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Yip Kin Ken DCCC1288/2024
持量尺偷竊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 Yip Kin Ke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Li Yip Kin Ken承認三項罪名:在長沙灣元州邨停車場收費辦事處作為侵入者企圖偷竊;管有0.15克含唑吡坦的第一部毒藥;以及管有0.05克含咪達唑侖的危險藥物。被告曾多次在收費辦事處外活動,嘗試開鎖,並以伸縮量尺經付款槽移動桌上的手機。警方其後截查被告,並在其褲袋搜出兩類藥物。被告有36項前科,包括入屋犯法、盜竊及毒品相關罪行,案發時亦正保釋候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的相同行業前科、保釋期間犯案和認罪折扣如何影響刑期。辯方主張行為較接近機會性扒竊,未有進入處所或造成損失,應低於非住宅入屋犯法通常兩年半的起點;控方則指出被告有嚴重相類前科,且在保釋期間犯案。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未能進入收費辦事處,亦沒有造成財物損失,其行為較接近以工具從外取物的機會性扒竊,故不採用非住宅入屋犯法通常兩年半的嚴格起點,而以兩年為起點。考慮嚴重的相類前科及在保釋期間犯案後,入屋犯法起點提高至兩年半。兩項管有藥物罪因數量極少,各以三個月為起點;保釋因素不再重複計算。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三罪原則上須連續執行,但受總體性原則約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Khan Asif,確認非住宅入屋犯法審訊後通常以兩年半為起點。HKSAR v Sim Ka Wing及其後的HKSAR v Cheung To Ming、HKSAR v Law Tin Yam確認機會性入屋犯法可採較低起點。HKSAR v Cheng Wai Kai列明前科、精心策劃及多項罪行等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每項罪名均被判監禁:入屋犯法20個月,管有第一部毒藥2個月,管有危險藥物2個月。後兩項刑期各有一個半月須接續入屋犯法刑期,總刑期為23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量刑須按犯案實質情況而非罪名標籤決定;未能進入處所且沒有損失,可支持較低起點。然而,相類前科及保釋期間犯案仍可顯著加刑。法庭亦避免就同一保釋因素重複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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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進入處所但用量尺偷取物品,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未進入收費辦事處且沒有財物損失,行為接近機會性扒竊,因此採用低於通常起點的兩年;其後因前科及保釋犯案加重,入屋犯法判監20個月。
Q.少量管有毒藥及危險藥物會判多久?
本案兩類物質的數量均屬極少,但被告是重犯,法庭各以三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各判監兩個月,部分刑期與入屋犯法刑期接續執行。
Q.在保釋期間犯案及有相類前科會否加刑?
會。本案法庭因被告有嚴重的入屋犯法及盜竊前科,並在保釋期間犯案,將入屋犯法起點由兩年提高至兩年半;但沒有在其他罪名中重複計算保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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