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亞容案 DCCC1098/2022
侵犯智障人士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亞容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杜亞容與受害人X同受僱於清潔公司,並相識約五、六年。X於1977年出生,屬中度智障人士,符合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7條所指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被告人於2020年5月及8月兩度在垃圾收集站猥褻侵犯X,包括觸摸其胸部及陰部;2021年12月,他在工作地點脫去雙方衣物並與X性交。被告人其後向警方承認有關行為,並表示曾在事後給予X金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非法性交及猥褻侵犯的量刑起點、認罪及向警方坦白所帶來的扣減,以及多項分開罪行應如何安排刑期。辯方主張被告人沒有使用暴力、威嚇或金錢引誘,年事已高,且認罪使受害人毋須作供,應給予較大扣減並同期執行刑期。控方則要求法庭按受害人的弱勢及行為的嚴重性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受害人雖已成年,但因中度智障而屬法律特別保護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被告人長期認識X,知道她並非正常人,仍在不同日期利用其弱勢,先後作出兩次非禮及一次非法性交;事後給錢亦構成誘使,整體行為惡劣。控罪一的量刑起點為32個月,因認罪扣減四分一至24個月;控罪三及四的量刑起點各為15個月,因被告人早前向警方坦白而各扣減三分一至10個月。三罪在不同日子發生,原則上應分期執行,但為反映整體刑責,部分刑期安排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e Chun Ho Jeef,主張因受害人曾向警方提及控罪三及四,應給予額外扣減。辯方亦引用 DCCC 428/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建清 [2024] HKDC 1887 作量刑比較。法庭最終按本案受害人的弱勢、被告人的利用行為及坦白程度自行評估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三及四,控罪五留置於法庭檔案。控罪一判監24個月,控罪三及四各判監10個月;其中各1個月分別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成年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受害人仍受法律高度保護;利用其弱勢作出性侵犯是重要加刑因素。長時間前的非禮案底雖被考慮,但本案未因此加刑。被告人向警方坦白的罪行可獲認罪扣減,但不同日期的罪行不當然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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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智障人士非法性交會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受害人的精神狀況、被告是否利用其弱勢、行為嚴重程度及認罪因素。本案非法性交的量刑起點為32個月,認罪後判監24個月。
Q.猥褻侵犯同一受害人兩次會否分開判刑?
不同日期發生的罪行通常被視為分開罪行,刑期原則上可分期執行;但法庭須考慮整體刑責。本案兩項猥褻侵犯各判10個月,並作部分分期執行。
Q.向警方坦白猥褻侵犯會否減刑?
如被告人的警方招認直接使控方能提出控罪,法庭可因坦白而給予扣減。本案兩項猥褻侵犯各以15個月為起點,因早前坦白各減至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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