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招美詩 DCCC114/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被告承認洗黑錢罪,判囚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Bernard Chung16/4/2026[2026] HKDC 687
合併案件:DCCC749/2024DCCC114/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IU Mei Sze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鍾偉強法官 (Deputy District Judge Bernard Chung)

案情摘要

被告招美詩(D)於2022年3月開設銀行戶口,並將戶口、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友人使用。該戶口隨後被用於處理超過8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網上投資騙案。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辯方指其因精神狀況受損及受人利用而犯案,並無實際參與洗黑錢活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被告作為「傀儡戶口」(stooge account) 持有人,在患有精神疾病且被利用的情況下,應如何量刑,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 第27條申請加刑是否合理。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洗黑錢罪嚴重,雖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且受人利用,但其行為仍屬洗黑錢。法官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為26個月。考慮到傀儡戶口洗黑錢案極為普遍且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法官行使《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酌情權,額外加刑6個月以收阻嚇之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關於洗黑錢量刑指標,以及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關於考慮被告精神狀況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監禁32個月。另一項控罪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判決啟示

法庭重申「傀儡戶口」洗黑錢案對社會危害極大。即使被告因精神狀況而易受利用,法庭仍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以體現阻嚇性,這顯示精神健康問題並非豁免加刑的絕對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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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朋友使用,是否構成洗黑錢罪?
A.

是的。即使被告聲稱不知情或僅為賺取報酬,若戶口被用於處理犯罪得益,且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為犯罪得益,即構成洗黑錢罪。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禁32個月。

Q.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可以作為洗黑錢罪的減刑理由?
A.

可以。法庭會考慮被告的精神狀況是否影響其判斷力及是否易受利用。本案法官已將被告的精神分裂症及受人利用的情況納入量刑考慮,但仍認為需判處監禁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Q.法庭在什麼情況下會對洗黑錢罪加刑?
A.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若洗黑錢罪行極為普遍且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法庭可運用酌情權加刑。本案因涉及「傀儡戶口」且罪行猖獗,法官最終決定額外加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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