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i Wing-ho HCCC164/2024
帶12歲男童入住酒店並肛交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 Wing-ho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分別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22(1)及第118C(a)條。受害人X於2009年12月出生,案發時12歲。2022年7月3日,被告帶X到油麻地一間酒店,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與其肛交並射精。X其後向姨母揭露事件。被告透過社交媒體認識X,先前曾與他玩電子遊戲及吃早餐,X更稱呼被告為「哥哥」。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受害人年齡、未使用安全套、信任關係及再犯風險等加重因素?認罪折扣應如何適用於兩項罪行?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以及總刑期為何?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第二項罪行較為嚴重,受害人年僅12歲、未使用安全套增加感染性病風險,且被告利用受害人的信任,均屬重要加重因素。法院不接納被告聲稱只是依從受害人要求的說法,認為該說法是在推卸責任,顯示悔意有限。考慮精神科報告所指的高度戀童傾向及不能排除再犯風險,第二項罪行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至56個月。第一項罪行以36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24個月;其中12個月須與第二項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Chow Yuen Fai,CACC 392/2008,確認不使用安全套是同性肛交罪中特別嚴重的加重因素。法院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22(1)及第118C(a)條處理兩項罪行,並採用認罪後通常三分之一折扣。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兩項罪行被判監禁68個月。第二項罪行判監56個月;第一項罪行判監24個月,其中12個月與第二項刑期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68個月。
判決啟示
涉及年幼受害人、信任關係及未使用安全套的性罪行,法院可採取較高量刑起點。被告在求情時推卸責任,可能削弱悔意及改過的說服力;精神科報告所示的再犯風險亦會影響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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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12歲男童發生肛交會被判多少年?
法院指出受害人年僅12歲,且案件涉及信任關係及未使用安全套,屬重要加重因素;被告認罪後,兩項罪行合共判監68個月。
Q.未使用安全套會否令性罪行刑罰加重?
法院引用 HKSAR v Chow Yuen Fai,認為未使用安全套是特別嚴重的加重情節,因為可能增加感染性病的風險;本案法院因此提高量刑考慮。
Q.認罪後性罪行可獲多少減刑?
法院採用認罪後通常三分之一的扣減:第二項罪行由7年減至56個月,第一項由36個月減至24個月,另有1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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