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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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華加士及另一人
本案原有三名被告及六項控罪。D3周健國較早承認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並已被判刑,因此本判決只處理D1華加士及D2吳漢霖。D1及D2承認串謀洗黑錢罪;D1另承認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審訊集中於三項處理贓物罪,包括駕駛失車、處理兩張失竊支票,以及在酒店房間內處理失竊支票、身分證件及銀行卡。警方在D1租住的鐵皮屋及D1曾逗留的酒店房間搜獲有關物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浩賢
被告承認兩項盜竊罪,分別涉及在事主梁女士一家外遊期間,取去單位內的兩條鎖匙及一張信用卡,以及其後使用該信用卡購物。被告曾獲准在單位暫住,並獲指示在事主返家後親手交還鎖匙。事主一家於2025年4月4日返家後發現物品失蹤。交易紀錄顯示信用卡同日四次付款,合共18,657.50元,包括購買兩部iPhone;閉路電視亦拍攝到被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炳基
被告承認七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控罪一至三中,被告冒充知名飲食集團採購部人員,誘使受害人交出貨物、現金或轉賬;控罪四至七中,他冒充食肆東主或經理,要求職員到指定地點交付款項以換取文件。七項罪行涉及2021年12月至2024年7月,合共騙取22,200港元。被告在控罪一被捕後獲准保釋,並在保釋期間干犯控罪二至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皓恆
被告人黃皓恆於2019年7月至8月間,向控方證人一蔡婷婷訛稱自己是「扶貧委員會」委員,並代表委員會租用其車輛作公務用途。被告人偽造了印有委員會字樣的信件、車輛租賃合約、印章及卡片,誘使蔡婷婷交出共13部車輛的管有權。蔡婷婷其後發現被告人並非委員會成員,且未獲授權租車,遂報警求助。被告人被捕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偽造文件及印章以取信於人,但隨後在審訊中否認控罪,並指控警方威逼利誘。
HKSAR v. CHAN YIN LUN AND ANOTHER
D1及D2各自承認三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犯罪得益罪。2023年1月至2月,多名受害人遭虛假加密貨幣投資平台欺騙,款項被轉入兩被告各自控制的六個銀行戶口。D1涉及約832萬元,D2涉及約1,400萬元;戶口均出現大量存款、迅速提款及低結餘等洗錢特徵。D1提供三個戶口並曾被要求提款;D2則出租三個戶口以換取報酬,兩人均稱未獲付款。
HKSAR v. BAYU RIZKI AMANDA AND OTHERS
三名被告均為來港的印度尼西亞遊客,彼此認識並共同來港行竊。五日內,他們在銀行及公共場所附近先後向三名受害人下手,涉及現金約40,000港元。第一宗由D3取走受害人剛兌現支票所得的25,000港元,D1及D2掩護;第二宗由D1偷走放在手推車上的手袋,D2負責分散注意,D3掩護;第三宗由D1從公園長椅上的手袋取走10,000港元,D2及D3放風。D2另在改名後違反遞解離境令再次來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焱程及另一人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焱程及另一人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焱程及另一人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焱程及另一人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家榮
被告人麥家榮是大昌貿易行有限公司任職逾20年的高級營業代表,負責處理客戶訂單。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間,他虛構32名客戶的訂單,輸入公司系統,令公司發出410張發票及交付總值港幣12,137,308.32元的貨品。他安排司機送貨,並製造假公司印章偽造收貨確認。大昌行僅收回278,251.56元,實際損失11,859,056.76元。被告人承認32項欺詐罪及控方案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青怡
被告人於2016年以能以折扣價購買 Apple 電子產品及以特別渠道取得演唱會或舞台劇門票為由,向四名受害人及其他經轉介人士收取款項。她合共取得港幣3,109,978.80元,僅交付少量產品或退款,並在收款後沒有提供其所承諾的貨品或門票。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當時已知悉自己沒有能力採購有關產品,並把款項用於還債、賭博、旅遊及日常開支。她曾於2015年因同類欺詐罪被判監兩年,出獄數月後再次以相同手法犯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俊偉
被告梁俊偉受僱於中免國際有限公司,任職倉務文員及助理倉務組長,獲准進入貨倉A區,但未獲授權進入設有指紋鎖的貴重物品區。被告於2023年4月至8月10日期間,從貨倉多次偷取手錶及飾物,包括36隻手錶,以及貴重物品區內的110隻手錶和21件飾物,總值港幣11,024,087元。他將部分贓物典當,警方其後尋回部分手錶。被告承認盜竊罪及入屋犯法罪,並同意案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偉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文浩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家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志新
被告人蔡志新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他在接連兩日進入同一建築地盤,偷取總值約10,000元的電線。被告現年60歲,已婚,與妻女同住,另有一次與本案不同的刑事定罪紀錄。精神科報告指他患有嚴重抑鬱症、精神發育遲滯、認知障礙症及自殺傾向,醫生建議強制入院治療四個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黄俊达
被告人年29歲,內地居民,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他與另一名男子在尖沙咀一間商店內,使用三張並非獲授權使用的信用卡購買化妝品及香水。涉案貨品總值港幣15,444元,閉路電視亦拍攝到被告人以信用卡付款。被告人承認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承認自己虛假表示獲授權使用信用卡,藉此不誠實地取得貨品,並意圖永久剝奪店舖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