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華
第十一被告人謝華(D11)被控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串謀洗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案件涉及一個利用傀儡銀行戶口處理非法賭博得益的外圍集團。2020年7月3日至9月14日期間,D11提供身份證及配合開立天星銀行虛擬戶口,讓集團使用;戶口其後收取162筆存款,總額424,572元,並全部被提取。D11為500元報酬參與串謀,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