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清案 DCCC699/2024
接連爆竊店舖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清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曾清承認七項入屋犯法罪、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及一項逃離合法羈押或監獄罪。2023年7月7日至15日期間,他在餐廳、五金店及美容店等處所犯案,涉及現金、夾萬、電子裝置及其他物品,部分案件損失重大。被告於同年7月18日被捕,並承認第一至第八項控罪。其後於2023年11月14日在伊利沙伯醫院接受羈押期間逃走,追捕中一名懲教人員跌倒受傷。被告有九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七項為入屋犯法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適當量刑起點、被告多次犯案及重犯紀錄等加重因素的上調幅度、認罪扣減,以及逃離合法羈押罪的量刑。辯方主張案情不屬專業策劃、損失有限,並應採用較低起點及寬大處理;控方則要求法院按照多宗案件及被告前科反映的嚴重性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上訴庭對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認為成年初犯且沒有加重或減輕因素時,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本案九日內干犯八罪、已有七項同類前科,並於服刑獲釋四日後重犯,三項加重因素各上調兩個月,起點增至36個月;認罪後各罪減至24個月。逃離合法羈押罪沒有既定指引,法院採用六個月起點,因認罪減至四個月。考慮不同受害人、時間及地點,以及整體刑罰原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ng Wai Kai (鄭偉佳) CACC 338/2007提供入屋犯法罪的加重刑罰因素及量刑參考。HKSAR v Mohammad Waqas [2019] 4 HKLRD 323涉及逃離羈押罪及認罪後四個月監禁,法院接納其作為比較案例。法院亦依循上訴庭的入屋犯法罪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九項控罪均被判監禁。第一至第八項控罪經部分分期執行後合共31個月;第九項逃離合法羈押罪另判4個月,與前述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5個月。
判決啟示
短期內干犯多項入屋犯法罪、同類前科及出獄後迅速重犯,均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不同受害人、犯案時間及地點可支持部分分期執行。判決亦說明逃離羈押罪雖無固定指引,仍可按逃脫時間、距離、暴力及認罪等因素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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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短期內多次爆竊會判刑多久?
法院指出,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成年初犯起點通常為監禁30個月;本案因九日內犯八罪、七項同類前科及出獄後四日重犯而上調,認罪後各罪減至24個月,合併刑期為31個月。
Q.逃離羈押會被判監多久?
逃離合法羈押罪沒有固定量刑起點,法院會考慮逃脫時間、距離、是否使用暴力及認罪等因素。本案逃脫約八分鐘,認罪後判監四個月,並與爆竊罪刑期分期執行。
Q.有入屋犯法前科再犯會否加刑?
會。短期內重犯及有同類前科均屬加重刑罰因素。本案被告已有七項入屋犯法前科,並在刑滿出獄四日後再犯,法院連同九日內多次犯案合共將量刑起點上調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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