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威豪案 DCCC949/2024
存入空頭支票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威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葉威豪承認一項串謀偽造賬目罪,並承認案情。被告與一名化名 Sonmerfield Wanda 及其他不詳人士合謀,將資料及戶口持有人不明的支票存入不同銀行戶口,以製造虛假會計紀錄。2023年11月7日至10日期間,他把九張支票存入四所銀行的不同戶口,其中八張成功存入,總額達6,171,405元,並以每日1,000元的加密貨幣作為報酬。被捕時,他另持有九張總額900,000元的支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偽造賬目罪的量刑,包括虛假支票總額、被告在計劃中的角色、對銀行制度及社會的無形損害,以及認罪和刑事紀錄應如何影響刑罰。控方依控罪及案情主張具相當嚴重性;辯方則強調被告只是跑腿角色及已認罪。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明知支票不能兌現,仍多次按指示存入支票,並特別開設加密貨幣戶口收取報酬,其參與對整個計劃不可或缺。雖然沒有可計算的實際損失或可指認受害人,對銀行運作及香港金融社會的無形損害仍然重大。參考串謀偽造賬目 (conspiracy to commit false accounting) 的法定最高刑罰十年,以及相關違反誠信案件後,法庭以39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被告並非初犯,僅因認罪減至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銳一 (CACC 161/2008),認為利用虛假文件詐騙銀行的罪責不低於違反誠信案件;又參考 HKSAR 對 張美嬌 [2006] HKLRD 776,該案按涉及金額提供違反誠信串謀詐騙的量刑幅度。本案同時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盜竊罪條例》第19(1)(b)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即時監禁26個月。法庭先以39個月為量刑基數,因認罪減刑至26個月;判刑並非緩刑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指出,即使沒有實際可計算損失或特定受害人,破壞銀行制度及金融社會的無形損害仍可支持嚴厲刑罰。被告僅屬跑腿角色並不免除責任,若參與不可或缺,量刑仍可偏高。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幫人存入空頭支票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明知支票不能兌現仍按指示存入,並收取加密貨幣報酬,參與對計劃不可或缺。被告認罪後,最終被判即時監禁26個月。
Q.沒有實際受害人仍會判重刑嗎?
可以。法庭認為即使沒有可計算損失或可指認受害人,破壞銀行運作及香港金融制度的無形損害仍然重大;本案因此採用39個月量刑基數。
Q.只是跑腿角色可以減輕刑罰嗎?
跑腿角色並不代表責任輕微。法庭認為被告多次存入支票並開設戶口收取報酬,參與不可或缺;除認罪外沒有特別求情理由,故判監26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