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梓錡
被告人陳梓錡參與一宗針對81歲長者的電話騙局。騙徒假稱是受害人之子,誘導其交出金錢。受害人首日被騙11萬港元及兩兩黃金(約值3.6萬港元)。翌日,受害人在警方協助下設局,被告人以「李財」身份在蓮香居門口收取道具銀紙,隨後被捕並反抗。警方發現被告人與假稱兒子及另一收款人「李文」有通訊紀錄。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對被告人「串謀詐騙」罪行的量刑。辯方主張被告人年少無知、僅為底層收款人且無案底,請求降低量刑起點或增加減刑。控方則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以反映電話騙案在社會上的猖獗程度。
法官採納 4 年監禁作為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法官拒絕了被告人「年少無知」的辯護,認為21歲已具備分辨是非能力,且其承認的是 conspiracy to defraud 而非僅是處理贓物。法官根據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至 32 個月,隨後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 條,基於電話騙案宗數及損失金額劇增的證據,將刑期上調三分之一。
引用 HKSAR v Hung Wing Chun [2011] 1 HKLRD 167 及 DOJ v Chan Ho Kit (CAAR 1/2024) 確立電話騙案 4 年的量刑基準及三分之一的加刑幅度;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 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 條。
被告人被判處監禁 42 個月。
本判決強調即使被告人僅為前線收款人且無案底,法庭仍會堅持適用電話騙案的嚴厲量刑基準,並透過《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對猖獗的社會罪行進行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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