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wan Yin Wah DCCC566/2023

借出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1個月
兩罪合共判監3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17/2/2025[2025] HKDC 3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Kwan Yin Wa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Kwan Yin Wah承認兩項洗黑錢罪行。第一項為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涉及她名下香港賽馬會戶口在約十八個月內收取合共5,691,068.50港元;第二項為處理該類財產,涉及中國銀行戶口內418,176.82港元。她曾將賽馬會戶口卡及密碼交給Mr Ko,以清償債務;至於銀行戶口,交易頻繁,款項通常迅速存入及提取。她收入有限、曾破產,並在首次被捕後合作及作出招認。案件其後出現多年檢控延誤。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兩項洗錢罪的量刑基準、被告的參與角色及所得利益、涉案款額、交易次數與持續時間如何影響刑罰,以及檢控延誤、認罪、無案底和重建生活是否足以大幅減刑。辯方主張她是被動洗錢者並要求較低起點;控方則依涉案款額及罪行嚴重性主張具阻嚇性的監禁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 認為,洗錢罪沒有固定刑幅,涉案黑錢款額是重要但並非唯一因素;亦須考慮被告角色、交易數量及期間、是否有組織或跨境因素、對上游罪行的認知及報酬。第一項雖涉及交出戶口以抵債,仍構成報酬;第二項則推斷由被告直接操作,角色較為積極。法庭採用四年及十五個月起點,認罪後各減三分一,無案底各減一個月,並因不合理檢控延誤各再減三個月。鑑於兩罪參與方式不同,部分刑期須接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su Yu Yi確立款額及參與程度的重要性;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重申洗錢罪的阻嚇需要及款額導向。Boma指出款額並非唯一因素。HKSAR v Lam Ka Sin確認可因特殊情況降低起點,但本案個人情況不足以仿效較寬大的判刑。HKSAR v Lai Kam Yee Teresa及有關延誤案件亦獲考慮。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判監。第一項監禁28個月,第二項監禁6個月,其中3個月與第一項刑期接續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洗錢量刑以涉案款額為重要起點,但被告實際角色及直接操作程度可造成顯著差異。長期且不合理、非被告造成並影響其重建生活的檢控延誤,可成為額外減刑因素;然而個人困難及事後改善並不必然支持緩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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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賽馬會及銀行戶口洗錢會判多久?
A.

法庭按涉案款額、交易次數、被告角色及其他量刑因素判刑。本案第一罪判監28個月,第二罪判監6個月,部分接續後合共監禁31個月。

Q.洗錢案中被告沒有收取現金報酬可以減刑嗎?
A.

沒有直接收取現金不代表沒有報酬;若被告以交出戶口控制權清償債務,仍可被視為獲得報酬。本案法庭因此沒有把第一罪視為完全無報酬的被動行為。

Q.檢控延誤會否令洗錢刑期減少?
A.

只有不合理、非被告造成並對其造成額外壓力或妨礙重建生活的延誤,才可能成為減刑因素。本案法庭因此在認罪折扣後,兩罪各再減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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