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紀錄取藥構成失當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良 DCCC1123/2022

罪名成立
被告人被裁定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6/3/2026[2026] HKDC 4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良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志良案發時為伊利沙伯醫院耳鼻喉科副顧問醫生。控方指控被告人於2015年至2020年間,利用職權作出不當行為,包括虛構親友及傭人求診紀錄以開出受管制藥物(咳藥水Actifed Compound Linctus及精神科藥物Methylphenidate HCL),並私下保留藥物供個人使用或轉贈他人。此外,被告人亦被指控向病人開出超出所需的咳藥水,並要求病人退還多餘藥物供其處置。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公職人員,其開藥行為是否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辯方爭議被告人並無不誠實意圖,且其行為受當時醫院文化影響,並受精神健康問題(如過度活躍症及抑鬱症)影響,未能充分認知其行為的違法風險。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被告人明知其行為違反醫管局指引及專業守則,仍故意作出虛假安排以獲取藥物,行為具備不誠實意圖。法官引用終審法院判例,指出涉及不誠實或非法行為的失當行為,其嚴重性顯而易見。被告人的精神狀況雖有影響,但不足以否定其具備故意犯罪的意圖。被告人濫用職權及醫管局資源,嚴重損害公營醫療制度的誠信,構成嚴重的不當行為。

引用案例與條文

Sim Kam Wah (2005) 8 HKCFAR 192; HKSAR v Ho Hung Kwan FACC 9/2012; R v Chapman and others [2015] QB 883; Obeid v R (2017) 350 ALR 103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成立。由於主控罪已成立,交替控罪(盜竊罪)毋須另作宣判。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公立醫院醫生若利用職權虛構求診紀錄以獲取受管制藥物,即使聲稱是為了「方便」或「平安藥」用途,仍構成嚴重的不當行為。法庭強調,涉及不誠實的公職人員失當行為,其嚴重性不言而喻,不論其是否自認為「醫院文化」的一部分。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醫生為親友虛構求診紀錄取藥,是否屬於違法?
A.

是的。法庭裁定,醫生若利用職權虛構求診紀錄以獲取受管制藥物,即使聲稱是為了方便或作「平安藥」用途,仍構成嚴重的不當行為,觸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

Q.醫生聲稱受精神健康問題影響,能否作為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的辯解?
A.

不能。法庭指出,被告人雖有精神健康問題,但仍具備分辨是非的能力,且清楚其行為是不誠實的虛假安排,故不能否定其故意犯罪的意圖。

Q.醫院內部的「寬鬆文化」能否作為醫生違規開藥的抗辯理由?
A.

不能。法庭強調,即使部分員工做法寬鬆,也不代表不良做法可被視為受接納的文化。醫生明知其行為違反醫管局指引及專業守則,仍故意作出虛假安排,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