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振奕
被告人余振奕於2021年9月10日,在九龍城區協助一名誘餌警員購買毒品。被告人收取港幣350元後,從一煙窟購買了一袋含有0.5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的晶狀固體,並將其轉交予該警員。被告人隨後返回內地,直至2025年3月主動回港自首並被捕。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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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振奕於2021年9月10日,在九龍城區協助一名誘餌警員購買毒品。被告人收取港幣350元後,從一煙窟購買了一袋含有0.5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的晶狀固體,並將其轉交予該警員。被告人隨後返回內地,直至2025年3月主動回港自首並被捕。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被告人陳梓泓於2024年10月19日被警方發現身處油麻地一賓館房間內。警方接報前往調查時,發現被告人將載有26.82克可卡因的毒品及電子磅從窗外拋出。被告人隨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因恐懼警方搜查而拋棄毒品。被告人於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早前以5萬元向友人購買該批毒品,並在賓館內進行販運活動。
被告是一名30歲的巴基斯坦籍免遣返聲請人 (Form 8 recognizance holder)。2024年3月15日,被告在南丫島榕樹灣碼頭附近被警員截查,隨即逃跑並將一包白色膠袋拋入海中。警員其後尋回該膠袋,內含76小包共13.6克可卡因 (cocaine)。被告被捕後聲稱受朋友指使運送毒品,並向警方提供相關資料,但警方認為其協助無效。
被告人梁衛星於2025年3月3日凌晨駕駛私家車時,因行車不穩被警方截查。被告人拒絕停車並加速逃走,期間多次違反交通燈號、非法掉頭及超速,最終撞毀停車場閘杆並棄車逃跑,隨後被警員制伏。警方在車內搜出依托咪酯及可卡因,並發現被告人無牌駕駛且未購買第三者保險。被告人承認危險駕駛、刑事損壞、管有危險藥物、無牌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及拒絕出示身份證明共六項控罪。
七名被告被控於2024年3月11日在尖沙咀金巴利酒店一房間內販運約25.893公斤草本大麻。案情顯示,多名被告從泰國入境並入住該酒店,將藏有大麻的行李箱留在房間內。警方到場搜查時,D3至D5在房內,D1及D2剛抵達準備接收部分毒品,D6曾短暫逗留,D7則被發現指紋。除D6經審訊後被定罪外,其餘被告均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
被告人李志良案發時為伊利沙伯醫院耳鼻喉科副顧問醫生。控方指控被告人於2015年至2020年間,利用職權作出不當行為,包括虛構親友及傭人求診紀錄以開出受管制藥物(咳藥水Actifed Compound Linctus及精神科藥物Methylphenidate HCL),並私下保留藥物供個人使用或轉贈他人。此外,被告人亦被指控向病人開出超出所需的咳藥水,並要求病人退還多餘藥物供其處置。
被告人郭俊彥於2024年8月13日被警方截查,在其內褲中搜出分裝成小包的可卡因(5.72克)及氯胺酮(3.73克),並在其銀包內發現現金$11,717。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辯方聲稱部分毒品為自用,但法庭認為毒品已分裝成可直接銷售的狀態,且被告人未能提供證據支持自用說法,故拒絕接納。
被告葉苑文於2024年7月24日被警方截查,在其攜帶的環保袋中搜出50包共重7.48克(含6.48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危險藥物,以及10,170.50港元現金。被告承認購買該批藥物,並聲稱部分藥物供自用。被告此前有14項定罪紀錄,包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被告為一名泰國籍人士,被控於2024年3月11日在香港尖沙咀金域假日酒店(The Kimberley Hotel)參與販運25.893公斤大麻草。案發當日,警方在酒店1713號房搜出大量毒品及行李箱。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曾進入該房間,且其脫氧核糖核酸 (DNA) 被發現於其中一個藏有毒品的行李箱內側。被告辯稱其僅短暫逗留,且DNA可能透過二次轉移 (secondary transfer) 留下,否認參與販毒。
被告人劉家俊於2024年2月17日從曼谷乘搭航班抵港,海關人員在其行李箱內搜獲約7,987克草本大麻。被告人被捕後聲稱毒品為自用,並辯稱同行者「阿金」不知情。調查發現被告人曾搜尋相關刑罰,行李箱內藏有辟味物品,且被告人經濟拮据,無力購買價值逾150萬港元的毒品。法庭認為被告人受僱於販毒集團,並非單純自用。
被告人陳仲孝被控販運及管有危險藥物。警方於2024年6月17日在沙田麗豪酒店搜獲9.38克可卡因(用於販運)及1.35克可卡因(被告人自稱自用)。被告人承認透過電話預約並在酒店附近交收毒品以獲取報酬。被告人有毒品相關刑事定罪紀錄,並承認因經濟困難而犯案。
被告徐詩俊(D2)於2024年1月4日被警方拘捕。警方在其位於灣仔永德大廈的住所內搜獲多種危險藥物,包括5.51克冰毒、37.47克草本大麻、少量氯胺酮及其他藥物,以及57片含昔多芬的毒藥。被告承認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及管有危險藥物罪,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改判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被告趙信雄於2024年9月25日被警方截停,搜出0.44克可卡因。警方隨後搜查其租用的單位,發現另外27.76克可卡因及電子磅、釘書機等包裝工具。被告承認販毒及管有毒品,並承認該些毒品用於自用及分派。被告有多次販毒定罪紀錄,且案發時距離上次獲釋僅一年多。
被告人吳志邦於2024年4月12日被警方截停,在其內褲中搜出大麻及可卡因。隨後警方搜查其位於沙田瀝源邨的居所,發現更多大麻、可卡因及冰毒,以及電子磅和封口機。被告人承認上述毒品均用於販賣,並自稱因無業及需錢購買冰毒自用而販毒。被告人有多次販毒定罪紀錄,且剛於案發前四個月刑滿出獄。
被告人蕭志邦於2024年10月16日經港珠澳大橋離境時,被海關人員截查。人員在其右鞋墊下發現兩個膠袋,內含共2.97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被告人隨即被捕,並在警誡下聲稱其中約1.33克毒品為其自用。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024年5月22日,警方在荃灣海貴路截查一輛私家車,在司機位與前座乘客位之間的儲物格內發現可卡因及氯胺酮。當時第一被告人(D1)剛登上該車,車上另有第二被告人(D2)。警方在D1身上搜獲港幣15,342元現金。D1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辯稱到場是為了向D2追討債務,對車內毒品毫不知情。毒品包裝上未發現D1的指模或DNA,其手機亦無販毒相關紀錄。
被告蔡世宇於2024年3月1日被發現於一輛私家車內管有約5.94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毒」)。被告最初被捕時聲稱毒品僅供自用,後承認管有毒品是為了非法販運。被告有多次管有危險藥物的前科,但並無販運紀錄。被告在審訊中辯稱大部分毒品為自用,其餘則打算與朋友分享,並指控警方在現場銷毀了部分證物,但法庭拒絕接納該項指控。
被告人張超強於2024年8月19日被警方突擊搜查其位於旺角黃金大廈的單位。警方在單位內檢獲海洛英、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可卡因,以及電子磅、吸毒工具及寫有毒品價目的白板。被告人承認經營該單位作為毒窟,並承認販運上述毒品以獲取利益。被告人案發時57歲,有多次與危險藥物相關的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馮家威於2024年11月20日凌晨,在青衣駕駛輕型貨車時被警方截查。警方在車內搜獲16.1克可卡因及13.75克氯胺酮。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並在警誡下承認因經濟壓力而受僱派送毒品,每日賺取報酬。
2023年8月7日,警方進入天水圍天恩邨一單位,發現包括第二及第四被告在內的四人圍坐於摺檯旁,檯上有「冰壺」及「冰」毒。警方隨即拘捕各人。兩名被告在警署會面紀錄中承認吸食「冰」毒,但隨後在庭上爭議會面紀錄的接納性,聲稱當時疲累、未受警誡且被誘使簽署,第二被告更辯稱到場僅為尋找妻子,並無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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