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雪鋒案 DCCC885/2023

持刀傷人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醫院令三個月
被告判處三個月醫院令以接受治療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29/8/2024[2024] HKDC 144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雪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吳雪鋒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2023年4月9日,被告人因向妹妹吳雪蓮討錢而在住所內爭吵,先將水瓶擲向她,後在廚房拿起一把菜刀斬向她的前額。妹妹及時捉住被告人的手並奪刀,事後送院治理,前額有4厘米裂傷並接受縫合。被告人有25項定罪紀錄,案發前亦出現疑似精神異常;精神科報告指其濫藥後出現幻聽及精神病性障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罰如何量定,以及被告人的精神病、濫藥背景、認罪、還押時間和過往定罪紀錄應如何考慮。控方強調罪行暴力及嚴重,通常以監禁為刑罰;辯方則依據精神科報告,請求判處醫院令以接受治療。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一般量刑範圍約為3年至12年;本案若採監禁方式,量刑起點為30個月,認罪後為20個月。法庭依據判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考慮武器、傷勢、動機、精神狀態、家庭關係及阻嚇需要。然而,兩份最新精神科報告確認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性障礙,並建議住院治療。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及相關判例,法庭認為在可行情況下應促進精神病罪犯接受醫院治療,故醫院令比監禁更合適。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說明有意圖而傷人的一般量刑範圍;HKSAR v Chan Chun Tat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列出阻嚇及加刑因素。HKSAR v Chiu Peng Richard、R v Lam Yuet Siu及HKSAR v Chiu Yu To支持考慮精神病及作出醫院治療命令。

裁決與命令

法庭接納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建議,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判處被告人醫院令3個月,而非監禁刑罰。判刑選擇著重治療需要、被告人的精神狀況及社會利益。

判決啟示

即使罪行屬嚴重暴力罪行,法庭在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且醫療報告支持住院治療時,仍可優先作出醫院令。判刑並非只取決於罪行嚴重程度,也須平衡刑責、治療及社會保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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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斬傷家人會被判監禁嗎?
A.

有意圖而傷人屬嚴重暴力罪行,通常會考慮監禁。本案雖以20個月監禁作認罪後參考刑期,法庭因被告患有精神病並需要治療,改判三個月醫院令。

Q.精神病會否影響持刀傷人的判刑?
A.

精神病不會消除罪責,但可影響判刑方式及刑罰。法庭接納兩份精神科報告,認為住院治療最合適,因而在本案判處三個月醫院令,而非監禁。

Q.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刑罰是多少?
A.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一般判刑範圍約為三年至十二年。本案因精神治療需要,最終沒有判監,而是作出三個月醫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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