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玉蘭
被告人余玉蘭與呂先生為鄰居。2024年3月16日,她手持菜刀進入呂先生位於九龍城北帝街的住所,以粗言責罵並揚言斬人,又揮刀損壞屋內一張枱。呂先生嘗試奪刀時,雙手手腕被利器割傷。被告人其後到大廈接待處,再揮刀損壞另一張枱,並威脅保安員。她其後放下菜刀,警方到場將她拘捕。被告人承認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兩項刑事損壞。醫療報告顯示,她患有分裂情感性障礙,案發時因不服藥而復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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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玉蘭與呂先生為鄰居。2024年3月16日,她手持菜刀進入呂先生位於九龍城北帝街的住所,以粗言責罵並揚言斬人,又揮刀損壞屋內一張枱。呂先生嘗試奪刀時,雙手手腕被利器割傷。被告人其後到大廈接待處,再揮刀損壞另一張枱,並威脅保安員。她其後放下菜刀,警方到場將她拘捕。被告人承認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兩項刑事損壞。醫療報告顯示,她患有分裂情感性障礙,案發時因不服藥而復發。
被告YCL承認五項控罪,包括強姦、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與二十一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以及兩項猥褻侵犯。受害人X於案發時十二歲四個月,具輕度智力障礙,且為被告的姪女。2023年7月至8月間,被告在村屋內先後三次觸摸X的胸部及生殖器,插入其陰道及肛門,並要求她為其口交。X其後向寄養家長披露事件。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大部分行為,並於裁判官席前對全部五項控罪認罪。
被告蕭淑娟於2025年5月23日,在觀塘秀茂坪商場行人天橋上,向一名92歲長者借錢兩元遭拒後,雙手捉住受害人並發生拉扯,導致受害人受傷。糾纏間,受害人褲袋內的600元現金跌出,被告隨即搶走並逃離現場。被告隨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因聽到男聲指令而犯案。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 (schizophrenia) 超過30年,案發時受精神狀況影響。
被告招美詩(D)於2022年3月開設銀行戶口,並將戶口、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友人使用。該戶口隨後被用於處理超過8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網上投資騙案。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辯方指其因精神狀況受損及受人利用而犯案,並無實際參與洗黑錢活動。
被告招美詩(D)於2022年3月開設銀行戶口,並將戶口、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友人使用。該戶口隨後被用於處理超過8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網上投資騙案。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辯方指其因精神狀況受損及受人利用而犯案,並無實際參與洗黑錢活動。
被告人黃達明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3年12月4日,屯門山景邨一名保安員將背包放在非住宅的貨櫃更亭內,背包載有銀包、各種貨幣、銀行卡、身份證件及其他物品,總值約港幣17,500元。被告人趁保安員巡邏時打開更亭門並取走背包。閉路電視記錄了事件;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因一時貪心犯案,並交回部分現金及由警方尋回部分財物。
被告Tam Wai-man, Stephanie於2022年5月28日在元朗水邊圍邨住所內,以木炭燃燒產生的一氧化碳殺害16個月大的兒子Jasper,並企圖自殺。她先以褪黑激素餵服兒子,繼而在密封房間內燃燒木炭。Jasper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被告則獲救。她原被控謀殺,否認謀殺但承認因精神能力減弱而誤殺;控方接受該抗辯。兩名精神科醫生認為她案發時患有嚴重重度抑鬱症,顯著削弱理性判斷及自我控制能力。
被告林智恒承認三項控罪並被判罪名成立。2024年5月22日晚上,他持一把全長30厘米、刀鋒長16厘米的廚刀,進入沙田水泉澳邨大快活,向收銀員朱艷文的面部及身體揮刀。朱以雙臂抵擋而受深層裂傷,並留下創傷後壓力症後群及持續心理影響。餐廳經理黃俊傑及協助制服被告的霍偉成亦被刀割傷。被告有精神病紀錄及暴力風險,兩名精神科專家建議以監管式入院方式治理。
被告人李飛普於2023年9月2日在上水一間快餐店與另一名顧客爭執。受害人陳先生介入勸止後,被告人從背包取出以膠袋包裹的剪刀,先拳打受害人頭部,再多次以剪刀刺向其頭部及身體。受害人遭受左胸穿透性創傷、氣胸、肺部裂傷及多處裂傷,並須接受胸腔引流及肺部手術,事後留下明顯疤痕及氣喘。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並同意案情撮要。
被告Kwan Chung-ki與父親(受害人)同住於元朗馬田村一間村屋。2023年1月25日,受害人完成家務後在屋內下樓,被告突然取出一把17厘米長的菜刀,反覆砍向其頭部。受害人以雙手抵擋並呼救,直至其弟弟到場要求被告停止。受害人遭受頭皮、面部、手臂及手部多處刀傷、骨折及顱內損傷,須即日接受手術。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並因精神科報告而自被捕後一直羈押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被告人鄧嘉瑜承認兩項控罪:在灣仔一幢五層高住宅大廈內,以打火機燒毀七張告示,構成有意圖而縱火;以及獲准保釋後,沒有合理因由按指定日期到庭歸押。被告人表示因失業及精神壓力而燃燒紙張減壓,沒有傷人或損壞財產的意圖。她沒有刑事紀錄,並有抑鬱及精神病歷。兩名精神科醫生認為她患有精神病或思覺失調,缺乏病識感,需要接受住院治療。
被告原被控謀殺,指其於2021年9月27日在馬鞍山恆安邨恆山樓十九樓,以菜刀多次襲擊84歲鄰居Wong Hang-lam,導致其死亡。被告起初否認謀殺,後以精神失常減責為基礎承認替代控罪誤殺,控方接納認罪。案發時被告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幻聽及妄想,並有暴力及濫用藥物紀錄。四名精神科醫生均認為其精神狀況大幅削弱刑事責任,且他仍屬高度暴力風險人士。
被告與死者自1977年結婚,育有一子一女。被告自1986年起接受精神健康服務,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2021年2月24日凌晨,被告因相信丈夫有婚外情,在丈夫睡覺時以利器砍擊其頭部、頸部及四肢,造成大量失血死亡。被告被捕後承認犯案。兩名精神科醫生認為她當時受妄想、病理性嫉妒及精神分裂症影響,精神責任能力受到實質損害。控方因此接受她以精神失常減責為由承認誤殺罪。
被告原被控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a)、(2)(c)及(4)條的爆竊罪,後獲控方接受改控刑事損壞罪。2021年7月15日,被告因事主未能償還850元債務,帶同扳手到事主位於西貢鹿尾村的住所,越過圍欄並踢開前門進入,損壞微波爐、電焗爐、雪櫃、儲物室門鎖及暖爐,損失共4,330元。被告承認因一時衝動及憤怒而犯案,並在案發後賠償全部損失。
被告人吳雪鋒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2023年4月9日,被告人因向妹妹吳雪蓮討錢而在住所內爭吵,先將水瓶擲向她,後在廚房拿起一把菜刀斬向她的前額。妹妹及時捉住被告人的手並奪刀,事後送院治理,前額有4厘米裂傷並接受縫合。被告人有25項定罪紀錄,案發前亦出現疑似精神異常;精神科報告指其濫藥後出現幻聽及精神病性障礙。
被告人何浩賢承認五項縱火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並同意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發於2023年3月24日至25日凌晨,被告人在街巷、回收桶、混凝土攪拌車、糖水鋪後門、樓梯底及機場草坡燃點物品,造成回收桶、車輛及店舖財物損壞,並曾企圖燃點殺蟲噴霧,使保安員擔心受傷。被告人有相關刑事紀錄,案發時正在保釋期間。精神科報告認為他受妄想及思覺失調症狀影響,且病識感低並拒絕服藥。
被告Ho Ming Tat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19條的傷人罪。2023年6月30日,他在石硤尾美隆樓寓所因不滿兒子帶女朋友回家,先作出刺殺威脅,後取出剪刀向兒子上身刺去。兒子以左手阻擋,遭受手掌及前臂割傷;被告其後持續攻擊約20次,直至兒子以椅子抵擋並將他推倒。傷者須接受傷口探查及修補手術,但其後沒有重大功能障礙。被告71歲,沒有刑事紀錄,及時認罪並表示悔意;兩份精神科報告均認定他患有精神病及持續聽覺幻覺,並對他人構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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