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Y C L HCCC389/2025

侵犯智障女童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十一年
五項性罪行合共判囚十一年
高等法院(刑事)Barnes J20/7/2026[2026] HKCFI 449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 C L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YCL承認五項控罪,包括強姦、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與二十一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以及兩項猥褻侵犯。受害人X於案發時十二歲四個月,具輕度智力障礙,且為被告的姪女。2023年7月至8月間,被告在村屋內先後三次觸摸X的胸部及生殖器,插入其陰道及肛門,並要求她為其口交。X其後向寄養家長披露事件。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大部分行為,並於裁判官席前對全部五項控罪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性罪行的量刑起點、親屬關係及受害人智力障礙所構成的加重因素、沒有使用安全套及造成心理創傷的影響,以及認罪三分之一折扣、同期執行和整體性原則應如何適用。辯方強調沒有射精、沒有身體傷勢、罪行集中於兩個月內及被告悔意;控方則依賴受害人年齡、親屬信任關係及多次性侵犯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現行法例對這些性罪行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依據量刑原則及個案情況處理。法院採納Lee Kwok Wai所列因素,包括受害人年齡、雙方關係、信任違反、罪行次數及持續時間、痛楚或不適、健康風險、心理創傷、家庭影響及再犯風險。X年幼且有智力障礙,被告是其叔父,並利用她作為易受害目標,構成嚴重加重情節。雖然沒有身體傷勢或射精,仍不足以減低罪行的核心嚴重性。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再按同期執行及整體性原則,總刑期定為十一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Chow Yuen Fai [2020] 1 HKLRD 354及HKSAR v Lee Kwok Wai,以參考肛交、猥褻侵犯及其他性罪行的量刑起點。HKSAR v HHK、HKSAR v LYH及HKSAR v Chun Kwong Kau則提供涉及家庭或信任關係、強姦及多項侵犯的比較背景。法院強調,其他案件只能作參考,不能取代個案分析。法院亦依據Mental Health Ordinance(《精神健康條例》)界定X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判處監禁:強姦八年、猥褻行為兩年、肛交八年八個月,以及兩項猥褻侵犯各十二個月及二十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另有三年連續執行;總刑期為十一年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沒有身體傷勢、射精或疾病傳播,並不會抵銷對兒童及智力障礙受害人的性侵犯所造成的嚴重性。親屬信任違反及針對易受害者行事,均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判決亦示範如何在認罪折扣後運用整體性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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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叔父侵犯智力障礙的未成年姪女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親屬信任關係、受害人年幼及智力障礙均屬加重因素。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後,五項控罪合共判處十一年監禁。

Q.沒有身體傷勢是否會大幅減輕性罪行刑罰?
A.

法院指出,沒有身體傷勢、射精或疾病傳播,並不消除對兒童及智力障礙人士侵犯的嚴重性,尤其本案造成心理創傷,最終總刑期為十一年。

Q.多項性罪行如何計算同期及連續刑期?
A.

同一事件產生的第一及第二項、第三及第四項控罪分別同期執行;法院再按整體性原則,將第三項刑期中的三年與第一項連續執行,合共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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