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508/2024

HKSAR v. CHAN HON WUN HENRY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harles J Chan11/9/2025[2025] HKDC 156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Hon Wun Henry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Charles J Chan

案情摘要

被告與PW1合作經營一家名為Coinrise的加密貨幣交易店。2023年10月12日,被告在店內利用一名客戶購買USDT的機會,將該客戶支付的現金以及保險箱內原有的營業額(總計約546萬港元)放入黑袋中,並在一名同夥(WP)協助下將錢轉走。被告隨後切斷CCTV電源並於當日傍晚離開香港,直到11月返回香港時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涉及高額金額且違反信任的盜竊罪 (Theft) 決定適當的量刑。控方強調金額巨大且有預謀;辯方則提出 mitigation,指被告因投資Coinrise後未能獲得承諾的回報且面臨投資者壓力,並非純粹出於貪婪,且屬 one-off incident。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 HKSAR v Ng Kwok Wing 確立的 5 至 10 年量刑指引,認為本案涉及高度的 trust 且有同夥參與,屬嚴重個案。然而,法官同時參考 Yoshida Takashi 認為 sentencing guidelines 並非「緊身衣」 (straitjacket),應考慮個案特點。法官認定被告雖有不滿,但盜竊行為已遠超合理範圍,構成 dishonesty。最終採取 60 個月作為 starting point,並根據認罪及個人減刑因素作出調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Ng Kwok Wing 確立 5-10 年的量刑起點;引用 HKSAR v Yoshida Takashi 及 HKSAR v Lam Wai Hung 強調量刑指引非僵化,需考慮 trust 程度、盜竊期間及被告背景;引用 R v Barrick 關於欺詐/盜竊量刑的考量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處監禁 38 個月。計算過程為:起點 60 個月 $\rightarrow$ 認罪減刑 1/3 (餘 40 個月) $\rightarrow$ 考慮減刑因素再減 2 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即使被告認為自己對受害方擁有某種債權或應得利益,但採取非法盜竊手段仍構成 dishonesty,不能作為免罪理由,僅能作為有限的 mitigation。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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