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俊案 DCCC1052/2024
接收大麻貨箱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嘉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李嘉俊承認一項企圖販運危險藥物 (attempting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2023年10月,海關在一個由溫哥華運抵香港的貨櫃內,於空氣壓縮機藏有的膠包中發現20,506克草本大麻。貨物其後被安排運往屯門,訂單列被告為收貨人。被告確認收貨、在木箱旁徘徊並嘗試撬鎖,手機訊息顯示他知悉箱內有大麻,遂被捕。毒品估計市值為3,486,020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20,506克草本大麻的企圖販運應以何刑期起點量刑,以及被告作為接收及分發其中一箱貨物者,是否涉及跨國犯罪等加刑因素。辯方主張其屬販運架構最低層次、沒有參與輸入,並應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一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在Nguyen Thang Loi所訂的量刑指引,認定超過15,000克草本大麻的適當量刑起點為71.5個月監禁。被告雖接收及嘗試處理藏毒木箱,但證據顯示他只是貨物接手人,沒有參與輸入,故不存在跨境犯罪或其他加刑因素。按照認罪扣減三分一後,刑期為47個月。法庭並接納其角色屬販運架構的最低層次,但經濟困難及照顧祖母不構成進一步減刑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HKLRD 1329提供草本大麻的重量與刑期指引,並確立本案的71.5個月起點。HKSAR v Ali Qasim CACC 332/2018涉及跨國性加刑因素。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確認指引適用於運送或倉存等最低層次販運者。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以71.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判處被告監禁47個月;沒有作出進一步扣減。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接收及處理藏毒貨物者即使不是輸入者,仍可按販運指引量刑;是否存在跨境加刑因素須視乎其實際參與程度。認罪以外的經濟困難及家庭照顧責任,未必構成有效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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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接收藏有大麻的貨箱會判多久?
本案被告接收並嘗試開啟藏有20,506克草本大麻的木箱。法庭以71.5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最後判處監禁47個月。
Q.沒有參與輸入大麻會否有跨境加刑?
法庭須考慮被告實際參與程度。本案被告只是接收及處理其中一箱貨物,沒有參與輸入,因此法庭認定沒有跨境犯罪或其他加刑因素。
Q.及早認罪可減少多少毒品刑期?
本案法庭按照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將71.5個月的量刑起點減至47個月。經濟困難及照顧祖母的理由,則未獲准作進一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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