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志新
被告人(60歲)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他於接連兩日進入同一建築地盤偷竊電線,涉案財物價值約10,000港元。被告患有嚴重抑鬱症、精神發育遲滯及認知障礙症,精神科報告建議其接受為期4個月的強制入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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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60歲)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他於接連兩日進入同一建築地盤偷竊電線,涉案財物價值約10,000港元。被告患有嚴重抑鬱症、精神發育遲滯及認知障礙症,精神科報告建議其接受為期4個月的強制入院治療。
被告人與一名男子夥同在尖沙咀 T 廣場的一間店舖,使用三張非本人名下的信用卡(信用卡 A、B 及 C)購買化妝品及香水,總價值約港幣 15,444 元。警員在巡邏時截停二人並搜獲信用卡及購物收據。被告人最初聲稱信用卡由涉案男子提供,後承認以欺騙手段虛假表示獲授權使用信用卡以取得貨品。
被告於2023年2月14日凌晨,在未獲許可的情況下,透過破壞掛鎖(並請求鄰居湯先生協助)強行進入其母親位於柴灣啟力工業中心的B4室。被告進入後從母親睡房的保險箱中取走9,000元現金。被告隨後被捕,並在警誡下作出口頭招認及參與錄影會面。
被告與案發單位(B4室)佔用人為母子關係。被告於搬離該單位一個月後,在母親不在家時,利用工具破壞鐵閘掛鎖進入單位,並從母親睡房內的保險箱偷取9,000元現金。被告隨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罪行。
第一被告人 (D1) 及第三被告人 (D3) 參與有組織的信用卡盜用活動。D1 在短時間內盜用 9 張信用卡,於 11 間店舖進行 23 次交易,涉及金額約 24 萬港元,主要購買 iPhone 及現金券。D3 則盜用 2 張信用卡購買電子產品。此外,D1 在被取消駕駛資格且無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駕駛由 D3 名義租用的私家車協助犯案。
第一被告人 (D1) 及第三被告人 (D3) 參與有組織的信用卡盜用活動。D1 在短時間內盜用 9 張信用卡,於 11 間店舖進行 23 次交易,涉及金額約 24 萬港元,主要購買 iPhone 及現金券。D3 則盜用 2 張信用卡購買電子產品。此外,D1 在被取消駕駛資格且無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駕駛由 D3 名義租用的私家車協助犯案。
被告與一名男子蔡先生同租住於尖沙咀一間賓館房間。2020年11月21日,被告趁蔡先生離開房間時,搜掠其背囊並偷走其中國銀行信用卡。被告隨後前往屯門市廣場的一家金行,使用該信用卡購買一隻勞力士手錶(價值81,300港元)及三件首飾(價值7,500港元)。被告將手錶轉售獲利60,000港元用於吃喝玩樂,其餘首飾則丟棄。被告於2022年6月被捕並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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