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KAN KUI LAM DCCC1419/2024

入屋偷取冷氣機如何判刑?

緩刑 · 監禁兩年,暫緩三年
兩年監禁刑期暫緩三年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14/8/2025[2025] HKDC 14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AN KUI LAM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署理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KAN KUI LAM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2024年7月18日晚上,PW1鎖好深水埗劏房單位後離開,翌日上午發現門鎖被拉開,屋內一部冷氣機失竊。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晚上接近該單位,其後手持裝有冷氣機的袋子離開大廈。被告被捕後承認因與PW1發生爭執而對她懷恨,並以雙手拉開門鎖及偷取冷氣機。被告現年70歲,患有第四期結腸癌並接受紓緩性化療,預期壽命約18至24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入屋犯法罪的通常刑罰及是否應判處即時監禁;並須考慮被告認罪折扣、失竊物品價值低、健康狀況、年齡及過往刑事紀錄,是否構成特殊或例外情況而足以暫緩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按三分之一折扣,刑期定為兩年。根據上訴法院案例,除非存在非常特殊情況或極強的減刑因素,適當刑罰通常是監禁。然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109B(1)條容許對不超過兩年且非附表3所列例外罪行的監禁刑期作暫緩執行命令。本案被告年長,癌症在短期內惡化至第四期,預期壽命有限,加上失竊物品價值甚低,構成例外情況,故刑期暫緩三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Wong Yiu Kuen([2002] 1 HKLRD 712)、HKSAR v Po Yan Chuen(CACC 232/2001)及HKSAR v Wan Ka Kit([2006] 3 HKLRD 9),確認入屋犯法通常須判監禁,除非有特殊或極強減刑因素。法庭亦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B(1)條作出暫緩刑期命令。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兩年監禁,因其癌症迅速惡化及預期壽命有限,刑期暫緩三年。法庭警告,如在三年暫緩期間再犯可判監禁罪行,原刑期可能被啟動。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入屋犯法即使失竊物品價值低,通常仍以監禁為適當刑罰;但嚴重、迅速惡化的末期疾病及有限壽命,可構成暫緩刑期的例外情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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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偷取低價物品通常會判監禁嗎?
A.

法庭指出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監禁為適當刑罰,即使失竊物品價值不高。本案冷氣機約值500元,但仍以三年為量刑起點。

Q.癌症末期可以暫緩入屋犯法刑期嗎?
A.

可以,但須有特殊情況。本案被告70歲,癌症迅速惡化至第四期,預期壽命約18至24個月,法庭因此將兩年監禁暫緩三年。

Q.認罪後入屋犯法的刑期如何計算?
A.

法庭以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三年監禁作起點,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將本案刑期定為兩年,之後因特殊健康情況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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