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飛普案 DCCC722/2024

持剪刀傷人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三個月入院令
被告判三個月入院令而非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9/4/2025[2025] HKDC 64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飛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飛普於2023年9月2日在上水一間快餐店與另一名顧客爭執。受害人陳先生介入勸止後,被告人從背包取出以膠袋包裹的剪刀,先拳打受害人頭部,再多次以剪刀刺向其頭部及身體。受害人遭受左胸穿透性創傷、氣胸、肺部裂傷及多處裂傷,並須接受胸腔引流及肺部手術,事後留下明顯疤痕及氣喘。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並同意案情撮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程度及適當處分。控方依案情及傷勢主張罪行嚴重;辯方指出被告人沒有預謀、受精神病影響、及時認罪,並請求輕判。法庭亦須決定監禁與入院令何者最能兼顧治療及社會保障。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有意圖而傷人是極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但因案情差異甚大,沒有固定判刑指引。參考上訴庭所述一般三年至十二年的判刑起點後,法庭認定使用利器及造成肺部和多處嚴重傷勢,使本案屬嚴重案件。若以監禁處理,判刑起點約四年,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監禁三十二個月。然而,兩份精神科報告均認為被告人仍須住院治療,因此法庭根據《精神健康條例》(Mental Health Ordinance) 第45條,認為入院令較能保障被告人及社會利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Yuen Wai Kui [2005] HKEC 2201 及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 說明,一般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判刑起點約為三年至十二年,但該範圍不是判刑指引,三年亦非最低刑期。法庭並依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作出入院令。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有意圖而傷人罪成。法庭沒有判處監禁,而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判處為期三個月的入院令,以便繼續治療、調節藥物及安排日後出院。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嚴重傷人罪即使可按監禁處理,若醫療報告證明被告人仍需住院,法庭可作入院令。法庭亦說明三年至十二年只是參考範圍,並非硬性判刑指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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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剪刀刺傷他人會判囚多久?
A.

有意圖而傷人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本案如判監禁,認罪後原可判三十二個月,但法庭因被告仍需精神治療,改判三個月入院令。

Q.精神病患者傷人可以不判監禁嗎?
A.

可以視乎醫療證據及案件情況而定。本案兩份精神科報告均認為被告仍須住院,法庭因此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作出三個月入院令。

Q.有意圖而傷人的三年至十二年是固定刑期嗎?
A.

不是。法庭指出三年至十二年只是上訴庭所述的一般參考範圍,並非判刑指引,三年亦非最低刑期;本案最終沒有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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