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摰蘭案 DCCC1295/2023
替詐騙集團收款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摰蘭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案情摘要
被告人關摰蘭面對串謀詐騙罪,以及兩項交替的處理或企圖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受害人PW1接獲冒充內地公安的電話,被告知涉及洗黑錢案件,遂按指示交出港幣82,000元。數日後,騙徒要求再交72萬元;警方介入後,PW1假意答應交付12萬元,並在球場交予被告人一個藏有空盒的公文袋。被告人被捕後稱自己亦受電話騙徒欺騙,相信對方是真正公安,只是奉命接收款項及文件。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被告人是否明知並有意參與詐騙協議,或是否具備串謀詐騙所需的不誠實及造成經濟損失的意圖。若串謀罪不成立,另一爭議是她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82,000元及120,000元屬犯罪得益。控方依賴其行為、虛假文件及環境證據;辯方則指她是受騙的無辜代理人。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的普通法元素,要求控方證明協議、不誠實手段,以及意圖令他人蒙受經濟損失或承受風險;不誠實須符合明理誠實人士的客觀標準,並證明被告人知悉該行為不誠實。法院採納Mo Yuk Ping及Ghosh的原則,認為被告人的證供與通訊紀錄相互吻合,且她年僅18歲、經驗不足,可能真誠相信電話指示。按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的「有合理理由相信」測試,明理人士在掌握被告人所知的事實後,不會必然認定款項為犯罪得益,故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Mo Yuk Ping v HKSAR [2007] 10 HKCFAR 386界定串謀詐騙的協議、不誠實及損失意圖。R v Ghosh [1982] 1 QB 1053及相關案例說明不誠實的雙重驗證。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確立「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得益的判斷方法。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第一項串謀詐騙罪不成立;第二及第三項交替控罪亦不成立。被告人獲判三項控罪全部無罪,毋須判刑。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實際執行詐騙者的行為不足以自動證明其主觀不誠實或知悉犯罪得益。若被告人的受騙版本可能真實,且明理人士未必必然認定款項為黑錢,控方即未能達到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冒充公安的人接收款項會否構成詐騙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可能同樣受到電話騙徒欺騙,並可能真誠相信自己協助公安。由於控方未能證明她不誠實地參與協議,串謀詐騙罪不成立。
Q.收取款項的人如何才會被判洗黑錢罪?
控方須證明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犯罪得益。法院認為明理人士不會必然作出此信念,因此有關兩項處理犯罪得益控罪均不成立。
Q.被騙後按照指示交收款項是否仍須負刑責?
單純按照騙徒指示交收款項並不自動證明不誠實或知悉犯罪得益。法院接納被告人的受騙版本可能真實,並裁定三項控罪全部不成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