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Hiu-laam DCCC58/2025

前僱員入屋盜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兩項入屋犯法罪合共監禁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H. Tsui6/5/2025[2025] HKDC 78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m Hiu-laam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署理區域法院法官 M.H. Tsui

案情摘要

被告 Lam Hiu-laam 曾任兩間相鄰餐飲店的經理。2024年6月16日凌晨,她利用任職期間知悉的保安安排,先後進入兩個非住宅處所,取走錢櫃鑰匙、現金、iPad及捐款箱。失物大部分尋回,未尋回的935港元則由被告全數賠償。被告承認兩項根據《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並有多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先前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兩項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起點應為多少?被告曾任職於涉案處所並利用工作所得知識,是否構成加重的信任違反?多項罪行、認罪、賠償、失物尋回及個人因素應如何處理?兩項刑期應否部分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盜竊罪條例》所定最高刑及既有量刑慣例,認為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通常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在凌晨趁處所關閉及保安薄弱時行事,並利用前僱員所知悉的保安資料;此等信任違反 (breach of trust) 屬加重因素,增加兩個月。兩項罪行屬多項罪行,再增加一個月,故每項起點為33個月。認罪獲減三分一後,每項為22個月。因罪行在不同時間及地點發生,第二項其中兩個月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並依總體性原則定總刑期為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Cheng Wai Kai 所列加重因素,包括精心策劃、多人犯案、專業犯案、前科及多項罪行;並依 HKSAR v Sim Ka Wing 及 HKSAR v Chen Ting Fang,確認利用任職期間取得的處所知識構成信任違反。其餘判例包括 HKSAR v Cheng Chi Shing、HKSAR v Chan Wan Chi Jenny 及 HKSAR v Lee Chi Keung。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入屋犯法罪均已認罪並被判罪成。每項判處監禁22個月;第二項其中2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總監禁刑期為24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處所屬非住宅及沒有使用暴力,前僱員利用工作所得保安知識仍可構成信任違反並加重刑罰。短時間內在相近地點犯下的多項罪行,仍須按各罪行及總體性原則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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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前僱員利用舊工作知識入屋盜竊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利用任職期間取得的保安知識屬信任違反,是加重因素。被告每項罪行起點為33個月,認罪後每項22個月,總刑期為24個月。

Q.非住宅店舖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庭指出,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通常以30個月監禁為起點。本案因信任違反及多項罪行,分別增加兩個月及一個月,起點為33個月。

Q.兩宗相近時間及地點的入屋犯法會否只算一宗?
A.

不一定。法庭須考慮各罪行及總體性原則。本案兩宗罪行在不同時間及地點發生,第二項其中兩個月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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