已舊亦告知 OAT 跟進。據他的記憶,OAT M
的巡查是定期的,但多久一次他已忘記了。他沒有看過或收過任何巡
N N
查記錄,但有收到由 D1 交給他維修後的招牌相片。
O O
F6. D1 指示 D2 和 PW10 製作虛假報價單的過程
P P
Q Q
87. D2 作供指,約於 2019 年 5 月,她從審計部 Florence 發出
R 的電郵得知審計部要求 OAT 提交一些文件作審查38。D1 曾就此事與 R
她和 PW10 開會,告知她們關於審計部要求 D1 提供的文件有 O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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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證物 P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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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流程、有關招牌及車身廣告製作工程的報價單,與及巡查招牌
C 的記錄表。當時 D1 指示她們二人要尋找該些文件出來。除此之外, C
D1 還指示她們到他辦公桌,D2 看見 D1 從電腦的 Share Drive 取出一
D D
個檔案,內有一些供應商的空白報價單範本,該些範本上已有公司名
E E
稱和印章,但沒有內容和日期。D2 記憶中有 4 間供應商,包括星藝、
F 文鏵及力火,但忘記了第 4 間供應商的名稱。由於 DW 從來沒有提供 F
報價單,D1 於是在電腦指導她們,與及向她們示範如何將報價單製
G G
作出來,以供審計部查閱。
H H
I 88. D2 指,Florence 的電郵附有一份 4 頁紙的發票清單39,每 I
一張均列出一些資料例如發票號碼、日期、Vendor 名稱、商戶名稱、
J J
商戶地址與及發票銀碼。D1 指示她們需按照 Florence 提供的發票清
K K
單列表,將所有工程項目的報價單製作出來40。D1 示範她們製作報價
L 單的方法是,首先根據審計部提供的發票清單,將相應的供應商發票 L
M
和完工後的相片找出來,繼而將發票工程的內容抄寫在 D1 提供的相 M
應空白報價單的範本上,報價單的日期要比發票的日期提前 1 至 2 個
N N
月,例如發票上的日子是 2019 年 5 月,D1 教導她們在報價單上寫上
O 2019 年 2 月或 3 月,但報價單的銀碼要與發票上的相同。 O
P P
89. 以證物 P443 由力火發出日期為 2017 年 4 月 26 日的發票
Q Q
為例41,商戶為「生利士多(大埔大尾督)」,工程為「翻新維他奶
R R
S S
T 39
證物 P440,證物文件夾第 2319 頁 T
40
證物文件夾第 2319 至 2323 頁
41
證物文件夾第 23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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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招牌」42。由於 DW 從來沒有就該發票提供報價單,經 D1 指導
C 之後,PW10 製作了證物 P444 有關力火的報價單43,內容要根據證物 C
P443 力火發票上的資料抄寫出來的,有關廣告招牌的尺寸內容需要
D D
和發票上的一樣,並將報價單日期比發票的日期提早 1 至 3 個月。因
E E
此,在證物 P444 後期製作的力火報價單上的日期編造為 2019 年 2 月
F 24 日。D2 指報價單日期一定要較發票的為早,但銀碼要相同。 F
G G
90. 除此之外,在某些情況下,D1 還要求她們就同一項工程
H H
製作額外 2 至 3 張報價單,如工程金額是 50,000 元以上,她們要製
I 作 3 張不同供應商的報價單,內容大致上和發票上的相同,但銀碼可 I
高於或低於發票上的銀碼,但差別不要太大。部報價單的製作方法需
J J
要跟從 D1 所示範的一樣。D1 沒有規定她們選用那間供應商的報價
K K
單範本,她們可隨意決定在 4 張報價單之中挑選其中一間來製作。D1
L 要求 D2 和 PW10 在一星期之內完成製作。 L
M M
91. D2 已經忘記怎樣與 PW10 分工處理製作報價單的事宜。
N N
然而,報價單右上角的手寫字是可用來識別該份報價單是由她,或是
O 由 PW10 製作出來。舉例說:證物 P445 是力火開出的發票(良好士 O
多(西貢井欄樹村),翻新維他奶廣告招牌,銀碼為 53,000 元),就
P P
該項工程按 D1 指示所製作出來的就是證物 P446 的 3 張看來是分別
Q Q
由力火、富成和文鏵開出的報價單,該 3 張報價單是由 PW10 製作出
R 來,原因是右上角的手寫字寫上「4-SR1」,這亦不是 D2 的手寫字。 R
S S
T 42 T
D2 確認該張發票是從 DW 收回來的,因為該發票上中間的印章“Approved by”一欄上有 D1 的
簽名,而“Checked by”是 D2 的名字。
43
證物文件夾第 23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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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2. D2 續指,由她本人製作的報價單有證物 P448,2 張看來 C
是分別由力火和富成開出的報價單,相應的發票為證物 P447 力火開
D D
出的發票(安記士多(西貢鹹田灣),新做維他奶廣告招牌,銀碼為
E E
20,900 元),原因是該 2 張報價單右上角的手寫字寫上「4.S1」,當
F 中「4」代表關於 Florence 在電郵的第 4 點要求、「S」代表 Signate F
(廣告招牌),及「1」即是代表 Florence 電郵中所要求的第 1 張發
G G
票。相關的編寫方法是按 D1 的指示而做,D2 估計是較容易分辨次序
H H
出來。
I I
93. D2 描述她在製作證物 P448 的 2 張報價單之前,她首先
J J
要從公司的 Share Drive 中將證物 P447 的發票找出來 ,再從 Share 44
K K
Drive 中找出 D1 提供給她們的 4 個供應商的報價單範本,D2 先取出
L 力火一張空白的報價單範本,D2 先打上日期,大約比發票所顯示的 L
早 1 至 2 個月,之後項目內容與及銀碼全部是按照發票上的內容打上
M M
去,這就完成了證物 P448 的第一張看來是由力火發出的報價單。D2
N N
然後再從 Share Drive 中找出另一張供應商的報價單範本就安記士多
O 製作第二張報價單,即證物 P448 的第二張看來是富成發出的報價單, O
右上角寫上「4.S1」亦是由 D2 所製作,製作的方法大致上和之前的
P P
一樣,例如報價單日期是較發票早 1 至 2 個月,「項目內容」是按照
Q Q
發票所寫的抄下去,金額「$18,000」、「$9,000」和合計「$27,000」
R 則是 D2 隨意打上去,只要按 D1 的指示,相關金額不能太大或太小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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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Drive 只供 OAT 同事 D1、D2 和 PW10 使用和開啟,是他們 3 人共同使用的文件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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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D2 說她沒有特別是選擇用富成的範本,只是從 Share Drive
C 隨意找出來的。 C
D D
94. D2 指,另一張由她製作的是證物 P450,2 張看來是分別
E E
由力火和星藝發出的報價單45,相應的發票為證物 P449 由力火開出
F 的發票(英龍圍(元朗南邊圍),新做 38”x368”燈箱,銀碼為 44,000 F
元),該 2 張報價單右上角寫上「4.S2」。D2 指所有星藝的範本同樣
G G
是空白沒有內容的,但右下角的公司印章和電話號碼是範本本身有的。
H H
D2 確認,所有關於廣告招牌的報價單的製作方法是按 D1 的指示做
I 出來,每張報價單的製作方法均是一樣的。在庭上參閱相關的報價單 I
之後,D2 確認由她本人製作的報價單還有證物 P452、P454、P456、
J J
P462、P464、P468、P470、P472、P478、P489、P491 及 P493,其餘
K K
的相信是由 PW10 製作的。
L L
95. 當她們合力完成之後,由 D2 將已製作好的報價單交給 D1
M M
審視。但 D1 看過之後,發現有一些銀碼較大的工程,例如 50,000 元
N N
以上的,她們只製作了 2 張報價單。D1 要求她們要再額外做多一張
O 出來。另外,D1 亦對某些報價單上的「項目內容」作出修改。於是, O
D2 按 D1 相應的指示完成之後再交給 D1 查閱。D2 相信 D1 最後將已
P P
製作好的報價單呈交給審計部審查。
Q Q
R 96. D2 作供指,她記憶中曾經在審計部發出電郵之後和 R
Florence 開了一次會議,會議上有 Florence、D1 和 D2 總共 3 人。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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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證物文件夾第 2344 和 23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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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時,Florence 除要求 OAT 提交報價單之外,她提及過採購金額如
C 50,000 元以上要 3 張報價單,亦有要求 OAT 提交製作/設計/安裝招牌 C
及車身廣告的工作流程。會議完畢之後,D1 向 D2 和 PW10 二人講述
D D
有關 OAT 的工作流程,由 D2 將相關資料記錄下來。D2 記得最後是
E E
由 PW10 以 PowerPoint 形式將工作流程製作出來。製作期間,PW10
F 詢問過 D2 的意見,但她怕答錯,要先問 D1 的意見才作答。製成後, F
D2 將工作流程交給 D1 審視。
G G
H H
97. 證物 P453 是一張由綠葉廣告有限公司就一項關於「溢佳
I 汽車音響招牌廣告制作及安裝」開出的發票46,D2 指證物 P454 右上 I
角寫上“4.S4”是證物 P453 發票的相應報價單。綠葉是以電郵方式報
J J
價,由 D2 親自和綠葉處理,因此證物 P454 是一張真實的報價單,而
K K
非虛假的。由於涉及同一工程的其中一張報價單,D2 需要一併提交
L 給審計部查閱47。證物 P453 和 P454 是可以在 Share Drive 內找到的, L
M
因為她曾就該工程開了一個新的檔案,把所有關於該工程的發票、報 M
價單與及施工之後的相片放進去,儲存在 Share Drive 內。
N N
O 98. 盤問下,D2 記得 Florence 要求 OAT 提供一些文件,及提 O
到工程項目達到某銀碼時要索取多一份報價單,但 D2 已經忘記具體
P P
的細節。D2 同意那次是她第一次聽到有關採購政策的事宜。
Q Q
R 99. 盤問下,D2 指當 D1 在電腦開啟審計部的發票清單時, R
D2 已知道文鏵和力火根本是沒有報價單。D1 只是指示她和 PW10 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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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證物文件夾第 2349 頁
47
就同一工程,D2 後期製作了另一張看來由富成提供的報價單(證物 454 的 235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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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清單上的發票出來,然後將發票上的資料複製到他所提供的空
C 白報價單範本上。D2 重申,D1 並非要她們二人找出文鏵和力火的報 C
價單,而是直接指示她們製作出來,並即場向她們示範如何製作。
D D
E E
100. 盤問下,D2 否認的事項包括如下:
F F
(1) 開會時她曾向 D1 說報價單不齊全;
G G
H (2) 開會時她曾向 D1 說有些工程只是口頭報價,沒有 H
I
書面報價單;及 I
J J
(3) D1 曾表示如果找不到相關的報價單資料,她們就
K 不用製作報價單出來。 K
L L
101. PW10 指,就審計部要求 OAT 提交文件一事,D1 曾和她
M M
及 D2 開會,指示她們二人一起製作報價單與及巡查報告,但她不肯
N 定 D1 是否在同一場合作出相關指示。當時,D1 在自己的辦公桌上開 N
啟電腦內的 Share Drive,內裏有一個 Excel 表列出審計部所要求某些
O O
工程項目的報價單。D1 指示她們先找出相應的發票,然後再依據發
P P
票上的資料製作報價單出來。PW10 確認她在 D1 電腦內看到審計部
Q Excel 內容與證物 P440 的 2319 至 2323 頁相同。 Q
R R
102. PW10 作供指,D1 教導她及 D2 製作報價單的過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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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1 在 Share Drive 內的一個文件夾「Thomas Chan」
C 內儲存了 4 間供應商的報價單範本,分別為文鏵、 C
力火、 富成及星藝;
D D
E E
(2) 首先在 Share Drive 內找出審計部所要求的相應發
F 票,例如審計部列表上有「安記士多」,先找出該 F
張屬於力火的發票,先製作一張力火的報價單,將
G G
力火發票上內容抄寫在力火的報價單範本上;
H H
I (3) 就同一工程的第二張報價單,從 D1 提供的其餘 3 I
張報價單範本內隨機挑選一張來製作;
J J
K (4) 報價單的項目內容是依照力火的發票所寫的,但銀 K
L 碼則不同,只是以力火的發票為基礎,再調高或調 L
低銀碼,但不要相差太大;及
M M
N (5) 製作的報價單日期要較發票上的日期提早 1 至 2 個 N
O 月。 O
P P
103. D1 另外要求 PW10 及 D2,就工程銀碼為 50,000 元以下
Q 的發票,要製作 2 張報價單,如銀碼在 50,000 元以上,要製作 3 張報 Q
R
價單。於是,PW10 與 D2 按照 D1 的指示和方法製作報價單,但 PW10 R
已經忘記她們二人如何分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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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PW10 看過證物 P444 的 2334 及 2335 頁 2 張報價單,她
C 不肯定報價單右上角的手寫字「4-SR3」是否自己的字跡,也不能辨 C
認出那張報價單是由自己製作的。她所製作的報價單主要是關於新做
D D
或維修招牌,但不肯定有沒有關於帳篷或燈箱。她所製作報價單的方
E E
法全是按照 D1 的指導下而做。 製作完成後,她便列印出來交給 D2
F 處理。她知道製作該些報價單的目的是應付審計部的要求,因審查之 F
前從沒有人要求她製作報價單。
G G
H H
105. 盤問下,PW10 同意 D2 曾經請她幫忙找一些文件出來給
I 審計部作審查之用。PW10 指,D1 的指示是要求她們先找出相關的發 I
票,然後根據發票上所示的銀碼直接抄在報價單範本上,從而製作一
J J
張虛假的報價單出來。
K K
L 106. 當 D1 在辦公室向她及 D2 展示空白的報價單範本時, L
PW10 否認 D1 曾向她們說過以下事情:
M M
N N
(1) D2 只有口頭報價,所以沒有報價單;及
O O
(2) 「你盡量去揾返啲報價單出嚟」之類的說話。
P P
Q 107. PW10 重申 D1 只是指示及教她們如何根據發票上的資料 Q
R
「製作」報價單,而非根據發票內容「找出資料」,然後再「填上」 R
報價單範本上。D1 確有指示她們製作虛假的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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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盤問下,PW10 指 D1 有要求她們根據發票上的銀碼大小
C 製作相應數目的報價單,但不肯定這是 D1 直接跟她說,還是由 D2 C
轉述,但她肯定是在 D1 向她展示空白的報價單範本之後方有此指示。
D D
PW10 否認 D1 只是指示她製作與發票相同的一家公司報價單,而沒
E E
有要求她就同一發票「製作」其他公司的報價單出來。
F F
109. 盤問下,PW10 指審查結束之後,她不清楚就索取報價單
G G
的做法有否改變。她一直在維他奶工作至 2023 年 4 月,自 D1 和 D2
H H
離職之後,她有按新上司的指示向供應商索取報價單。
I I
F7. D1 指示 D2 和 PW10 製作虛假巡查報告的過程
J J
K 110. D2 指,審計部要求 OAT 提交的其中一項文件是有關廣 K
L 告招牌的巡查記錄表。然而,她知道 OAT 當時只有 A3 巡查表格,並 L
沒有審計部要求的巡查記錄表。D1 曾與 D2 開會時談及此事,他教
M M
D2 按照 PW8 每天出更的記錄與及送貨地點的資料,查看 PW8 檢查
N N
招牌的日子,如 PW8 在某一天曾作出檢查的話,D2 就在巡查表格的
O 「巡查日期」一欄寫下日期,然後在「招牌情況」的「正常」一欄加 O
剔號。如找不到相關資料的話,D1 指示她就胡亂「剔」,並編作一
P P
個巡查日期。D1 吩咐 D2 將他的指示告知 PW10,然後一起製作一套
Q Q
看似每月均有巡查廣告招牌的報告,以供審計部查閱。
R R
111. D2 起初是用正常 A4 單面紙張製作及將巡查報告列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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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後來 PW10 向她表示公司正在實行環保計劃,完成之後 D1 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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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修改內容,建議不要浪費紙張。於是,D2 接納 PW10 的建議,
C 改用回收紙將巡查報告列印出來。 C
D D
112. D2 按 D1 的指示開始製作巡查報告。首先,她從電腦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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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九新界不同區域的空白巡查表格列印出來,該表格上已經印有全部
F 商戶名稱、地址、招牌狀況等的資料,繼而在表格上加剔號。D2 指 F
她會盡量找出有關 PW8 之前送貨的資料作參考,她已記不起亂剔的
G G
部份,因為實在太多,有些巡查日期是她和 PW10 編作出來。D2 確
H H
認,證物 P504 的巡查記錄並非是原先儲存在 OAT 的電腦內,而是按
I D1 的指示後期製作出來,以供審計部審查。完成製作之後,她將整 I
套巡查報告交給 D1 查閱48,但 D1 發現 D2 沒有在該些報告填上巡查
J J
的月份,於是吩咐 D2 補回相關資料。於是,D2 按指示在每份巡查報
K K
告的右上角寫上巡查月份和年份之後再交回給 D1 處理(即由 2016 年
L 4 月至 2019 年 5 月)。D2 相信 D1 最後將整套巡查報告交給審計部。 L
M M
113. D2 在庭上確認,證物 P504 是按 D1 指示由她和 PW10 製
N N
作出來的其中一份巡查記錄49。證物 P504 的 2441 頁是關於「離島區」
,
O 右上角「4/16」是 D2 手寫上去,代表 2016 年 4 月的巡查記錄。該頁 O
紙上「巡查日期」一欄下方的「5/4」是 PW10 的字跡。就 2016 年 4
P P
月關於其他區域例如「新界區」、「港島區」、「九龍東」及「九龍
Q Q
西」的巡查記錄上的字跡並不屬於 D2。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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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詳情見 MFI-2(證物 P504 的 2441 至 2731 頁及證物 P505 的 2732 至 2751 頁)
49
證物文件夾第 2441 至 27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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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D2 指,她分別在證物 P504 的 2448 頁、2455 頁、2462 頁
C 和 2468 頁的右上角手寫上「5/16」、「6/16」、「7/16」和「8/16」, C
這是用來代表 2016 年 5 月至 8 月的巡查記錄。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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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D2 特別指出,證物 P504 的 2455 頁「6/16」是 2016 年 6
F 月的巡查記錄。然而,PW8 實際上在 2016 年 6 月時還未入職,當時 F
OAT 是沒有司機。因此 D2 沒有司機每天出更的記錄,沒有資料可尋,
G G
因此 2016 年 6 月巡查報告的內容全部是虛構出來。
H H
I 116. D2 指,證物 P504 的 2551 至 2558 頁的右上角寫上「9/17」 I
是代表 2017 年 9 月份的巡查記錄,當中的 2552 頁「港島區」的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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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是由 D2 製作的。假如 D2 翻查資料之後顯示 PW8 曾在某一天到
K K
訪某士多辦館,D2 就在「正常」一欄加剔號,並寫上 PW8 到訪的日
L 期。如找不到資料顯示 PW8 曾有到訪,她就在巡查記錄表格上隨意 L
找一間士多辦館在「正常」一欄加剔號,然後寫上巡查日期。D2 舉
M M
例說,在證物 P504 的 2552 頁「港島區」的巡查記錄中,如 PW8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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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沒有到訪「林家園」,但 D2 仍然在「正常」一欄加剔號和寫上巡
O 查日期。D2 確認相關記錄並非 OAT 存在的記錄,而是她後期製作出 O
來。D2 確認證物 P504 的 2557 頁「新界區」的巡查記錄也是由 D2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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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製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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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17. 由於 OAT 在 2016 年是沒有司機的,OAT 根本不會有人 R
每月外出執行視察廣告招牌的工作。即使 PW8 於 2017 年入職之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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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巡查招牌也好,按照 D2 的記憶,PW8 定期巡查了 1 至 2 次之後,
T T
D1 說 PW8 工作繁忙,後來再沒有要求 PW8 作定期巡查。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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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18. D2 不同意辯方所指,D1 只是說既然巡查報告已被丟掉, C
D2 就按手頭上有的資料製作一份巡查報告出來。盤問下,D2 重申 D1
D D
並非要求她找出審計部所要求的巡查報告,而是指示她製造出來。當
E E
時 D2 只是想盡快完成製作,沒想起 OAT 有一份 A3 巡查表格。D2
F 重申,D1 確有作出「亂填」的指示,這並非是她虛構出來的情節。 F
過往交給 PW8 所填寫的巡查記錄,全部是記錄在 A3 巡查表格上,
G G
並非在 A4 紙上。所有用 A4 列印的巡查報告是按 D1 指示後期製作
H H
出來,以供審計部查閱。
I I
119. 盤問下,D2 同意證物 P504 的 2568 頁「141H」那欄有塗
J J
改之處,因為「21/11」原本填錯了在「負責人」那格。辯方質疑 D2
K K
的說法,指如果真的是「亂填」的話,D2 無需在虛假巡查報告上作
L 出塗改。就此,D2 說即使是「亂填」也好,也不可能在「負責人」那 L
格填上日期,而且 D1 發現錯處時一定要求 D2 作出修正,因此 D2 是
M M
有塗改的需要。D2 同意辯方所說,假如只是招牌情況的話,便不用
N N
作出修改,假如只是填錯日子,不是填錯格,也可以不用修改。
O O
120. 覆問下,D2 指在製作過程中,她先根據原先司機的工作
P P
表找出相關資料出來,例如店舖名稱和送貨日期,但該些資料不足以
Q Q
顯示司機有否查看招牌的狀況。因此,當她看到司機曾送貨到某商戶,
R 她便假設司機有查看招牌,然後在 A4 的巡查報告上剔「正常」。如 R
果她找不到任何紀錄,就按 D1 指示在巡查報告上胡亂「剔」。就「亂
S S
剔」的部份,D2 解釋司機實際上並沒有如報告所指曾到訪和巡查。
T T
因此,該些「亂剔」部份是不能夠正確反映事實出來。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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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21. D2 指製作時,她盡量找尋真確的資料寫上去,例如翻查 C
司機的出更表或 WhatsApp 紀錄,但如果真的沒有相關資料,她就「亂
D D
剔」。她估計按真實資料製作出來的部份大約佔整套巡查報告的 20%
E E
至 30%,其餘部份是「亂剔」。她續指,就虛假的部份,她並非依照
F 司機的更表而「剔」,即使 WhatsApp 內容也並非絕對正確,因為司 F
機有可能沒有即時將有關招牌損壞狀況的相片傳送到 WhatsApp 群組、
G G
亦有可能司機忘記或遺漏將照片傳送到 WhatsApp 群組。就大嶼山的
H H
商戶,送貨工作實際是由特雜組執行,而非由 OAT 負責。因此,就
I 該地區的廣告招牌巡查記錄,她便要「亂剔」。 I
J J
122. PW10 指,D1 曾在會議上告知她和 D2 有關審計部要求
K K
OAT 提供巡查廣告招牌的報告。D1 要求 D2 製作一些 OAT 沒有的巡
L 查報告,理由是由於 PW8 每年只會全面巡查廣告招牌一次,D1 要求 L
D2 製作的是一份看似定期每 2 至 3 個月進行一次的巡查報告。
M M
N N
123. PW10 指,製作初期是由 D2 負責,但因 D1 要求在一星
O 期之內完成至少 2 年的巡查報告,D2 趕不及完工,於是她請求 PW10 O
協助製作。製作之前,PW10 先將巡查表格列印在環保的 A4 紙張上,
P P
然後再填上內容。首先,她會查看一下有沒有招牌曾經進行維修,例
Q Q
如 2019 年 4 月曾替某商戶的廣告招牌進行維修的話,PW10 就推算
R 巡查該商戶的日子應該大約在 2019 年 4 月之前的 1 至 2 個月。假如 R
沒有任何紀錄顯示某商戶的廣告招牌曾經進行維修,PW10 便當作是
S S
「正常」。PW10 會以維修招牌的相片及發票作為參考是否曾作出維
T T
修的指標。發票可在 Share Drive 內找到,如果找不到資料顯示曾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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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某商戶進行維修,PW10 就當作曾經查看且在檢查後確認廣告招牌的
C 情況為「正常」。 C
D D
124. PW10 指,她協助製作的巡查報告數目有很多,說不出實
E E
際製作的數目。她所製作的巡查報告上的內容,即「巡查日期」和「 招
F 牌情況」並非全是基於實際的紀錄填上去,原因是 PW8 每年只會作 F
出全面巡查一次,又或在送貨時順道查看廣告招牌的狀況,因此實際
G G
情況不可能是如她所製作的巡查報告中所顯示每一個月份均有巡查。
H H
她填上的巡查日期純粹只是一個估算,在胡亂之下填上,而非根據
I PW8 送貨的日期。若有維修的相片或發票,她便填上損壞,否則便估 I
計是正常。
J J
K K
125. PW10 已經忘記有否在她製作的巡查報告上塗改資料,但
L 「巡查日期」是她寫上去的,因為要看作是每 2 至 3 個月巡查過所有 L
商戶一次, 為了達到這目的,她在製作時會在「2014 年 4 月」「離
M M
島區」的「德記士多」及「新興士多」先畫上「剔」號,其餘商戶留
N N
空,留待 5 月和 6 月才分別畫上「剔」號,這樣看來便是在 3 個月內
O 已經巡查過所有商戶。PW10 指這做法當然並不能夠真正反映事實當 O
日確有作出巡查。
P P
Q Q
126. 舉另一例子,證物 P504 的 2441 至 2447 頁、2448 至 2454
R 頁及 2455 至 2461 頁分別代表為 2016 年的 4 月、5 月及 6 月份,上述 R
3 個月的巡查報告皆是由她製作的。如將上述 3 個月商戶的「剔」號
S S
一起看的話, 便看到所有商戶也有「剔」號,沒有重複的,這做法便
T T
能達至看作是每 2 至 3 個月巡查過所有商戶一次的效果。PW10 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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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她填寫的日期並非真實,「剔」號並非一定是真確的,目的只是在巡
C 查報告內顯示曾到所有商戶作出巡查,好讓看到巡查報告的人相信有 C
定期到商戶巡視廣告招牌,但事實並非如此。
D D
E E
127. 證物 P505 的 2732 頁、2744 頁、2746 頁、2748 頁及 2750
F 頁也是由她製作出來的。PW10 指 2742 頁右上角的手寫字「5/2019」 F
並非是她的字跡。PW10 在「巡視日期」一欄寫上「9/5」,是代表 5
G G
月 9 日,與及「招牌情況」一欄的藍色「剔」也是她填上去,但她不
H H
能確定事實上當天是否有人巡視過相關商號,因此不能反映當天是否
I 確實有巡查,也不能反映當天的招牌情況是否確實「正常」。 I
J J
128. 完成後,PW10 將所有用 A4 紙製作的巡查報告交給 D2。
K K
她不清楚 D2 之後如何處理該些報告。PW10 知道製作該些報告的目
L 的是為了應付審計部的要求而做,審查之前從沒有人要求她製作巡查 L
報告。
M M
N N
129. 盤問下,PW10 記不起當 D1 要求巡查報告時,D2 是否說
O 過沒有巡查報告,或巡查報告不齊全之類的說話。PW10 只知道後期 O
製作的巡查報告是用 A4 紙列印出來。她曾看到 D2 根據一些資料去
P P
製作 A4 巡查報告,但她不清楚是否有人要求 D2 重新製作巡查報告
Q Q
出來。
R R
130. 盤問下,PW10 指填上有損壞的記錄是建基於WhatsApp
S S
的相片日期,或將發票上的日期推前,因此招牌有損壞/污垢的日期
T T
並非無中生有,而沒有損壞/污垢的紀錄,PW10 便當作正常。至於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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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查地區(商户)的日期未必是有根據的,因為她只有損壞/污垢的資料
C 作基礎,並沒有其他資料可供參考,她製作巡查報告時盡量依賴手上 C
上有資料填寫。PW10 指她初時以為審計部要的是 A3 巡查表格,不
D D
清楚要製作另一份 A4 巡查報告的原因。
E E
F 131. 盤問下,PW10 指審查結束之後,她不清楚就索取巡查廣 F
告招牌的工作模式有否改變。她印象中她的新上司有指示 PW8 需要
G G
填寫巡查報告。
H H
I 132. 盤問下,PW10 同意自己是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需要協 I
助控方出庭作供指証 D1 及 D2,但否認會因此而將一些不肯定的事
J J
情講述為 D1 的所為,以達到指證 D1 的目的。
K K
L 133. PW8 確認,證物 P504 並不是 D2 交給他填寫的巡查表格, L
他從來沒有見過該些巡查報告,亦不是由他所填寫和處理的。他從來
M M
沒有處理過任何用 A4 紙印製的巡查報告。
N N
O F8. 星藝沒有向維他奶發出涉案的報價單 O
P P
134. PW6 指,他從小認識 DW,曾與對方一起工作。自 2004
Q 年開始,PW6 獨資經營星藝,並由他獨自管理。自星藝成立之後,他 Q
R
已很少和 DW 一起工作。 R
S S
135. 大約在 2011 至 2012 期間,PW6 知道 DW 有承接維他奶
T 的工程。DW 曾建議他向維他奶報價。然而,PW6 曾經向維他奶報價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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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大約 2 至 3 次,但星藝始終沒有成功取得任何維他奶的工程來做。自
C 此之後,PW6 沒有再向維他奶報價。 C
D D
136. PW6 確認 P450(2345 頁)、P452(2348 頁)、P458(2358
E E
頁)、P462(2364 頁)、P466(2370 頁)、P468(2373 頁)、P474
F (2383 頁)、P480(2392 頁)、P487(2403 頁)、及 P489(2406 頁) F
全部並不是由星藝或他本人開出的報價單,原因是:
G G
H H
(a) 報價單上沒有印上地址及傳真號碼,星藝的報價單
I 上在電話號碼旁是印有地址及傳真號碼; I
J J
(b) 客戶姓名「維他奶」的字體與星藝的不一樣,且「維
K 他奶」的字體看來特別大,與星藝的不一樣;及 K
L L
(c) 證物上星藝的印章是㰐圓形的,這款印章星藝自
M M
2004 年開業時使用, 但一直沿用至 2014 年停用,
N 而轉為同一款較細的印章,而證物報價單是 2017 年 N
O 後所發出的,因此皆不是星藝發出的報價單。 O
P P
137. PW6 指,他從沒有承接上述報價單上任何一項維他奶的
Q 工程,或向維他奶報價。他不清楚是誰人製作該些報價單,也不知道 Q
R
是否 DW 曾經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該些報價單。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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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 富成沒有向維他奶發出涉案的報價單
C C
138. PW7 大約於 2009 年加入富成,負責富成的日常運作及監
D D
察工程。富成董事戚小姐是富成的投資者,負責公司賬目及行政工作,
E E
而 PW7 則負責工程部份,包括尋找生意、發出報價單等。富成承接
F 項目之後是由 PW7 負責監察工程程度,因此他對所有富成的工程項 F
目是非常清楚的。
G G
H H
139. PW7 指,富成與維他奶是有生意來往,自 2014 年開始,
I 富成每年的農曆年之前在年宵市場替維他奶搭建廣告棚架,與及在年 I
初一進行拆除棚架的工程。除年宵市場的工程之外,富成與維他奶之
J J
間並沒有其他工程項目。
K K
L 140. PW7 確認 P446(2338 頁)、P448(2342 頁)、P454(2351 L
頁)、P458(2357 頁)、P460(2361 頁)、P464(2367 頁)、P470
M M
(2376 頁)、P472(2379 頁)、P476(2386 頁)、P485(2400 頁)、
N N
P491(2409 頁)、P493(2412 頁)、P496(2416 頁)、P498(2420
O 頁)、P500(2423 頁)、P501(2429 頁)及 P502(2435 頁)均不是 O
由富成發出的。PW7 指,所有富成發出的報價單必定是經由他過目,
P P
他清楚每份報價單的項目內容。富成從沒有就上述報價單上的項目作
Q Q
出報價,他亦從沒有批准、容許或授權任何人製作上述報價單。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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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 員工守則及申報利益衝突的條文
C C
141. PW2 作供指,她在 2021 年 11 月加入維他奶任職人力資
D D
源部主管, 直至 2023 年 6 月離職。在職期間,她負責向每一名入職
E E
維他奶的員工派發一本員工手冊,並要求對方將員工手冊簽收書交回
F 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之後會將收回的簽收書放在每名員工的個人 F
檔案(P File)內保存。
G G
H H
142. PW2 指,每一名維他奶的員工均有個人檔案,內有該員
I 工的工作紀錄和升職紀錄等等資料。她確認證物 P7 和 P8 是 2 張由一 I
名員工陳永峰 Thomas Chan(D1)所簽署的「員工手冊認受書/簽收
J J
書」。PW2 指,她曾就本案審視過陳永峰 Thomas Chan 的個人檔案,
K K
並沒有發現內有任何關於利益申報的書面申請。
L 143. PW2 指,如果員工遇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他必須要事先 L
以書面方式向人力資源部申請。收到相關申請之後,人力資源部會視
M M
乎情況而決定是否再請示 CEO。不論相關申請最終是否批准也好,
N N
人力資源部會將該員工提交的書面申報放入其個人檔案內存檔。不論
O 是「利益申報」或是「接受餽贈」,員工須要以書面形式申報或申請, O
並保存在人力資源部。
P P
Q Q
144. 盤問下,PW2 確認她是在本案發生之後才加入維他奶,
R 入職時她不知道本案的發生,直至廉政公署聯絡她才知有此事。關於 R
員工手册的認收書,PW2 容許員工閱讀員工手册內容之後才簽回認
S S
收書,員工亦可以選擇即時簽署之後將認收書交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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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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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PW1 作供指,她確認 2017 年入職時收到一本 2016 年 4
C 月版本的「員工手册」50 ,內載有與利益衝突有關的指示。該手冊第 C
44 頁第 2.4 段的條文為「利益衝突指引」。所有維他奶員工及董事須
D D
要以公司利益為依歸,如遇有利益衝突的事件,員工應向上級作書面
E E
申報及取得批准。PW1 確認,她收到員工手册之後要簽回一張與證物
F P7 格式一樣的認收書,然後交回人力資源部存檔。她記不起入職當 F
年獲發員工手册時,有沒有人要求她要熟讀內容,但確認每一名維他
G G
奶員工手上均有一本員工手册,好讓自己隨時翻閱。她本人也常常翻
H H
閱員工手冊。
I I
146. PW3 作供指,2017 年採購政策更新版51的第 130 頁“Ethical
J J
Responsibility”第 1 段為“Conflict of Interest”,當中條文清楚列明
K K
「Purchasing employees should not engage in personal business activities
L closely related to their purchasing functions」。因此,如有負責採購的 L
M
員工擁有某供應商的權益是必須要申報,亦不能直接/間接收取供應 M
商或和業務有關人士的禮物或饋贈。證物 P25 的採購政策更新版是通
N N
過發放給部門總監,然後再由部門總監下放給各部門員工。
O O
147. PW4 為財務部經理。她作供指,一般而言她看到發票上
P P
有「Approval」及有市場營銷部的員工簽名,她就會批核付款。假若
Q Q
她知道某員工擁有某供應商的權益,或某員工和某供應商有不法行為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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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證物 P23
51
證物 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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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或收受利益,財務部的同事包括她本人,在付款之前會先向財務部上
C 司匯報事件,直至財務部上司有指示才會付款給供應商。 C
D D
148. 盤問下,PW4 印象中市場營銷部有一名叫 Lana Chiu 的
E E
人,她是市場營銷部的總監。PW4 知道 Lana Chiu 有一間公關公司,
F 但不清楚該公司是 Lana Chiu 或是她家人開設的。PW4 確認維他奶曾 F
向該公關公司支付了一筆顧問費,該筆款項是獲得人力資源部批核。
G G
H H
149. PW5 作供指,OAT 的採購工作交由 D1 負責,他從來沒
I 有過問,相信 D1 能夠處理,況且 D1 入職的年資較他長,他不會質 I
疑對方有不誠實的行為。PW5 指,如員工遇到在供應商有權益的情
J J
況,應向部門主管及人力資源部申報利益。PW5 確認在他任職維他奶
K K
期間,從沒有人向他申報利益衝突。
L L
150. D2 作供時確認入職時收到員工手册之後需要將認收書交
M M
回人力資源部。D2 指她分別於 2013 年及 2016 年收過員工手冊。她
N N
同意人力資源部沒有要求她要由頭到尾看一次員工手冊的內容,她自
O 己亦沒有細閱,只記得簽收後便立刻返回崗位工作。 O
P P
F11. WCG 的成立及 D1 從 WCG 承接維他奶工程所得的利潤分成
Q Q
R
PW11 R
S S
151. PW11 獲得律政司「免予起訴書」下作供,英文名為 Yvonne,
T 現職文員。當她 2011 年攻讀市場學文憑課程時結識 D1,後來發展成 T
情侶關係。她認識 D1 時已經知道對方在維他奶任職,但不清楚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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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只知道是與廣告招牌燈箱有關的工作。直至 2013 年,D1 向她提
C 出分手,為了不想失去對方,PW11 仍然和 D1 維持性關係。 C
D D
152. PW11 在 2011 年之前曾攻讀設計文憑課程,具備平面設
E E
計的基本知識,在 2013 至 2015 年期間,她曾在 D1 的要求下義務替
F 維他奶的倉庫或辦公地點為招牌標誌做設計。PW11 按照 D1 的指示 F
完成設計之後,以電郵方式將製成品傳送給他。
G G
H H
153. 約 2015 年之後,D1 建議 PW11 開設一家公司承接維他
I 奶的設計工程,以減輕 PW11 的經濟壓力,並承諾賺到的錢與她平分。 I
PW11 曾詢問 D1 此做法是否違法,D1 回答說不屬犯法行為,假若
J J
PW11 不願意的話,他可找其他人合作。PW11 起初對 D1 的建議有保
K K
留。首先,她從沒有想過開公司,而且既然是她開的公司,為何又要
L 與 D1 分享利潤。然而,PW11 仍然深愛著對方,不想失去他,當 D1 L
再問及時,她最終難以拒絕他的建議。
M M
N N
154. 其後,D1 提議將公司定名為「Why Creative Graphic Design
O House」(即“WCG”),開始教導 PW11 開設公司的程序,透過公司 O
秘書服務租用登記地址作為公司通訊地址。另外,D1 提供 60,000 元
P P
給 PW11 作為開業資金,用於支付商業登記、開立 WCG 銀行戶口、
Q Q
購買電腦和軟件等費用。然而,D1 要求她不要向人透露他是 WCG 的
R 幕後投資者,並教導對外宣稱該筆 60,000 元是 D1 借給她的應急錢。 R
S S
155. 當 WCG 成立之後,D1 指示及教導 PW11 以下的事項: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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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 維他奶有一位同事叫 AIKO(本案的 D2)會直接聯
C 絡她,並告知她要承接的設計工程項目; C
D D
(2) 她按 D2 的說話做事便可;
E E
F
(3) 她只需要以電郵及微信和 D2 聯絡; F
G G
(4) 她無需要向 D2 就設計工程報價;
H H
(5) 完成後,她只需要將設計製成品以電郵傳送給 D2
I I
便可;
J J
K (6) 當 D2 要求她開發票時,PW11 通知 D1; K
L L
(7) D1 會在雲端內的 WCG 發票範本上開發票;
M M
N
(8) 設計項目的價錢由 D1 決定; N
O O
(9) 她要做的事情是從 D2 給她的電郵中抄下設計的描
P 述在發票上,及填上 D1 訂下的價錢; P
Q Q
(10) 之後她將發票寄給 D2 安排付款;
R R
S (11) 收到維他奶的支票後,她要將支票存進 WCG 的銀 S
行戶口內;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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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2) 收妥款項之後,她要通知 D1;
C C
(13) D1 開始計算他們二人的利潤分成;
D D
E (14) 收入按固定比例計算,D1 和她各得 40%,剩下 20% E
F
留在 WCG 銀行戶口作為營運資金;及 F
G G
(15) D1 所得的分成全是要收取現金的。
H H
WCG 的財務記錄透過 D1 設置的 OneDrive 儲存,以 Excel 表方式記
I I
錄包括收入、支出、分成和發票模板。D1 擁有完全管理權自由地修
J J
改與及檢視儲存在內的 Excel 表。PW11 可利用 D1 給她的「Login
K Name」及「Password」操作該些 Excel 表。WCG 的利潤/收入的分成 K
全是由 D1 決定。PW11 可從 Excel 表內看到實際分成的數目。給予維
L L
他奶的發票全由 D1 在雲端的發票範本上製作,完成後由 PW11 列印
M M
出來,蓋上公司印及簽名後寄給 D2。她知道 D1 是 D2 的上司,但她
N 不認識 D2。 N
O O
156. WCG 的銀行戶口是可由 D1 和 PW11 在網上操作,但就
P P
如何運用銀行戶口內的金錢,只有 D1 一人決定。如需要提取現金作
Q 營運之用,PW11 必須要先得到 D1 的允許。 Q
R R
157. 自開業以來,WCG 承接維他奶的工程,最初只是限於設
S S
計工程直至大約 2016 年,D1 說想到令 WCG 賺取更多金錢的方法,
T 就是除設計工程之外,還可以承接維他奶廣告招牌/燈箱的製作、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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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裝及保養的工程來做。由於 PW11 只懂設計,不熟悉這類製作工程的
C 範疇,所有關於製作廣告招牌的事宜全部是按 D1 的指示而行,相關 C
流程如下:
D D
E E
(1) PW11 先找 2 至 3 間小型供應商(下稱
「艇仔公司」)
F 問價; F
G G
(2) D1 教導她,如找來的艇仔公司報價是 100 元,她就
H H
以雙倍價錢報價給維他奶,即 200 元;
I I
(3) 至於安裝/製造工程項目的流程,先由 D2 通知 PW11
J J
承接的項目與及安裝招牌的商戶位置,PW11 聯絡
K 三間艇仔公司,讓他們到現場測量尺寸並提供報價; K
L L
(4) D1 收到三份報價之後會根據價格和需求選擇其中
M M
一間供應商進行工程;
N N
(5) D1 通常挑選最低價的艇仔公司承接工程;
O O
P P
(6) 作出決定之後,D1 或她本人便會將資料填在 WCG
Q 的報價單範本上,但由她製作的報價單需預先給 D1 Q
批核;
R R
S S
(7) 經確認正確後才交由 PW11 蓋上 WCG 公司印章及
T 簽名,再以電郵方式傳送至 D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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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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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獲得 D2 的上司(即 D1)批核後,PW11 才通知艇
C 仔公司開始製作工程; C
D D
(9) 工程完成之後,PW11 會拍攝完成的招牌照片,並
E E
將照片交給 D2 驗收;及
F F
(10) D2 驗收後會向她的上司(即 D1)確認工程無誤,
G G
PW11 便會開出發票給維他奶安排付款給 WCG。
H H
I
158. PW11 指,WCG 承接的維他奶製作/安裝廣告招牌工程的 I
分成,與設計工程的計算方法不同,前者是從維他奶收到的款項中先
J J
扣除給艇仔公司的款項,扣除後的餘款的 20%留作 WCG 的營運資
K 金,餘下的 80%則由 D1 和她各得 40%。D1 曾承諾 PW11 可從營運 K
L 資金的 20%中再得到 5%的額外分成。然而,PW11 並非必然收到該 L
筆 5%額外分成,這是由 D1 決定是否支付給她。PW11 過往確曾試過
M M
沒有收到 D1 所承諾的額外 5%分成,但她不敢多問。
N N
O 159. PW11 指,除承接維他奶的工程之外,WCG 只承接過 2 O
至 3 單由朋友或前僱主介紹的工程。
P P
Q 160. PW11 指 , 無 論 私 事 或 關 於 WCG 的 事 , 她 是 透 過 Q
R
WhatsApp 和 D1 聯絡。她曾經以 WhatsApp 傳送一張顯示一疊 100 元 R
鈔票的相片給 D152,她傳送目的是通知對方已經從銀行提取現金支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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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514A(278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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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他的利潤分成。然而,D1 看到該張相片之後指責她,並吩咐她以
C 後不要傳送關於分成或業務的訊息給他。PW11 隨後自發地將相關訊 C
息從手機中刪除,並以後不敢再傳送相關訊息給他。
D D
E E
161. 盤問下,PW11 同意自己專長是設計,但對做生意的事卻
F 一竅不通。因此,就如何就工程向維他奶報價是沒有認知的,所以價 F
錢交由 D1 決定,她會聽從他的決定。PW11 同意自己獲得的利潤分
G G
成比例是合理的。PW11 同意辯方所指,D1 是有 2 個身份,一個身份
H H
是維她奶內部的人,另一個是 WCG 的人。她從沒要求 D1 將維她奶
I 所有工作給與 WCG,或要對 WCG 特別關照。D1 從沒有要求她向 D2 I
透露 D1 於 WCG 身份,PW11 相信是因為 D1 不希望 D2 知道此事,
J J
但她不清楚當中原因。
K K
L 162. 盤問中,PW11 說在 WCG 初期處理招牌工程時,對如何 L
與供應商合作並不熟悉,因此經常向 D1 諮詢處理流程。招牌設計完
M M
成後,會由承辦商負責安裝,而 PW11 在這過程中與一位姓韋的供應
N N
商(即 DW)聯絡密切。DW 主要負責維他奶的招牌工程,PW11 會
O 透過 WhatsApp 與他溝通,並交換了聯絡方式。如有問題時,PW11 O
也會向 D1、DW 或 D2 諮詢。
P P
Q Q
163. 盤問下,PW11 同意 WCG 在 2018 年左右開始承接維他
R 奶的廣告招牌(包括製作及翻新)工程。開始時,D1 建議 PW11 尋 R
找價格較低的艇仔公司,以確保 WCG 的報價具有競爭力,既能控制
S S
成本增加利潤,又不會讓「維他奶」覺得價格過高。D1 多次強調,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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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WCG 的報價過貴,維他奶會選擇其他供應商。PW11 因此會進
C 行格價比較,尋找最合適的供應商來完成 WCG 承接維他奶的工程。 C
D D
164. 盤問下,PW11 同意 6 萬元的開業資金對她來說是有經濟
E E
壓力的,但否認是 D1 借給她的應急錢。PW11 重申是 D1 教她向別人
F 說該 6 萬元是 D1 借給她應急之用。PW11 同意辯方所指,她有 WCG F
銀行戶口的操控權,例如提款、簽發支票及有網上理財密碼等,這可
G G
能是 D1 想給她一份安全感,不用擔心工作後收不到錢。
H H
I 165. PW11 作供指,大約於 2019 年,她從 D1 口中得知維他奶 I
要進行審查。D1 指示她需要提交一切關於 WCG 的資料給維他奶。
J J
隨後,PW11 收到一封來自維他奶某部門的電郵,要求提供 WCG 的
K K
公司資料,包括 WCG 的營運規模及工作證明等。除了提交上述的資
L 料外,D1 還要求 PW11 製作一些與設計工程有關的報價單。PW11 作 L
供指,WCG 之前承接維他奶的設計工程從來沒有提供報價單的。
M M
PW11 確認證物 P506 至 P511 是她在 D1 的要求下製作的報價單。製
N N
作完畢之後,PW11 交給 D1 審視,得到他的確認後,PW11 便將後期
O 製作的報價單列印出來,蓋上 WCG 印章及簽名,然後傳送給 D2。 O
P P
166. PW11 指她是直至 2019 年 10 月 3 日被廉政公署拘捕之後
Q Q
才得知 D1 已婚,她與 D1 的原來是婚外情。自交往以來,她從沒見
R 過 D1 的家長,現在回想起發覺原來 D1 在隱瞞自己,不想被人發現 R
二人有婚外情。PW11 知道 D1 在同一天被捕,自此之後她沒有再聯
S S
絡 D1。當廉政公署指控她向 D1 提供利益,她感到害怕,擔心自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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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案控告,因此主動聯絡廉政公署提議成為控方證人。PW11 同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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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希望廉政公署可能不會起訴她。PW11 承認 D1 隱瞞自己已婚
C 一事令她很不高興,討厭對方如此對待自己,但並沒有因此而令她產 C
生報復的心態,出庭作證誣陷 D1。
D D
E E
G. 辯方案情
F F
DW (韋炳巨)
G G
H 167. DW 現年 55 歲,現職修理樹木師傅,在 1990 年代曾在星 H
I
藝工作大約 2 至 3 年,當時知道星藝有承接維他奶的工程。後來,DW I
離開星藝,與朋友合伙開設另一間公司「文鏵膠片裝飾」,即文鏵。
J J
當時,文鏵有承接維他奶的工程,但數量不多。後來,DW 和朋友拆
K 伙。自此之後,文鏵由 DW 獨自經營。商業登記顯示文鏵於 2009 年 K
L 2 月 20 日開設,由 DW 獨資經營53。直至 2015 年 1 月 5 日,DW 開 L
設另一公司力火,亦是由他獨資經營。文鏵和力火的公司規模不大,
M M
只有他一人運作,彼此的業務性質相同。他之所以開設力火,目的是
N N
希望分攤維他奶的工程,與及分薄報稅的款項。
O O
168. 大約 2009 年,文鏵承接維他奶工程的初期,維他奶的聯
P P
絡人叫「榮哥」。那時 DW 還未認識 D1,大約 3 年之後,維他奶有
Q Q
一名叫 Thomas Chan 的人(即 D1)聯絡他,由那時起開始認識 D1。
R 文鏵所承接的維他奶工程包括安裝廣告招牌、清潔招牌、翻新招牌, R
及遇颱風之後急需清拆招牌等工程。在他和榮哥合作的期間,榮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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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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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他安裝新招牌的地址,要求他到現場「度尺」睇位,隨後 DW 會
C 即時報價。如有些較為複雜要繪圖的工程,則要稍後才報價。每當文 C
鏵承接維他奶的工程,他只會口頭報價,不會提供書面報價單,除非
D D
是一些較為複雜要繪圖的工程才有正式書面報價單。即使由他本人製
E E
作的報價單,他是不會簽名及蓋上公司印章。他自行用簿仔或紙張紀
F 錄自己度尺後的招牌尺寸及報價,以便日後向維他奶開出發票之用。 F
DW 有提供文鏵的空白報價單範本給榮哥,因為自己外出工作時沒有
G G
電腦,因此口頭報價之後讓榮哥自行製作文鏵的報價單,這樣又可以
H H
方便自己。他是容許別人代他填寫和製作報價單,製作之後對方亦無
I 需要提供副本給他作紀錄。以上是在 D1 入職之前,他和榮哥的合作 I
J
的方式。 J
K K
169. 直至 D1 接替榮哥之後,DW 指雙方的合作方式大致相同。
L DW 仍然只會以口頭或 WhatsApp 方式報價,由維他奶自行使用文鏵 L
M
的報價單範本製作報價單。他發票所示的工程費不會偏離報價單的價 M
錢,除非報價後有附加工程。他在 2015 年開設力火時,DW 亦提供
N N
力火的報價單範本給維他奶,但忘記給予何人。口頭報價之後,DW
O 不會理會維他奶會否使用他的報價單範本。然而,他不會就同一工程 O
P 分別以文鏵和力火兩間公司向維他奶報價。 P
Q Q
170. DW 記得 D2,但忘記何時認識她,或何時開始與她聯絡。
R 在 D1 升職之後,DW 開始與 D2 聯絡。自此以後,DW 與 D1 甚少聯 R
S 絡。DW 習慣將招牌的尺寸寫在自己的一本簿仔上。如果沒有簿仔在 S
身,他便將資料寫在紙上,或者反問 D2 有關資料,她通常以電郵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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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方式回覆他。DW 有時會忘記自己是以文鏵或力火的公司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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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亦會反問 D2 自己是用那間公司報價。一般而言,D2 通常用電話或
C WhatsApp 聯絡他,通知他到何處量度招牌的尺寸。完成度尺之後, C
他便向 D2 口頭報價。假若項目工程的難度較高,價錢方面相對來說
D D
會較貴,例如 10 萬或 8 萬。無論如何,就每一項工程,他一定向 D2
E E
口頭報價。
F F
171. DW 指,就文鏵和力火在業務上的分配,以金額來計算,
G G
文鏵佔 60%,力火則佔 40%。他記得大約在 2015 年開設力火之後,
H H
DW 分身不暇承接維他奶的工程,於是介紹星藝承接該些工程。做法
I 是由 DW 負責度尺,然後通知星藝報價,取得星藝報價之後再由 DW I
負責將星藝的報價單電郵給維他奶。DW 亦有提供星藝的空白報價單
J J
範本給維他奶,PW6 是知道此事的。DW 過往曾替星藝以手遞、口述
K K
及電郵方式提供報價單給維他奶,但不會以星藝名義報價。DW 指,
L 文鏵和星藝的辦公地址不同,也不是同一辦公室,但他曾利用星藝地 L
M
址作收信用途。 M
N N
172. 主問時,DW 指就維他奶的廣告招牌工程,DW 一般所收
O 取的是製作及安裝費或維修費,但在一些情況之下,例如最初期到現 O
場「視察」和「度尺」,又或是颱風後到現場視察招牌的狀況,維他
P P
奶不會就他前期做的功夫給他額外的費用。因此,他過往試過完成「視
Q Q
察」和「度尺」之後,維他奶最終卻沒有將工程判給他。DW 認為這
R 種情況並不理想,曾就此事向 D1 投訴。最後,D1 想出一個解決方法 R
S 能令 DW 得到金錢上的回報。當時,D1 提議 DW 向維他奶開出一張 S
日期為 2016 年 4 月的發票(證物 P513),項目的描述為「外判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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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招牌服務」,銀碼為 36,000 元。就證物 P513 發票上所收取的服
C 務,DW 有以下說法: C
D D
(1) 證物 P513 發票所顯示的「$1,500x24 天(4 月份)」
,
E E
「24 天」是代表該月份文鏵替維他奶工作的總日數;
F F
(2) 「$1,500」是代表每天 Frankie 的人工加 DW 為維
G G
他奶所做的工作;
H H
I
(3) DW 沒有就該項服務和維他奶簽約;及 I
J J
(4) 發票上沒有寫上該月份他所提供的服務細節,也沒
K 有提及他曾檢查過的商戶名稱。 K
L L
173. DW 指,證物 P513 所指的「外判幫工檢查招牌服務」包
M M
括如下:
N N
(1) 為招牌工程前往商戶現場進行視察和度尺;
O O
P (2) 颱風後到商戶現場視察招牌的狀況;及 P
Q Q
(3) 由文鏵安排一名員工 Frankie 協助維他奶工作,跟
R R
隨維他奶的司機外出幫忙送貨、協助清潔招牌、視
S 察燈箱/招牌等工作等。如 Frankie 看到有殘舊或具 S
T 危險性的廣告招牌需要維修時,他會通知或拍照給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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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DW 到場視察之後認為有需要維修的話,他就
C 再就維修費向維他奶報價。 C
D D
174. 自 2016 年 4 月開始,文鏵每月繼續向維他奶收取該筆「外
E E
判幫工檢查招牌服務」費用,維他奶一直按發票上所示的銀碼支付該
F 項費用給他,直至 2019 年 10 月 3 日 DW 被廉政公署拘捕。DW 指, F
該項目的收費是以每日工作來計算,但已經忘記每月的實質工作日數
G G
及收費。
H H
I 175. DW 指,在承接維他奶工程期間,他曾以電話、電郵及 I
WhatsApp 與一名叫「阿珊」的人(即 PW11)聯絡,但他們二人從未
J J
見過面。D1 曾透過 D2 說 DW 的設計不太好,要將廣告招牌的設計
K K
交給 PW11 做。雖然對方「搶」走了自己的生意,但他不介意,因為
L 設計始終不是他的強項。他不知道 PW11 與 D1 的關係,也沒聽過 L
WCG 這間公司。除了工作之外,他與 D1 和 D2 沒有其他關係,也從
M M
沒有提供利益給維他奶任何一個人。
N N
O 176. DW 指,證物 P443 的 2333 頁是一張由力火開出的發票, O
日期為 2017 年 4 月 26 日,上面有公司印章及他本人的簽名。該項工
P P
程是為「生利士多(大埔大尾督)」進行翻新維他奶廣告招牌工程,
Q Q
DW 形容該項工程不算太複雜,但應該需要繪圖,但報價方式則忘記
R 了。假若他就該項工程是以口頭方式報價,他是容許維他奶將發票內 R
容寫在力火的報價單的範本上。單看證物 P444 的 2334 頁就「生利士
S S
多(大埔大尾督)」工程的報價單,他不能分辨得到是他還是維他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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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所做的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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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77. 盤問下,DW 同意從事戶外廣告招牌製作時,他是需要到 C
客戶現場視察和度尺,方能估算製作及安裝的工程費用。如果是較偏
D D
僻的新客戶,DW 會向對方收取「巡查費」或「車馬費」,作為他出
E E
外視察的費用。然而,DW 從沒有向維他奶收取該筆費用,原因是維
F 他奶是一間大公司,他當然希望從維他奶承接更多工程,所以不會計 F
較該筆費用。他和榮哥合作時,承接工程的數目相對較少。後來 D1
G G
接替之後,DW 出外視察的次數越來越多,但往往又沒有取得工程來
H H
做。因此,DW 開始向 D1 投訴過往沒有向維他奶收取「視察」和「度
I 尺」費。所以,D1 最後提議 DW 每月收取證物 P513 的項目費用,以 I
彌補 DW 出外視察但最終卻承接不到工程的損失。
J J
K K
178. 自 D1 上任之後,DW 承接的工程項目越來越多。DW 指,
L 從維他奶承接的工程項目佔他本人兩間公司,文鏵和力火的總生意額 L
達 9 成以上。最初,D1 找他合作時,DW 只有文鏵一間公司,但後來
M M
維他奶的工程越做越多,他要開設力火來分攤從維他奶承接工程所得
N N
的工程費用。自 2019 年 10 月 3 日,DW 被廉政公署拘捕之後,已經
O 再沒有得到維他奶的任何工程。他公司每月只有 1 至 2 單生意,最後 O
他不得不轉行做散工。
P P
Q Q
179. 盤問下,DW 指當他開出發票時,他是依據自己的簿仔或
R 紙張上的資料填寫。即使是較複雜的工程,他不一定提供書面報價單。 R
由於他是口頭報價,擔心 D2 記不下,所以會提醒對方寫下來。他知
S S
道自己能否成功承接維他奶的工程是由 D1 負責批核。DW 同意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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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是 D2 也好,D2 還要向 D1 請示,決定工程是否判給文鏵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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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 否認他的工程費用是先交由 D1 決定之後才出發票,也否認從沒
C 有向 D2 口頭報價。 C
D D
180. 覆問下,證物 P513 中所指的「24 天」是 Frankie 在維他
E E
奶工作的日數。DW 同意他本人並非替維他奶進行了 24 天的巡查,
F 但只要維他奶有人叫他做,他就會去做。而且,他和 D1 之間的協議 F
是即使 DW 巡查不足 24 天,DW 仍然可以收取 36,000 元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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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一般法律指引
I I
181. 在達致裁決之前,本席提醒自己,控方要在毫無合理疑點
J J
之下證明每項控罪的每一個犯罪元素,任何合理疑點的利益須歸於
K D1。身為被告人,他不需要證明任何事情。 K
L L
182. 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本席有權從已經獲得證明的事實,去
M M
推論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本席謹記,推論必須是唯一合理和不可抗
N 拒的推論。但另一方面,當作出推論時,本席是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 N
O 況所加起來的累積效應。 O
P P
183. 本席獲告知 D1 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因此會作出
Q 適當的指引,即他犯罪的傾向性較低。D1 現面對 3 項控罪的審訊, Q
R
本席必須就每一項控罪分別考慮對他不利和有利的證供,然後作出個 R
別和獨立的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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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D1 行使了他的權利,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本席
C 不會因此而對他有任何不利的考慮。然而,終審法院在 Li Defan & C
Another v HKSAR (2002) 5 HKCFAR 320 提到,某些證供明顯地需
D D
要一些解釋時,法官完全有權視被告人未有在宣誓下提供解釋作為增
E E
強可從控方案情中作出的推論。在不少上訴庭的案例曾引述 Li
F Defan 一案,例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卓庭 CACC 33/2017,上訴 F
庭在第 71 段引述 Li Defan 案時指:
G G
H H
「…當然,上訴人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但當上訴人的行為極不尋常,
該些不尋常行為極須解釋,而上訴人不作任何解釋時,法庭會較容
I 易對他作出不利的推論。」 I
J J
185. 另一例子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官心陽 [2022] 2 HKLRD
K 1083,上訴庭在第 37 段曾引用 Li Defan 一案指出:- K
L L
「…在申請人選擇不作供來解釋該些不合理的事項時,法庭
M 可以利用申請人的“緘默”來強化針對他的不利推論。…」 M
N N
I. 法律原則
O O
P 控罪一及控罪二「串謀使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P
Q Q
186. 在普通法,串謀是初步犯罪行為。構成串謀罪行的元素是
R 同意犯罪的協議,而非真正作出犯罪行為。所以只要兩名或以上人仕 R
S
協議進行違法行為或以非法手段進行合法行為,便足以構成串謀犯法 S
罪。構成串謀犯法的行為是串謀者的動作、說話及表現證明他們已達
T T
成犯法的協議,而協議一達成,串謀罪行亦已達成,即使協議最終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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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實行。當一名串謀者和他人達成協議犯法後,罪行已屬完成,而串
C 謀者再不能以退出作為答辯理由。當串謀協議達成後,其他人可以事 C
後加入協議,該些事後加入的串謀犯和原本的串謀犯同樣有罪。有些
D D
舊串謀犯會退出,有些新串謀犯會加入,但串謀協議仍是同一串謀協
E E
議54。
F F
187. 串謀的協議可以一般由直接證據,例如會面紀錄上的招
G G
認去證明,亦可以由法庭根據環境證供與及事實基礎去推定。最後要
H H
證明串謀的存在,一般都會從共謀者為了達至他們之間明顯而共同的
I 目的而所作出的種種行為去推斷。 I
J J
188. 在本案中,控方所倚賴的是 D2 及 PW10 兩名共謀者的證
K K
供,以指證另一名共謀者 D1 為提出串謀協議的主腦及其罪行。因此,
L 本案的核心議題取決於 D2 及 PW10 二人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在 L
評核 D2 的證供時,本席謹記,她是以「污點證人」的身份出庭作供。
M M
縱使她在本席前已經承認本案的控罪一及控罪二且承認相關案情,本
N N
席只會考慮本審訊呈堂的證據,絕不會因為她經已認罪而推論其證供
O 是可信可靠。本席必須加倍小心和謹慎,特別提高警覺,小心考慮她 O
會否為了減刑,及/或為了推卸或減低自己的罪責而誣衊 D1。PW10
P P
則是以「獲免予起訴」 的身份作供。本席同樣地提醒自己,考慮她會
Q Q
否有為著自身利益及/或對 D1 不利的動機。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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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文及另 4 人 CACC293/2009 第 82 至 85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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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就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控方必須證明 D1 是「代
C 理人」,他「使用」「任何收據、帳目或其他文件」,而有關文件是 C
「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
D D
述」;他是「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該文件,及他是「明知」該
E E
有關文件「是意圖用以誤導其主事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9(3)條
F 項下的罪行並非欺騙,而是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55。 F
G G
190. 本案不爭議的是,D1 是其僱主維他奶的代理人,維他奶
H H
則是其主事人,控罪一及二所涉及的文件分別是 30 份報價單及 38 份
I 戶外廣告招牌巡查報告。控方不單要證明 D1 使用有關文件的意圖是 I
欺騙維他奶,更要證明他明知有關文件是意圖用以誤導維他奶。
J J
K K
控罪三「欺詐」
L L
19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詠安 [2019] HKCA 616 一案,上
M M
訴庭在第 28 段說明欺詐罪的罪行元素如下:
N N
O (1) 蓄意或罔顧地作出欺詐的作為(包括言語和行為)
; O
P P
(2) 意圖詐騙;
Q Q
(3) 作為誘使了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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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健 FACC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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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導致(i)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ii) 該
C 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相當可能 C
會蒙受不利。
D D
E E
192. 終審法院於 HKSAR v Chan Kam Ching ( 陳鑑清)[2022]
F HKCFA 7, FACC 10/2021 釐清了欺詐罪的罪行元素,並裁定「不誠實」 F
並非欺詐罪的罪行元素,強調控方必須證明被控人有詐騙的意圖。終
G G
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指出:「不誠實」和「欺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
H H
法律概念,故不應該視「欺騙」包含了「不誠實」這元素。「不誠實」
I 針對的是一個人的心思意念,而「欺騙」則重因果關係56。 I
J J
193. 就控罪三,控方所倚賴的是另一名以「獲免予起訴」身份
K K
作供的 PW11。曾大律師在最後陳詞中指,辯方基本上對她的證供沒
L 有太大爭議。無論如何,本席於考慮 PW11 證供之可信性時,已顧及 L
她是以「獲免予起訴」身份作供,同樣地小心評估她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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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證供評估及分析
O O
194. 在達至裁決之前,本席已經小心考慮過控方的證供以及
P P
雙方的陳詞,即使在本裁決理由書之中,本席無詳細提及某些證供或
Q Q
事項,又或者沒提及到控辯雙方所提出的某個論點,這並不代表本席
R 沒有考慮過,或忽略了那些的事項。本席緊記曾大律師在最後陳詞提 R
出的批抨和論據。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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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判詞第 136 至 15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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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95. 本席現逐一分析各項控罪的證供。 C
D D
J1. 控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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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1 採購政策是否適用於 OAT?若然是,OAT 能否偏離相關政策行
F F
事?
G G
H 196. 控方的證供主要來自 PW1、PW3 及 PW5,他們所述的採 H
購政策與證物 P24 和 P25 所列明的相符。本席接納他們為誠實可靠
I I
和可信的證人,他們的證供互相支持和吻合。本席接納自 2017 年 6
J J
月開始,不同採購金額有不同的報價單數目的要求,即 a) 少於 15,000
K 元的只需 1 份報價單;b) 15,000 元至 50,000 元的需要最少 2 份報價 K
單;及 c) 50,000 元以上的需要最少 3 份報價單。
L L
M M
197. 然而,曾大律師認為以上的採購指引/政策不適用於 OAT。
N 辯方對證物 P24 採購指引的條文有以下詮釋:「Vendor」(賣家)是 N
未被選擇的賣家,而「Supplier」(供應商)則是已被採用的供應商。
O O
在選擇「Supplier」之前,先要檢查相關的「Vendor」過往是否和維他
P P
奶有生意來往。曾大律師指,選擇供應商的流程只需要最少每年做一
Q 次,而非每次進行採購時也要「貨比三家」,否則會費時失事。從該 Q
R
指引段落 7 可見,「重覆購買(re-order items)是可豁免額外報價, R
因此指引並非適用於每一次採購,而是定期進行篩選供應商的程序」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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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大律師指,文鏵、力火及 WCG 三間供應商早已成功通過「貨
C 比三家」的要求,成為該指引下的「已選定供應商」。因此,OAT 可 C
在一年之內重複地使用上述 3 間供應商,無需要再尋找別的供應商進
D D
行價格比較。那即是說,OAT 無需要就每項工程或同一項工程向其
E E
他賣家(「Vendor」)索取報價。即使採購指引/政策適用於 OAT,
F D1 作為部門主管,他亦有權選擇供應商和批核例外的情況。 F
G G
198. 本席不認同曾大律師的陳詞。首先,根據 PW1 的證供,
H H
採購政策是適用於 D1 所管轄的 OAT,強調負責採購的同事必須跟從
I 公司政策,索取相應數量的報價單,並沒有例外的情況。除非該同事 I
提供合理解釋索取不到額外報價單的原因,否則必須按照公司的政策
J J
行事。PW1 以上的說法是得到 PW3 及 PW5 的證供所支持。
K K
L 199. 如 PW3 所說,採購政策的目的是要通過價格的比較,以 L
保障公司利益為依歸。員工須要以公司的利益為大前提,不同供應商
M M
自然有不同的報價,這做法方能達到價格的競爭性。當被問及是否價
N N
低者得時,PW3 指要視乎供應商是否能夠滿足,與及提供維他奶所要
O 求的服務和需要。在這前設之下,平衡所有利弊之後,這就會是價低 O
者得。即使 1 萬元以下的採購,員工必須要有報價單。本席認為,由
P P
此可見,報價單是必須的,並非如辯方所說可用口頭報價代替。
Q Q
R 200. 當被問及關於索取多少份報價單是否存在彈性時,例如 R
採購銀碼為 50,000 元以上,員工能否不遵從採購政策而只是索取 1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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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辯方書面陳詞第 182 至 19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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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報價單,PW3 回應指這是會發生的情況,但要視乎採購項目和需
C 求,且要考慮市場上是否只有唯一一個供應商,而同時間亦沒有其他 C
供應商能夠提供相同服務或物品。如員工不跟從採購政策行事,他亦
D D
必須要有明確清晰的證明,且須要再向上級申請。
E E
F 201. 本席留意到 PW3 提及的價格比較有 PW5 的證供所支持。 F
在關鍵時間,PW5 曾為市場營銷部總監,D1 的直屬上司。本席知道
G G
PW5 在維他奶任職的時間相對較短,不太記得採購政策的具體內容,
H H
但他知道如某些採購超過某個銀碼時,員工皆要「貨比三家」。通過
I 價格比較之後,如有供應商提供相同的服務,當然會用價低者得的方 I
法,以最低價錢得到最好的服務,避免讓自己朋友或熟悉的人得益。
J J
K K
202. 辯方力陳,證物 P24 內的「Re-order items」(重新訂購產
L 品) 或「重複購買」正是指涉案的製作及設計廣告招牌的工程,因此 L
可免除 OAT 搜尋額外報價。本席認為曾大律師無疑是對「重新訂購
M M
產品」的定義有所誤解。理由很簡單,從審計部的發票清單可見,所
N N
有涉及的工程項目遍佈港九新界離島多個不同區域的士多辦館,例如
O 有西貢的安記士多、大浪灣的棠記士多、荃灣的源興超級市場、大嶼 O
山的海景酒家等等,所製造/翻新或設計的是不同尺寸的廣告招牌。
P P
試問在這種情況之下,又怎可能說成「重複訂購產品」或「重複購買」
Q Q
的工程?辯方的論據必然是不能成立的。
R R
203. 本席沒有忽略到 PW3 曾經提及,市場營銷部的採購工作
S S
有其獨特性和時間性,因此可自行直接採購,而無需要經由 PW3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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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部門負責。即使如此,PW3 指市場營銷部仍然須要遵從採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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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只有在緊急採購的情況下,市場營銷部主管才可自行決定是否
C 偏離採購政策而行。小心考慮相關證供之後,本席認為審計部發票清 C
單上的項目是一般涉及士多辦館的製作及設計廣告招牌的工程,而尋
D D
找合適商戶安裝廣告招牌乃是 OAT 長期進行的職責,並非是偶一為
E E
之。因此,本席認為相關工程不可能被界定為急切性。再者,文鏵、
F 力火及 WCG 絕非是 PW3 口中所指在市場上唯一一個能夠提供製作 F
及設計廣告招牌服務的供應商,最起碼同時間已經出現了文鏵、力火
G G
及 WCG 三間不同供應商。因此,即使市場營銷部具有獨特性和時間
H H
性,本席認為這方面不會改變 OAT 要遵從採購政策的事實。基於以
I 上所述,本席肯定 D1 不可能有權偏離採購政策行事。 I
J J
204. PW1、PW3 及 PW5 三人均不若而同地強調採購時要「貨
K K
比三家」的重要性。辯方力陳,文鏵、力火及 WCG 均是早已通過「貨
L 比三家」的「已選定供應商」,因此 OAT 有權在一年之內重複使用 L
M
該三間供應商而無需找別的公司格價。首先,本席認為此等做法既不 M
能體現維護公司利益的重要性,亦有機會或容易產生利益輸送等問題。
N N
不要忽略的是文鏵和力火兩間公司均是由 DW 一人獨自經營,而 D1
O 更在 WCG 這間供應商有權益,可從維他奶承接工程的款項獲得利潤 O
P 分成。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肯定文鏵、力火及 WCG 並非辯 P
方所指的「已選定供應商」。
Q Q
R 205. 本席接納 PW3 所指,採購指引/政策是適用於所有部門的 R
S 員工,並放在維他奶的內聯網,以供各員工隨時自行上網查閱,以確 S
保採購政策保持透明度。D1 身為市場營銷部下兩個組別的主管,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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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0 年加入維他奶直至審查入職已有 9 年時間,以他在維他奶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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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的工作經驗,他必然清楚知悉相關指引/政策適用於 OAT,除非有
C 合理理由而不遵從,與及得到上司的批准。多名證人強調格價或「貨 C
比三家」的重要性是要保障公司的利益,主要目的是要通過價格比較,
D D
令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如有不同的報價單,根據或切合公司的需要,
E E
在市場上聯絡不同的供應商,從而引入競爭,好等給維他奶一個競爭
F 性的價格。本席認為此乃顯而易見之事,D1 不可能會忽略的。 F
G G
206. 小心考慮上述的證供之後,本席裁定採購政策無疑是適
H H
用於 OAT,如 OAT 選擇偏離相關政策行事,必須要提供合理理由與
I 及須向上級申請。 I
J J
J1.2 D1 曾否指示及教導 D2 和 PW10 製作涉案報價單
K K
L 207. 就上述議題的爭議,如前所述,D2 和 PW10 證供的可信 L
性及可靠性至為重要。在考慮她們二人的證供時,本席沒有忘記她們
M M
分別是一名污點證人及以「獲免予起訴」的身份作供。她們二人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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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動機和可能誇大甚至揑造一些證供去誣告 D1 以博取進一步的减
O 刑。然而,這並非表示污點證人的供詞不可信或毫無價值。 O
P P
208. 在考慮本案的所有證供時,本席須以務實的態度去處理
Q Q
辯 方 對 控 方 證 人 可 信 性 的 批 評 。 正 如 R v Kwong Wing On &
R Another HCMA 574/1996 一案高等法院司徒敬法官(當時官階)中所 R
說,以顯微鏡的方式去審視證人的證供,必然會出現矛盾、遺漏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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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等,法庭應該以務實的態度去處理對證人的可信性的批評,及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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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是否有關鍵及重大的不一致說法、難以置信之處或遺漏,會導致或
C 應會導致審裁者質疑證人在主要事實上的可信程度。 C
D D
209. 小心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與及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裁定
E E
D2 和 PW10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就 D1 如何教導她們製作虛假報價
F 單的事項上,她們的證供在整體上是一致及互相吻合的。本席接納 D2 F
及 PW10 二人的的證供為事實所在。整體而言,本席認為 D2 和 PW10
G G
二人在重要環節上並沒有出現互相矛盾的地方。她們對 D1 的指控內
H H
容是不謀而合的。本席認為 D2 並非一名完美的證人,但曾大律師對
I 她作出的種種批評不足以影響其證供的可信性。本席接納她已經盡力 I
憑記憶就自己所見所聞如實向法庭交代。另外,本席留意到 PW10 以
J J
直接踏實的態度作供,並無任何弄虛作假,沒有絲毫誇大其詞而對 D1
K K
有任何不利的表現。對於一些她無法記憶的細節,她是不會胡亂猜度。
L 本席接納 PW10 所指,她不會將一些不肯定的事情或說話而講述為 L
M
D1 的所為,從而達到指證 D1 的目的。 M
N N
210. 本席沒有忽略曾大律師對 D2 的各種批評,例如 PW10 說
O D2 曾叫她幫忙找文件交給審計部查閱,包括證物 P440 審計部發票清 O
單上的報價單,辯方批評既然 D2 說她一向沒有向 DW 索取報價單,
P P
為何她還要 PW10 幫忙尋找文件出來?就此,本席留意到審計部的發
Q Q
票清單上的供應商除有文鏵和力火之外,還有其他供應商的報價單,
R 例如 WCG 和綠葉58。根據控方的案情,WCG 和綠葉的報價單是真實, R
S 並非虛假的。因此,D2 要求 PW10 幫忙找文件出來實屬不足為奇,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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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證物 P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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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清單上確實有可能存在真實的報價單,綠葉是一個例子。本席
C 不會因此而對 D2 證供的可信性產生任何懷疑。 C
D D
211. 另外,曾大律師質疑 D2 在庭上的證供與她在 2019 年 10
E E
月進行的錄影會面內容有出入,例如在錄影會面中被問及到 D1 要求
F 她製作報價單的過程,當時在記項 480,D2 是這樣說「好似話 check F
三年就做,有就做,冇就唔做囉」59。曾大律師指,該記項充份顯示
G G
D1 只是要求 D2 將報價單找出來,而非指示她製作虛假報價單。當
H H
D2 在庭上被問及到該句說話的意思時,她表示已不太明白自己當時
I 表達的是什麼,相信是指 D1 要求她尋找 3 年的報價單出來,有就將 I
報價單列印出來,如果沒有報價單的話,她要製造虛假的報價單出來。
J J
D2 重申,D1 確曾指示她和 PW10 二人虛構報價單上的資料。而且,
K K
當她們完成製作之後,D1 還表示報價單的數量不夠,要求 D2 再做。
L L
212. 就此,本席留意到 D2 在 2019 年 10 月 3 日當天分別在上
M M
午和下午進行了兩次錄影會面,記項 480 是出現在上午的錄影會面,
N N
歷時差不多 2 小時。本席認為由該次錄影會面直至她在庭上作供那天
O 相隔了足足 5 年時間,本席認為 D2 對該記項沒有太大記憶是可以理 O
解的。事實上,如前所述,審計部的發票清單上除有文鏵和力火兩間
P P
公司之外,還有綠葉及 WCG,D2 要找尋所有可能是真實的報價單出
Q Q
來也不足為奇。單看記項 480,本席認為沒有帶出任何特別意思。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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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證物 D5 第 8 頁記項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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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辯方亦批評 D2 指她不知道「維他奶」的採購政策,亦從
C 來沒有向 DW 索取報價的說法是不合乎邏輯及常識60。另外,本席沒 C
有忽略到辯方提及,PW1 作供時曾說如 D2 索取不到足夠的報價單數
D D
目,她需向 D1 解釋原因,由 D1 決定是否可以偏離指引而行事。因
E E
此,曾大律師認為 D1 是有權不跟從採購政策。首先,曾大律師要弄
F 清一點的是 D2 並非出於其個人理由而不去索取足夠的報價單數目, F
而事實是 D1 指示她無需這樣做。要知道的是,自 2013 年 8 月 D2 再
G G
次加入維他奶,成為 D1 的下屬之後,她一直按照 D1 的指示工作,
H H
對 D1 是絕對服從的。D2 作供時提到她害怕給 D1 責罵,因為當自己
I 做錯事時,D1 非常大聲地責罵她,令到全部人也聽到,她曾因此而 I
J
痛哭,D1 不會為她遞上一張紙巾。 PW10 作供時亦同意 D1 較「惡」 J
和做事急躁,對 D2 非常嚴厲。PW10 同意 D2 是害怕 D1 的。又正如
K K
富成的 PW7 作供時提到,他與 D1 聯絡最多,即使 D1 升職之後,情
L L
況亦是一樣。PW7 解釋 D2 只是做文書工作,傾談生意則由 D1 負責。
M 在處理文件的事宜上,PW7 只會與 D1 聯絡,D2 只是幫忙做些「頭 M
頭尾尾」的工作。 由始可見,D2 在工作上往往都是聽從 D1 的指示
N N
而行。
O O
P 214. 本席接納 D2 所指,除非有 D1 的指示,她從沒有就廣告 P
招牌的工程向 DW 索取報價單。本席接納其中的原因是 D2 本身並不
Q Q
熟悉採購政策。即使她的職責是向供應商索取報價單也好,本席認為
R R
兩者並沒有衝突的。更重要的是,本席接納自她入職之後,D1 已經
S 明確指示她將所有關於廣告招牌的工程交給 DW 處理。因此,這是不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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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辯方書面陳詞第 19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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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存在曾大律師所說,D2 須向 D1 申請批准偏離採購政策行事的情
C 況。本席認為辯方的說法是本末倒置。 C
D D
215. 有關辯方傳召的證人韋先生 DW,本席對他的證供有以下
E E
觀察:
F F
(1) DW 一方面大方地說將他趕不及做的維他奶工程介
G G
紹給星藝,叫對方向維他奶報價。然而,星藝的報
H H
價單卻是透過他本人將星藝的報價單交給維他奶。
I 本席實在難以明白他的做法為何要那麼迂迴曲折。 I
如果他真的分身不暇,無時間承接工程,他大可以
J J
叫 PW6 直接將報價單交給維他奶,而非經由他遞
K K
交。DW 解釋是他害怕星藝搶他的生意,所以星藝
L 報價單需要經由他提交給維他奶,這樣才能知道發 L
生什麼事。本席認為,既然他是如此擔心的話,當
M M
初他又何解要將工程介紹給 PW6?須知道的是當
N N
維他奶收到星藝報價單之後,維他奶自然有機會將
O 日後的廣告招牌工程交給星藝做,而不會再找 DW。 O
星藝很有可能成為 DW 的競爭對手。DW 在盤問之
P P
下又改口說 PW6 是他多年的朋友,不怕對方搶他
Q Q
的生意。再者,DW 一方面說自己貪方便連自己公
R 司的報價單也要維他奶員工代勞,為何還有時間為 R
S 了星藝,使用不同方式替星藝以手遞、口述及電郵 S
形式提供報價單給維他奶?本席認為 DW 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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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圓其說,前後矛盾,不值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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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 DW 說他曾要求 PW6 將星藝的空白報價單範本交 C
給他,然後由他代為轉交給維他奶,更說 PW6 是同
D D
意這樣做的。然而,根據 PW6 的證供,他指所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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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的報價單只有他自己一人製作,報價單上的資料
F 是由他填寫,不會是空白的。PW6 確認星藝給維他 F
奶的報價單是經由 DW 轉交,他相信交給 DW 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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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張的報價單,而非電腦檔案版本。他沒有印象是
H H
否曾經交過電腦檔案版本的報價單給 DW,但重申,
I 他從沒有委託及批准任何人代他或以星藝名義報 I
價,也不容許他人使用星藝的報價單,包括 DW。
J J
本席接納 PW6 的證供為事實所在。DW 作供時承認
K K
將星藝報價單的範本是交給 D1,而非榮哥。星藝的
L 報價單範本最終是儲存在 D1 的電腦中,其儲存別 L
M
的供應商的報價單的目的何在? M
N N
(3) 當被問及為何將星藝報價單的範本交給維他奶時,
O DW 回應指他又是貪方便而已。就此說法,本席實 O
在不明白星藝報價一事與 DW 本人有何關係,為何
P P
要方便他做事?盤問下,DW 指他沒法解釋為何要
Q Q
將星藝的報價單範本交給維他奶,但他記得確實是
R 維他奶要求這樣做。本席認為 DW 的說法實在欠缺 R
S 邏輯,不合情理。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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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W 作供時說,他知道星藝最終有成功承接維他奶
C 的生意來做。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根據 PW6 的證 C
供,他曾按 DW 的建議向維他奶報了 2 至 3 次價,
D D
但星藝從沒有成功取得任何維他奶的工程來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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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之後,PW6 放棄沒有再向維他奶報價。本席接納
F PW6 的證供。毫無疑問,DW 的說法是信口開河, F
完全不可信。
G G
H H
(5) 主問時,DW 一時說較為複雜要繪圖的工程才會提
I 供正式書面報價單,盤問時又說即使較為複雜的工 I
程也不一定提供書面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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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W 說,就一般製作廣告招牌的工程,他只向 D2 口
L 頭報價,不會提供書面報價單,甚至連自己兩間公 L
司的報價單範本也交給維他奶自行處理,原因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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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方便。本席認為 DW 的說法不合情理,也不可信。
N N
理由如下:
O O
(i) DW 從維他奶承接的工程數目佔文鏵和力火
P P
兩間公司總業務的 90%,他怎可能為了貪方
Q Q
便而將兩間公司的報價單範本交給「米飯班
R 主」的員工代為填寫? R
S S
(ii) 本席認為報價單上的資料無疑是要清楚及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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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地反映每項廣告招牌工程的細節,例如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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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尺寸和款式、商戶名稱和地址與及工程費
C 用等等重要資料。然而,DW 將此重任交給一 C
個外行人負責(即 DW 口中的 D2),這樣的
D D
安排令人質疑,怎麼會大集團公司的員工替
E E
一間小型工程公司代為填寫報價單上的資料?
F 本席認為 DW 的說法不合情理; F
G G
(iii) DW 說他是向 D2 口頭報價,他本人是用簿仔
H H
自行紀錄招牌尺寸價錢等資料,如忘記帶簿
I 仔的話,則用紙仔代替。如他連紙仔也遺失了 I
的話,他更會反過來向 D2 查問相關資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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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認為 DW 向 D2 口頭報價的說法是不可信;
K K
L (iv) 正如他在主問時,對證物 P2334 的報價單, L
DW 連自己也分辨不到是自己製作還是由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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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奶代他製作。即使是 DW 親自發出報價單,
N N
他又不會在報價單上簽名或蓋上公司印,連
O 他本人也難以分辨某一張報價單是否由他本 O
人製作,或是由維他奶代勞。本席認為若然真
P P
的如此,萬一報價單上的資料有錯或稍有誤
Q Q
差,導致不必要的爭拗,責任由誰人負責。更
R 何況 DW 同時獨資經營兩間公司,承接的同 R
S 樣是維他奶的廣告招牌工程。當被問及如何 S
決定是用文鏵或是力火的名義承接工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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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 說他是「一邊做一邊決定」,原因是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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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的考慮。本席認為 DW 的證供滿口謊言,
C 有違常理。 C
D D
216. 考慮了 DW 的證供,本席認為唯一合理解釋就是 DW 與
E E
D1 的關係匪淺。正如 DW 作供時同意,他能否成功取得工程是取決
F 於 D1。本席認為無疑是 D1 容許 DW 不用向維他奶提供報價單,並 F
且容許 DW 繞過 D2 直接向他報告工程項目的價錢。待相關工程完成
G G
之後,DW 將發票交給 D2,由 D2 交給 D1 簽名批核,再由財務部付
H H
款。就 DW 與 D1 的關係匪淺這一點,本席並非毫無根據,理由包括
I 如下: I
J J
(i) 主問時,DW 指自 D1 在 2015 年升職之後,他開始
K K
與 D2 聯絡,與 D1 甚少接觸。然而,廉政公署發現
L 他在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間一直透過 WhatsApp 與 L
D1 聯絡。他透過 WhatsApp 多次將有關文鏵和力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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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維他奶工程的發票傳送給 D1。除工程發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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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DW 還透過 WhatsApp 每月將維他奶的付款月
O 結單傳送給 D1 查看。該月結單列明的內客包括相 O
關工程的銀碼,與及相關工程是由文鏵抑或力火負
P P
責。DW 解釋原因是要向 D1 證明他已完成工程,
Q Q
要與 D1「對數」。本席認為,如果 DW 認為完工
R 後維他奶沒有付款,他大可以直接與維他奶財務部 R
S 反映,又或是通知 D2,由她代為跟進。他何解要將 S
所有發票和付款月結單交給 D1 查閱?他的維他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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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洽人難道不是 D2 嗎?盤問下,DW 否認工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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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由他和 D1 相討決定之後才開出發票。本席認為
C DW 的做法相當可疑,作供時含糊其詞,不盡不實, C
前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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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除以上文件之外,DW 還將其兩間公司文鏵和力火
F 每月所賺取的利潤、人工、車資和材料等資料告知 F
D1。DW 解釋這是應 D1 的要求才這樣做,因對方
G G
表示想做生意,要知道 DW 兩間公司的賺蝕情況。
H H
毫無疑問,DW 和 D1 二人的關係確實是非比尋常;
I I
(iii) DW 強調 D1 自 2015 年升職之後,他與 D1 甚少接
J J
觸。然而,根據 DW 的證供,他在大約 2016 年就
K K
維他奶沒有給他「視察」和「度尺」的出差費而向
L D1 投訴。最終,D1 為他想出解決辦法能令他有金 L
錢上的回報,建議 DW 發出證物 P513 有關「外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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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工檢查招牌服務」的發票。由此可見,本席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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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直以來仍然和 D1 保持緊密的聯絡,無疑 DW
O 是企圖淡化他與 D1 之間的關係。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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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小心考慮 DW 的證供之後,本席認為他的說法全是無稽
Q Q
之談,荒謬至極的謊話。本席認為 DW 沒有如實地交代證供,拒絕接
R 納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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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就控罪一,辯方基本上沒有爭議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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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審計部於 2019 年 5 月要求 OAT 提供文件之後,
C D1 曾與 D2 及 PW10 開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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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開會期間,D1 從他的電腦打開了一個文件檔案,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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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D2 及 PW10 二人展示一張某工程公司的報價單
F 範本;及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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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1 當時指示她們二人利用報價單範本製作報價單
H H
出來。
I I
219. 曾大律師指,當時 D1 從電腦取出報價單範本的目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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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求 D2 及 PW10 二人根據真實資料「補回」相關報價單出來,因
K 為 D2 絕對曾向 D1 說報價單不齊全一事,所以 D1 才會指示她們「補 K
L 回」相關的報價單以作記錄,而非指示她們製作虛假紀錄。 L
M M
220. 首先,本席不明白為何 D1 在他的電腦內儲存了多間供應
N 商的空白報價單範本。如果 D1 真的如辯方所指,他根本不知道 D2 N
O 曾經向哪一間公司索取報價,又或者 D2 告訴他報價單不齊全的事, O
那麼 D1 又怎知道儲存在他電腦的 4 間供應商的報價單範本,即文鏵、
P P
力火、星藝及富成是適用於 D2?按辯方的立場所說,D1 不可能知道
Q Q
D2 所需要的供應商是誰。為何 D1 要向她們二人展示一些他不知道
R 是否適用的報價單範本呢?本席認為,如 D2 真的向 D1 表示報價單 R
不齊全的話,D1 大可以將此事如實告知審計部,而並非提供一些報
S S
價單範本給她們「補回」資料。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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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221. 再者,如真的如辯方所說,D2 可能是已丟棄或遺失報價
C 單等理由,繼而在 D1 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製作虛假報價單,本席認 C
為她實在無必要再編造 D1 在審視涉案報價單之後因發現數目不足要
D D
求 D2 再做的情節。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不接納辯方所指,
E E
D1 要求 D2 及 PW10 製作的目的是報價單不齊全或已被 D2 丟棄的說
F 法。 F
G G
222. 曾大律師又指,D2 更有理由是本案的始作俑者,原因是
H H
索取報價是 D2 的責任,她不單止找不到所有涉案報價單,更從審計
I 部得知相關的採購政策,誤以為自己破壞了採購政策,擔心受到兇惡 I
的 D1 責備,因而使用及指使 PW10 使用其它公司的報價單(不一定
J J
是範本)製作假文件。小心考慮曾大律師的陳詞之後,在缺乏實質證
K K
供之下,本席認為辯方以上的指控毫無根據。
L L
223. 辯方又指,向供應商索取報價單並非 D1 的工作,他根本
M M
不會知道 D2 曾經向哪一間公司索取報價,就算看到相關的虛假報價,
N N
亦不一定能夠察覺或知道那些是虛假報價單61。本席留意到曾大律師
O 曾盤問相關證人有關 D1 入職時收到的工作大綱62,嘗試將 D1 與索取 O
報價單的責任分離。辯方的立場似乎是說,D2 所做任何關於索取報
P P
價單的事宜與 D1 無關。正如 PW2 作供時指出,她從事人力資源部
Q Q
門,不計算維他奶在內已工作 20 多年,員工的工作大綱不可能涵括
R R
S S
T T
61
見辯方書面陳詞第 205 及 206 段
62
證物 P12 及 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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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所有工作細節。本席認為,辯方所指的工作大綱畢竟只是概括交代 D1
C 的職責,不可能具體列出 D1 每一項的工作細節和相關責任。 C
D D
224. 即使如此,證物 P14 工作大綱的其中一段提及到 D1 要負
E E
起管理和領導的角色。本席認為 D1 作為 OAT 的主管,即使索取報
F 價單的責任落在 D2 身上,他作為 D2 的直屬上司,必然有責任向下 F
屬講述正確的採購程序和指引,不可能因工作大綱沒有提及而袖手旁
G G
觀,將自己置身事外。更重要的是,本案的關鍵並非是 D2 曾否遺失
H H
或丟棄之前的報價單,而是在於 D1 有否指示和教導 D2 及 PW10 二
I 人製作虛假報價單出來,以供審計部查閱。 I
J J
225. 曾大律師一方面說 D2 絕對有將報價單不齊全的事告知
K K
D1,因此 D1 才將報價單範本交給她「補回」資料,但一方面卻說 D2
L 可能發現自己一直沒有遵從相關政策行事,害怕 D1 發現之後責備她 L
而自行製作虛假報價單。本席認為辯方的立場自相矛盾,自圓其說。
M M
如果 D2 真的怕 D1 責備的話,為何她又可勇敢地向 D1 承認報價單
N N
不齊全一事?即使 D2 承認怕被 D1 責罵,但並不代表她因為怕責備
O 而自行作出製作虛假報價單的決定。要知道的是,審計部要求 OAT O
提交文件的對象是負責管理 OAT 的 D1,而非其下屬 D2。本席認為,
P P
D2 犯不著冒風險自行製作虛假報價單,為的只是怕 D1 責備?本席
Q Q
認為,如果 D2 害怕 D1 責備,她就更加不會如此大膽隱瞞 D1,自行
R 製作虛假報價單出來。D2 無必要這樣做,且亦沒有誘因要這樣做。 R
S 本席肯定她是收到上司 D1 的指示才會這樣做。本席拒絕接納辯方對 S
D2 在這方面的指控。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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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本席在庭上耳聞目睹 D2 作供時的舉止神態,認為她並非
C 「話頭醒尾」的人,但整體而言,本席信納她已經將所有事情如實地 C
向法庭交代,不相信她是為了自保或減刑而堆砌無中生有的事情誣蔑
D D
D1。她的證供在重要環節上有 PW10 的證供支持。本席不認為她們的
E E
證供有什麽不合理或內在不可能的地方。小心考慮 D2 及 PW10 證供
F 之後,本席不認為辯方提出對她們的批評是關鍵,或難以置信的情況 F
致令法庭要質疑她們在事實上的可信程度。
G G
H H
227. 本席肯定 D1 清楚知道 DW 從來沒有就文鏵和力火負責
I 的廣告招牌工程向 D2 提供報價單,又或向 D2 口頭報價。直到 D2 從 I
DW 收到發票之後,她方知道相關工程的銀碼,然後將發票交給 D1
J J
簽名,批核後再由 D2 交給財務部安排付款。本席接納 D2 所說,她
K K
按 D1 的指示沒有向 DW 索取報價單。她從不知道有文鏵、 力火及其
L 他公司報價單範本的存在。本席肯定,D1 是為了應付審計部的要求 L
M
才把 4 間供應商的報價單範本交給 D2 和 PW10,然後按照他的方法, M
將虛假報價單製作出來,以供審計部查閱,試圖掩飾一直沒有依從採
N N
購政策行事的是他本人,而非 D2。
O O
228. 本席作出以下事實裁定:
P P
Q Q
(1) 大約 2019 年 5 月,當審計部對 OAT 展開審查時,
R D1 曾就此事接見 D2 和 PW10;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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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開會期間,D1 打開了他電腦 Share Drive 內的一個
C 文件夾,內儲存了 4 間供應商的空白報價單範本, C
分別有文鏵、 力火、 富成及星藝63;
D D
E E
(3) D1 教導她們二人先找出審計部所要求的相應發票,
F 然後將發票上的內容抄寫在報價單範本上; F
G G
(4) 下一步是就同一工程製作第二張報價單,從 D1 提
H H
供的其餘 3 張報價單範本內挑選其中一張來製作;
I I
(5) 額外製作的報價單內容需要依照原先發票的內容
J J
作基礎;
K K
(6) 就填寫銀碼方面,則要原先發票的銀碼不同,但要
L L
以該銀碼作基礎,然後再將銀碼調高或調低,不可
M M
以與原先的相差太大;
N N
(7) 額外製作的日期要較發票上的日期提早 1 至 2 個月;
O O
P P
(8) D1 要求她們二人在一星期內完成;
Q Q
(9) D2 和 PW10 按 D1 的方法合力分工製作額外報價單
R R
出來;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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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D2 在作供時只能記得文鏵、力火和星藝這三間公司,說不到第四間公司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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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完成製作之後,D2 將做好的報價單交給 D1;
C C
(11) 其後,D1 發現有些工程的報價單數目不足,要求 D2
D D
再做;及
E E
F
(12) D2 最終按 D1 的指示下完成,並將所有涉案 30 份 F
報價單交給 D1 處理。
G G
H 229. 基於以上的裁定,本席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 D1 必然清楚 H
I
知道採購政策同樣是適用於 OAT,OAT 不可以偏離相關政策行事。 I
本席肯定他清楚文鏵、力火及 WCG 並非是如辯方所指的「已選定供
J J
應商」而可在一年之內豁免向其他供應商就同一工程索取額外報價單。
K K
230. 本席留意到 D2 及 PW10 在交代 D1 要求超過某一個銀碼
L L
時要額外製作多於一份報價單時,D2 只能說出在某些情況下要製作
M M
2 至 3 張不同供應商的報價單,而 PW10 則說出就銀碼為 50,000 元以
N 下要製作 2 張不同供應商的報價單。本席認為這一點並非關鍵性,況 N
O 且二人在交代銀碼為 50,000 元以上要製作 3 張的說法是一致的。因 O
此,本席認為不會影響二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P P
Q 231. 本席沒有忽略辯方所指,在審計部調查之後,OAT 索取 Q
R
報價的程序打回原形,更顯示 D1 根本從來沒有提出採購政策的報價 R
要求64。曾大律師亦多次強調,審計部要求 OAT 提交的其中一份文件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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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辯方書面陳詞第 20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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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OAT 的工作流程。該流程多次提及索取報價的程序65,曾大律師指
C 若果 D1 確曾指示 D2 不用索取報價單的話,他又怎會指示 D2 及 PW10 C
製作工作流程時多次提及報價的程序?本席認為此論點站不住腳,即
D D
使工作流程內的資料是由 D1 提供也好,這不能代表 D1 必然按工作
E E
流程做事。而且,該份流程明顯是 D1 應審計部的要求而後期指示 D2
F 及 PW10 製作出來的。這一點與本席的裁斷不存在任何衝突,也不影 F
響 D2 及 PW10 證供的可信性。
G G
H H
232. 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裁定 D1 確實指示及教導 D2
I 和 PW10 製作涉案 30 份報價單,以供審計部查閱。 I
J J
J1.3 涉案報價單是否對維他奶有利害關係,與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
K K
錯誤或欠妥的陳述
L L
233. 控罪一涉案的 30 份報價單表列在文件 MFI-1,辯方沒有
M M
爭議控方在書面陳詞第 263 段所指,控罪中所指的 30 份報價單,其
N N
中雖有部份屬真實,即由 WCG 及綠葉發出的報價單,但這些真實的
O 報價單應連同其他虛假的文華及力火的報價單一起看,因為他們屬於 O
某一項工程或發票的相關報價單,提供相關報價單的目的是顯示就某
P P
項工程曾索取過多於一間公司的報價單,令維他奶看來 OAT 曾就工
Q Q
程價錢作出比較,以保障維他奶利益。因此,該 30 份報價單,雖然
R 其中有部份為真實的,但整體來說,30 份報價單均為虛假文件。 R
S S
T T
65
P439 (2315 至 23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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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本席接納 PW5 所說,他不容許有員工製造虛假報價單,
C 若他發現有此情況出現,相關的工程項目不會得到他的批核。 C
D D
235. 基於以上的裁定,毫無疑問,D1 沒有遵從採購政策行事,
E E
透過格價保障維他奶的利益。身為代理人,D1 無疑損害其主事人維
F 他奶的利益。從 D1 指示 D2 及 PW10 二人製作報價單的方法可見, F
例如將後期製作的報價單日子較原先發票的推前 1 至 2 個月,價錢可
G G
調高或調低,但與發票所示的銀碼不能相差太遠等,與及 DW 本人同
H H
意他不會就同一工程項目分別以文鏵及力火兩間公司報價,本席裁定
I 以上種種情況充份顯示涉案 30 份報價單對維他奶有利害關係,與及 I
在要項上載有虛假、 錯誤或欠妥的陳述。
J J
K K
J1.4 D1 是否知悉涉案報價單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
L L
236. 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裁定 D1 必然清楚知悉 30 份涉案報
M M
價單的內容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目的顯然是為了
N N
應付審計部的審核,才指示 D2 及 PW10 二人後期製作出來,而非由
O 相關供應商提供給維他奶的真實報價文件。 O
P P
J1.5 D1 是否明知及意圖與 D2 和 PW10 一同串謀使用涉案報價單誤
Q Q
導維他奶
R R
237. 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D1
S S
指示及教導 D2 和 PW10 如何製作 30 份看來是由文鏵、力火、星藝及
T 富成發出的報價文件。本席肯定 D1、D2 及 PW10 彼此之間存有一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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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D1 提出製作虛假報價單的協議,三人達成一個協議及把協議付諸
C 實行,意圖使用該些虛假報價單欺騙主事人維他奶。 C
D D
238. 本席肯定 D1 必然清楚知悉該些報價文件是對維他奶有
E E
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 錯誤或欠妥的陳述,但仍然使用相
F 關報價單,並呈交給審計部,藉此誤導審計部相信該些文件是真確的 F
報價文件。
G G
H H
239. 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控罪一的
I 所有元素,D1 罪名成立。 I
J J
J2. 控罪二
K K
J2.1 文鏵曾否向維他奶提供定期戶外廣告招牌的巡查服務
L L
M M
240. 本議題之背景源自一張由文鏵於 2016 年 4 月開給維他奶
N 的發票證物 P513,上面收費項目寫上「外判幫工檢查招牌服務」,並 N
向維他奶索取一筆 36,000 元(每天$1,500 x 24 天)的款項。該發票蓋上
O O
印有來自市場營銷部兩名人員分別在“Checked by”和“Approved by”
P P
一欄簽名的印章。PW4 為財務部經理。她確認維他奶於 2016 年 5 月
Q 26 日已經向文鏵支付該發票上的款項,並將該發票資料輸入 SAP, Q
R
包括發票號碼。 R
S S
241. 事緣是審計部對 OAT 展開審查期間從 SAP 發現證物
T P513 的存在,並且維他奶一直向文鏵支付該項服務費用直至 2019 年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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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66。因此,審計部透過 Florence 在 2019 年 5 月 16 日向 D1 及 D2
C 發出了一封電郵,要求 OAT 提交一項「巡查表 or inspection reports C
(from Man Wan for the signage inspection service)」,以供審查。
D D
E E
242. 雖然 Florence 沒有在本審訊作供,本席細看證物 P440 的
F 上文下理,該電郵看似是 Florence 與 D1 和 D2 傾談之後所發出的。 F
按字面理解「巡查表 or inspection reports (from Man Wan for the signage
G G
inspection service)」,審計部要求 D1 提交的是由文鏵擬備的廣告招
H H
牌巡查表或巡查報告。按審計部發出該電郵的背景,作為電郵的收件
I 者及 OAT 的主管,本席認為 D1 清楚知道審計部所要求上述文件的 I
性質。
J J
K K
243. PW1 作供指,她從 SAP 發現 OAT 每月給予一筆「外判
L 幫工檢查招牌服務」費給文鏵,但她不確定文鏵何時開始進行相關的 L
巡查工作,不知道工作項目的詳細內容。以證物 P513 發票作例子,
M M
PW1 不清楚文鏵是否在 2016 年 4 月期間真的派人進行了 24 天的巡
N N
查工作。盤問下,PW1 同意她是從 Florence 口中得知文鏵有擬備巡查
O 報告,但由於審計部發現從 OAT 收到的巡查報告明顯是後期製作出 O
來,PW1 質疑文鏵實際上是否提供相關服務。覆問下,PW1 說她是
P P
依賴 OAT 提交的巡查報告的內容,以知悉文鏵是否確實進行相關服
Q Q
務。以她的了解,OAT 是將巡查戶外廣告招牌的工作外判給文鏵,並
R 且將每月的巡查情況寫在報告內。她預期巡查報告的內容是全部真確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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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即 DW 被廉政公署拘捕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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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從 OAT 收到的巡查報告中,PW1 沒有發現文鏵派人巡查的工作
C 資料。 C
D D
244. 如前所述,控方的立場是文鏵從來沒有向維他奶提供相
E E
關服務,也沒有向維他奶提交任何巡查報告或紀錄。因此,在考慮文
F 鏵是否向維他奶提供相關服務之前,本席認為有必要探討當初 DW 向 F
維他奶發出證物 P513 的來龍去脈,以了解文鏵所收取該項目的實際
G G
性質和目的。
H H
I 245. 主問時,DW 說就維他奶的廣告招牌工程,他往往收取的 I
只有安裝費或維修費用,當中不包括外出「視察」和「度尺」的出差
J J
費。然而,有些情況是他事前已做了「視察」和「度尺」,又或是颱
K K
風過後到商戶現場視察招牌的損毀狀況之後,最終維他奶卻沒有將相
L 關工程判給他。DW 指,之前他和榮哥合作時每年承接的工程只有 2 L
至 3 宗,維他奶始終是一間大公司,他沒有計較,只是較為偏遠的地
M M
方才向維他奶收取「車馬費」。然而,自 D1 接替榮哥之後,這種情
N N
況開始經常發生。DW 認為情況不理想,於是向 D1 投訴沒有收取「視
O 察」和「度尺」出差費的情況。D1 於是替 DW 想出一個解決方法, O
就是叫他向維他奶收取一筆「外判幫工檢查招牌服務」費,即證物
P P
P513 發票所示的費用。
Q Q
R 246. 就證物 P513 所示的「外判幫工檢查招牌服務」費,DW R
有以下說法: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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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該筆服務費是他和 D1 協議之後得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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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 二人沒有就該項服務費簽訂任何合約; C
D D
(3) 該筆服務費還包括文鏵提供一名幫工 Frankie,以協
E 助維他奶工作,其工作包括送貨、清潔招牌,檢查 E
F
廣告燈箱的燈是否亮著的情況。如要維修的話, F
Frankie 通知及拍照給他。DW 到場視察後如要維修
G G
的話,DW 通知維他奶。如決定維修的話,DW 再
H H
向維他奶報價;
I I
(4) 除此之外,服務費用還包括 DW 本人出差「視察」
J J
和「度尺」費,及颱風後到場視察招牌狀況的費用;
K K
(5) 該筆費用是 D1 想出來的,好讓 DW 出差「視察」
L L
和「度尺」之後有金錢上的回報;
M M
N (6) 證物 P513 發票上所指的 1,500 元是包括 Frankie 和 N
他本人的人工;
O O
P P
(7) 每天收取的 1,500 元當中有 750 元是給 Frankie,有
Q 時 DW 會給他加班費; Q
R R
(8) 自 2016 年 4 月之後,DW 一直持續每月向維他奶收
S S
取相關費用直至 2019 年 10 月;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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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一張就該筆費用的報價單是由他製作的,之後他
C 再沒有提供報價單; C
D D
(10) 他每月所收取的金額有所不同,要視乎工作日數而
E E
定;
F F
(11) 當被問及每月收取的日數是如何計算出來,DW 指
G G
是按照 Frankie 在維他奶開工的日數而決定,每日
H H
收取的 1,500 元已經包括 DW 自己的人工;
I I
(12) 自 2016 年 5 月開始,DW 自行紀錄 Frankie 的開工
J J
日數,然後以口頭方式將工作日數告知 D1;
K K
(13) 他沒有在證物 P513 交代自己做過什麼工作;
L L
M M
(14) 他已經記不起每月向維他奶收取的費用金額;及
N N
(15) 他已經記不起每月的工作日數。
O O
P 247. 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認為 DW 和 D1 二人協議的 P
Q 巡查服務費的原意無疑是與「巡查」及 Frankie 的人工無關。根據 DW Q
的證供,他和 D1 之間最初協議訂立該筆服務費的原意,無疑是 D1
R R
為了解決 DW 出差之後沒有金錢上的回報而想出的收費項目,根本
S S
與「巡查」無關。DW 更指該筆費用還包括 Frankie 的人工,計算該
T 筆費用的方式是以 Frankie 在維他奶工作的日數為基礎。本席認為該 T
筆出差費何解會變作為以 Frankie 工作日數為指標的費用。毫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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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訂立該筆費用的原意是 DW 怕蝕底免費替維他奶出差之後得不
C 到金錢上的回報,於是在 D1 的建議下想出來的收費項目,實際上根 C
本與定期「巡查」廣告招牌的工作無關,更遑論說由文鏵擬備的巡查
D D
表或巡查報告。即使按 DW 的說法,本席認為該筆服務費用充其量是
E E
維他奶認為有需要維修招牌時,DW 才會按指示到場視察,而絕非替
F 維他奶定期巡視全香港維他奶廣告招牌的狀況。 F
G G
248. 本席認為 DW 作供時含糊其詞,不盡不實,例如盤問下,
H H
控方質疑證物 P513 所示的 24 天根本並非他本人巡查廣告招牌的日
I 數,DW 同意控方的說法,並且吞吞吐吐說「唔多唔少果個數,我唔 I
係日日都去,或日日都唔去」。DW 承認證物 P513 所示的 24 天實際
J J
是 Frankie 在維他奶開工的日數。
K K
L 249. 不要忽略的是,根據 DW 的證供,他說承接維他奶的工 L
程越來越多,更要在 2015 年 1 月開設力火分攤工程,甚至將星藝介
M M
紹給維他奶。本席認為,既然 DW 忙到不可開交,那麼他為何還要投
N N
訴沒有出差視察和度尺費用?按 DW 的說法,既然他是如此忙碌的
O 話,他根本亦無暇為維他奶提供所謂的巡查招牌服務。DW 不單止對 O
所謂的「巡查」沒有作出詳細的紀錄,例如巡查日期、時間和地點,
P P
亦沒有紀錄「巡查」之後的檢查結果。DW 甚至承認他和 D1 之間已
Q Q
經達成協議,即使他本人沒有進行 24 天的「巡查」,DW 仍然可以
R 收取 36,000 元的款項。本席認為 DW 的說法前後矛盾,有違常理, R
S 作供時完全是避重就輕,沒有誠實地將事實向法庭說出來。本席拒絕 S
接納他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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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曾大律師力陳,證物 P513 所指的「巡查」費是包括文鏵
C 幫工 Frankie 所負責做的巡查,原因是 Frankie 有跟隨司機 PW8 一同 C
外出進行巡查服務,因此證物 P513 所指由文鏵提供的巡查服務並非
D D
無中生有。小心考慮辯方的陳詞,本席不接納辯方的論據。要知道的
E E
是,審計部要求的是「巡查表 or inspection reports (from Man Wan for
F the signage inspection service)」,即是要求由文鏵所進行及擬備的廣 F
告招牌巡查報告,而非由維他奶員工 PW8 負責的巡查。兩者是有明
G G
顯的分別,本席認為不能夠將兩者混為一談。
H H
I 251. 本席不同意辯方所指,文鏵在證物 P513 提供的巡查服務 I
是由文鏵 Frankie 所負責,理由如下:
J J
K K
(1) 根據 DW 的證供,文鏵自 2016 年 4 月開始向維他
L 奶收取該筆巡查服務費,然而 PW8 加入維他奶的 L
年份為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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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2) 在 PW8 入職之前,Frankie 是不用開車,也不用外
O 出工作。當時 OAT 將送貨或贈品的工作交給特雜 O
組或外判,他們只會負責送貨,不會做其他工作;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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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 PW8 還未入職之前,OAT 沒有司機,因此就維
R 修招牌的事宜,只會待商戶主動通知時才會跟進。 R
由此可見,Frankie 又怎可能在 2016 年 4 月至 2017
S S
年 PW8 加入維他奶這段時間,可跟隨司機外出,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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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鏵的名義代為進行檢查服務?辯方的論點明
C 顯是站不住腳; C
D D
(4) 即使 PW8 加入維他奶之後,他本人進行的招牌巡
E E
查工作只是佔他的工作比例大約 1/3 至 1/4,通常是
F 送貨時順道檢查,又或是有商戶主動聯絡維修,又 F
或有高層經過看到招牌狀況之後通知 OAT。因此,
G G
PW8 不會安排特定時間進行巡查工作。本席接納
H H
PW8 的證供為事實所在,且有 D2 及 PW10 的證供
I 所支持。由此可見,即使是 PW8 本人,他亦不會每 I
天或定期巡視廣告招牌的狀況,大多數是他送貨/贈
J J
品給商戶時順道檢查;
K K
L (5) PW8 通常透過 WhatsApp 與 D2 及 PW10 聯絡,報 L
告廣告招牌的狀況與及將維修招牌的相片上傳至
M M
WhatsApp 群組。PW8 指 Frankie 並非是 WhatsApp
N N
群組的成員,而 PW10 亦指她從來沒有收到由
O Frankie 或其他人發送的廣告招牌相片;及 O
P P
(6) 證供顯示 Frankie 只是 PW8 的助手,他主要職責只
Q Q
是跟車,清潔廣告招牌與及拍照。根據 D2 的證供,
R PW8 的司機職位在他 2017 年入職之前一直懸空了 R
一段時間。如控方所指,OAT 根本沒有司機送貨,
S S
連基本的「順道視察」也沒有,更遑論定期巡查。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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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接納 D2 所說,即使 PW8 入職之後,D1 亦說
C 過 PW8 工作忙, 所以不用他巡查或填寫報告。 C
D D
252. 本席不會否定 Frankie 的存在,接納他是文鏵的員工,並
E E
以外判幫工的身份在維他奶工作。然而,在 PW8 入職之前,Frankie
F 是不用外出工作,其工作範疇局限於送貨到維他奶的其他部門等雜務。 F
直至 PW8 加入維他奶,Frankie 所負責的範疇僅限於跟車搬貨,或是
G G
與 OAT 成員參與大型活動。本席認為 Frankie 充其量只是清潔燈箱,
H H
或當 PW8 駕駛時不方便,Frankie 才會替對方暫時填寫 A3 巡查表格。
I 因此,本席認為,按以上的種種情況,Frankie 在維他奶的工作範疇絕 I
不可能被演譯成由文鏵替維他奶所進行的定期巡查服務。
J J
K K
253. 本席肯定該筆所謂的「外判幫工檢查招牌服務」費是一項
L 巧立名目的收費,實際上是 D1 為了應付 DW 的投訴而想出「補貼」 L
DW 的方法,同時間又可以由維他奶代文鏵支付 Frankie 的人工。毫
M M
無疑問,按 DW 所指,該筆服務費所包含的範圍根本與定期檢查招牌
N N
服務扯不上任何關係。
O O
254. 本席沒有忽略辯方曾在庭上向 D2 播放了一段錄音67,用
P P
以證明 D1 曾經在 2017 年 3 月和人事部同事開會,討論 OAT 人手不
Q Q
足的問題,當時 D2 也在場。D2 作供指,她對該次會議完全沒有獨立
R 記憶。本席不明白辯方呈上該段錄音的用意,相信是用以證明 OAT R
需要聘請外判員工分擔職務。本席看不到該段錄音對本案有何幫助。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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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辯方證物 D3, 謄本為 D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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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按辯方的立場,如果自 2016 年 4 月開始,OAT 已經將巡查廣
C 告招牌的工作外判給文鏵負責,D1 又何需要在 2017 年 3 月和人事部 C
開會反映人手不足的問題呢?
D D
E E
255. 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裁定文鏵在所有關鍵時間
F 沒有為維他奶提供定期巡查廣告招牌/燈箱的服務。 F
G G
J2.2 D1 曾否指示及教導 D2 和 PW10 製作涉案的巡查報告
H H
I
256. 從上文的分析和本席裁定的事實,本席肯定於 DW 和 D1 I
訂立證物 P513 收費協議的原意根本並非是與「巡查」有關。因此,
J J
當 D1 收到審計部的要求時,他清楚知道文鏵實際上沒有替維他奶提
K 供定期巡查招牌服務,更遑論是由文鏵擬備的巡查報告。本席認為唯 K
L 一合理推論就是,D1 指示及教導 D2 和 PW10 二人製作一份看來是 L
由文鏵擬備的戶外廣告檢查報告,並且要求她們在一星期之內完成。
M M
本席留意到 MFI-2 所表列的 38 份虛假巡查報告是由 2016 年 4 月開
N N
始,該月份正正是文鏵向維他奶開出的第一張「外判幫工檢查招牌服
O 務」發票的日子。本席認為這一點足以證明 D1 清楚知道審計部所針 O
對的是證物 P513 的發票,繼而要求 OAT 提交由文鏵擬備的巡查報
P P
告。本席肯定 D1 清楚知道審計部要求的並非由 PW8 送貨時順道檢
Q Q
查,或是由 PW8 所填寫的 A3 巡查表格。本席接納 D2 所指,她按 D1
R 的指示在 PW10 的協助之下完成巡查報告的製作。當時 D2 沒想起 A3 R
巡查報告的存在實屬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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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曾大律師曾批評 D2 的證供,指當被問及 D1 有沒有指示
C 她製作虛假巡查報告時「亂填」,她在盤問時分別說「有」及「沒有」。 C
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認為當 D2 回答「沒有」時,她無疑是
D D
沒有掌握問題的意思而作答。綜覽 D2 在庭上所作證供的上文下理,
E E
她由始至終是交代 D1 如何教導她製作虛假巡查報告。本席接納 D2
F 解釋指她自己不太明白曾大律師的問題,因此作出了不同的答案。她 F
重申 D1 確有指示她「亂填」。
G G
H H
258. 辯方另質疑 D2 在第二次錄影會面(記項 735-753)中對廉
I 政公署說 2019 年 5 月時有約 5-6 份巡查報告,但已給自己丟掉了。 I
因此,曾大律師認為 PW10 製作涉案的巡查報告時,其實不是受到 D1
J J
所指示,而是受到 D2 的指示之下製造出來。盤問下,PW10 指她記
K K
不清當時情況是 D1 指示她及 D2 一起製作,還是 D2 請她幫忙製作。
L 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認為兩者並沒有衝突。本案的關鍵並非 L
M
是 D2 曾否丟掉過往的巡查報告,而是關鍵在於 D1 有否指示和教導 M
D2 和 PW10 去製作虛假巡查報告出來,以供審計部查閱。
N N
O 259. 如前所述,本席肯定的是 D1 清楚知道他不可能提交由文 O
鏵擬備的定期巡查報告,於是指示 D2 和 PW10 製作出來。PW10 在
P P
作供時已經清楚交代製作初期是由 D2 負責,但 D1 指示要一星期之
Q Q
內完成至少 2 年的巡查報告,於是她出手相助替 D2 完成製作。本席
R 肯定幕後指示製作涉案的巡查報告必然是來自 D1,而非 D2。 R
S S
260. 本席接納 D2 所指,製作完成之後,D1 發現相關巡查報
T T
告沒有填上日期,D1 再要求 D2 在每一份的巡查報告填上年份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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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D2 按 D1 的指示之下最終在每一份報告的右上角填上巡查的年
C 份和月份。審計部要求 OAT 提交文件的對象是 D1,而非 D2。本席 C
認為 D2 犯不著冒風險自行製作涉案的巡查報告。D2 無必要這樣做,
D D
且亦沒有誘因要這樣做。本席肯定 D2 和 PW10 是按 D1 的指示才會
E E
製作涉案的巡查報告。
F F
261. 本席接納 PW10 所說,PW8 每年只會就廣告招牌巡視一
G G
次,當時 D1 所要求的是她和 D2 二人製作一份每 2 至 3 個月定期進
H H
行的巡查報告。由於時間緊迫,PW10 最後協助 D2,幫忙完成 D1 所
I 要求的巡查報告。 I
J J
262. 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裁定 D1 確實指示及教導 D2
K K
和 PW10 二人製作涉案 38 份巡查報告以供審計部查閱。
L L
J2.3 涉案的巡查報告是否對維他奶有利害關係,與及在要項上載有虛
M M
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
N N
O 263. 曾大律師陳詞指,PW8 與 Frankie 一起外出巡查時,記錄 O
可從 WhatsApp 群組、送貨記錄及維修記錄推斷出來。D1 只是要求
P P
D2 及 PW10 把上述記錄整理,然後製作「巡查表 or Inspection Reports」
Q Q
出來給予審計部參考,並不構成欺騙意圖68。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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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見辯方書面陳詞第 22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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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正如本席之前的裁定,本席拒絕接納 DW 所指,在所有
C 關鍵的時間文鏵曾向維他奶提供定期巡查廣告招牌的服務。Frankie C
在維他奶擔當的工作範疇不可能被演譯成由文鏵替維他奶所進行的
D D
定期巡查服務。因此,辯方以上的論據不能成立。
E E
F 265. 本席接納控方在書面陳詞的第 267 段所指,D2 與 PW10 F
製作的巡查報告極其量只是基於 PW8 從 WhatsApp 中拍下的損壞(需
G G
要維修)的招牌,及維修招牌的發票,從而得到維修招牌商戶的地址/
H H
名稱,就是某商戶的招牌曾作維修,即 PW8 已查看過這招牌情況,
I 沒有維修過的便當作經已巡查過,且是正常的,便剔「正常」;至於 I
「巡查日期」,有照片的,便以發送照片日期當作巡查日期,但 D2
J J
及 PW10 亦明白, PW8 並非必定在同一天拍照便立刻 WhatsApp 照
K K
片給她們,所以有些「巡查日期」並不一定準確。如果找不到照片或
L 維修發票的紀錄,她們剔「正常」便是猜度下胡亂填上。PW10 說她 L
M
是基於「三個月內必須巡查了所有商戶」的基礎下, 以三個月為一套 M
的巡查報告,胡亂填上日期,以顯示三個月內每一個商戶看來曾經巡
N N
查過,好讓看到巡查報告的人相信有定期到商戶巡視廣告招牌,但事
O 實上並非如此。本席接納 D2 及 PW10 在交代如何製作巡查報告的證 O
P 供為事實所在。 P
Q Q
266. 辯方質疑相關巡查報告曾經有塗改的痕跡,曾大律師認
R 為若然是亂填一通,存心欺騙審計部,D2 根本無需作出修改,更不 R
S 需要兩個人,使用一星期不斷地翻查推算填寫69。本席接納 D2 所指,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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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見辯方書面陳詞第 219 及 221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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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製作過程中,會盡量找出 PW8 之前送貨的資料作參考,假若某
C 日有送貨便當作有巡查,如她找不到資料時便胡亂「剔」。PW10 作 C
供時亦指她會先查看有沒有招牌曾經進行維修,從而推算巡查的日子。
D D
由此可見,D2 和 PW10 在製作虛假的巡查報告時,確實有倚賴一些
E E
過往的真實資料作參考。本席接納 D2 所指,巡查報告真實的資料佔
F 20% 至 30%。如 D2 的證供所說,她有時會在巡查報告上填錯欄,在 F
日期上作出「剔」號,所以要作出修改。如果她不作修改的話,她恐
G G
防 D1 看到錯處時又會遭受責備。本席認為 D2 不可能發現有明顯錯
H H
處也不作修正。因此,D2 曾在巡查報告上對某些項目曾經作出修改
I 不足為奇。即使如此,正如控方在書面陳詞的第 268 段所指所指,D2 I
J
及 PW10 製作的巡查報告當中極大部份的內容也是她們胡亂填上的, J
因此內容是虛假的。姑勿論 D2 及 PW10 各自採用了什麼方法去製作
K K
涉案 38 份巡查報告也好,本席肯定該些巡查報告絕非是由文鏵擬備
L L
的巡查報告。
M M
267. 再者,本席裁定文鏵在所有關鍵時間根本沒有為維他奶
N N
提供定期巡查廣告招牌/燈箱的服務,但 DW 仍然一直持續向維他奶
O 收取該筆服務費直至 2019 年 10 月。本席接納 PW5 的證供所說,他 O
P 在市場營銷部任職營銷總監期間,作為 D1 的直屬上司,他從沒有聽 P
過巡查廣告招牌的工作由供應商負責,也沒有人向他提出要將該巡查
Q Q
工作外判。他本人亦沒有將該巡查工作外判。他不容許有員工製造虛
R R
假巡查報告,若他發現有此情況出現,相關的項目不會得到他的批核。
S S
268. PW5 指,證物 P513 發票的內容顯示該項「外判幫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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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服務」是指由文鏵派人去巡查維他奶的廣告招牌,而非由 O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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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同事進行。如文鏵事實上沒有派人巡查但又向維他奶收取該筆
C 36,000 元的巡查費用,這做法當然是不對的,原因是文鏵並不符合 C
“Good Received”的定義。如文鏵沒有提供巡查服務,文鏵是不應向維
D D
他奶收取任何費用。
E E
F 269. 綜合以上種種情況,本席裁定以上種種情況充份顯示涉 F
案 38 份巡查報告對維他奶有利害關係,與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 錯
G G
誤或欠妥的陳述。
H H
I J2.4 D1 是否知悉涉案的巡查報告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 I
J J
270. 從上文的分析和本席裁定的事實,本席肯定幕後指示製
K 作虛假的巡查報告必然是來自 D1,並且教導 D2 及 PW10 二人後期 K
L 製作的方法。本席不認為兩名證人有合作以假證供誣捏 D1 的表現。 L
本席裁定 D1 必然清楚知悉 38 份涉案巡查報告的內容在要項上載有
M M
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目的顯然是為了應付審計部的審核而將虛
N N
假的巡查報告製作出來。
O O
J2.5 D1 是否明知及意圖與 D2 和 PW10 一同串謀使用涉案的巡查報
P P
告誤導維他奶
Q Q
R
271. 小心考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D1 R
指示及教導 D2 和 PW10 如何製作 38 份看來是由文鏵擬備的巡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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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本席肯定 D1、D2 及 PW10 彼此之間存有一個由 D1 提出製作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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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巡查報告的協議,三人達成一個協議及把協議付諸實行,意圖使用
C 該些虛假巡查報告欺騙主事人維他奶。 C
D D
272. 本席肯定 D1 必然清楚知悉該些巡查報告是對維他奶有
E E
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 錯誤或欠妥的陳述,但仍然使用該
F 些巡查報告,並呈交給審計部,藉此誤導審計部相信該些文件是由文 F
鏵親自進行及擬備的真確巡查報告。
G G
H H
273. 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控罪一的
I 所有元素,D1 罪名成立。 I
J J
J3. 控罪三
K K
J3.1 維他奶的利益申報機制及 D1 是否知悉相關申報機制的存在
L L
M M
274. 不爭事實的是,D1 自 2010 年 3 月開始加入維他奶直至
N 2019 年期間先後呈交兩張文件給人力資源部,分別為: N
O O
(i) 日期為 2010 年 3 月 22 日的「員工手冊」(2003 年 9
P P
月版次)認受書(證物 P8);與及
Q Q
(ii) 日期為 2016 年 4 月 8 日的「員工手冊」(2016 年 4
R R
月版次)簽收書(證物 P7)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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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上述兩張文件所表達的內容大致相同,即 D1 確認收到維
C 他奶「員工手冊」一本且會妥善保存直至離職時交回公司。兩張「簽 C
收書」亦特別清楚列明,舉例說,D1 在證物 P7 作出了以下陳述:
D D
E 「經詳細閱讀後,同意接受及遵守刊載於手冊內之各項條款 E
及守則。
F 本人清楚知道員工手冊共分為下列兩部份,內容涵蓋集團簡 F
介、僱用原則及政策、薪酬福利、員工關係、安全措施、員
G 工紀律及廉潔操守等範疇。 G
第一部份: 集團簡介及公司人力資源政策
第二部份: 集團紀律操守規範」(粗體字並非後加)
H H
I 276. 從以上的陳述可見,當 D1 選擇先後將兩張員工手冊的 I
「簽收書」交回人力資源部時,他必然清楚知悉員工手冊的內容,包
J J
括上述 2.4 段落的「利益衝突指引」,同意接受及遵守才在該兩張「簽
K K
收書」上簽名作實。不受爭議的證物 P22 及 P23,分別為 2003 年 9 月
L 版次及 2016 年 4 月版次的員工手冊(Staff Handbook),提及到維他奶 L
對員工利益衝突的指引。相關指引的內容大致相同,本席現就 2016
M M
年 4 月版次節錄如下:
N N
就 2016 年 4 月版次第二部份「集團紀律操守規範」第二章
O 「董事和員工的個人品德」 O
P 2.4 利益衝突指引 P
利益衝突是指董事或員工的個人利益與公司的利益互相違
背或存有衝突。 這種情況出現時,輕者會削減董事和員工
Q Q
對公司的忠誠,而重者則會衍生或導致賄賂或其他違法及/
或不正當行為。
R R
以下是董事或員工較常遇到的幾類利益衝突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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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與公司有商業來往的任何供應商、承包商或團體的財
務或其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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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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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董事或員工均有責任以公司的利益為依歸,避免牽涉在
C 利益衝突的情況或可能引致利益衝突的情況中。員工在與顧 C
客、供應商、承包商及同事在公事往還時應時常保持警覺,
D
確保不會負上「人情債」,引致日後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 D
如董事或員工或其直系親屬正從事或考慮從事一些與公司
有利益衝突或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事務、投資或活動,應事
E E
先以書面方式向公司如實申報及申請批准。」(粗體及底線
後加,以資強調)
F F
277. 曾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第 228 段指,PW2 在本案發生之
G G
後才加入維他奶出任人力資源部的主管。因此,她所提及的簽發員工
H H
手冊的程序只是按自己入職時的經驗,與及採用前人的做法。辯方認
I 為,PW2 在 D1 的個人檔案內找到證物 P7 和 P8(分別是 2003 及 2016 I
J
年 4 月 8 日的員工手冊認收書),但她並非向 D1 發出該些認收書的 J
人。因此,她不會知道當時 D1 收到員工手冊時是否即時填妥認收書,
K K
還是稍後才交還。
L L
278. 就此,本席接納 PW2 所指,作為人力資源部的主管,她
M M
會要求員工同意、明白及遵守員工手册內的條文,然後將認收書交回
N N
人力資源部。她不清楚前任者的做法是否和她所做的相同,但她入職
O 時的程序是與她所做的相同。因此,PW2 相信這是慣常的程序。 O
P P
279. 曾大律師認為,不是每一個僱員會閱讀員工手冊的所有
Q Q
部分,D2 便是一個實例。證物 P7 和 P8 本身不可能證明至毫無合理
R 疑點 D1 是熟讀員工手冊,尤其是上述 2.4 段落。 本席認為辯方的論 R
S
點完全不能成立。D1 是否即時填妥或稍後交還認收書根本並非重點, S
須知道的是員工是否有閱讀員工手冊,這是他的選擇,即使沒有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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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沒有熟讀相關內容,這並不代表該員工不用遵守員工手冊內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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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D1 將已簽妥的證物 P7 和 P8 交回人力資源部足以證明他
C 如聲明所說,已經詳細閱讀,且同意接受及遵守刊載於手冊內之各項 C
條款及守則,包括「集團紀律操守規範」。
D D
E E
280. 辯方的陳詞是,根據員工手冊 2.4 段落,D1 應以書面方
F 式向維他奶申報其在“WCG”的利益及申請批准,但沒有訂明申報的 F
程序,亦沒有說明他需要向何人或何等部門申報。
G G
H H
281. 就指引沒有詳細交代書面申報的程序,本席接納 PW2 所
I 指,該員工須以書面方式向人力資源部作出申報,此乃慣常的做法, I
也是她入職之後的理解,絕非是她自行訂立的新做法。事實上,PW2
J J
本人過往收到很多來自維他奶員工有關利益申報的申請。
K K
L 282. 本席接納 PW2 所指,員工如遇有利益衝突的可能時,必 L
須要事先以書面方式向人力資源部申請。收到相關申請之後,人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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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部視乎情況而決定是否再請示 CEO。不論相關申請最終是否獲批
N N
也好,該員工提交的書面申報將被放回其個人檔案(P file)內,以作記
O 錄。 O
P P
283. 根據 PW5 的證供,他入職時為 D1 的直屬上司,確認有
Q Q
關利益衝突的事宜必須是以書面形式申報。他在職維他奶期間,市場
R 營銷部有一位較他高級的管理人員 Lana Chiu。當時 Lana Chiu 是市 R
場營銷部的顧問,她是不會參與部門日常的運作,只會偶爾在拍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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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廣告片時出現。PW5 指自己接觸 D1 較少,因為 D1 管轄的範疇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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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次重要優先項目(lower priority),他不清楚 D1 是否很多時向 L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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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u 滙報。PW5 同意,如 D1 需要就利益衝突作出申報,他可向 Lana
C Chiu、上司、人力資源部、甚至 CEO 作出的。 C
D D
284. 毫無疑問,本席認為上述 2.4 段落的指引清晰不過,如果
E E
員工正從事或考慮從事一些與公司有利益衝突或可能導致利益衝突
F 的事務,他應事先以書面方式向公司如實申報及申請批准。PW2 及 F
PW5 二人均清楚指出,如有利益衝突的申報,員工可以書面方式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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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資源部申報。就這方面的證供,他們二人是不謀而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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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85. 不爭事實是自 2010 年 3 月 22 日,D1 加入維他奶直至 I
2016 年 4 月 22 日 WCG 成立的日子,已在維他奶任職差不多 6 年時
J J
間,期間他由市場營銷部活動策劃經理到 2015 年 7 月晉升為市場營
K K
銷部兩個組別的經理。除了 D1 先後簽回兩張認收書給人力資源部,
L 確認他已經詳細閱讀及同意接受及遵守內有利益申報指引的員工手 L
冊之外,本席留意到證物 P25 採購政策的第 130 頁亦清楚列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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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的條文,指採購人員不得從事與其採購職能密切相關的個人業
N N
務活動。由此可見,本席認為,D1 自 2010 年加入維他奶以來,一直
O 擔任管理階級人員的職位,以他的資歷和在維他奶累積的工作經歷, O
本席認為 D1 必然清楚知悉維他奶的利益申報程序,與及知悉若然發
P P
生任何利益衝突的事宜,他須以書面形式向上司或人力資源部申報。
Q Q
R J3.2 D1 有否向維他奶申報或披露其在 WCG 的權益 R
S S
286. 控方就本控罪所倚賴的其中一名證人是 PW11。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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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辯方對 PW11 的證供沒有任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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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87. PW11 是另一名特赦證人,獲得豁免起訴下作供。小心考 C
慮所有證供之後,本席信納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將自己所見、所知
D D
和記得的事情如實道出,並無弄虛作假。本庭接納 PW11 的證供為事
E E
實所在。就 PW11 的證供,有關 WCG 的運作,本席作出以下事實裁
F 定: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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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W11 自 2011 年認識 D1 後二人發展為情侶,D1 於
H H
2013 年向 PW11 提出分手,但二人仍然維持親密關
I 係;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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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於 PW11 曾經修讀設計課程,在 2013 年至 2015
K 年期間,在 D1 的要求下,PW11 義務替維他奶做設 K
L 計工程。完成設計之後,她再以電郵方式將製成品 L
傳送給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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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 大約 2015 年,D1 向 PW11 建議由 PW11 替他開設 N
O 一家公司承接維他奶工程項目;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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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W11 在 D1 的教導之下,在 2016 年 4 月 22 日開設
Q 了 WCG,並按 D1 指示下辦理申請商業登記、開立 Q
R
WCG 的銀行開户、租用秘書公司作為通訊及登記 R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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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1 向 PW11 提供一筆 6 萬元現金作為開業資金,
C 並指示她不要向其他人透露他是 WCG 的幕後投資 C
者,還教導她向別人說該筆 6 萬元是 D1 借給 PW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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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應急錢;
E E
F (6) D1 向 PW11 表示,維他奶有一名同事叫 Aiko(即 D2) F
聯絡她,將與她接洽承接維他奶工程項目;
G G
H H
(7) 開業初期,WCG 從維他奶獲得的全是設計工程;
I I
(8) 當 D2 要求她開發票時,PW11 需要通知 D1;
J J
K (9) D1 會在雲端內的發票範本上開發票,項目的價錢 K
由 D1 決定;
L L
M M
(10) PW11 只需要抄下 D2 提供的設計描述及填上 D1 訂
N 下的銀碼在發票上,然後將發票寄給維他奶; N
O O
(11) 收到維他奶的支票之後將款項存入 WCG 銀行戶口;
P P
Q (12) 收妥款項之後,PW11 要通知 D1; Q
R R
(13) D1 開始計算他們二人的利潤分成;及
S S
(14) D1 和她每人分 40%,剩下 20%則留在 WCG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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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作為營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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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5) 就如何運作 WCG 銀行戶口內的金錢,只有 D1 一 C
人決定,PW11 要聽從他的指示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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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6) 如有任 何需 要從 銀行 戶口 中取 錢作 營 運之用, E
F
PW11 需要先得到 D1 的允許; F
G G
(17) D1 所得的分成全是收取現金的,這是 D1 的決定;
H H
(18) 直至大約 2016 年,D1 跟 PW11 說想出令 WCG 賺
I I
更多錢的方法,除設計工程外,D1 提出 WCG 承接
J J
維他奶的廣告招牌/燈箱製作、安裝及保養的工程,
K D1 亦可從中得到分成; K
L L
(19) 由於 PW11 只懂設計,不懂廣告招牌的製作,D1 指
M M
使她找一些價格低廉的艇仔公司承接工程,再將別
N 人的報價提高,以雙倍價錢用 WCG 名義報價給維 N
他奶;
O O
P P
(20) PW11 聽從 D1 指示,曾找了艇仔公司「洋達膠片廣
Q 告招牌公司」(「洋達」)承接工程,再以 WCG 名義 Q
報價給維他奶70。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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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證物 P418 至 P428 是洋達發給 WCG 有關廣告招牌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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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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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D1 在計算分成的 Excel 表內列出實際銀碼,PW11
C 依照該 Excel 表內的銀碼提錢; C
D D
(22) PW11 從 WCG 銀行戶口以現金方式提取 D1 應得的
E E
部份,然後再交給 D1;
F F
(23) WCG 從維他奶承接了的多項工程而發出發票,就
G G
全部發票的工程維他奶共分 39 次付款給 WCG ; 71
H H
I
(24) D1 在 WCG 承接維他奶的工程中,由 2016 年 1 月 I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 日期間得到的分成共約
J J
600,000 元72;及
K K
(25) 除維他奶的工程之外,WCG 只是承接過 2 至 3 單
L L
由朋友或前僱主介紹的工程。
M M
N 288. 辯方在最後陳詞時指,控方沒有邀請每一個有可能會接 N
受申報及批准的人仕作供,法庭因此不能排除 D1 已經向其他人申報
O O
及獲得批准的可能性。曾大律師力陳,D1 要求 PW11 不要向他人透
P P
露他是 WCG 的幕後投資者,只是因為不希望他們的婚外情曝光。
Q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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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71
證物 P519 承認事實(一) 的 16 段和證物 P523 承認事實(三)列出維他奶共支付的 39 筆款 T
項。
72
證物 P519 承認事實(一) 的 1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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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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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小心考慮辯方的陳詞與及所有證供之後,本席認為案中
C 種種證據充份支持 D1 從沒有就其在 WCG 的權益向任何一名上司或 C
人力資源部作出利益申報,理由如下:
D D
E E
(1) WCG 與維他奶之間只是正常不過的商業夥伴關係。
F D1 為何要鬼祟地吩咐 PW11 向他人說該筆 6 萬元 F
開業資金只是應急錢,不想他人知道自己有份投資
G G
WCG?D1 在 2013 年已向 PW11 提出分手,WCG
H H
是他們分手之後兩年成立,那又怎會有人覺得他們
I 的婚外情曝光。本席認為這無疑是 D1 的藉口,掩 I
飾自己在 WCG 的權益;
J J
K K
(2) WCG 在承接維他奶工程時,D2 和 PW11 彼此之間
L 只能以電郵或微信保持聯絡,原因是 D1 從沒有將 L
她們二人的電話號碼交給雙方。同樣地,如果 WCG
M M
與維他奶之間只是正常商業往來,為何 D1 不告訴
N N
D2 和 PW11 二人知道對方的電話號碼?
O O
(3) 當 PW11 透過 WhatsApp 傳送一張顯示一疊 100 元
P P
鈔票的相片給 D1 ,目的是通知提取了現金支付他
73
Q Q
的分成。為何 D1 看到該張現金相片之後會如此憤
R 怒怪責 PW11,更吩咐對方以後不要再將有關分成 R
或業務的訊息發送給他。自此之後,PW11 怕 D1 再
S S
T T
73
證物 P514A(278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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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責備而盡量刪除相關的 WhatsApp 訊息,包括涉
C 及工程、發票和帳戶的附件。本席認為,如果 D1 真 C
的已經如實地向維他奶申報利益衝突的話(姑勿論
D D
是向其上司或人力資源部),他究竟有何懼怕呢;
E E
F (4) 當收到維他奶的工程款項之後,D1 要求以現金方 F
式支付他的分成;
G G
H H
(5) PW2 就本案審視過 D1 的個人檔案,沒有發現內有
I 任何關於利益申報的書面申請;及 I
J J
(6) D1 直屬上司 PW5 在任期間,從來沒有收到 D1 就
K 有關利益衝突的申報。 K
L L
290. 從以上的種種證供與及整體情況可見,本席認為唯一合
M M
理的推論是:
N N
(1) D1 知道作為維他奶的僱員,如擁有與公司有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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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往的任何供應商的權益時,他須要向公司作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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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申報;
Q Q
(2) 身為維他奶的僱員,D1 明顯是以 WCG 名義承接維
R R
他奶的廣告工程,更享有利潤分成;及
S S
T (3) 他從來沒有向任何一名上司或人力資料部提出利 T
益申報,故意隱瞞自己在 WCG 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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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J3.3 D1 是否有意圖作出欺詐的作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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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證物 P435 及 P436 是一個由 D1 設計的 Excel 表,用以顯
E 示他和 PW11 就承接維他奶工程所取得的利潤分配,有關分成的計算 E
F
方法是由 D1 決定,PW11 必須要跟從。證物 P436 代表 Signage 的利 F
潤/收入,而證物 P437 代表 WCG 支出的 Excel 表,這是由 PW11 負
G G
責製作,儲存在雲端供 D1 查閱。從上述情況可見,D1 是悉心有計劃
H H
地指令 PW11 以 WCG 的名義,暗中承接維他奶的廣告製作及設計工
I 程之後,將自己所得的利潤分成清晰地用 Excel 表顯示出來。 I
J J
292. WCG 是維他奶的供應商,D1 在 WCG 的權益是無可置疑
K 的。 本席認為 D1 指示 PW11 開設 WCG 承接維他奶工程從中取利, K
L 這正是員工手冊 2.4 段落所指的利益衝突,即員工的個人利益與公司 L
的利益互相違背或存有衝突。這種情況出現時,輕者會削減員工對公
M M
司的忠誠,而重者則會衍生或導致賄賂或其他違法及/或不正當行為。
N N
WCG 由 D1 操控利潤分成。為了賺取更多利潤,D1 甚至以 WCG 名
O 義承接廣告招牌製作工程,更指示 PW11 找尋一些價格低廉的艇仔小 O
型工程公司承接該些工程,再將別人的報價提高,以雙倍價錢用 WCG
P P
名義報價給維他奶。本席接納控方所指,維他奶原本可以以較低的價
Q Q
錢找到供應商承接工程,維他奶本亦可以一半的價錢找到如洋達般的
R 供應商承接工程,但因 D1 私下開設了 WCG 而令維他奶多付了金錢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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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認為 D1 的做法無疑直接損害維他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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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控方最後陳詞第 275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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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93. 本席裁定,從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 日期間, C
維他奶就 WCG 從維他奶承接的多項工程共分 39 次付款給 WCG。D1
D D
在 WCG 承接維他奶的工程中,由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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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間得到的分成共約 600,000 元。本席裁定 D1 的行為無疑是影響
F 維他奶的利益,明顯屬於欺騙的行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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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本席接納財務部 PW4 所指,如財務知道某員工擁有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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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商對往來的供應商的權益,她會先停止付款給供應商,再向部門
I 主管匯報事件,直至財務部上司有指示批准付款,她才會付款給供應 I
商。本席接納 PW5 所指,假如 OAT 內某員工和採購的供應商之間有
J J
權益的情況,除非事前經已就利益衝突作出申報,否則 PW5 不會批
K K
准就該供應商的發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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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本席認為,D1 身為 OAT 負責採購的管理人員,清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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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守則內的利益衝突指引,卻一直刻意隱瞞自己與 WCG 的關係和
N N
其在 WCG 的權益,令維他奶把 39 份廣告訂單判授 WCG 圖利。WCG
O 的成立無疑是為了從維他奶承辦採購,從中取利。PW11 只是 WCG O
的掛名東主,真正操控人是 D1,WCG 由 D1 操控利潤分成。D1 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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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維他奶不作申報,故意隱瞞自己在 WCG 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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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296. 經小心審視證據,本席認為,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 R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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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1 作為維他奶的僱員,沒有向維他奶申報或披露,
C 或向維他奶隱瞞其在 WCG 的權益是欺騙了維他奶;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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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他這樣做的時候是有詐騙的意圖(其意圖以他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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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奶所作的欺騙行為誘使維他奶判授 39 份廣告工
F 程的訂單作出批核並付款,導致 WCG 獲益);和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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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他的詐騙行為導致維他奶批准付款,導致維他奶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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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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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控罪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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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元素,D1 罪名成立。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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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綺薇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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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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