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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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KAN KUI LAM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白如寶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遠勝(又名陳廣進)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寶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佳意
被告人於2024年3月17日從內地入境香港。兩天後,被告人在銅鑼灣Apple Store使用一張盜竊得來的信用卡購買一部iPhone 15 Pro Max(價值11,899港元),隨後將兩張盜用信用卡丟棄於垃圾桶,並前往旺角先達廣場將該手機以22,000港元出售。被告人隨即被警方逮捕,其手機內發現涉案手機照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潤成
HKSAR v. LI YIP KIN KE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鑒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漢強
被告於2023年12月31日凌晨出現在葵盛西商場一店鋪外。閉路電視顯示被告移開門口木檯並蹲下企圖拉起鐵閘,其外套內藏有一把錘子。警方隨後在被告家中搜獲事發時穿著的衣服。被告承認到訪該處,但否認企圖入屋盜竊,聲稱是因欠店主錢而被惡言相向,故企圖損毀地磚以作報復。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智武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智武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華加士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浩賢
被告黃浩賢在事主梁女士及其家人外出旅遊期間,獲准進入其單位暫住。被告在單位內偷走兩條鎖匙及一張屬於梁女士丈夫宋先生的信用卡。隨後,被告於2024年4月4日使用該信用卡在麥當勞、先達廣場、兆萬中心及7-11進行四次消費,購買兩部iPhone及少量食物,總金額約18,657.50港元,並將iPhone轉售獲利5,000港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炳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皓恆
被告人黃皓恆於2019年7月至8月間,向控方證人一蔡婷婷訛稱自己是「扶貧委員會」委員,並代表委員會租用其車輛作公務用途。被告人偽造了印有委員會字樣的信件、車輛租賃合約、印章及卡片,誘使蔡婷婷交出共13部車輛的管有權。蔡婷婷其後發現被告人並非委員會成員,且未獲授權租車,遂報警求助。被告人被捕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偽造文件及印章以取信於人,但隨後在審訊中否認控罪,並指控警方威逼利誘。
HKSAR v. CHAN YIN LUN AND ANOTHER
HKSAR v. BAYU RIZKI AMANDA AND OTH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焱程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三宗合併審理的刑事案件。第一宗 (DCCC 606/2022 & 615/2024) 涉及吳永倫與張焱程串謀入屋犯法,並破壞單車鎖進入住宅。第二宗 (DCCC 710/2023) 涉及張仲寧與吳永倫在酒店房間內以身體頂門阻撓警方執行搜查令,且房內發現微量冰毒。第三宗 (DCCC 264/2025) 涉及吳永倫與另一男子在西洋菜南街大廈企圖及實際入屋犯法,偷走5,000元現金。此外,吳永倫多次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