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入屋犯法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連德 DCCC744/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44個月
被告承認四項入屋犯法罪,判囚4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30/4/2025[2025] HKDC 750
合併案件:DCCC984/2023DCCC744/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連德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連德涉及兩宗案件,共被控四項入屋犯法罪(Burglary)。被告人曾為其中一間受害公司(東方文具公司)的兼職倉務員,離職後利用獲知的密碼潛入該公司盜竊。其餘三項控罪涉及被告人夥同他人,在油麻地、長沙灣及尖沙咀的商業處所,以破壞玻璃門方式潛入,盜取電腦產品及名牌手袋,涉案財物總值逾200萬港元。被告人被捕後,警方在其租用的迷你倉內搜出部分贓物及犯案時穿著的衣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就多項入屋犯法罪進行量刑,特別是在被告人為積犯、在保釋期間犯案、夥同他人犯案及涉及高價值財物等加刑因素下,如何根據總體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釐定總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採納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法官考慮到被告人為積犯、夥同他人犯案、在保釋期間再犯、以及涉案財物價值高昂等加刑因素,將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上調。法官強調,雖然被告人認罪,但因部分案件並非第一時間認罪,僅獲部分刑期扣減。法官根據總體量刑原則,將兩案涉及的四項控罪刑期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被告人的總體刑責,最終判處總刑期為44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Islam Azharul [2020] 1 HKLRD 644(總刑期原則)、HKSAR v Fan Kit Hung CACC 62/2009(職業爆竊者量刑)、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量刑起點)及 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339/2007(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四項入屋犯法罪,兩案合併處理,總刑期判處監禁44個月。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Burglary)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根據法庭判例,對於一名初犯的成年罪犯,在沒有任何加重或減輕因素下,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為30個月監禁。本案法官亦採納此基準。

Q.被告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會影響判刑嗎?
A.

會。法庭將被告人在保釋期間干犯新罪行視為一項加刑因素,會導致刑期向上調整。本案中,法官因此將被告人的量刑起點上調。

Q.如果涉及多項入屋犯法罪,法庭會如何計算總刑期?
A.

法庭會根據總體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確保總刑期反映被告人的整體刑責且不過重。本案法官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判處總刑期為44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