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22/2024
C [2025] HKDC 647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722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李飛普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L L
日期: 2025 年 4 月 9 日
M 出席人士:蔡玲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朱偉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 N
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P P
---------------------
Q Q
判刑理由書
R R
---------------------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判刑理由
C C
1. 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D D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條,被告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撮要,
E E
被裁定罪名成立。
F F
案情撮要
G G
H 2. 本案是一宗食肆顧客間糾紛引發的暴力案件。於 2023 年 H
I
9 月 2 日下午約 3 時,被告人在光顧新界上水新豐路 106 至 110 號地 I
下的一間快餐店時,與另一名顧客(下稱“該顧客”)發生爭執。二
J J
人爭吵期間,該顧客的朋友(即案中受害人陳先生)及另一名顧客介
K 入,勸止二人爭執。 K
L L
3. 爭執短暫停止期間,被告人返回自己的座位,從他的背包
M M
取出一把被包在膠袋內的剪刀,衝向該顧客及受害人的方向,另一位
N 顧客試圖阻止被告人但不成功,結果被告人先用拳打了受害人頭部一 N
O 次,再用剪刀多次擊中受害人的頭部,引致受害人身體多處受傷。 O
P P
4. 同日約下午 3 時 30 分,警方接報到場,調查後將被告人
Q 拘捕,當時被告人看來精神狀態有異,語無倫次。 Q
R R
5. 其後於 2024 年 2 月 26 日,警員與被告人進行警誡會面,
S S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案發時曾拿着一把被膠袋包着的剪刀插向受害人。
T T
6. 受害人事後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被驗出以下的傷勢:
U U
V V
-3-
A A
B B
C (a) 左胸穿透性創傷,左側有氣胸,在急症室曾進行胸 C
腔導管插入引流術;
D D
E (b) 枕部頭皮、右頭頂頭皮、右臉、左頸、左肩及左臂 E
F
多處裂傷;及 F
G G
(c) 手術期間,發現左肺上葉舌段有實質裂傷,因此要
H 進行左肺上葉楔形切除術。另外左頸還有兩處裂傷, H
I
其中一處導致頸闊肌受損。 I
J J
7. 警方於 2025 年 3 月為受害人錄取一份關於他康復情況的
K 口供,受害人表示他的身體多處留有明顯疤痕,而由於肺部曾受傷, K
現在經常會氣喘。
L L
M M
輕判請求
N N
8. 被告人現年 43 歲,離婚,與前妻育有一名 15 女兒,由他
O O
的前妻照顧。被告人接受教育至初中,於 2016 年從內地移居香港,
P P
父親已離世,母親則在內地居住。被告人在香港獨居,案發前沒有工
Q 作,靠領取綜合援助過活。 Q
R R
9. 被告人過往共有兩次刑事紀錄,其中於 2021 年曾因為襲
S S
擊警務人員被判處入院令 3 個月。
T T
U U
V V
-4-
A A
B B
10. 被告人自 2013 年在內地被診斷患有精神病並接受治療,
C 其後於 2021 年及 2023 年於香港被診斷精神分裂症復發。被告人自 C
2023 年 10 月 19 日於裁判法院提堂後一直被覊留在小欖精神醫院至
D D
今。
E E
F 11. 辯方陳詞,被告人犯案沒有預謀,似是一時氣憤及受到精 F
神病影響犯案。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及時認罪,並考慮他的個
G G
人情況,可給予他輕判。
H H
I 判刑考慮 I
J J
12. 有意圖而傷人是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最高的刑罰為終身
K 監禁,不過由於案情差異可以很大,上訴庭並沒有訂下任何判刑指引。 K
L 上訴庭在不同案例如 HKSAR v Yuen Wai Kui [2005] HKEC 2201 及 L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 中表示,一般而言有意圖
M M
傷人的判刑起點會在 3 至 12 年之間,上訴庭同時指出,上述範圍並
N N
非判刑指引,3 年並非最低判刑。
O O
13. 法庭認為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人使用了利器襲擊受害
P P
人,而受害人身體多處受到嚴重傷害,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受害人有永
Q Q
久傷殘,但由於肺部受傷引致的功能受損,可能要過很久才能完全康
R 復。因此法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 R
S S
14. 在判刑前,法庭索取了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以了解被
T 告人新近的精神狀況,及確認入院令是否合適。兩位精神科醫生的意 T
U 見均是,雖然被告人的精神情況已經穏定,但他仍需要住院一段時間, U
V V
-5-
A A
B B
作進一步治療、調節藥物劑量及規劃出院的安排。兩位醫生均建議法
C 庭可考慮作出為期 3 個月的入院令。 C
D D
15. 法庭認為,若本案以監禁方式處理,考慮本案所有情況,
E E
法庭會以約 4 年為判刑起點,給予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被告人的判
F 刑應約為監禁 32 個月。假設被告人被還押時的行為良好,他實際需 F
要服刑的時間可能稍多於 20 個月。
G G
H H
16. 被告人自 2023 年 9 月 2 日案發當日被捕後一直被還押,
I 至今已超過 19 個月。若法庭對被告人判處上述的刑期,被告人有機 I
會在短時間內獲釋。法庭認為,根據兩位醫生的意見,這未必是對被
J J
告人最佳的安排,讓未完全康復的被告人停止接受治療,亦非對被告
K K
人及社會整體最有利的安排。法庭認為,最理想的做法是讓被告人繼
L 續接受適切的治療,直至醫生認為他適合重投社會。 L
M M
17. 因此,法庭會接納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建議,根據香港法例
N N
第 136 章《精神健康條例》第 45 條,判處被告人為期 3 個月的入院
O 令。 O
P P
Q Q
R R
S ( 溫紹明 ) S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