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鹏鹏等案 DCCC1223/2023
利用他人信用卡購物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鹏鹏、向涛及黄国庆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朱鹏鹏(D1)、向涛(D2)及黄国庆(D3)承認或被裁定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2023年5月24日,D1及D2在商店以載有他人信用卡資料的手機購買iPhone,D1成功取得價值港幣10,199元的手機並交給D3。D3另持有八部連結合共56張信用卡的手機,並透過Telegram群組參與較早及較廣泛的信用卡詐騙活動。三人均為初犯,D1及D2只涉及當日的串謀;D3則另涉及與不詳人士的較嚴重串謀。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是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的刑罰如何釐定,包括涉案金額、信用卡數量、跨境及國際因素、各被告在串謀中的角色、犯罪規模,以及適時認罪、悔意和可能賠償的減刑作用。D1及D2主張自己只是前線小兵;D3則主張金額有限、屬小規模及其悔意應獲較大折扣。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三名被告的罪行涉及串謀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已將協議付諸實行,故即時監禁不可避免。D1及D2只在一天內按指示使用少量信用卡,量刑起點定為監禁42個月。D3管理八部手機、連結56張信用卡,參與Telegram群組,較早已進行多次失敗交易,並指示D1及D2,罪責明顯較重;其第一項控罪量刑起點為54個月,第二項為42個月並同期執行。跨境及國際因素已納入量刑起點,而非另行加刑。三人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D3另獲一個月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康鵬倉案所述的信用卡詐騙量刑幅度,並考慮 Chan Sui To、Tu I Lang、Luo Xiuhong、梁惠美及其他相關案件。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59C、159G及159J條構成控罪及量刑背景。
裁決與命令
D1及D2各因第二項控罪被判監禁28個月。D3因第一項控罪判監35個月,第二項控罪判監28個月,兩者同期執行;D3總刑期為監禁35個月。法庭沒有發出賠償令。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實際角色及犯罪網絡規模,而非單看成功交易金額。跨境信用卡詐騙的國際元素可直接反映於量刑起點。D3雖表示願意賠償,但因無法確定受款人,未獲賠償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利用他人信用卡購物會被判囚嗎?
法庭認為以載有他人信用卡資料的手機購物,並虛假表示有權使用信用卡,可構成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本案D1及D2各被判監禁28個月。
Q.持有很多張信用卡資料會否令刑罰加重?
法庭會考慮信用卡數量、實際使用情況、犯罪網絡及被告角色。D3持有八部連結56張信用卡的手機並指揮他人,故判監35個月。
Q.跨境信用卡詐騙如何量刑?
跨境及國際因素會反映在量刑起點,並會按照角色、金額、規模及認罪扣減調整。本案三人均因適時認罪獲減刑,最終刑期為28至35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