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家駿案 DCCC1238/2023

與幼女性交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感化令12個月
兩項控罪判處同期十二個月感化令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3/2/2025[2025] HKDC 18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家駿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區家駿在案發時年僅16歲,女童X約11歲零7個月。二人約於2023年1月透過微信追星群組認識並發展為網上情侶,X亦曾告知被告人其年齡。2023年2月13日,被告人應X邀請到屯門住所,先後兩次與她性交,兩次均使用安全套。X的父親其後發現被告人並報警,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行為。被告人承認兩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並同意案情撮要,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罪的判刑。控方依據案情處理;辯方則以被告人年僅16歲、與女童年齡相差約5年、初犯、即時認罪、女童主動邀請及使用安全套為由,要求考慮非禁閉式刑罰。

判決理由

判刑時,法庭考慮罪行涉及年僅11歲的女童,以及被告人對年齡已有所知悉;同時衡量其案發時年僅16歲、初犯、即時認罪、家庭支持及已還押17天等減刑因素。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均認為其悔意流於表面,懲教報告則認定其適合更生中心。法庭認為更生中心命令本屬較合適方向,但鑑於被告人年輕、初犯及已嘗失去自由,最終採納12個月感化令(probation order),以促使其重整生活及加強是非判斷能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以及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適合性報告作出判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處12個月感化令,兩項命令同期執行,並附有共8項條件。法庭已向被告人解釋條件及違反感化令的後果。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年幼女童的性罪行即使被告人同樣年輕,法庭仍會重視女童年齡及被告人悔意程度。被告人年輕、初犯、認罪及已還押,可支持採用感化令而非更生中心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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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6歲少年與11歲女童性交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女童年齡、被告人是否知悉其年齡、被告人的年紀、悔意、認罪及更生可能性。本案被告人兩項控罪獲判同期12個月感化令。

Q.女童主動邀請及使用安全套會否免除刑責?
A.

本案中,女童主動邀請及使用安全套只是辯方提出的判刑因素,並沒有免除控罪。被告人已承認兩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並被判罪成。

Q.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可否判感化令?
A.

法庭會按罪行嚴重程度、被告人背景及報告評估個別判刑。本案雖曾考慮更生中心,但因被告人年輕、初犯、認罪及已還押17天,最終判處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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