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 TAT CHUNG DCCC777/2024

替詐騙集團收取款項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
被告因串謀詐騙判監4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Terence Wai5/6/2025[2025] HKDC 96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ANG TAT CHU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erence Wai(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TANG TAT CHUNG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2024年3月18日,一名男子冒充受害人的兒子,要求受害人交付200,000元。受害人識破騙局並報警,警方安排受控交收。被告按照指示到觀塘一個交收地點,自稱為「Kit Jai」,並從喬裝警員手中接收裝有假鈔的黑色膠袋,隨即被捕。被告向警方表示,他透過Facebook受人招攬代為取件,報酬為500元,並稱不知詳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詐騙的刑罰,以及電話騙案量刑起點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下的加刑是否適用。辯方強調被告認罪、無案底、只是受指使的下線及獲取小額報酬;控方申請依法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串謀詐騙是嚴重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第159C(6)條,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依據HKSAR v Hung Yun Chun所確立的原則,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為4年。被告及早認罪是唯一具減刑作用的因素,刑期由48個月減至32個月。法庭又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接納電話騙案普遍且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故以三分之一幅度加刑,最終為4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ng Yun Chun [2011] 2 HKLRD 174確立電話騙案4年量刑起點及三分之一加刑的指引。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2024] HKCA 409近期採納相同方法。《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規定串謀詐騙的最高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串謀詐騙罪被判監禁42個月。法庭採納4年起點,因及早認罪減至32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是收取款項的下線而非主謀,參與電話騙案仍屬嚴重罪行。電話騙案的普遍程度及社會損害可支持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加刑;本案亦顯示及早認罪可獲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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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收取款項但不是主謀會判多久?
A.

法庭承認被告只是受人利用的下線,但他仍參與嚴重串謀詐騙。以四年為起點並因認罪減刑後,法院最終判處他監禁42個月。

Q.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指引,採用監禁四年的量刑起點。被告及早認罪後刑期減至32個月,其後因案件普遍及造成重大社會損害而加刑。

Q.電話騙案可否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
A.

可以,只要控方證明罪行屬指定罪行,且同類案件普遍並造成重大社會損害。本案法庭批准三分之一加刑,將刑期由32個月增至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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