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WOK HON MAN DCCC276/2023
損壞他人住所財物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KWOK HON M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原被控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a)、(2)(c)及(4)條的爆竊罪,後獲控方接受改控刑事損壞罪。2021年7月15日,被告因事主未能償還850元債務,帶同扳手到事主位於西貢鹿尾村的住所,越過圍欄並踢開前門進入,損壞微波爐、電焗爐、雪櫃、儲物室門鎖及暖爐,損失共4,330元。被告承認因一時衝動及憤怒而犯案,並在案發後賠償全部損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損壞罪 (criminal damage) 的判刑,以及被告的認罪、賠償、精神健康、酒精影響、過往紀錄和案件延誤應如何影響刑罰。辯方要求以九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判處緩刑;控方則依據案情由法庭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案發時知道自己的行為及其錯誤,酒精至多只有輕微且不重要的影響;精神科報告顯示其偏執型精神分裂症處於緩解狀態,無須住院治療。法庭考慮損壞財物的性質、蓄意進入住所及反覆出入等情節,同時承認被告自願全數賠償、早已表示願意承認刑事損壞罪,以及案件若一開始以該罪處理本可迅速完結。法庭採納九個月監禁起點,給予認罪三分之一扣減,但認為沒有足夠理由判處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及63(2)條、《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45條,以及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一項刑事損壞罪被判監禁六個月。法庭已計入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及4,330元全數賠償,但拒絕緩刑。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有精神健康問題、主動賠償及早有認罪意向,若行為屬蓄意損壞並涉及強行進入住所,仍可能判處即時監禁。控方延遲接受較輕罪名,亦可影響認罪扣減的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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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因欠款損壞他人住所財物會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損壞是否蓄意、進入住所的方式、損失、認罪及賠償。本案被告全數賠償4,330元並獲認罪扣減,仍被判監禁六個月。
Q.精神分裂症會否避免刑事損壞罪監禁?
精神健康狀況不會自動排除監禁;法庭須評估案發時的精神狀態及治療需要。本案報告指被告病情緩解且無須住院,法庭仍判處六個月即時監禁。
Q.控方延遲接受較輕罪名會否影響認罪扣減?
若被告早已願意承認較輕罪名,而控方延遲接受,法庭可不因正式認罪較遲而扣減優惠。本案因此給予被告通常的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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