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浩賢案 DCCC1305/2023

多次縱火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六個月入院令
六項控罪改以同期入院令處理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1/6/2024[2024] HKDC 11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浩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何浩賢承認五項縱火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並同意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發於2023年3月24日至25日凌晨,被告人在街巷、回收桶、混凝土攪拌車、糖水鋪後門、樓梯底及機場草坡燃點物品,造成回收桶、車輛及店舖財物損壞,並曾企圖燃點殺蟲噴霧,使保安員擔心受傷。被告人有相關刑事紀錄,案發時正在保釋期間。精神科報告認為他受妄想及思覺失調症狀影響,且病識感低並拒絕服藥。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縱火罪的量刑起點、實際損害與潛在危險的比重,以及被告人的精神紊亂對判刑的影響。控方強調多次縱火、財物損壞及公眾安全風險,主張須具阻嚇性;辯方則依賴被告人的精神健康狀況及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縱火罪可判終身監禁,沒有固定判刑指引;在沒有實際人命傷亡時,一般量刑起點為四至六年監禁,但仍須按個案嚴重性處理。依據相關判例,須考慮實際財物損害、可能造成的財物及人身傷害,以及事件是否屬一連串行為。本案多次在凌晨縱火,使用易燃氣體及有機溶劑,並涉及商住地點及機場,潛在風險甚高,故整體起點不得低於四年。可是,精神科證據顯示被告人在精神紊亂及思覺失調影響下犯案,且持續需要治療。法庭遂認為依《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作入院令,比監禁更適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60(1)、60(3)及63(1)條規定縱火罪及其刑罰;《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40條涉及普通襲擊的懲處。《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支持作出精神病院羈留及治療命令。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及HKSAR v Law Chun Man說明縱火須按個案及阻嚇需要量刑;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錦沛顯示精神疾病可影響適當刑期。

裁決與命令

六項控罪各判處六個月入院令,全部同期執行;被告人須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法庭不作賠償命令,但指出受害人仍可另行索償。

判決啟示

本案不是以監禁取代治療,而是因被告人的精神紊亂、重犯風險及公眾安全考慮,依《精神健康條例》作出入院令。判決亦確認,即使精神疾病具有減刑作用,縱火的潛在危險仍可支持較高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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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次在街上縱火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指出沒有固定縱火判刑指引,須考慮損害及潛在危險。本案雖以四年為整體量刑起點,最終因精神紊亂改判六個月同期入院令。

Q.精神病會否影響縱火罪判刑?
A.

精神科證據顯示被告人在思覺失調症狀影響下犯案,且需要治療。法庭因此認為治療及保障公眾較監禁適當,作出入院令。

Q.入院令是否會因多項控罪而分期執行?
A.

不一定,須視法庭命令而定。本案五項縱火及一項普通襲擊各判六個月入院令,法庭命令全部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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