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wan Chung-ki HCCC290/2024
持刀砍傷父親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wan Chung-ki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HCJ Eric Kwok, SC
案情摘要
被告Kwan Chung-ki與父親(受害人)同住於元朗馬田村一間村屋。2023年1月25日,受害人完成家務後在屋內下樓,被告突然取出一把17厘米長的菜刀,反覆砍向其頭部。受害人以雙手抵擋並呼救,直至其弟弟到場要求被告停止。受害人遭受頭皮、面部、手臂及手部多處刀傷、骨折及顱內損傷,須即日接受手術。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並因精神科報告而自被捕後一直羈押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後應如何判刑,以及其精神疾病、暴力風險、悔意和過往暴力定罪應如何衡量。被告希望接受固定刑期監禁;控方則須處理嚴重暴力罪行與精神治療及公眾安全之間的平衡。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精神健康條例》(Mental Health Ordinance)第45條及精神科醫生的最新報告,認定被告患有治療無效的偏執型精神分裂症,仍有固定的被害妄想、有限病識感及極高暴力風險,醫生不能確定其何時適合獲釋。根據精神失常罪犯的量刑原則,醫院命令既保障公眾,亦符合被告利益;只有在醫院命令不適合時,才應採用監禁。因此,儘管罪行屬最嚴重類別且受害人年長,法庭仍選擇無指定期限的醫院命令,而非固定監禁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iu Yu To [2001] 3 HKC 186確立:法律在可行情況下應促進精神失常罪犯接受住院治療。HKSAR v Poon Suet Ming [2000] HKEC 1357確認,嚴重患病並對公眾構成威脅者可被無限期收治。HKSAR v Lin Jun [2012] HKEC 1421指出,醫生無法確定康復期限時,醫院命令不應訂明期限。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處《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下的無指定期限醫院命令,並羈押於懲教署精神病治療中心。法庭沒有判處固定監禁刑期。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對患有嚴重精神疾病且具高度暴力風險的罪犯,保護公眾及治療需要可凌駕報應與阻嚇。醫生無法合理預測康復時間時,無指定期限的醫院命令可能是適當處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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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精神分裂症患者持刀傷人會被判監禁嗎?
法庭須考慮罪行嚴重程度、治療需要及公眾安全。本案被告仍有妄想及極高暴力風險,故未判固定監禁,而是作無指定期限醫院命令。
Q.醫生不能預測康復時間,醫院命令可以沒有期限嗎?
可以。若精神科醫生不能有信心確定何時適合獲釋,法院可為保障公眾及促進治療作無指定期限命令。本案即採取此做法。
Q.持刀砍傷年長父親屬於嚴重傷人罪嗎?
被告承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下的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庭認為案件屬最嚴重類別,但因精神疾病及治療需要,最終作醫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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