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景豐案 DCCC19/2024
替電話騙案收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柯景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柯景豐被控串謀詐騙及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84歲事主李女士接到冒充親屬索取保釋金的電話,警方遂以五萬元宣傳單張偽裝現鈔,安排李女士交款。被告依「阿傑」指示到場取款,並約定收取一千元報酬,接過紙袋後即被捕。被告否認串謀詐騙,但承認企圖洗黑錢罪;控方接納其答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是否構成串謀詐騙,以及其承認的企圖洗黑錢罪應如何判刑。辯方主張角色有限、只參與數小時及一次交易、不知上游罪行詳情,且沒有犯罪集團或跨境因素,應予輕判;控方則申請因電話騙案普遍及造成社會損害而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性,即使是初犯,一般亦須即時監禁。量刑考慮包括款項金額、犯案次數及時間、上游罪行性質、被告參與程度、組織性、跨境因素、知情程度及角色。被告雖不知上游罪行詳情,仍明知款項來自可公訴罪行,其收款行為是電話騙案的重要一環。以五萬元及相關情節計,量刑起點為兩年九個月;認罪後減至二十二個月,再因電話騙案普遍及社會損害加刑三分之一至二十九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及 HKSAR v Boma,確認洗黑錢判刑須考慮多項因素並具阻嚇性。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顯示收取電話騙款者即使僅粗略知情,仍可面對具份量的監禁起點。相關案例亦說明不知道確實來源或沒有經濟得益,不必然構成減刑理由。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串謀詐騙罪名不成立;企圖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法庭判處被告監禁二十九個月,包括認罪扣減及因電話騙案普遍而作的三分之一加刑。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收款者即使只作一次、參與時間短及不知上游罪行詳情,仍可能被視為電話騙案的重要環節。控方以罪行普遍性申請加刑時,須證明罪行普遍及造成社會損害,而非僅證明案件數量增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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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替電話騙案收一次款也會判監嗎?
可以。法庭認為收款是電話騙案的重要一環,即使被告只參與一次、時間短及不知上游詳情,仍判企圖洗黑錢罪監禁二十九個月。
Q.不知道騙款的確實來源可以減刑嗎?
不一定。被告雖不知道上游罪行詳情,但知道款項來自可公訴罪行;法庭認為這不足以減刑,並以兩年九個月作量刑起點。
Q.電話騙案普遍會令洗黑錢刑期增加嗎?
可以,但控方須證明罪行普遍及對社區造成損害,而不只是案件數量上升。本案法庭接納證據後,將二十二個月刑期上調三分之一至二十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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