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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嘉駿及另一人

DCCC953/2024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0/2/2025[2025] HKDC 311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

本案原有三名被告。第一被告劉嘉駿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涉及三個商業處所及相應失竊財物;第三被告楊皓棠承認一項盜竊罪,涉及管有一本文件物主不明的空白支票簿。第二被告因棄保潛逃而未受本判刑理由書處理。第一被告於2023年9月期間攀爬棚架,從窗戶或未上鎖的門進入工作室、髮型屋及辦公室,盜取電子產品、現金及支票簿。第三被告其後被搜出另一本文失支票簿,承認拾得但不認識物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嘉駿及另一人

DCCC990/2024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0/2/2025[2025] HKDC 311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

本案原有三名被告。第一被告劉嘉駿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涉及三個商業處所及相應失竊財物;第三被告楊皓棠承認一項盜竊罪,涉及管有一本文件物主不明的空白支票簿。第二被告因棄保潛逃而未受本判刑理由書處理。第一被告於2023年9月期間攀爬棚架,從窗戶或未上鎖的門進入工作室、髮型屋及辦公室,盜取電子產品、現金及支票簿。第三被告其後被搜出另一本文失支票簿,承認拾得但不認識物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嘉駿及另一人

DCCC1194/2024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0/2/2025[2025] HKDC 311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

本案原有三名被告。第一被告劉嘉駿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涉及三個商業處所及相應失竊財物;第三被告楊皓棠承認一項盜竊罪,涉及管有一本文件物主不明的空白支票簿。第二被告因棄保潛逃而未受本判刑理由書處理。第一被告於2023年9月期間攀爬棚架,從窗戶或未上鎖的門進入工作室、髮型屋及辦公室,盜取電子產品、現金及支票簿。第三被告其後被搜出另一本文失支票簿,承認拾得但不認識物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姜健秋及另二人

DCCC702/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20/2/2025[2025] HKDC 301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三名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懲處。詐騙集團利用他人身份證副本登記傀儡電話卡,以貓池大量發送冒充郵遞機構的釣魚短訊,再透過僞冒網站套取個人、信用卡及一次性密碼,建立虛擬錢包進行未經授權的購物並轉售圖利。案中有37名受害人,損失合共639,029.90港元。第一被告人負責香港區聯絡、登記電話卡、建立虛擬錢包及分派得益;第二被告人操作貓池;第三被告人監督前線買手及安排轉售。

HKSAR v. KWAN YIN WAH

DCCC566/2023His Honour Judge Tam17/2/2025[2025] HKDC 300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Kwan Yin Wah承認兩項洗黑錢罪行。第一項為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涉及她名下香港賽馬會戶口在約十八個月內收取合共5,691,068.50港元;第二項為處理該類財產,涉及中國銀行戶口內418,176.82港元。她曾將賽馬會戶口卡及密碼交給Mr Ko,以清償債務;至於銀行戶口,交易頻繁,款項通常迅速存入及提取。她收入有限、曾破產,並在首次被捕後合作及作出招認。案件其後出現多年檢控延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摰蘭

DCCC1295/2023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17/2/2025[2025] HKDC 276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

被告人關摰蘭面對串謀詐騙罪,以及兩項交替的處理或企圖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受害人PW1接獲冒充內地公安的電話,被告知涉及洗黑錢案件,遂按指示交出港幣82,000元。數日後,騙徒要求再交72萬元;警方介入後,PW1假意答應交付12萬元,並在球場交予被告人一個藏有空盒的公文袋。被告人被捕後稱自己亦受電話騙徒欺騙,相信對方是真正公安,只是奉命接收款項及文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RINH THE TOAN(又名TRINH TE TOAN)

DCCC474/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14/2/2025[2025] HKDC 267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2023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登上一輛的士,先要求司機前往安達邨,後改道至曉光街一處較為偏僻的地方。的士停下後,被告人以約20厘米長的刀指向司機頸部,要求交出金錢。司機抓住刀刃反抗,被告人遂逃走;司機左手無名指受傷。警方其後根據行車記錄儀及閉路電視片段拘捕被告人,被告人承認因沒有金錢而企圖搶劫。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駿彬

DCCC839/2023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12/2/2025[2025] HKDC 254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

被告人被控三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及(3)條的縱火罪,原定於2024年7月26日答辯及判刑。被告人當時沒有法律代表,並承認全部控罪。其後,法庭取得精神科及臨床心理學專家報告;報告顯示被告人年僅24歲,智商71分,具有邊緣智力、專注力不足及焦慮症。辯方其後申請推翻控罪一及三的認罪答辯,控方不反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鹏鹏及另二人

DCCC1223/2023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0/2/2025[2025] HKDC 243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三名被告朱鹏鹏(D1)、向涛(D2)及黄国庆(D3)承認或被裁定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2023年5月24日,D1及D2在商店以載有他人信用卡資料的手機購買iPhone,D1成功取得價值港幣10,199元的手機並交給D3。D3另持有八部連結合共56張信用卡的手機,並透過Telegram群組參與較早及較廣泛的信用卡詐騙活動。三人均為初犯,D1及D2只涉及當日的串謀;D3則另涉及與不詳人士的較嚴重串謀。

HKSAR v. LI WING HO

HCCC164/2024Andrew Chan J9/2/2025[2025] HKCFI 1658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承認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分別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22(1)及第118C(a)條。受害人X於2009年12月出生,案發時12歲。2022年7月3日,被告帶X到油麻地一間酒店,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與其肛交並射精。X其後向姨母揭露事件。被告透過社交媒體認識X,先前曾與他玩電子遊戲及吃早餐,X更稱呼被告為「哥哥」。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唐文

DCCC503/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7/2/2025[2025] HKDC 226
Criminal LawSentencingRobbery and TheftImmigration

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撮要,包括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港、串謀入屋犯法,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2023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與一名身份不詳男子在大埔一所住宅外出現;該男子攀入一樓單位,被告人在外望風,過程由閉路電視拍攝,惟單位沒有財物損失。翌日警方截查被告人,在其背囊內發現鐵筆、螺絲批、手套及口罩。被告人表示曾非法入境,並在五金店購買部分工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瑞群

DCCC824/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6/2/2025[2025] HKDC 222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被告譚瑞群是浩麟通信網絡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東。控方指他在2020年1月1日至9月23日期間,與身分不詳人士串謀,向渣打銀行申請「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提交虛假的收益表及強積金文件,並誘使銀行批出港幣350萬元貸款。被告承認曾簽署部分文件,但否認知悉文件內容或授權申請。銀行最終批出貸款後,被告拒絕接受,貸款亦未送交按證保險公司覆核。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亞容

DCCC1098/2022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6/2/2025[2025] HKDC 213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人杜亞容與受害人X同受僱於清潔公司,並相識約五、六年。X於1977年出生,屬中度智障人士,符合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7條所指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被告人於2020年5月及8月兩度在垃圾收集站猥褻侵犯X,包括觸摸其胸部及陰部;2021年12月,他在工作地點脫去雙方衣物並與X性交。被告人其後向警方承認有關行為,並表示曾在事後給予X金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梓錡

DCCC634/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5/2/2025[2025] HKDC 200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被告人陳梓錡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案情涉及假冒兒子致電一名81歲男子伍定霖,先後索取現金八萬元、三萬元及二両黃金,總值約146,630元。被告人於翌日假稱為同案人士的弟弟,在警方安排下向伍先生收取載有道具銀紙的膠袋,隨即被捕並曾反抗。電話紀錄及閉路電視證實其與其他涉案人士聯絡及交收。被告人案發時21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任職倉務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培忠及另二人

DCCC439/2022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3/2/2025[2025] HKDC 182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Company Law

第一被告詹培忠及第二被告詹劍崙就兩項串謀詐騙罪被定罪;第三被告王蓓麗則就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被定罪。案件源於收購香港上市公司亞洲資源控制權的買殼交易。兩名首被告與馬鐘鴻及其他人士協議,以隱瞞交易及作出虛假陳述的方式,促成股份出售、新股配售及可換股票據安排,使公司董事會、股東及聯交所無法充分評估交易風險及履行監管職能。第三被告按馬氏指示處理逾五千萬元的相關款項,並把大部分款項轉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家駿

DCCC1238/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3/2/2025[2025] HKDC 185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人區家駿在案發時年僅16歲,女童X約11歲零7個月。二人約於2023年1月透過微信追星群組認識並發展為網上情侶,X亦曾告知被告人其年齡。2023年2月13日,被告人應X邀請到屯門住所,先後兩次與她性交,兩次均使用安全套。X的父親其後發現被告人並報警,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行為。被告人承認兩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並同意案情撮要,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馨

DCCC182/2021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28/1/2025[2025] HKDC 178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Evidence

被告人被控八項欺詐罪、一項企圖欺詐罪,以及一項有意圖而管有虛假文書罪。控方指被告人在2014年至2019年間,向交通銀行、星展銀行、渣打銀行、工商銀行及建設銀行申請貸款,使用虛假的羅兵咸薪金單及銀行月結單,訛稱自己仍在羅兵咸任職並有高薪收入。多筆貸款存入其滙豐戶口,部分其後未有清還。警方亦在與被告人有關的住所內搜獲虛假文件。被告人否認涉案,聲稱有人盜用其個人資料及戶口。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柯景豐

DCCC19/2024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28/1/2025[2025] HKDC 180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柯景豐被控串謀詐騙及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84歲事主李女士接到冒充親屬索取保釋金的電話,警方遂以五萬元宣傳單張偽裝現鈔,安排李女士交款。被告依「阿傑」指示到場取款,並約定收取一千元報酬,接過紙袋後即被捕。被告否認串謀詐騙,但承認企圖洗黑錢罪;控方接納其答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堅及另一人

DCCC386/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27/1/2025[2025] HKDC 172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Robbery and TheftEvidence

兩名被告曾共同使用睿景酒店1401室及富豪香港酒店1810室。警方搜查房間時,發現被盜支票、載有他人個人資料的文件、他人身份證、非法取得的回鄉證及一張虛假支票的入數收據。第一被告另承認使用他人身份證及管有危險藥物;第二被告否認全部控罪,並爭議其多份招認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審訊集中處理兩名被告涉及處理贓物的控罪,以及第二被告涉及虛假文書、身份證、旅行證件及另一項處理贓物的控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堅及另一人

DCCC16/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27/1/2025[2025] HKDC 172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Robbery and TheftEvidence

兩名被告曾共同使用睿景酒店1401室及富豪香港酒店1810室。警方搜查房間時,發現被盜支票、載有他人個人資料的文件、他人身份證、非法取得的回鄉證及一張虛假支票的入數收據。第一被告另承認使用他人身份證及管有危險藥物;第二被告否認全部控罪,並爭議其多份招認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審訊集中處理兩名被告涉及處理贓物的控罪,以及第二被告涉及虛假文書、身份證、旅行證件及另一項處理贓物的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