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晞樂
被告盧晞樂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4年10月12日深夜,被告強行打開旺角一間餐廳的大門,進入店內並從抽屜取走一部價值港幣1,800元的即影即有相機。翌日警方在被告身上尋回相機,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偷竊。被告犯案時19歲,判刑時20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有過度活躍症及讀寫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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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盧晞樂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4年10月12日深夜,被告強行打開旺角一間餐廳的大門,進入店內並從抽屜取走一部價值港幣1,800元的即影即有相機。翌日警方在被告身上尋回相機,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偷竊。被告犯案時19歲,判刑時20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有過度活躍症及讀寫障礙。
被告曾清承認七項入屋犯法罪、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及一項逃離合法羈押或監獄罪。2023年7月7日至15日期間,他在餐廳、五金店及美容店等處所犯案,涉及現金、夾萬、電子裝置及其他物品,部分案件損失重大。被告於同年7月18日被捕,並承認第一至第八項控罪。其後於2023年11月14日在伊利沙伯醫院接受羈押期間逃走,追捕中一名懲教人員跌倒受傷。被告有九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七項為入屋犯法罪。
被告向五名投資者推介籌辦「新加坡餐廳」,並以商業計劃書及虛假陳述收取合共238萬元,款項轉入其個人或「寶藝製作」帳戶。被告聲稱已租用尖沙咀舖位及進行裝修,但該舖位當時一直無人承租;其後部分支票退票,投資款大部分被挪作錄音室及音樂會等其他用途。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五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涉及款項港幣5,465,039元,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9條。被告獲准經營 Coinrise 在元朗的店舖,並與 PW1 約定平分利潤。店舖替顧客收取現金以購買加密貨幣,現金通常存放於保險箱。2023年10月12日,被告處理約430萬元的加密貨幣交易後,從保險箱取走現金,並與另一男子離開;其後店舖閉路電視被切斷,保險箱內現金亦告失蹤。被告當日離港,後於11月1日回港時被捕。
被告周智杰承認兩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2024年8月11日凌晨,他駕駛客貨車在大埔及粉嶺先後襲擊兩名八十歲、獨自行走的男子。被告分別以箍頸、箝制、推倒及壓腿等方式制服受害人,掠去銀包、電話、現金及身分證明文件等財物。警方透過閉路電視、車主證供、衣物及被告供述確立其身分。林先生受有輕微擦傷及瘀傷。
兩名被告朱嘉浩(D1)及王仲寧(D2)共同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4年5月26日凌晨,兩人進入啟德海灣建築地盤內基立工程有限公司的電掣房,偷走一部價值7,400元的手提電腦及470條線耳,總值28,100元,物品均未能尋回。閉路電視錄像及兩人的警誡供詞確認他們在未獲授權下進入並搜掠。兩人均有犯罪紀錄,並在本案適時認罪。
第一被告人趙俊名為盛豐國際管理有限公司(SP243 Company Limited)董事。他於2014年處理一筆約820萬元的可疑款項,並在三天內提取現金。隨後,他向兩名受害人訛稱公司為富譽控股成員,並推銷蒙古採金項目,誘使二人投資共50萬元。被告人其後開出空頭支票以逃避還款責任。被告人於2021年棄保潛逃,直至2024年被捕。
第一被告人趙俊名為盛豐國際管理有限公司(SP243 Company Limited)董事。他於2014年處理一筆約820萬元的可疑款項,並在三天內提取現金。隨後,他向兩名受害人訛稱公司為富譽控股成員,並推銷蒙古採金項目,誘使二人投資共50萬元。被告人其後開出空頭支票以逃避還款責任。被告人於2021年棄保潛逃,直至2024年被捕。
被告人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及兩項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三宗入屋犯法分別涉及一間裝修中的食肆及兩個地盤臨時辦公室,失竊物品包括裝修工具及手提電腦,總值約196,000港元。被告人曾在保釋期間及棄保潛逃期間犯案,並兩度沒有出庭。被告人有44項定罪紀錄,包括入屋犯法、盜竊及搶劫罪。
被告Lai Hoi Yan Vivian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六項罪行。第一宗涉及兩項盜竊、企圖盜竊、管有危險藥物及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她先後在嬰兒車、餐廳桌旁及商店內取走財物或企圖取走手機,其後被搜出咪達唑侖及地西泮,並向警員投擲盛水紙杯。第二宗涉及她在輕鐵車廂協助推嬰兒車時取走背包。她有60項前科,包括多項盜竊、毒品及襲警罪,且第二宗罪行是在保釋期間干犯。
被告Lai Hoi Yan Vivian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六項罪行。第一宗涉及兩項盜竊、企圖盜竊、管有危險藥物及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她先後在嬰兒車、餐廳桌旁及商店內取走財物或企圖取走手機,其後被搜出咪達唑侖及地西泮,並向警員投擲盛水紙杯。第二宗涉及她在輕鐵車廂協助推嬰兒車時取走背包。她有60項前科,包括多項盜竊、毒品及襲警罪,且第二宗罪行是在保釋期間干犯。
被告鄭斯漢於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任職於銅鑼灣 Apple Store,受僱為營運專員。2020年10月至12月期間,他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從倉庫取走流動電話,未作電腦記錄,並將電話藏於個人儲物櫃後出售。共44部電話被盜,估計總值港幣472,104.39元,被告承認所得款項約440,000元,並曾使用他人銀行戶口向蘋果公司償還該款項。被告其後被捕,承認因貪心犯案。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在最早階段認罪。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利用最少15名信用卡持有人的資料,以Apple Pay綁定於多部二手iPhone,再購買手袋、錢包及其他物品,涉款總值487,907元。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從境外人士取得信用卡資料,分工購物及處理贓物;第三被告人則協助轉售三個手袋並收取報酬。第二被告人另使用他人身分證隱瞞真正身份,並在保釋期間犯案。各被告人均承認所面對的控罪(第二被告人第一項控罪除外,該項控罪獲准存檔)。
本案涉及建築分判、利益輸送及虛假會計文件。D1 吳和能是協興建築有限公司高級僱員;D2 姚樹穩及 D3 麥鴻藻是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及董事;D4 姚順全是順發貿易公司東主。D1 承認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控方指 D2 向 D1 提供港幣100萬元,作為協助利成在協興工程事務中獲得優待的報酬;另指 D2、D3、D4 串謀製備虛假採購訂單、發票、送貨單及收據,藉此誇大利成開支及少繳稅款。法庭審視大量證人、WhatsApp 訊息、秘密監察、錄影會面及會計文件。
被告人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2024年8月18日,他持一把長15厘米的刀進入元朗一間7-11便利店,將刀放在店員腰間並威脅會捅傷對方,迫使店員交出港幣4,370元及五包香煙。被告人事前曾在店舖附近觀察,犯案後使用部分贓款為八達通充值及購買物品。警方其後搜出涉案刀具、衣物、部分現金及香煙;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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