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梓錡案 DCCC634/2024

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
被告因串謀詐騙被判監禁4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5/2/2025[2025] HKDC 2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梓錡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梓錡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案情涉及假冒兒子致電一名81歲男子伍定霖,先後索取現金八萬元、三萬元及二両黃金,總值約146,630元。被告人於翌日假稱為同案人士的弟弟,在警方安排下向伍先生收取載有道具銀紙的膠袋,隨即被捕並曾反抗。電話紀錄及閉路電視證實其與其他涉案人士聯絡及交收。被告人案發時21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任職倉務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加刑幅度。辯方主張被告年輕、屬低層收款人且無案底,應採用低於四年的起點或給予額外減刑;控方則申請依法加刑,以反映電話騙案的猖獗程度。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本案是有計劃及預謀、針對年長受害人的電話騙案,手段卑劣,罪行嚴重。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洪永俊、陳皓傑案所確立的原則,電話騙案一般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刑期由四十八個月降至三十二個月;其年輕、無案底及求情材料已由該扣減充分反映。法院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因罪行猖獗及社會禍害加刑三分一,最終為四十二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1 HKLRD 167 確立電話騙案一般四年量刑起點。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CAAR 1/2024)確認該基準亦適用於不涉及外地人士的案件,並認同以三分一幅度反映罪行猖獗性。法院亦參考數宗區域法院案件。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串謀詐騙罪。法院以四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至三十二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一,判處最終監禁四十二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電話騙案的四年量刑基準及三分一加刑原則。被告並非主謀、年輕及沒有案底,並不足以支持額外減刑;認罪扣減已涵蓋相關求情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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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收取電話騙款會被判囚多久?
A.

法院認為電話騙案一般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被告認罪後再因罪行猖獗加刑,最終被判監禁42個月。

Q.年輕及沒有案底能否大幅減刑?
A.

年輕、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正面求情信可獲考慮,但法院認為認罪三分一扣減已足以反映本案因素,沒有再作額外減刑。

Q.非主謀只負責收款是否仍屬嚴重罪行?
A.

法院承認被告不是主謀,但認為他年滿21歲,能辨別是非,且參與有計劃的針對長者騙案,因此仍屬嚴重罪行並判監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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