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詩俊
被告徐詩俊(D2)於2024年1月4日被警方拘捕。警方在其位於灣仔永德大廈的住所內搜獲多種危險藥物,包括5.51克冰毒、37.47克草本大麻、少量氯胺酮及其他藥物,以及57片含昔多芬的毒藥。被告承認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及管有危險藥物罪,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改判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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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徐詩俊(D2)於2024年1月4日被警方拘捕。警方在其位於灣仔永德大廈的住所內搜獲多種危險藥物,包括5.51克冰毒、37.47克草本大麻、少量氯胺酮及其他藥物,以及57片含昔多芬的毒藥。被告承認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及管有危險藥物罪,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改判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被告趙信雄於2024年9月25日被警方截停,搜出0.44克可卡因。警方隨後搜查其租用的單位,發現另外27.76克可卡因及電子磅、釘書機等包裝工具。被告承認販毒及管有毒品,並承認該些毒品用於自用及分派。被告有多次販毒定罪紀錄,且案發時距離上次獲釋僅一年多。
被告人吳志邦於2024年4月12日被警方截停,在其內褲中搜出大麻及可卡因。隨後警方搜查其位於沙田瀝源邨的居所,發現更多大麻、可卡因及冰毒,以及電子磅和封口機。被告人承認上述毒品均用於販賣,並自稱因無業及需錢購買冰毒自用而販毒。被告人有多次販毒定罪紀錄,且剛於案發前四個月刑滿出獄。
被告人蕭志邦於2024年10月16日經港珠澳大橋離境時,被海關人員截查。人員在其右鞋墊下發現兩個膠袋,內含共2.97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被告人隨即被捕,並在警誡下聲稱其中約1.33克毒品為其自用。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024年5月22日,警方在荃灣海貴路截查一輛私家車,在司機位與前座乘客位之間的儲物格內發現可卡因及氯胺酮。當時第一被告人(D1)剛登上該車,車上另有第二被告人(D2)。警方在D1身上搜獲港幣15,342元現金。D1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辯稱到場是為了向D2追討債務,對車內毒品毫不知情。毒品包裝上未發現D1的指模或DNA,其手機亦無販毒相關紀錄。
被告蔡世宇於2024年3月1日被發現於一輛私家車內管有約5.94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毒」)。被告最初被捕時聲稱毒品僅供自用,後承認管有毒品是為了非法販運。被告有多次管有危險藥物的前科,但並無販運紀錄。被告在審訊中辯稱大部分毒品為自用,其餘則打算與朋友分享,並指控警方在現場銷毀了部分證物,但法庭拒絕接納該項指控。
被告人張超強於2024年8月19日被警方突擊搜查其位於旺角黃金大廈的單位。警方在單位內檢獲海洛英、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可卡因,以及電子磅、吸毒工具及寫有毒品價目的白板。被告人承認經營該單位作為毒窟,並承認販運上述毒品以獲取利益。被告人案發時57歲,有多次與危險藥物相關的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馮家威於2024年11月20日凌晨,在青衣駕駛輕型貨車時被警方截查。警方在車內搜獲16.1克可卡因及13.75克氯胺酮。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並在警誡下承認因經濟壓力而受僱派送毒品,每日賺取報酬。
2023年8月7日,警方進入天水圍天恩邨一單位,發現包括第二及第四被告在內的四人圍坐於摺檯旁,檯上有「冰壺」及「冰」毒。警方隨即拘捕各人。兩名被告在警署會面紀錄中承認吸食「冰」毒,但隨後在庭上爭議會面紀錄的接納性,聲稱當時疲累、未受警誡且被誘使簽署,第二被告更辯稱到場僅為尋找妻子,並無吸毒。
被告人鄧詩穎於2024年3月24日凌晨駕駛私家車時被警員截查,期間企圖開動引擎逃離。警員將其拉出車外後,發現其攜帶的拉鏈袋內有現金及多種毒品。經搜查,車內及袋內共檢獲約5.79克可卡因、79.11克氯胺酮及28.26克大麻草。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承認案發時正處於另一宗販毒案(DCCC 1248/2023)的保釋候審期間。
第一被告陳煥文於其天水圍住所內被警方搜出多種毒品,包括海洛英、甲基苯丙胺(俗稱「冰」)、大麻及昔多芬(Sildenafil)。警方同時發現第二被告香善安及第四被告劉英傑在場,並搜出吸食工具。第一被告承認販運及管有上述毒品及器具,並供稱毒品部分自用,部分與訪客分享。第二及第四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吸服危險藥物罪成。
被告人蘇衍儒涉及兩宗案件。在DCCC 155/2024中,被告人於2023年9月被截查,在其私家車內搜出4.52克可卡因,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在DCCC 879/2025中,被告人被發現其銀行帳戶於2019年至2020年間,處理了約476萬港元的犯罪得益,被告人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
被告人蘇衍儒涉及兩宗案件。在DCCC 155/2024中,被告人於2023年9月被截查,在其私家車內搜出4.52克可卡因,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在DCCC 879/2025中,被告人被發現其銀行帳戶於2019年至2020年間,處理了約476萬港元的犯罪得益,被告人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
兩名被告(A1及A2)於2024年3月10日從加拿大抵港,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海關截獲。A1攜帶兩個行李箱,內藏約36,543克草本大麻;A2攜帶兩個行李箱及一個背包,內藏約41,032克草本大麻。A2背包內藏有可開啟所有行李箱的鎖匙。兩人均聲稱受人指使運送行李箱以換取機票。法庭確認兩人均為跨境運毒的「運毒者」(courier)。
被告方景華(音譯)於2024年1月7日經香港國際機場入境時,被海關人員在其寄艙行李的隱蔽夾層中搜出約1,743克MDMA(俗稱搖頭丸)。被告承認受他人指示,從法國攜帶該行李返港,並與網上認識的「波」有通訊紀錄,顯示其受僱運送毒品。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被告於2024年5月26日在油麻地乘的士前往元朗時被警方路障截查。警方在其攜帶的灰色回收袋中發現27.5克結晶固體(含27.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及含有Etomidate(依托咪酯)等物質的電子煙煙彈。被告起初聲稱藥物供自用,但隨後承認持有該等藥物是以販運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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