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HON WUN HENRY DCCC1508/2024

管理店舖現金盜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十八個月
盜竊罪判處監禁三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harles J Chan11/9/2025[2025] HKDC 156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AN HON WUN HENR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harles J Chan,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涉及款項港幣5,465,039元,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9條。被告獲准經營 Coinrise 在元朗的店舖,並與 PW1 約定平分利潤。店舖替顧客收取現金以購買加密貨幣,現金通常存放於保險箱。2023年10月12日,被告處理約430萬元的加密貨幣交易後,從保險箱取走現金,並與另一男子離開;其後店舖閉路電視被切斷,保險箱內現金亦告失蹤。被告當日離港,後於11月1日回港時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盜竊罪的量刑:涉款約546萬元、被告對店舖及現金所受的信任程度、是否屬有預謀及合夥犯案,以及被告的投資糾紛、壓力、認罪和悔意應獲多少減刑。控方強調案件嚴重;辯方則主張屬一次性事件、預謀有限且被告面對財務壓力。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盜竊罪量刑指引,並按照信任程度、涉案期間、款項用途、受害人及公眾影響、被告背景和求情因素作整體評估。被告掌握店舖現金並與他人共同取款,構成嚴重的信任違反;涉款龐大,故沒有理由大幅偏離 Ng Kwok Wing 所反映的量刑範圍。然而,案件屬一次性事件,預謀程度有限,並非純粹出於個人貪婪,被告認罪、回港及表現悔意,均屬減刑因素。法庭以6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減三分之一,再因其他求情因素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9條是定罪依據。HKSAR v Ng Kwok Wing 提供盜竊罪約5至10年的量刑起點,但強調指引並非僵化規則。HKSAR v Yoshida Takashi 涉約510萬元及較長犯罪期,採用4年9個月起點;R v Barrick 列出信任、犯罪期間、款項用途、受害人影響及被告背景等量刑因素。HKSAR v Lam Wai Hung 亦支持考慮信任程度及犯罪背景。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法庭以60個月監禁為起點,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及額外兩個月減刑,最終判處監禁38個月。法庭拒絕緩刑,亦沒有作出其他進一步減刑。

判決啟示

量刑指引並非「緊身衣」,法院必須按個案的加重及減刑因素調整刑罰。即使投資糾紛及財務壓力可能構成求情背景,受託掌管大量現金並聯同他人取走款項,仍會被視為嚴重信任違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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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管理店舖時取走大量現金會判囚多久?
A.

法院會重視涉款、受託管理現金的信任程度、是否與他人共同犯案及認罪因素。本案涉款港幣5,465,039元,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8個月。

Q.投資糾紛和財務壓力可以減刑嗎?
A.

投資糾紛及財務壓力可作為求情背景,但不能令嚴重信任違反變成合理取款。本案法院承認該等因素及認罪悔意,僅作有限額外減刑。

Q.認罪後盜竊罪可減刑多少?
A.

本案法院先以6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再因其他求情因素減兩個月,最終判處監禁38個月,並拒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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